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89.1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标准估值法》,该法律为保险单的估值制定了指导方针。它定义了理解这些指导方针的几个重要术语,例如“意外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存款型合同”。它还阐明了“公司”的构成,并解释了“估值手册”和“基于原则的估值”的具体内容,后者涉及保险公司在特定规则下使用自己的假设。

该文本还明确了“指定精算师”和“合格精算师”等角色,他们是负责提供准确估值的专业人士。此外,它还涉及“保单持有人行为”,涵盖了保单持有人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其保单的行动。

本节指出,本法及相关法律适用于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保单,并概述了现有合同将如何在此框架下进行估值。

(a)CA 保险 Code § 10489.1(a) 本条应被称为标准估值法。
(b)CA 保险 Code § 10489.1(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489.1(b)(1) “意外和健康保险”指包含发病风险并提供针对因意外、疾病或医疗状况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的合同,并可按估值手册的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0489.1(b)(2) “公司”指 (A) 在本州已承保、签发或再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或存款型合同,且至少有一份保单有效或处于索赔状态,或 (B) 在任何州已承保、签发或再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或存款型合同,并被要求持有在本州承保人寿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或存款型合同的经营许可证的实体。
(3)CA 保险 Code § 10489.1(b)(3) “存款型合同”指不包含死亡风险或发病风险的合同,并可按估值手册的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0489.1(b)(4) “人寿保险”指包含死亡风险的合同,包括年金和纯粹的养老金合同,并可按估值手册的规定。
(5)CA 保险 Code § 10489.1(b)(5) “NAIC”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6)CA 保险 Code § 10489.1(b)(6) “基于原则的估值”指使用由保险公司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或一种或多种假设的准备金估值,并须遵守第 10489.97 节的规定,具体按估值手册的规定。
(7)CA 保险 Code § 10489.1(b)(7) “估值手册”指NAIC采纳的估值说明手册,具体按本条规定或后续修订。
(c)CA 保险 Code § 10489.1(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自估值手册生效之日起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489.1(c)(1) “指定精算师”指根据估值手册指定,负责编制第 10489.15 节 (b) 款所要求的精算意见的合格精算师。
(2)CA 保险 Code § 10489.1(c)(2) “保单持有人行为”指保单持有人、合同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权选择选项的人(例如证书持有人)根据受本条约束的保单或合同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失效、退保、转让、存款、保费支付、贷款、年金化或保单或合同规定的福利选择,但不包括导致保单或合同条款在本质上规定的福利的死亡或发病事件。
(3)CA 保险 Code § 10489.1(c)(3) “合格精算师”指根据美国精算师学会签署精算意见声明的精算师资格标准,有资格签署相关精算意见声明,并符合估值手册中规定的要求的个人。
(4)CA 保险 Code § 10489.1(c)(4) “尾部风险”指当低概率事件的发生频率高于正常概率分布下的预期,或当观察到非常显著的事件时发生的风险。
(d)CA 保险 Code § 10489.1(d) 本条以及第 10480、10481、10483、10484 和 10486 节应适用于 (1) 自估值手册生效之日或之后签发的受本条约束的保单和合同的估值,以及 (2) 根据第 10489.3 节的规定,适用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团体年金和纯粹的养老金合同项下购买的福利的估值。

Section § 1048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立法变更之前签发的保险保单和合同的最低估值标准。不同类型的保单,例如普通人寿保险、工业人寿保险、年金合同、残疾福利和意外死亡福利,都有特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用于估值。这些表格和利率根据保单类型和签发日期而异。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标准表格,例如保险专员1941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监管机构批准的更新表格。保险专员还可以批准或撤销对这些估值中使用的特定表格的批准。

除第10489.3、10489.4和10489.95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和合同的最低估值标准,应为该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除第10489.3、10489.4和10489.95条另有规定外,此类保单和合同的最低估值标准应为第10489.5、10489.6、10489.9和10489.95条中定义的保险专员准备金估值方法,年利率3.5%;或对于197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人寿保险保单和合同(某些年金和纯粹养老金合同除外),对于198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保单,年利率4%;对于趸缴人寿保险保单,可使用年利率5.5%;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所有其他保单,年利率4.5%,以及以下表格:
(a)CA 保险 Code § 10489.2(a) 对于按标准基础签发的普通人寿保险保单,不包括保单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对于在第10163.1条(a)款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采用保险专员1941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对于在经1982年第940章法规修正的第10163.1条(a)款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且在经1997年第28章法规修正的第10163.2条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采用保险专员1958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但对于签发给女性风险的任何类别保单,本条中提及的所有修正净保费和现值可根据不大于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小六岁的年龄计算。对于在经1997年第28章法规修正的第10163.2条原始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适用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489.2(a)(1) 保险专员1980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
(2)CA 保险 Code § 10489.2(a)(2) 经公司选择,对于任何一个或多个指定的人寿保险计划,可采用包含十年选择死亡率因子的保险专员1980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
(3)CA 保险 Code § 10489.2(a)(3) 任何经NAIC或其继承者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保险专员通过颁布法规或发布公告批准用于确定此类保单最低估值标准的普通死亡率表。
(b)CA 保险 Code § 10489.2(b) 对于按标准基础签发的工业人寿保险保单,不包括保单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对于在经修正的《人寿保险标准不没收法》第10163.1条(b)款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采用1941年标准工业死亡率表;对于在该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采用保险专员1961年标准工业死亡率表,或任何经NAIC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保险专员通过颁布法规或发布公告批准用于确定此类保单最低估值标准的工业死亡率表。
(c)CA 保险 Code § 10489.2(c) 对于在第10489.3条合规日期之前签发的个人年金和纯粹养老金合同,不包括保单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37年标准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公司选择,采用1949年年金死亡率表(终极版),或经保险专员批准的这些表格的任何修改版本。然而,对于1968年1月1日至1968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且福利开始日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迟不超过一年的此类合同,经公司选择,最低标准可为年利率4%;对于1969年1月1日至第10489.3条合规日期期间签发,且福利开始日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迟不超过10年,并以一次性支付保费的合同,经公司选择,最低标准可为年利率5%。

