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0506.4(a) 根据 (b) 款规定具备财务资格并遵守本节以及第 10506 节中明确提及本节或与本节不冲突的规定的获准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担保分配给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根据适用的保单、合同或协议,该独立账户不承担公司可能开展的任何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或其投资结果,或其收益,或根据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应支付的利益,并可以根据第 10506 节 (f) 款 (2) 项的规定,向独立账户转入现金以维持其对这些担保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应从任何获得本节授权担保的独立账户中,至少每季度获得一次合理且充足的报酬,以弥补所承担的风险和其他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 就本节而言,“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是指其形式已获得专员批准,可在此州发行或销售的保单、合同或协议,并且除了符合本法典所有相关条款的要求外,还符合以下段落之一的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506.4(b)(1)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1)(A) 根据保单、合同或协议条款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加权资产估值准备金系数不得超过 2%。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1)(B) 任何时候超过 14 个月的利息担保不得超过每年 3%。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1)(C)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在普通账户内隔离,或存放在一个独立账户中,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保险公司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了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且提款金额不是在转换日期或担保生效日期(如有)提取的,则提款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付款,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2)CA 保险 Code § 10506.4(b)(2)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2)(A) 根据保单、合同或协议条款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加权资产估值准备金系数不得超过 4%。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加上 (C) 项所述的任何准备金,应超过通过以美国政府发行具有基本相似到期日的证券当时报价收益率的 105% 折现担保利益负债现金流所确定的当前总负债,且至少达到以下适用金额: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i) 对于由债务工具组成的资产,金额应等于资产估值准备金“最大准备金系数”;但,如果资产和负债的久期差异(如第 (d) 款 (1) 项 (B) 目所述的精算声明所确认)为一年或更短,则为本计算目的,该系数应减少 50%。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ii) 对于非债务工具的资产,为 20%。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2)(C)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在普通账户内隔离,或存放在一个独立账户中,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保险公司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转换日期或保证生效日期(如有)之外进行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的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则提款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支付,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3)CA 保险 Code § 10506.4(b)(3)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计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其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3)(A) 保单、合同或协议中适用于保险公司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价值的保证,应基于公开可用的利率系列或一组公开交易金融工具的总市场价值指数,该利率系列或指数应在保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及其累积收益应根据适用于受本节管辖的保单、合同或协议的第10506条(a)款的要求进行投资,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 付息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应公开交易,或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证券能够公开交易的适用要求。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i) 股本投资应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交易所交易,与之相关的任何期货合约投资应在根据《商品交易法》(美国法典第7篇)监管的交易所交易。
(i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ii)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付息债务的发行人必须由经专员批准的独立全国性金融评级机构或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
(iv)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v) 对于根据联邦《1940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篇第80a-1节及后续条款)注册的投资公司股份的任何投资,该实体的资产必须符合根据适用于受本节管辖的保单、合同或协议的第10506条(a)款要求直接允许独立账户投资的条件。
(v)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v) 投资的类型、质量、行业多元化、提前还款特征、预期期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应在经批准的运营方法中列明,该运营方法应包含令专员满意的证明,表明这些投资可能达到适用指数或利率系列的表现。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3)(C) 独立账户中资产价值保证的开始日期与转换日期(如有)之间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3)(D)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在普通账户内以其他方式隔离,或存放在独立账户中,该独立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因保险公司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
(E)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转换日期或保证生效日期(如有)之外进行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的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则提款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支付,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4)CA 保险 Code § 10506.4(b)(4) 就本节而言,“转换日期”是指保单、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如有),在该日期,根据其持有的资产应转换为年金、用于购买年金或返还给保单、合同或协议的所有者或其指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