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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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说明了这项法律的名称,即《无人认领人寿保险和年金法案》。这项法规主要处理与无人认领的人寿保险和年金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1050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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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为保险公司规定了指导方针,指导它们在需要识别和查找已故人员的受益人时应如何操作。它旨在确保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详情,向正确的受益人支付人寿保险或年金福利。该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提供提交索赔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表格。

本条的目的是提供以下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1(a) 识别已故个人,其死亡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的条款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收益。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1(b) 查找已故个人的受益人,并向受益人提供适当的索赔表格或指示以提出索赔。

Section § 1050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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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保险中年金合同和保单相关的关键术语。“年金合同”不包括那些与基于雇佣的退休计划相关的合同,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保险人未提供记录保存服务或没有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义务。“死亡总索引文件”是指一个用于核查被保险人是否已故的数据库,保险人必须使用它来验证与死亡相关的索赔。“不对称行为”是指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将此数据库用于查找受益人之外的目的,属于滥用行为。“受益人”、“失效”和“死亡总索引文件匹配”等其他术语也得到了详细说明,明确了保险人在维护和使用全面记录以履行保险合同方面的义务。

就本条而言: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2(a) “年金合同”不包括用于资助基于雇佣的退休计划或项目的年金,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2(a)(1) 保险人未提供记录保存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2(a)(2) 保险人未根据年金合同条款承诺向特定计划参与者的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2(b) “不对称行为”指保险人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仅出于确定其被保险人是否可能已故以查找并支付受益人之外的目的,使用死亡总索引文件。
(c)CA 保险 Code § 10509.942(c) “受益人”指有权或有条件有权从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中获得收益的人。
(d)CA 保险 Code § 10509.942(d) “死亡总索引文件”指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死亡总索引文件,或任何其他在确定个人据报已故方面至少与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死亡总索引文件一样全面和准确的数据库或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0509.942(e) “死亡总索引文件匹配”指对死亡总索引文件进行搜索,结果与被保险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姓名和出生日期相匹配,且该匹配是根据第10509.944条(a)款的要求进行并验证的。
(f)CA 保险 Code § 10509.942(f) “被保险人”指在保单、留存资产账户或年金合同中指明,其死亡将使保险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收益的个人。
(g)CA 保险 Code § 10509.942(g) “知晓死亡”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2(g)(1) 收到死亡证明原件或有效副本。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2(g)(2) 死亡总索引文件匹配。
(3)CA 保险 Code § 10509.942(g)(3) 保险人记录中任何其他应使保险人知晓被保险人已故的信息。
(h)CA 保险 Code § 10509.942(h) “失效”指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保单终止,或在变额寿险和万能寿险保单的情况下,现金价值耗尽至低于维持保单有效所需金额。
(i)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 “保单”指提供死亡赔偿金的人寿保险保单或证书。“保单”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1) 根据受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管辖的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死亡赔偿金,且保险人未提供记录保存服务的人寿保险保单或证书,或根据任何联邦雇员福利计划提供的保单或证书。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2) 第10240条所定义的丧葬保险合同。
(3)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3) 第779.2条所定义的信用人寿保险保单或证书。
(4)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4) 意外死亡或健康保单、附加条款或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残疾或长期护理保单、附加条款或证书。
(5)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5) 联合及生存年金合同,如果年金领取人仍然在世。
(6)CA 保险 Code § 10509.942(i)(6) 向团体主保单持有人签发,且保险人未提供记录保存服务的保单。
(j)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 “记录保存服务”指保险人已同意与团体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负责在其自身或其代理人的系统中获取、维护和管理,至少以下关于被保险人团体保险合同或某类承保范围下每位被保险人的所有信息的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1) 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姓名和出生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2) 受益人指定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3) 承保资格。
(4)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4) 赔偿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509.942(j)(5) 保费支付状态。
(k)CA 保险 Code § 10509.942(k) “记录”指在保险人行政系统或保险人聘请的第三方行政系统中维护的关于保单、年金合同和留存资产账户的信息。“记录”不包括团体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维护的关于保单、年金合同和留存资产账户的信息,或已根据本法案以及保险人的记录保存和销毁政策从保险人行政系统中删除的信息。
(l)CA 保险 Code § 10509.942(l) “留存资产账户”是指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根据保单或个人年金合同应付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退保价值的支付)由保险人或代表保险人行事的实体设立具有支票或汇票签发权的账户来完成结算,前提是这些收益由保险人根据不涉及年金利益的补充合同留存。
(m)CA 保险 Code § 10509.942(m) “留存资产账户持有人”是指留存资产账户的所有人,或根据留存资产账户的条款提出索赔或以其他方式收取收益的其他人。
(n)CA 保险 Code § 10509.942(n) “彻底搜寻”是指保险人记录的、为识别受益人、确定受益人的当前地址并联系受益人所做的合理且善意的努力。

