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5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1939年9月30日于加州销售人寿保险,它可以向州的保险专员注册其保单。本节描述了进行此注册必须遵循的具体程序和限制。

Section § 104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1939年9月30日之前没有按照规定注册其保单,那么它将来就不能再注册了。

在1939年9月30日未根据本条规定注册其保单的保险公司,此后不得再注册其保单。

Section § 104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39年6月30日注册其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如果未能在1941年9月1日之前选择停止此项注册,则必须继续注册其所有的人寿保单。如果该公司停止注册这些保单,保险专员将撤销其经营许可。届时,该公司将被视为对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构成风险。

Section § 104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选择开始注册其保单,它必须继续注册所有未来的保单,直到它决定完全停止注册程序。

当保险人选择注册其任何保单时,它应注册此后由其签发的每一份保单,直到其停止注册。

Section § 10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人登记保险单时,他们必须包含具体信息: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年龄,以及保单号、日期、类型和保险金额。
此类登记应显示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年龄、保单号和保单日期以及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Section § 10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注册某些类型保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存入由特定证券组成的专项资金。这些证券需要存放在保险专员处,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可接受的证券类型在所提及的保险法律的具体条款和章节中详细说明。

注册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向专员维持一项特别证券存款,以保障该等注册保单的利益。该等证券应符合第1部第2分部第2章第3、4和6条,或第10459和10460节中规定的性质。

Section § 10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证券被存放时,专员必须提供收据。此外,州政府负责妥善保管这些证券,并确保在需要时安全返还。

Section § 104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一笔金融保证金的金额必须等于所有已注册保险单的总净值,减去针对这些保单所借出的任何贷款。

该保证金的金额应等于截至存入保证金时所有已注册保单的全部净值,减去就该等已注册保单所贷出的金额。

Section § 10457

Explanation
当专员收到某些证券时,必须立即将其存入州财政库。这些证券在那里作为对特定保单持有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Section § 10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在向专员证明其持有的证券超出所需数量时,提取多余的证券。公司还可以收取其存入证券的利息,并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类似证券替换它们。

Section § 10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拥有其主要办公室所在的建筑物,或者在加州拥有任何其他对其运营必要的房地产,它可以将该财产抵押出去。但是,这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并且抵押金额不能超过专员确定的该财产的市场价值。

如果该保险公司拥有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或者拥有位于本州且为其便利业务交易所需用的其他不动产,经专员许可,该保险公司可将该财产抵押给专员,抵押金额不超过专员确定的该财产的市场价值。

Section § 10460

Explanation

你可以将抵押贷款存入州金库,以满足某些担保要求。像其他证券一样,你也可以提取它。但是,在你存入抵押贷款之前,它必须进行登记,这意味着在公共记录中正式备案。

该抵押贷款可作为本条所要求证券的一部分存入州金库。该抵押贷款可与存入的其他证券以相同方式提取。专员应要求该抵押贷款在接受存入前进行登记。

Section § 10461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解除抵押,或者在必要时启动止赎程序。

Section § 1046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保险专员可以使用该公司存入的证券,将其所有或部分注册保单转给另一家保险公司。

Section § 10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保单根据相关条款注册时,专员必须预先收取二十五美分的美元作为注册费。

专员应预先收取二十五美分,以美国法定货币支付,作为根据本条规定注册每份保单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