Section § 104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对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进行估值的规则,并设有一些例外情况。它根据合同签发时间和年金类型,规定了应使用的不同死亡率表和利率。对于1980年之前签发的个人合同,根据特定条件,使用较旧的表格,利率为6%或4%。对于1980年之后签发的合同,包括一次性缴费合同,可能会采用新的死亡率表,利率根据具体情况在4.5%到7.5%之间。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团体年金合同,但有一些差异。最后,如果采纳了新的表格,委员会(或“专员”)有权停止使用过时的表格。

(a)CA 保险 Code § 10489.3(a) 除第10489.4条另有规定外,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以及在该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团体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购买的年金和纯捐赠,其最低估值标准应为第10489.5条和第10489.6条中定义的委员会储备估值方法以及以下表格和利率:
(1)CA 保险 Code § 10489.3(a)(1) 对于198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不包括这些合同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71年个人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委员会批准的该表的任何修改,以及对于所有自签发之日起福利开始延迟不超过10年且保费一次性支付的合同,采用每年6%的利率,对于所有其他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采用每年4%的利率。
(2)CA 保险 Code § 10489.3(a)(2) 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即期年金合同,不包括这些合同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71年个人年金死亡率表,或经NAIC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委员会通过颁布法规或发布公告批准用于确定这些合同最低估值标准的任何个人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委员会批准的这些表的任何修改,以及每年7.5%的利率。
(3)CA 保险 Code § 10489.3(a)(3) 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但一次性缴费即期年金合同除外,不包括这些合同中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71年个人年金死亡率表,或经NAIC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委员会通过颁布法规或发布公告批准用于确定这些合同最低估值标准的任何个人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委员会批准的这些表的任何修改,以及对于一次性缴费递延年金和纯捐赠合同,采用每年5.5%的利率,对于所有其他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采用每年4.5%的利率。
(4)CA 保险 Code § 10489.3(a)(4) 对于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团体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购买的年金和纯捐赠,不包括根据这些合同购买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71年团体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委员会批准的该表的任何修改,以及每年6%的利率。
(5)CA 保险 Code § 10489.3(a)(5) 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团体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购买的年金和纯捐赠,不包括根据这些合同购买的任何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采用1971年团体年金死亡率表,或经NAIC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委员会通过颁布法规或发布公告批准用于确定年金和纯捐赠最低估值标准的任何团体年金死亡率表,或经委员会批准的这些表的任何修改,以及7.5%的利率。
(6)CA 保险 Code § 10489.3(a)(6) 所有在1980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个人年金和纯捐赠合同,以及所有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团体年金和纯捐赠合同购买的年金和纯捐赠,应继续受1980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第3A条(自第10489.1条开始)规定的约束。
(b)CA 保险 Code § 10489.3(b) 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撤销使用已被新采纳的表格所取代的表格的批准。

Section § 10489.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确定某些保险和年金产品的估值利率。具体而言,它详细说明了为特定年份签发的人寿保险、年金和养老金合同确定“法定估值利率”的计算方法。

这些计算涉及一个参考利率,该利率基于穆迪公司发布的信用债券收益率。本节包含各种公式,用于根据产品类型和保证期限应用这些利率。此外,还使用特定的权重因子来调整这些计算。

如果穆迪公司债券收益率不再可用或不适用,必要时可以调整法规。此外,本节也适用于兄弟互助会签发的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489.4(a) 用于确定以下各项估值最低标准的利率应为本节所定义的日历年度法定估值利率:
(1)CA 保险 Code § 10489.4(a)(1) 在特定日历年度,于经1997年法规第28节修订的第10163.2节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人寿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0489.4(a)(2) 在特定日历年度,于198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个人年金和纯粹养老金合同。
(3)CA 保险 Code § 10489.4(a)(3) 在特定日历年度,于1982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团体年金和纯粹养老金合同购买的年金和纯粹养老金。
(4)CA 保险 Code § 10489.4(a)(4) 在1982年1月1日之后的特定日历年度,根据保证利率合同持有的金额的净增长(如有)。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4(b)(1) 日历年度法定估值利率,在以下公式中表示为“I”,应按以下方式确定,结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25%:
(A)CA 保险 Code § 10489.4(b)(1)(A) 对于人寿保险:
I = .03 + W (R1– .03) + W/2 (R2– .09)
 
其中
R1是R和.09中较小者,
R2是R和.09中较大者,
R是本节中定义的参考利率,
W是本节中定义的权重因子。
(B)CA 保险 Code § 10489.4(B) 对于单期缴费即期年金,以及源自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的涉及生命或有事件的年金福利:
I = .03 + W (R - .03)
 
