(a)CA 保险 Code § 10508(a) 在本州获准经营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或两者兼营的每家保险公司,均有义务维护本条规定的某些记录,这些记录涉及其人寿、人寿和残疾、以及残疾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代理人的活动,以供专员检查和审查。
(b)CA 保险 Code § 10508(b) 记录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30天内提交给专员。
(c)CA 保险 Code § 10508(c) 在本州需要维护或提供的记录可以是原件、复写件、传真件、缩微胶片副本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的形式,但须在合理时间内可以提供打印件;并且,在数据与每笔保险交易相关且可用的范围内,应包括所涉及的姓名、日期、金额和保单号。这些记录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508(c)(1) 在本州销售的每份保险单或合同的原始申请书。
(2)CA 保险 Code § 10508(c)(2) 显示每份已签发的保险单或合同,保险公司所收保费的记录。
(3)CA 保险 Code § 10508(c)(3) 显示每位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本日历年已过部分以及此前五个完整日历年内销售的所有保险单或合同的业务记录。
(4)CA 保险 Code § 10508(c)(4) 显示每份已签发的保险单或合同,已支付佣金的金额和收款人的记录。
(5)CA 保险 Code § 10508(c)(5) 识别除申请书上署名代理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代理人的记录或备忘录,该代理人经保险公司实际知晓,处理了保险交易的任何部分,但未获得报酬。
(6)CA 保险 Code § 10508(c)(6) 保险公司发送给潜在客户、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或由保险公司从其处收到的往来信函、书面招揽或建议书,或其他书面通讯,但不包括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寿代理人分发的通用印刷材料。
(7)CA 保险 Code § 10508(c)(7) 保险公司发送给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或由保险公司从其处收到的往来信函、书面建议书、通知、理由说明书,或任何其他书面通讯(如有),涉及保单或合同的撤销、终止或不续保,或根据其选择不丧失价值。
(8)CA 保险 Code § 10508(c)(8) 现有意外险、疾病险或长期护理险以及拟议承保范围的利益、限制、除外责任和费用的书面比较副本。
(9)CA 保险 Code § 10508(c)(9) 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承保范围概要或披露声明副本。
(10)CA 保险 Code § 10508(c)(10) 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与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之间的任何往来信函副本。
(11)CA 保险 Code § 10508(c)(11) 代表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行事的任何人与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之间的往来信函副本。
(d)CA 保险 Code § 10508(d) 除非另有规定,记录应自每份相关保险单或合同实际交付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或者,如果未签发保单或合同,则自申请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