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国内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用于存放其从养老金和退休计划或变额人寿保险保单中收到的资金。这有助于根据保单或合同管理特定的支付或福利。除非涉及福利保证,否则这些账户中的投资可能不受公司其他投资所遵循的相同法律限制。这些账户中的资产必须有足够的收入和易于变现的现金来履行义务。

此外,公司可以将额外资金分配到独立账户,但会根据其资产和负债设定限额。他们还可以应请求将死亡赔付或股息分配到独立账户。

对于透明度有要求,特别是关于变额福利以及与这些账户关联的共同基金的管理。公司提供变额福利需要获得批准,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和责任。他们还必须确保所有变额福利保单清楚说明福利如何计算,并强调其变动性。

(a)CA 保险 Code § 10506(a) 任何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经其董事会通过决议后,可以根据书面协议的条款,将支付给公司且与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或针对一个或多个人的计划,或与个人或团体变额人寿保险单相关联的任何款项,分配至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并且这些款项将或可能用于支付或为支付公司保单、合同或退休福利协议项下的收益或福利以及附带的其他福利(以固定或变动美元金额,或两者兼有)提供准备。每个账户的收入(如有)以及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损益,应根据协议记入或记出分配给该账户的金额,不考虑公司的其他收入、损益。任何寿险公司分配给这些账户的款项及其累积收益,应按照保单、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再投资,不受本州法律对保险公司投资所规定的任何要求或限制的约束,但对于保险人已就美元金额和期限或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或规定利率发出福利保证的独立账户所分配的款项,以及根据Section 10506.4累积的收益,应投资于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在其普通账户中持有的投资类型,如第一部第二章(不包括Section 1212)第3条(自Section 1170起)、第4条(自Section 1190起)和第4.6条(自Section 1211起)所述,但经批准的运营方式以及适用的保单、合同或协议条款应管辖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这些投资的金额。然而,对于变额人寿保险独立账户及其累积收益,独立账户应拥有足够的净投资收益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以履行由该账户提供资金的保单项下的预期义务。Sections 1192.4和1198中包含的限制不适用于这些投资。这些投资不应被包括在确定公司其他投资的适当性时。公司对此的责任,但仅限于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应以专员规定的方式在公司报表中列示。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授予的权力分配给独立账户的款项应归公司所有,但不应承担公司可能开展的任何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除非且仅限于保单、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公司不应自称为受托人,关于这些款项。
(b)CA 保险 Code § 10506(b) 除了以其他方式分配给独立账户的款项外,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向一个或多个账户分配款项,这些款项在其他情况下将根据第一部第二章第4条(自Section 1190起)进行投资。然而,这些额外款项的总额不应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其认可资产的1%,或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其认可资产超出其负债和所需准备金的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公司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撤回其在根据本小节规定已分配资金的任何独立账户中的参与,并在撤回时获得其在撤回时独立账户资产价值的按比例份额。
(c)CA 保险 Code § 10506(c) 除了(a)小节中规定的独立账户分配外,国内保险人可以应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或保单或合同受益人的请求,将死亡赔付、满期养老金收益、股息或退保金分配至任何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

Section § 10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国内保险公司申请提供可变利益合同资格所涉及的费用。首先,保险公司必须支付2,823美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束后,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获准提供此类合同,如果行政费用超出849美元,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专员应要求支付两千八百二十三美元 ($2,823),作为根据第10506条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费用。在资格认定完成后,无论是否批准发行提供可变利益的合同,专员应要求提出申请的国内保险公司支付额外款项,以弥补专员在进行该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超出八百四十九美元 ($849) 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050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预先支付特定费用,以便保险专员处理和审查某些文件。

这些费用包括审查和分析与可变合同申请变更、签发可变人寿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批准资产转移相关的文书工作。

(a)CA 保险 Code § 10506.2(a) 专员应要求预先支付2823美元 ($2,823),作为国内或国外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专员提交的与可变合同的申请和承保资格变更相关的文件审查和分析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506.2(b) 专员应要求预先支付726美元 ($726),作为签发可变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的审查、检验和分析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506.2(c) 专员应要求预先支付3618美元 ($3,618),作为批准根据第10506条 (f) 款进行的资产转移所涉及的审查和分析费用。

Section § 10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为修正型保证年金制定规则。修正型保证年金是一种特殊的年金,不包括某些市场价值调整。法律确认,根据其他条款已获豁免的团体年金,也豁免于这些新规则。