其中
R是本节中定义的参考利率,
W是本节中定义的权重因子。
(C)CA 保险 Code § 10489.4(C) 对于按签发年度基础估值的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除子段 (B) 中所述外,子段 (A) 中所述的人寿保险公式应适用于保证期限超过10年的年金和保证利率合同,而子段 (B) 中所述的单期缴费即期年金公式应适用于保证期限为10年或更短的年金和保证利率合同。
(D)CA 保险 Code § 10489.4(D) 对于无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无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应适用子段 (B) 中所述的单期缴费即期年金公式。
(E)CA 保险 Code § 10489.4(E) 对于按资金变动基础估值的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应适用子段 (B) 中所述的单期缴费即期年金公式。
(B)CA 保险 Code § 10489.4(B) 对于按资金变动基础估值的年金和保证利率合同,子段 (A) 中所示的系数增加:
(C)CA 保险 Code § 10489.4(C) 对于按发行年度基础估值的年金和保证利率合同(不包括那些没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合同),以及对于在发行或购买后一年以上收到的对价不保证利息的合同,以及对于按资金变动基础估值的年金和保证利率合同,且对于在估值日期后超过12个月收到的对价不保证利率的合同,子段 (A) 中所示或子段 (B) 中得出的系数增加:
(D)CA 保险 Code § 10489.4(D) 对于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保证期限是指合同保证利率超过保证期限超过20年的人寿保险单的日历年度法定估值利率的年数。对于没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和没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保证期限是指从发行日期或购买日期到年金福利预定开始日期的年数。
(E)CA 保险 Code § 10489.4(E) 上述表格中使用的计划类型定义如下:
(i)CA 保险 Code § 10489.4(E)(i) 对于计划类型 A:投保人可在任何时候仅通过以下方式提取资金:(I) 经调整以反映保险公司收到资金后利率或资产价值的变化,(II) 未经调整但分五年或更长时间分期支付,(III) 作为即期终身年金,或 (IV) 不允许提取。
(ii)CA 保险 Code § 10489.4(E)(ii) 对于计划类型 B:在利率保证期满前,投保人仅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取资金:(I) 经调整以反映保险公司收到资金后利率或资产价值的变化,(II) 未经调整但分五年或更长时间分期支付,或 (III) 不允许提取。在利率保证期满时,资金可以一次性提取或分期在五年内提取,无需调整。
(iii)CA 保险 Code § 10489.4(E)(iii) 对于计划类型 C:投保人可在利率保证期满前一次性提取资金或分期在五年内提取,方式为 (I) 无需调整以反映保险公司收到资金后利率或资产价值的变化,或 (II) 仅受合同中规定为资金百分比的固定退保费的约束。
(F)CA 保险 Code § 10489.4(F) 公司可以选择按发行年度基础或按资金变动基础对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和具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年金进行估值。没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保证利率合同和没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其他年金应按发行年度基础进行估值。在本节中,“发行年度估值基础”是指一种估值基础,根据该基础,用于确定年金或保证利率合同整个存续期最低估值标准的利率是该年金或保证利率合同发行年度或购买年度的日历年度估值利率;而“资金变动估值基础”是指一种估值基础,根据该基础,用于确定适用于年金或保证利率合同项下所持资金每次变动的最低估值标准的利率是资金变动年度的日历年度估值利率。
(d)CA 保险 Code § 10489.4(d) 子款 (b) 中提及的参考利率定义如下:

Section § 1048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提供具有一致保险金额和保费的人寿保险或养老金福利保单的准备金。实质上,这是关于计算未来承诺福利与未来调整后净保费之间的价值差额。这些计算必须考虑第一年之后开始的保单福利,并且不应超过某些保费限制。

对于198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如果第一年保费较高但未提供额外福利,则该方法涉及特定的调整,以确保准备金的公平性。该方法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但不包括因特殊风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总而言之,这是关于保险公司如何核算和管理准备金,以确保其在财务上为履行未来保单义务做好准备。

(a)CA 保险 Code § 10489.5(a) 除非第10489.6、10489.9和10489.95节另有规定,对于提供统一保险金额并要求支付统一保费的人寿保险和养老金福利保单,按照保险委员会准备金评估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应为在评估日,这些保单所提供的未来保证福利的现值,减去未来任何调整后净保费的现值,所得的差额(如有)。保单的调整后净保费应为各项福利各自合同保费的统一百分比,使得在保单签发日,所有调整后净保费的现值应等于保单所提供福利的现值与 (1) 段超出 (2) 段的差额之和,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489.5(a)(1) 一个净平准年保费,等于在保单签发日,第一保单年度之后所提供福利的现值,除以在保单签发日,在保单的第一个及每个后续保费到期周年日支付的每年一单位年金的现值。但是,该净平准年保费不得超过19年缴费终身寿险计划中,相同保额且签发年龄比保单签发年龄高一岁的净平准年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0489.5(a)(2) 第一保单年度所提供福利的净一年期定期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489.5(b) 对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人寿保险保单,如果第一保单年度的合同保费超过第二年度的保费,且第一年度未因该超额保费提供可比的额外福利,并且该保单提供养老金福利或现金退保价值或两者组合,其金额大于该超额保费,则根据保险委员会准备金评估方法计算的,在假定终止日期(此处定义为任何养老金福利和当时可用的任何现金退保价值之和大于超额保费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保单周年日的准备金,除第10489.9节另有规定外,应为按照 (a) 款所述计算的保单周年日准备金与按照 (a) 款所述计算的保单周年日准备金中的较大者,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a) 款 (1) 段中定义的值减少超额第一年保费金额的15%;(2) 所有福利和保费的现值在确定时,不考虑假定终止日期之后保单提供的保费或福利;(3) 保单被假定在该日期作为养老金到期;以及 (4) 在该日期提供的现金退保价值被视为养老金福利。在进行上述比较时,应使用第10489.2和10489.4节中规定的死亡率和利率基础。
(c)CA 保险 Code § 10489.5(c) 按照保险委员会准备金评估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对于 (1) 至 (4) 段,应采用与 (a) 款和 (b) 款一致的方法计算。但是,因身体缺陷或特殊风险而收取的任何额外保费,在确定调整后净保费时应不予考虑。
(1)CA 保险 Code § 10489.5(c)(1) 提供不同保险金额或要求支付不同保费的人寿保险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0489.5(c)(2) 根据雇主(包括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雇员组织或两者共同设立或维持的退休计划或递延补偿计划购买的团体年金和纯养老金合同,但不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节(现行或未来修订)提供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人退休年金的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489.5(c)(3) 所有保单和合同中的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
(4)CA 保险 Code § 10489.5(c)(4) 所有其他福利,但人寿保险保单中的人寿保险和养老金福利以及所有其他年金和纯养老金合同提供的福利除外。

Section § 1048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某些年金和纯粹捐赠合同的准备金应如何计算。它不适用于与雇主或雇员组织退休计划相关的团体合同,但包括个人退休账户。这些合同的准备金是根据保险监督官年金准备金方法确定的。这意味着要计算未来保证利益的现值与合同项下未来支付款项的现值之间的最大差额。关于如何使用死亡率表和利率来计算这些利益,有特殊的规定。

Section § 1048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为其保单(不包括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维持最低水平的财务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必须按照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方法和利率计算。此外,准备金必须达到指定精算师设定的标准,以确保它们根据监管意见提供充足的财务缓冲。