Section § 1050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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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境内的某些保险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它涵盖了目前有效的、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或者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失效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没有不公平行为)这些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加州,或者保单或账户是在加州签发或交付的,这项法律也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3(a) 本条适用于有效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保单或年金合同,以及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失效的保单,如果保险人未从事不对称行为。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3(b) 本条适用于(a)款所述的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3(b)(1) 保险人住所地在本州。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3(b)(2) 该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在本州签发或交付。

Section § 1050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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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人寿保单和年金合同与“死亡主文件”(一个包含已故人员信息的数据库)进行比对,以识别其保单持有人的匹配项。他们需要进行初步比对,然后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果保险公司收购了新的保单,除非之前的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比对,否则他们必须重复此项检查。

在比对过程中,公司需要考虑姓名变体和数据录入错误,并验证任何潜在的匹配项。如果发现匹配,他们必须通知相关公司被保险人死亡,并检查死者是否有其他保单。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后120天内未联系到受益人,他们需要进行搜索以找到受益人,并在找到后告知受益人理赔程序。

如果找不到受益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适当的程序处理无人认领的资金。保险公司不得为此过程收取费用,并且必须收集有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详细信息,以确保收益的正确分配。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 保险公司在将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与死亡主文件进行比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1) 曾从事不对称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将其首次使用死亡主文件之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所有有效保单、年金合同、留存资产账户以及已失效保单,与完整的死亡主文件进行比对,以识别其被保险人的潜在匹配项。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2) 未从事不对称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将其所有有效保单、年金合同、留存资产账户以及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失效的保单,与完整的死亡主文件进行比对,以识别其被保险人的潜在匹配项。
(3)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3) 如果保险公司在2020年7月1日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无需对任何有效保单进行第 (1) 或 (2) 款规定的比对: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3)(A) 该保险公司已与部门就理赔处理实践和死亡主文件的使用签订了监管和解协议。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3)(B) 该保险公司已收到由保险监管机构针对多州检查发布的关于理赔处理实践和死亡主文件使用的目标市场行为检查报告,且该报告未发现违法行为。
(4)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4) 在进行第 (1) 或 (2) 款规定的初步审查后,或者如果保险公司根据第 (3) 款获得第 (1) 和 (2) 款的豁免,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将其所有有效保单、年金合同、留存资产账户以及在过去18个月内失效的保单与死亡主文件的任何更新进行比对,以识别其被保险人的潜在匹配项。如果保险公司对保单、年金或留存资产账户进行死亡主文件搜索的频率高于每半年一次,则保险公司应以相同的频率对所有保单、年金或留存资产账户进行死亡主文件搜索。
(5)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5)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5)(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在从另一保险公司获得保单或年金合同后的六个月内,收购方保险公司应将所有未被前一保险公司搜索过的新收购保单和年金合同与完整的死亡主文件进行比对,以识别其被保险人和年金领取人的潜在匹配项。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5)(A)(B) 在从另一保险公司获得保单或年金合同后,如果前一保险公司已使用完整的死亡主文件对新收购的保单和年金合同进行了搜索,则收购方保险公司应使用自前一保险公司进行完整搜索以来死亡主文件的所有更新,对所有新收购的保单和年金合同进行比对,以识别其被保险人和年金领取人的潜在匹配项。
(6)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 除了考虑被保险人姓名、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和出生日期的精确匹配外,保险公司还应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本节要求的比对,这些程序应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A) 常用昵称、代替名或中间名的首字母、中间名的使用、复合名和中间名互换。
(B)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B) 复合姓氏、出生姓氏或婚后姓氏,以及姓氏中的连字符、空格或撇号。
(C)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C) 出生日期中月份和日期数字的转置。
(D)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D) 不完整的社会安全号码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E)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6)(E) 考虑数字转置的常见数据录入错误。
(7)CA 保险 Code § 10509.944(a)(7) 根据本节识别出潜在匹配项后,保险公司应立即作出合理且善意的努力,通过确认被保险人的死亡来验证该匹配项。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9.94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9.944(b)(1) 在收到确立被保险人死亡信息的资料后,除非保险公司已根据 (a) 款进行了匹配,否则保险公司应检查其记录,以确定其是否持有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保单、年金合同或留存资产账户。
(2)CA 保险 Code § 10509.944(b)(2) 在收到确立被保险人死亡信息的资料后,保险公司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Section § 10509.9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频繁地或明知故犯地不遵守本条规定,这将被视为一种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然而,本条不赋予个人因违反规定而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除非另有说明,本条中的任何处罚或解决方案都可以与其他法律中的处罚或解决方案合并使用。

Section § 10509.946

Explanation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按预期运作,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将继续适用。

这确保了即使法律的一部分被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