法律规定,这些豁免对于某些团体合同应追溯至1987年1月1日生效。法律还强制要求,专员必须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发布在加州提供可变人寿保险的指导方针。一旦发布,这些指导方针将取代现有规定,并具有同等效力,直到制定新的规则。

专员还需在1993年7月1日之前更新指导方针,以纳入与团体可变人寿保险相关的方面。在发布这些指导方针之前,专员必须确保所有团体保单格式和通知都符合现有法律和法规。

(a)CA 保险 Code § 10506.3(a) 专员应制定适当的行政法规,管理修正型保证年金。修正型保证年金应受第2部第2章第1节第3b条(自第10168条起)的管辖,涉及根据年金条款计算的不丧失价值,但在计算中应排除市场价值调整因素的影响。
(b)CA 保险 Code § 10506.3(b) 根据第10168条豁免的团体年金,也豁免于任何修正型保证年金法规。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6.3(c)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6.3(c)(b)款应追溯至1987年1月1日,只要此类团体合同项下的资产未在独立账户中维护。
(d)CA 保险 Code § 10506.3(d) 专员应不迟于1987年7月1日发布一份公告,规定依照1984年法规第731章的规定,可变人寿保险在本州发行或交付的条件。
公告发布后,《加州法规典》第10篇第11.1条(自第2534条起)中关于可变人寿保险的规定,在该公告有效期间,应不具有任何效力。本条授权的公告应具有相同的效力,且专员可在相同范围和程度上予以执行,如其所取代的法规,直至专员可根据第10506条(h)款的规定制定补充或修订法规。
不迟于1993年7月1日,专员可修订现有公告,以纳入与团体可变人寿保险要求相关的合理规定。尽管有上述发布公告的权力,且在发布之前,专员应批准合理符合第10506条至第10506.2条(含)中规定的总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规或规章的团体主保单格式以及相关的证书和通知。

Section § 10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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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具备财务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在符合特定标准的前提下,担保独立账户中资产的价值。这些担保仅适用于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这些保单、合同或协议必须确保符合规定的资产准备金限额和市场价值条件。此类担保与特定条款挂钩,包括普通账户的费用和投资条件。此外,这些保单必须出售给合格投资者,并设有最低投资门槛,且可能涉及某些合格计划。

该法规规定了维持准备金、进行会计和报告以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要求。它还讨论了保险专员的审批程序,以及如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财务标准会发生什么。此外,本节下的保单不能涉及法律其他地方定义的投资回报保证,也不能向自然人发行,而只能向某些大型投资者或团体情景发行。

该法律包括专员办公室对这些保险产品进行备案、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包括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或修改程序,以确保公平并符合财务准则。它还允许保险专员就这些产品的管理和销售制定具体指导方针。