(a)CA 保险 Code § 10489.7(a) 公司的所有寿险保单(不包括残疾和意外死亡福利)的总准备金,不得低于根据第10489.5、10489.6、10489.9和10489.93节中规定的方法以及用于计算保单不丧失价值福利的死亡率表或多张死亡率表和利率计算的总准备金。
(b)CA 保险 Code § 10489.7(b) 所有保单、合同和福利的总准备金,不得低于由指定精算师确定为出具第10489.15节所要求的意见所必需的总准备金。

Section § 104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为不同类型的保单或福利预留比最低要求更多的资金(准备金),只要他们使用的利率不高于用于确定福利的利率。如果公司选择了更高的准备金标准,经官方批准后可以改用较低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合格精算师为特定评估计算的额外准备金不被视为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489.8(a) 专员确定的任何类别的保单、合同或福利的准备金,公司可自行选择,根据任何能为该类别产生高于本条规定最低标准计算所得总准备金的标准进行计算,但用于保单和合同(年金和纯粹的养老金合同除外)的利率不得高于用于计算保单或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不丧失价值福利的相应利率。
(b)CA 保险 Code § 10489.8(b) 任何公司,若在任何时候采用的估值标准所产生的总准备金高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所得,经专员批准后可采用较低的估值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就本节而言,持有经合格精算师先前确定为出具第10489.15节所要求意见所必需的额外准备金,不应被视为采用了更高的估值标准。

Section § 10489.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寿险公司如何计算和维持其保单的准备金。如果任何一年收取的总保费低于根据死亡率和利率计算的准备金保费,公司必须采用两种计算出的准备金中较高的一种:一种是基于实际方法计算的,另一种是使用最低标准并用总保费替代准备金保费计算的。最低标准在相关章节中定义。如果198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其第一年的保费较高但没有额外福利,并且包含养老金或现金退保福利,则无论标准计算如何,都必须使用特定方法计算准备金,以确保财务稳定。

(a)CA 保险 Code § 10489.9(a) 如果在任何保单年度,任何寿险公司对任何保单或合同收取的总保费低于该保单或合同的评估净保费(按照用于计算其准备金的方法计算,但采用最低评估死亡率标准和利率标准),则该保单或合同所需的最低准备金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根据该保单或合同实际使用的死亡率表、利率和方法计算的准备金,或根据该保单或合同实际使用的方法计算的准备金,但采用最低评估死亡率标准和利率标准,并在评估净保费超过实际总保费的每个保单年度中,用实际总保费替代评估净保费。本节所指的最低评估死亡率标准和利率标准是第10489.2、10489.3和10489.4节中规定的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489.9(b) 对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寿险保单,如果第一保单年度的总保费超过第二保单年度的总保费,且第一年度未就该超额部分提供可比的额外利益,并且该保单提供金额大于该超额保费的养老金利益或现金退保价值或其组合,则本节前述规定应适用,如同计算该保单准备金实际使用的方法是第10489.5节所述的方法,并忽略第10489.5节的第二段。该保单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的最低准备金应为根据第10489.5节(包括该节的第二段)计算的最低准备金与根据本节计算的最低准备金中的较高者。

Section § 1048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评估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类似协议的准备金负债(即准备金)的程序。如果保单是在一个特定日期(称为“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州保险专员必须每年对这些准备金进行估值。如果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估值符合加州的标准,专员也可以接受。某些特定条款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签发的特定保单,而另一些则不适用。

对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专员仍然需要每年对准备金进行估值。然而,一套不同的条款适用于这些保单。总的来说,这项法律确保准备金估值保持一致并符合一定的最低标准,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a)CA 保险 Code § 10489.12(a)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和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489.12(a)(1) 专员应每年评估或促使评估在本州经营的每家人寿保险公司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所有未偿付人寿保险单以及年金和纯捐赠合同的准备金负债(以下简称准备金)。在计算准备金时,专员可以使用团体方法和对不足一年的部分采用近似平均值或其他方法。对于外国或境外公司所需的准备金评估,专员可以接受由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官员进行或促使进行的评估,只要该评估符合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489.12(a)(2) 第10489.2、10489.3、10489.4、10489.5、10489.6、10489.7、10489.8、10489.9、10489.93和10489.95节应适用于所有符合本条规定并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适当保单和合同。第10489.96和10489.97节不适用于任何此类保单和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489.12(b)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和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489.12(b)(1) 专员应每年评估或促使评估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每家公司的所有未偿付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和纯捐赠合同、意外和健康合同以及存款型合同的准备金。对于外国或境外公司所需的准备金评估,专员可以接受由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官员进行或促使进行的评估,只要该评估符合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489.12(b)(2) 第10489.96和10489.97节应适用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所有保单和合同。

Section § 1048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人寿保险公司每年提交精算意见,以确保公司的准备金和相关项目计算得当,符合合同和法律要求,并涵盖公司的义务,包括福利和费用。这些意见必须由合格精算师出具,并附有备忘录支持;如果备忘录不充分,专员可以公司承担费用进行审查。这些文件通常是保密的,并受法律保护,免于披露。然而,专员仍可将其用于监管目的,并可在保密协议下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精算师可能因过失承担责任,并可根据监管指南采取纪律处分。

