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一般监管标准估值法
Section § 10489.1
本节介绍了《标准估值法》,该法律为保险单的估值制定了指导方针。它定义了理解这些指导方针的几个重要术语,例如“意外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存款型合同”。它还阐明了“公司”的构成,并解释了“估值手册”和“基于原则的估值”的具体内容,后者涉及保险公司在特定规则下使用自己的假设。
该文本还明确了“指定精算师”和“合格精算师”等角色,他们是负责提供准确估值的专业人士。此外,它还涉及“保单持有人行为”,涵盖了保单持有人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其保单的行动。
本节指出,本法及相关法律适用于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保单,并概述了现有合同将如何在此框架下进行估值。
Section § 10489.2
本法律规定了在立法变更之前签发的保险保单和合同的最低估值标准。不同类型的保单,例如普通人寿保险、工业人寿保险、年金合同、残疾福利和意外死亡福利,都有特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用于估值。这些表格和利率根据保单类型和签发日期而异。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标准表格,例如保险专员1941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监管机构批准的更新表格。保险专员还可以批准或撤销对这些估值中使用的特定表格的批准。
Section § 10489.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对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进行估值的规则,并设有一些例外情况。它根据合同签发时间和年金类型,规定了应使用的不同死亡率表和利率。对于1980年之前签发的个人合同,根据特定条件,使用较旧的表格,利率为6%或4%。对于1980年之后签发的合同,包括一次性缴费合同,可能会采用新的死亡率表,利率根据具体情况在4.5%到7.5%之间。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团体年金合同,但有一些差异。最后,如果采纳了新的表格,委员会(或“专员”)有权停止使用过时的表格。
Section § 10489.4
本节概述了如何确定某些保险和年金产品的估值利率。具体而言,它详细说明了为特定年份签发的人寿保险、年金和养老金合同确定“法定估值利率”的计算方法。
这些计算涉及一个参考利率,该利率基于穆迪公司发布的信用债券收益率。本节包含各种公式,用于根据产品类型和保证期限应用这些利率。此外,还使用特定的权重因子来调整这些计算。
如果穆迪公司债券收益率不再可用或不适用,必要时可以调整法规。此外,本节也适用于兄弟互助会签发的合同。
Section § 10489.5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提供具有一致保险金额和保费的人寿保险或养老金福利保单的准备金。实质上,这是关于计算未来承诺福利与未来调整后净保费之间的价值差额。这些计算必须考虑第一年之后开始的保单福利,并且不应超过某些保费限制。
对于198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如果第一年保费较高但未提供额外福利,则该方法涉及特定的调整,以确保准备金的公平性。该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但不包括因特殊风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总而言之,这是关于保险公司如何核算和管理准备金,以确保其在财务上为履行未来保单义务做好准备。
Section § 10489.6
Section § 10489.7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为其保单(不包括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维持最低水平的财务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必须按照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方法和利率计算。此外,准备金必须达到指定精算师设定的标准,以确保它们根据监管意见提供充足的财务缓冲。
Section § 10489.8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为不同类型的保单或福利预留比最低要求更多的资金(准备金),只要他们使用的利率不高于用于确定福利的利率。如果公司选择了更高的准备金标准,经官方批准后可以改用较低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合格精算师为特定评估计算的额外准备金不被视为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Section § 10489.9
本节规定了加州寿险公司如何计算和维持其保单的准备金。如果任何一年收取的总保费低于根据死亡率和利率计算的准备金保费,公司必须采用两种计算出的准备金中较高的一种:一种是基于实际方法计算的,另一种是使用最低标准并用总保费替代准备金保费计算的。最低标准在相关章节中定义。如果198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其第一年的保费较高但没有额外福利,并且包含养老金或现金退保福利,则无论标准计算如何,都必须使用特定方法计算准备金,以确保财务稳定。
Section § 10489.12
这项法律解释了评估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类似协议的准备金负债(即准备金)的程序。如果保单是在一个特定日期(称为“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州保险专员必须每年对这些准备金进行估值。如果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估值符合加州的标准,专员也可以接受。某些特定条款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签发的特定保单,而另一些则不适用。
对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专员仍然需要每年对准备金进行估值。然而,一套不同的条款适用于这些保单。总的来说,这项法律确保准备金估值保持一致并符合一定的最低标准,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Section § 10489.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人寿保险公司每年提交精算意见,以确保公司的准备金和相关项目计算得当,符合合同和法律要求,并涵盖公司的义务,包括福利和费用。这些意见必须由合格精算师出具,并附有备忘录支持;如果备忘录不充分,专员可以公司承担费用进行审查。这些文件通常是保密的,并受法律保护,免于披露。然而,专员仍可将其用于监管目的,并可在保密协议下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精算师可能因过失承担责任,并可根据监管指南采取纪律处分。
对于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后的意见,适用类似要求,但具体细节由估值手册确定,包括任何豁免。这些意见涵盖人寿、意外和健康以及存款型合同。
Section § 10489.93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某些人寿保险和年金计划的准备金。当未来保费基于预估的未来经验确定,或者当最低准备金无法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时,准备金必须与计划的利益和保费相符。此外,它们需要使用符合《标准估值法》原则的方法计算,具体由法规规定。
Section § 10489.94
本条允许保险专员发布公告,提供死亡率表、针对保费不均衡的保险计划的估值规则,以及针对带有次级保证的计划的估值规则。这些公告与官方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并可类似地强制执行。专员还可在必要时制定额外的规章。
该法律反映了这些指南应与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人寿保险单评估标准保持一致的意图。
Section § 10489.95
Section § 10489.96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保险保单估值的要求。它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保单,估值手册中的标准是最低要求,除非适用例外情况。该手册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生效,包括获得多数州的采纳以及保险专员证明资源已到位。
该手册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并描述了不同类型保险保单的最低估值标准,包括人寿、年金及其他险种。对于受基于原则的估值约束的保单,手册详细说明了报告要求、风险假设、公司治理和准备金水平。如果没有给出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险专员有权监督合规性,聘请精算师进行审查,并可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符合标准。必要时也可采取纪律处分。
Section § 10489.97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为保单和合同预留准备金时,采用“基于原则”的方法。估值应考虑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那些合理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有公司自身数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公司数据,并在必要时通过增加准备金来应对任何不确定性。此外,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并就这些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年度报告。他们还需要按照行业标准记录和报告估值过程。传统的基于公式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这种估值的一部分。
Section § 10489.98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份名为“估值手册”的特定指南,提供死亡率、发病率、客户行为和成本等方面的数据。
Section § 10489.99
本节解释了在保险公司评估和监管过程中,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信息”。这包括与财务评估和基于原则的估值相关的各种报告、材料和数据。
通常,这些保密信息不得公开、不得被传唤或在私人诉讼中用作证据,但保险监督官可将其用于监管行动。保险监督官可以与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共享这些信息,前提是这些机构也对其保密。
Section § 10489.992
本节允许加州保险专员聘用工作人员和顾问,以协助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这是一种计算保险准备金的方法。它设立了基于原则的准备金办公室来管理这一过程,并制定了资金规则。加州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其年度保费被征收费用,以弥补与这些任务相关的成本。专员负责通知公司这些费用,并必须留出时间供其反馈。此外,任何受聘的精算师或顾问必须保护机密信息并避免利益冲突。最后,专员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处理与这种估值方法相关的紧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