(a)CA 保险 Code § 10506.4(a) 根据 (b) 款规定具备财务资格并遵守本节以及第 10506 节中明确提及本节或与本节不冲突的规定的获准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担保分配给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根据适用的保单、合同或协议,该独立账户不承担公司可能开展的任何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或其投资结果,或其收益,或根据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应支付的利益,并可以根据第 10506 节 (f) 款 (2) 项的规定,向独立账户转入现金以维持其对这些担保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应从任何获得本节授权担保的独立账户中,至少每季度获得一次合理且充足的报酬,以弥补所承担的风险和其他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 就本节而言,“经批准的保单、合同或协议”是指其形式已获得专员批准,可在此州发行或销售的保单、合同或协议,并且除了符合本法典所有相关条款的要求外,还符合以下段落之一的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506.4(b)(1)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1)(A) 根据保单、合同或协议条款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加权资产估值准备金系数不得超过 2%。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1)(B) 任何时候超过 14 个月的利息担保不得超过每年 3%。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1)(C)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在普通账户内隔离,或存放在一个独立账户中,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保险公司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了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且提款金额不是在转换日期或担保生效日期(如有)提取的,则提款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1)(D)(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付款,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2)CA 保险 Code § 10506.4(b)(2)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2)(A) 根据保单、合同或协议条款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加权资产估值准备金系数不得超过 4%。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加上 (C) 项所述的任何准备金,应超过通过以美国政府发行具有基本相似到期日的证券当时报价收益率的 105% 折现担保利益负债现金流所确定的当前总负债,且至少达到以下适用金额: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i) 对于由债务工具组成的资产,金额应等于资产估值准备金“最大准备金系数”;但,如果资产和负债的久期差异(如第 (d) 款 (1) 项 (B) 目所述的精算声明所确认)为一年或更短,则为本计算目的,该系数应减少 50%。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B)(ii) 对于非债务工具的资产,为 20%。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2)(C)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在普通账户内隔离,或存放在一个独立账户中,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保险公司其他业务所产生的负债。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转换日期或保证生效日期(如有)之外进行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的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则提款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2)(D)(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支付,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3)CA 保险 Code § 10506.4(b)(3)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在整个有效期内满足并预计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其符合本段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506.4(b)(3)(A) 保单、合同或协议中适用于保险公司在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价值的保证,应基于公开可用的利率系列或一组公开交易金融工具的总市场价值指数,该利率系列或指数应在保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资产及其累积收益应根据适用于受本节管辖的保单、合同或协议的第10506条(a)款的要求进行投资,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 付息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应公开交易,或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证券能够公开交易的适用要求。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i) 股本投资应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交易所交易,与之相关的任何期货合约投资应在根据《商品交易法》(美国法典第7篇)监管的交易所交易。
(i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ii) 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付息债务的发行人必须由经专员批准的独立全国性金融评级机构或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
(iv)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iv) 对于根据联邦《1940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篇第80a-1节及后续条款)注册的投资公司股份的任何投资,该实体的资产必须符合根据适用于受本节管辖的保单、合同或协议的第10506条(a)款要求直接允许独立账户投资的条件。
(v)CA 保险 Code § 10506.4(b)(3)(B)(v) 投资的类型、质量、行业多元化、提前还款特征、预期期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应在经批准的运营方法中列明,该运营方法应包含令专员满意的证明,表明这些投资可能达到适用指数或利率系列的表现。
(C)CA 保险 Code § 10506.4(b)(3)(C) 独立账户中资产价值保证的开始日期与转换日期(如有)之间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D)CA 保险 Code § 10506.4(b)(3)(D) 因合同价值低于保单、合同或协议所需准备金而要求的任何准备金,应在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的独立指定部分中维持,或在普通账户内以其他方式隔离,或存放在独立账户中,该独立账户的所有资产也应承担因保险公司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
(E)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 如果保单、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转换日期或保证生效日期(如有)之外进行提款(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医疗福利或利润分享计划的参与者选择导致的提款除外),则提款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i) 一次性支付,金额不超过市场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0506.4(b)(3)(E)(ii) 一次或多次合同价值分期支付,其现值等于或小于总提款的市场价值。
(4)CA 保险 Code § 10506.4(b)(4) 就本节而言,“转换日期”是指保单、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如有),在该日期,根据其持有的资产应转换为年金、用于购买年金或返还给保单、合同或协议的所有者或其指定人。

Section § 10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包含“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年金或可变人寿保险合同。这项利益确保,如果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金额低于某个特定水平,将得到补充。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加州授权、符合另一相关法律的特定标准并遵守保险专员设定的条件时,才能提供此类合同。专员将发布关于如何提供这些合同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在进一步修改之前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保险公司除非遵守这些规定,否则不得提供此类合同,并且不能根据某些其他投资回报或保证法律提供它们。

(a)CA 保险 Code § 10506.5(a) 就本节而言,“保证生存利益”是指可变年金或可变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利益,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提供给在世合同持有人的一项或多项利益金额,在没有保证生存利益的情况下,如果低于给定水平,将得到提高。
(b)CA 保险 Code § 10506.5(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保险公司可以交付或发行包含保证生存利益的合同,或提供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合同附加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0506.5(b)(1) 该保险公司被授权在本州交付或发行可变保险产品。
(2)CA 保险 Code § 10506.5(b)(2) 该保险公司符合第10506.4节 (d) 款 (1) 项的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0506.5(b)(3) 专员已发布公告,规定了在本州可以发行或交付包含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合同或提供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合同附加条款的条款和条件。
(4)CA 保险 Code § 10506.5(b)(4) 该可变合同或附加条款符合专员确立并在 (3) 项所述公告中规定的保证生存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希望发行该可变合同或附加条款的保险公司已满足《加州法规》第10篇第2529节中规定的要求。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6.5(c)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6.5(c)(b) 款 (3) 项所述的公告可以包含与第10506.4节 (f) 款中包含的要求类似的规定。该公告应具有与专员发布的法规相同的效力,并可由专员在相同程度和范围内执行,直到专员发布有关保证生存利益的补充或修订法规。
(d)CA 保险 Code § 10506.5(d) 除根据本节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交付或发行包含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合同,或提供保证生存利益的可变合同附加条款。根据第10203.10节或第10507节构成投资回报保证,或根据第10506.4节构成保证的任何保单、合同、附加条款或协议,均不得根据本节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