对于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后的意见,适用类似要求,但具体细节由估值手册确定,包括任何豁免。这些意见涵盖人寿、意外和健康以及存款型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489.15(a) 以下各项应适用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精算意见:
(1)CA 保险 Code § 10489.15(a)(1) 对于精算意见,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家人寿保险公司应每年提交一份合格精算师的意见,说明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为支持保单和合同而持有的准备金和相关精算项目是否计算适当,是否基于符合合同条款的假设,是否与先前报告的金额一致,并符合本州的适用法律。专员应通过法规规定此意见的具体内容,并增加其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必要项目。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15(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15(a)(2)(A) 对于准备金和支持准备金的资产的精算分析,除法规豁免外,每家人寿保险公司还应每年在第 (1) 款要求的意见中包含同一合格精算师的意见,说明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为支持保单和合同而持有的准备金和相关精算项目,在结合公司就准备金和相关精算项目持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投资收益以及预期根据保单和合同收取和保留的对价)进行考虑时,是否为公司根据保单和合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和合同下的利益以及相关费用)提供了充分准备。
(B)CA 保险 Code § 10489.15(a)(2)(A)(B) 专员可通过法规规定一个过渡期,用于建立合格精算师可能认为必要的任何更高准备金,以便提交本节要求的意见。
(3)CA 保险 Code § 10489.15(a)(3) 第 (1) 和 (2) 款要求的意见应受以下规定管辖:
(A)CA 保险 Code § 10489.15(a)(3)(A) 应准备一份备忘录,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要求,以支持每份精算意见。
(B)CA 保险 Code § 10489.15(a)(3)(B)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应专员要求提供支持性备忘录,或者专员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支持性备忘录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标准或专员认为不可接受,专员可以公司承担费用聘请一名合格精算师,审查该意见及其依据,并准备专员要求的支持性备忘录。
(4)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 本款要求的每份意见应受以下规定管辖:
(A)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A) 意见应与反映1992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每个年度准备金负债估值的年度报表一并提交。
(B)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B) 意见应适用于所有有效业务,包括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C) 意见应基于精算标准委员会不时采纳的标准以及专员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额外标准。
(D)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D) 对于外国或境外公司需要提交的意见,如果专员认定该意见合理符合适用于在本州注册的公司要求,专员可以接受该公司向另一州保险监管官员提交的意见。
(E)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E) 就本款而言,“合格精算师”指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信誉良好成员,且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F) 合格精算师应对其过失或其他侵权行为负责。
(G)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G) 专员对公司或合格精算师采取的纪律处分可由专员在法规中规定。
(H)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H) 除(L)、(M)和(N)项另有规定外,保险局拥有或控制的作为意见备忘录的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以及公司就该备忘录向局长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应依法保密并享有特权,不应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限制,也不应受传票或证据开示的约束,或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然而,局长有权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将这些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用于推进任何监管或法律行动。
(I)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I) 局长、经局长授权接收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人员,或根据(J)项第(i)款共享这些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人员,不得被允许或要求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中就(H)项所述的保密文件、材料或信息作证。
(J)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J) 为协助局长履行职责,局长:
(i)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J)(i) 可以与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州、联邦和国际执法机构共享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包括(H)项所述的保密和特权文件、材料或信息,前提是接收方同意保持该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保密和特权状态。
(ii)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J)(ii) 可以从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外国或国内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和执法官员处接收文件、材料或信息,包括其他保密和特权文件、材料或信息,并且应将收到时被告知或理解为根据来源司法管辖区法律属于保密或特权的文件、材料或信息保持保密或特权。
(iii)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J)(iii) 签订与(H)至(J)项一致的信息共享和使用协议。
(K)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K) 根据本节向局长披露文件、材料或信息,或根据(J)项授权共享,不构成放弃任何适用的特权或保密主张。
(L)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L) 意见备忘录以及公司就该备忘录向局长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可能因本节要求或根据本节颁布的法规所采取的行动,而为辩护针对提交备忘录的精算师的损害赔偿诉讼目的,而受到传票的约束。
(M)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M) 备忘录或其他材料可以由局长在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布,或应美国精算师学会的要求发布,前提是该要求声明备忘录或其他材料是为专业纪律程序所需,并提出令局长满意的维护备忘录或其他材料保密性的程序。
(N)CA 保险 Code § 10489.15(a)(4)(N) 一旦保密备忘录的任何部分被公司在其营销活动中引用,或在州保险部门以外的政府机构面前引用,或被公司向新闻媒体发布,则该保密备忘录的所有部分将不再保密。
(b)CA 保险 Code § 10489.15(b) 以下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精算意见:
(1)CA 保险 Code § 10489.15(b)(1) 对于精算意见,在本州拥有未偿人寿保险合同、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或存款型合同并受局长监管的每家公司,应每年提交指定精算师的意见,说明支持保单和合同的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是否计算得当,是否基于符合合同条款的假设,是否与先前报告的金额一致,并符合本州的适用法律。估值手册应规定该意见的具体内容,包括其范围所需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10489.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某些人寿保险和年金计划的准备金。当未来保费基于预估的未来经验确定,或者当最低准备金无法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时,准备金必须与计划的利益和保费相符。此外,它们需要使用符合《标准估值法》原则的方法计算,具体由法规规定。

对于提供未来保费确定方式的人寿保险计划,其金额将由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未来经验估算确定;或者对于性质上无法通过第10489.5、10489.6和10489.9节所述方法确定最低准备金的人寿保险或年金计划,该计划项下持有的准备金应:
(a)CA 保险 Code § 10489.93(a) 与该计划的利益和保费模式相称;并且
(b)CA 保险 Code § 10489.93(b) 采用与本《标准估值法》原则一致的方法计算,具体由专员颁布的法规确定。

Section § 10489.9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保险专员发布公告,提供死亡率表、针对保费不均衡的保险计划的估值规则,以及针对带有次级保证的计划的估值规则。这些公告与官方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并可类似地强制执行。专员还可在必要时制定额外的规章。

该法律反映了这些指南应与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人寿保险单评估标准保持一致的意图。

(a)CA 保险 Code § 10489.94(a) 专员可发布公告,以提供优选死亡率因子表及其使用规则、有关非均衡保费或给付计划估值的最低标准规则,以及有关次级保证计划估值的最低标准规则。本款授权的公告应具有与专员发布的规章同等的效力,并可由专员在同等范围和程度上强制执行。专员也可制定规章以实施本条。
(b)CA 保险 Code § 10489.9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a)款所述的公告以及后续规章应包含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人寿保险单估值示范规章第830号的规定。

Section § 1048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在确定其财务义务时,应如何评估其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如果合同是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则必须使用估值手册中规定的标准。对于在该日期之前签发的合同,估值必须遵循保险专员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10489.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保险保单估值的要求。它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保单,估值手册中的标准是最低要求,除非适用例外情况。该手册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生效,包括获得多数州的采纳以及保险专员证明资源已到位。

该手册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并描述了不同类型保险保单的最低估值标准,包括人寿、年金及其他险种。对于受基于原则的估值约束的保单,手册详细说明了报告要求、风险假设、公司治理和准备金水平。如果没有给出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险专员有权监督合规性,聘请精算师进行审查,并可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符合标准。必要时也可采取纪律处分。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a)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估值手册中规定的标准是第10489.12条(b)款所要求的最低估值标准,但(e)款或(g)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6(b)(1) 估值手册的生效日期是第一个7月1日之后,且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第一个日历年的1月1日: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b)(1)(A) 估值手册已获得NAIC至少42名成员或投票成员四分之三(以较高者为准)的赞成票通过。
(B)CA 保险 Code § 10489.96(b)(1)(B) 经NAIC于2009年修订的《标准估值法》,或包含实质相似条款和规定的立法,已由代表超过75%直接承保保费的州颁布,该保费是根据2008年提交的以下年度报表报告的:人寿、意外和健康年度报表、健康年度报表或兄弟会年度报表。
(C)CA 保险 Code § 10489.96(b)(1)(C) 经NAIC于2009年修订的《标准估值法》,或包含实质相似条款和规定的立法,已由以下55个司法管辖区中的至少42个颁布:美国50个州、美属萨摩亚、美属维尔京群岛、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和波多黎各。
(2)CA 保险 Code § 10489.96(b)(2) 尽管有(1)款的规定,估值手册在专员证明立法机关已拨付充足资金,且所有其他必要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充足的人员,均已到位且充足,足以使专员履行第10489.992条所要求的职责以及根据2015-16年常会参议院第696号法案对专员施加的所有其他职责之前,不得生效。专员应通过向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和参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提交信函进行该项证明,信函中应说明资金和其他必要资源已到位且充足,足以履行这些职责。专员应在提交该证明函后立即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证明函已提交且估值手册的规定已生效。
(c)CA 保险 Code § 10489.96(c) 除非估值手册的变更指定了较晚的生效日期,否则估值手册的变更应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之日后的1月1日生效:
(1)CA 保险 Code § 10489.96(c)(1) 估值手册的变更已获得NAIC代表以下情况的赞成票通过: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c)(1)(A) 至少四分之三的NAIC投票成员,但不低于全体成员的多数。
(B)CA 保险 Code § 10489.96(c)(1)(B) 代表司法管辖区总计超过75%直接承保保费的NAIC成员,该保费是根据(A)款投票之前最新可用的以下年度报表报告的:人寿、意外和健康年度报表、健康年度报表或兄弟会年度报表。
(2)CA 保险 Code § 10489.96(c)(2) 专员已发布命令采纳包含变更的估值手册。专员只有在发现(1)款规定的条件已满足时才应发布该命令。
(d)CA 保险 Code § 10489.96(d) 估值手册应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489.96(d)(1) 适用于第10489.12条(b)款规定的保单或合同的最低估值标准和定义。这些最低估值标准应为: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d)(1)(A) 适用于第10489.12条(b)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合同除外)的专员准备金估值方法。
(B)CA 保险 Code § 10489.96(d)(1)(B) 适用于第10489.12条(b)款规定的年金合同的专员年金准备金估值方法。
(C)CA 保险 Code § 10489.96(d)(1)(C) 适用于第10489.12条(b)款规定的所有其他保单或合同的最低准备金。
(2)CA 保险 Code § 10489.96(d)(2) 哪些保单或合同或保单或合同类型受制于第10489.97条(a)款中基于原则的估值要求,以及符合这些要求的最低估值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489.96(d)(3) 对于根据第10489.97条受制于基于原则的估值的保单和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d)(3)(A) 根据第10489.97条(b)款(3)项向专员提交报告的格式要求,其中应包含确定估值是否适当并符合本条规定的必要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489.96(d)(3)(B) 公司对其没有重大控制或影响的风险的假设。
(C)CA 保险 Code § 10489.96(d)(3)(C) 公司治理和精算职能监督的程序,以及适当豁免或修改这些程序的流程。
(4)CA 保险 Code § 10489.96(d)(4) 对于不受第10489.97条规定的基于原则的估值约束的保单,最低估值标准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489.96(d)(4)(A) 与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的最低估值标准保持一致。
(B)CA 保险 Code § 10489.96(d)(4)(B) 建立准备金,以量化与合同及其风险相关的利益、担保和资金,其保守水平应反映包括合理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在内的条件。
(5)CA 保险 Code § 10489.96(d)(5) 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与准备金方法、风险衡量模型、经济情景生成、假设、裕度、公司经验使用、风险衡量、披露、认证、报告、精算意见和备忘录、过渡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相关的要求。
(6)CA 保险 Code § 10489.96(d)(6) 根据第10489.98条要求的数据及其形式,数据需要提交给谁,并可规定其他要求,包括数据分析和分析报告。
(e)CA 保险 Code § 10489.96(e) 在没有具体估值要求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估值手册中的具体估值要求,经专员认定,不符合本法典或与本法典冲突,则公司应就这些要求遵守本法典或专员通过法规或公告规定的最低估值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0489.96(f) 专员可以聘请一名合格精算师,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进行精算审查,并就公司使用的任何准备金假设或方法的适当性发表意见,或审查并就公司遵守本条规定任何要求的情况发表意见。专员可以依赖由美国其他州、地区或领地的专员聘请的合格精算师就本条所载规定发表的意见。在本款中,“聘请”一词包括雇佣和签订合同。
(g)CA 保险 Code § 10489.96(g) 专员可以要求公司更改任何经专员认定为遵守估值手册或本条要求所必需的假设或方法,公司应根据专员的要求调整准备金。专员可以根据所有其他适用法律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048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为保单和合同预留准备金时,采用“基于原则”的方法。估值应考虑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那些合理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有公司自身数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公司数据,并在必要时通过增加准备金来应对任何不确定性。此外,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并就这些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年度报告。他们还需要按照行业标准记录和报告估值过程。传统的基于公式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这种估值的一部分。

(a)CA 保险 Code § 10489.97(a) 公司应根据估值手册中规定的保单或合同,采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基于原则的估值方法建立准备金:
(1)CA 保险 Code § 10489.97(a)(1) 量化与合同相关的利益、担保和资金及其风险,其保守程度应反映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合理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在内的条件。对于具有重大尾部风险的保单或合同,应反映适当不利的条件以量化尾部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0489.97(a)(2) 纳入与公司整体风险评估流程中使用的假设、风险分析方法、财务模型和管理技术一致(但不一定完全相同)的假设、方法和技术,同时认识到财务报告结构和任何规定假设或方法可能存在的差异。
(3)CA 保险 Code § 10489.97(a)(3) 纳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得出的假设:
(A)CA 保险 Code § 10489.97(a)(3)(A) 该假设在估值手册中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489.97(a)(3)(B) 对于未规定的假设,应:
(i)CA 保险 Code § 10489.97(a)(3)(B)(i) 在相关且具有统计可信度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现有经验建立。
(ii)CA 保险 Code § 10489.97(a)(3)(B)(ii) 在公司数据不可用、不相关或不具有统计可信度的情况下,利用其他相关且具有统计可信度的经验建立。
(4)CA 保险 Code § 10489.97(a)(4) 为不确定性提供裕度,包括不利偏差和估计误差,不确定性越大,裕度和由此产生的准备金就越大。
(b)CA 保险 Code § 10489.97(b) 根据估值手册规定,对受本节约束的一项或多项保单或合同使用基于原则的估值方法的公司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保险 Code § 10489.97(b)(1) 建立与估值手册中描述的企业治理和精算估值职能监督程序一致的程序。
(2)CA 保险 Code § 10489.97(b)(2) 向专员和公司董事会提供关于基于原则的估值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年度认证。这些控制措施应旨在确保此类估值所涉及的负债和相关资产中固有的所有重大风险均已纳入估值,并且估值是根据估值手册进行的。该认证应基于截至上一个日历年末已实施的控制措施。
(3)CA 保险 Code § 10489.97(b)(3) 制定并应要求向专员提交一份符合估值手册中规定标准的基于原则的估值报告。
(c)CA 保险 Code § 10489.97(c) 基于原则的估值可包括规定的公式化准备金组成部分。

Section § 10489.98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份名为“估值手册”的特定指南,提供死亡率、发病率、客户行为和成本等方面的数据。

公司应提交死亡率、发病率、保单持有人行为或费用经验以及估值手册中规定的其他数据。

Section § 10489.9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保险公司评估和监管过程中,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信息”。这包括与财务评估和基于原则的估值相关的各种报告、材料和数据。

通常,这些保密信息不得公开、不得被传唤或在私人诉讼中用作证据,但保险监督官可将其用于监管行动。保险监督官可以与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共享这些信息,前提是这些机构也对其保密。

(a)CA 保险 Code § 10489.99(a) 就本节而言,“保密信息”指:
(1)CA 保险 Code § 10489.99(a)(1) 根据第10489.15节提交的意见支持备忘录,以及与该备忘录相关,由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创建、制作、获取或披露给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a)(2) 根据第10489.96节(f)款进行的检查过程中,由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创建、制作、获取或披露给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但是,如果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从第729节开始)第4条进行的检查报告或其他材料未根据该条被视为私人和保密信息,则根据第10489.96节(f)款进行的检查报告或其他材料,其“保密信息”的程度应与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从第729节开始)第4条准备的检查报告或其他材料相同。
(3)CA 保险 Code § 10489.99(a)(3) 公司根据第10489.97节(b)款(2)项进行的年度认证,用于评估公司基于原则的估值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报告、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以及与这些报告、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相关,由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创建、制作、获取或披露给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
(4)CA 保险 Code § 10489.99(a)(4) 根据第10489.97节(b)款(3)项制定的任何基于原则的估值报告,以及与该报告相关,由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创建、制作、获取或披露给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
(5)CA 保险 Code § 10489.99(a)(5) 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489.99(a)(5)(A) 公司根据第10489.98节提交的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和其他信息,统称为“经验数据”。
(B)CA 保险 Code § 10489.99(a)(5)(B) 经验数据,加上与经验数据相关创建或制作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在每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包含任何可能识别公司身份或个人身份的信息,并提供给保险监督官或由保险监督官获取,统称为“经验材料”。
(C)CA 保险 Code § 10489.99(a)(5)(C) 与经验材料相关,由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创建、制作、获取或披露给保险监督官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作底稿及其副本。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b)(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保密信息应依法保密并享有特权,不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部第10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予以披露,也不应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中受到传票、调查或作为证据采纳。但是,保险监督官有权在其官方职责范围内,在针对公司提起的监管或法律诉讼中使用该保密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b)(2) 保险监督官、任何在保险监督官授权下行事并接收保密信息的人,或根据(3)项与他们共享这些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人,均不得被允许或要求在私人民事诉讼中就任何保密信息作证。
(3)CA 保险 Code § 10489.99(b)(3) 为协助履行保险监督官的职责,保险监督官可与以下接收方共享保密信息,前提是接收方同意并有法律授权同意,以与保险监督官要求相同的方式和程度维护文件、材料、数据和其他信息的保密性和特权状态:
(A)CA 保险 Code § 10489.99(b)(3)(A) 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以及NAIC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0489.99(b)(3)(B) 仅限于第10489.99条(a)款第(1)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保密信息,经精算咨询与纪律委员会或其继任者请求,并声明该保密信息是专业纪律处分程序所需,可与该委员会或其继任者以及州、联邦和国际执法官员共享。
(4)CA 保险 Code § 10489.99(b)(4) 专员可以从NAIC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其他外国或国内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或执法官员以及精算咨询与纪律委员会或其继任者处接收文件、材料、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原本保密和受特权保护的文件、材料、数据或信息,并且应将任何在收到时附有通知或理解其根据提供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属于保密或特权保护的文件、材料、数据或其他信息保持保密或特权保护。
(5)CA 保险 Code § 10489.99(b)(5) 专员可以签订与本款一致的信息共享和使用协议。
(6)CA 保险 Code § 10489.99(b)(6) 因根据本条向专员披露或因根据第(3)项授权的共享,不应发生信息中任何适用的特权或保密主张的放弃。
(7)CA 保险 Code § 10489.99(b)(7) 任何州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设立的与本款下设立的特权实质相似的特权,应在本州的任何程序和任何法院中可用并强制执行。
(8)CA 保险 Code § 10489.99(b)(8) 就本条而言,“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NAIC”包括但不限于其雇员、代理人、顾问和承包商。
(c)CA 保险 Code § 10489.99(c) 尽管有(b)款规定,(a)款第(1)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任何保密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489.99(c)(1) 可能受到传票传唤,以辩护一项寻求向指定精算师索赔的诉讼,该精算师提交了根据第10489.15条提交的意见支持备忘录或根据第10489.97条(b)款第(3)项制定的基于原则的估值报告,原因是由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行为。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c)(2) 否则可由专员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发布。
(3)CA 保险 Code § 10489.99(c)(3) 一旦根据第10489.15条提交的意见支持备忘录的任何部分,或根据第10489.97条(b)款第(3)项制定的基于原则的估值报告的任何部分,被公司在其营销中引用,或在州保险部门以外的政府机构公开自愿提供或披露,或由公司向新闻媒体发布,则该备忘录或报告的所有部分将不再保密。
(d)CA 保险 Code § 10489.99(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获取或禁止在私人民事诉讼中将任何信息、文件、数据或其他材料作为证据采纳,这些信息、文件、数据或其他材料并非由专员或在专员授权下行事的人员(包括为执行本条而聘请的非部门精算师和其他顾问)为本条目的而持有,或并非由专员根据(b)款第(3)项共享了保密信息的人员持有。

Section § 10489.99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保险专员聘用工作人员和顾问,以协助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这是一种计算保险准备金的方法。它设立了基于原则的准备金办公室来管理这一过程,并制定了资金规则。加州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其年度保费被征收费用,以弥补与这些任务相关的成本。专员负责通知公司这些费用,并必须留出时间供其反馈。此外,任何受聘的精算师或顾问必须保护机密信息并避免利益冲突。最后,专员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处理与这种估值方法相关的紧急需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2(a)(1) 专员可聘用和指派部门工作人员,并聘请非部门精算师及其他顾问,以协助专员准备实施和直接或间接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2(a)(2) 州政府部门内设有基于原则的准备金办公室。专员可为州长任命选定一人担任该办公室负责人,该人应是准备实施和直接或间接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方面的专家。该人所担任的职位应是部门内豁免于州长任命的职位,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 4 节的含义,该职位豁免于州公务员制度。该人的薪资或报酬应由专员确定,无需人力资源部批准即可生效和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 19825 节的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489.992(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每年向受本条约束的所有公司征收费用,以弥补部门在准备实施和直接或间接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工资和管理费用,以及精算师和顾问费。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2(b)(2) 专员应每年设定一个“总评估金额”以及第 (4) 款所列每个级别的评估金额。总评估金额应是为执行预计工作量以直接或间接实施基于原则的估值而提供足够资金所需的金额。年度总评估金额应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3)CA 保险 Code § 10489.992(b)(3) 在最终确定第 (4) 款所列各级别的年度总评估金额和评估金额之前至少 90 天,专员应就其对这些金额的初步决定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解释专员如何得出这些金额,并提供不少于 45 天的时间供利益相关方提出意见。
(4)CA 保险 Code § 10489.992(b)(4) 在第 (3) 款规定的意见提交截止日期后不少于 45 天,专员应通过公告根据公司年度保费,按照以下级别确定年度总评估金额。就本节而言,“年度保费”应指公司在前一年在加利福尼亚州承保的年度寿险总保费,如其年度法定财务报表所示。如果专员根据第 10489.96 节 (c) 款第 (2) 项对估值手册进行修改,且该修改需要调整,并提供解释调整原因的会计报告,则专员可调整每个级别的初始评估金额,以确保达到第 (2) 款所定义的足够年度总评估金额。
年度保费
每家公司的初始年度评估金额
$500,000,001 +
$75,000
$50,000
$400,000,001 - $500,000,000
$300,000,001 - $400,000,000
$40,000
$200,000,001 - $300,000,000
$30,000
$150,000,001 - $200,000,000
$20,000
$100,000,001 - $150,000,000
$10,000
$50,000,001 - $100,000,000
$5,000
(5)CA 保险 Code § 10489.992(5) 依照第730条进行的对准备金和基于原则的估值方法的所有检查和分析,可根据第736条由被检查的公司、组织或个人承担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489.992(c) 在根据(a)款第(1)项聘请独立精算师或顾问之前,专员应要求该精算师或顾问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489.992(c)(1) 精算师不得向除部门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并应保护其在为专员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根据第10489.99条定义的任何保密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除非获得专员授权或法律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2(c)(2) 精算师或顾问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并应保护其在为专员工作过程中从部门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d)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 在根据(a)款第(1)项聘请独立精算师或顾问之前,专员应要求该精算师或顾问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1) 精算师或顾问不会提供涉及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1)(A) 精算师或顾问公正履行服务的能力未受损害。
(B)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1)(B) 已向精算师或顾问的所有现有或已知的潜在客户或雇主披露了该冲突,这些客户或雇主的利益将受该冲突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1)(C) 精算师或顾问的所有现有或已知的潜在客户或雇主已明确同意精算师或顾问提供该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2) 精算师或其所属的精算公司未参与制定精算师正在审议的准备金或基于原则的估值方法。
(3)CA 保险 Code § 10489.992(d)(3) 精算师或顾问已披露其在那些可能受精算师或顾问服务影响的公司的准备金或基于原则的估值方法方面的任何财务利益。
(e)CA 保险 Code § 10489.992(e) 专员可以制定和修订法规,以实施或修改(c)款和(d)款。法规的首次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解决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对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所必需。专员根据本条通过或修订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或修订,并应保持180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