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处理健康保险计划时使用的几个重要术语。“福利计划设计”指的是健康保单的结构方式,包括涵盖哪些服务、由谁提供以及相关费用。“承保人”是指提供或管理这些健康计划的任何公司或实体。“可信承保”包括各种类型的健康保险计划或项目,例如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id),这些计划或项目并非仅仅作为其他形式保险的补充。

它还解释了“受抚养人”的含义,即符合健康保险资格的配偶或子女。“联邦合格界定个人”是指具有大量先前承保记录、符合特定标准并正在寻求新健康保险的人。“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分别指现有和新签发的健康计划。最后,“既往病症条款”通常涉及对保险生效前已诊断或治疗的健康状况的承保限制。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0900(a) “福利计划设计”是指由承保人向个人或向承保个人的协会受托人签发的特定健康保险保单。它包括承保的服务以及共付额和免赔额的水平,并可包括提供这些服务的专业服务提供者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地点。福利计划设计也可以是用于优质医疗服务融资和交付的综合系统,该系统对被承保个人使用该系统具有重大激励作用。
(b)CA 保险 Code § 10900(b) “承保人”是指任何残疾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根据第10198.6节(a)款定义,承保、签发或管理健康福利计划的实体,无论合同或主保单持有人的所在地如何。
(c)CA 保险 Code § 10900(c) “可信承保”是指:
(1)CA 保险 Code § 10900(c)(1) 由残疾保险人、医疗服务计划、兄弟会福利社、自保雇主计划或本州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实体承保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且该计划安排或提供不旨在补充其他计划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但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残疾收入、军人医疗保险计划补充、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签发的承保、因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支付福利且法定要求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900(c)(2)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的联邦医疗保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900(c)(3)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保险 Code § 10900(c)(4) 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保险 Code § 10900(c)(5)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第1071节起)(军人医疗保险计划)。
(6)CA 保险 Code § 10900(c)(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机构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保险 Code § 10900(c)(7)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8)CA 保险 Code § 10900(c)(8) 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89章(第8901节起)(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的健康计划。
(9)CA 保险 Code § 10900(c)(9) 经《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1(c)(1)(l)节(经第104-191号公法修订)授权的联邦法规中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
(10)CA 保险 Code § 10900(c)(10) 根据《和平队法》第5(e)节(《美国法典》第22篇第2504(e)节)的健康福利计划。
(d)CA 保险 Code § 10900(d) “受抚养人”是指合格个人或申请承保的其他个人的配偶或子女,但须符合承保该合格人员的健康福利计划的适用条款。
(e)CA 保险 Code § 10900(e) “联邦合格界定个人”是指截至该个人根据本部分寻求承保之日,(1) 拥有18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可信承保,且其最近一次先前的可信承保是根据团体健康计划、为联邦雇员维持的联邦政府计划,或根据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2节)定义的政府计划或教会计划,(2) 不符合雇主赞助的健康福利计划、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承保资格,且没有其他健康保险承保,(3) 未因未支付保费或欺诈而终止其最近一次可信承保,以及 (4) 如果根据COBRA或Cal-COBRA获得延续承保,已选择并用尽该承保的个人。
(f)CA 保险 Code § 10900(f) “有效业务”是指承保人向联邦合格界定个人签发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
(g)CA 保险 Code § 10900(g) “新业务”是指向合格个人签发的健康福利计划,而非承保人的有效业务。
(h)CA 保险 Code § 10900(h) “既往病症条款”是指一项保单条款,该条款排除承保在合格个人生效日期后的指定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紧接之前的指定期间内曾被建议或接受医疗咨询、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病症。

Section § 10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供个人健康保险计划的公司遵守本章中规定的规则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10901.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某些团体和组织。具体而言,它包括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协会或信托,以及向潜在订阅者或参保人提供健康福利计划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本章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根据第1345条定义,作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行事的协会、信托或其他组织, (b) 向可能有意订阅或加入该计划的人士提供有关健康福利计划信息的协会、信托、多雇主福利安排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Section § 10901.2

Explanation

从2001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在其运营的所有区域内,公平地向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提供和销售特定的健康计划。如果符合资格的个人同意支付保费并且居住或工作在计划覆盖的区域内,这些公司不能拒绝他们的申请。

保险提供商及其代理人不得基于健康状况、职业或其他个人因素劝阻人们申请。他们也不能与代理人签订基于这些因素而变化的付款协议,除非付款是保费的百分比,且不因个人情况而改变。

如果公司与外部方合作提供计划服务,这些外部方也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901.2(a) 自2001年1月1日起,承运人应当公平且积极地提供、推销和销售第10785条 (d) 款所述的、销售给个人或包含个人的协会的健康福利计划设计,给承运人提供医疗服务覆盖的每个地理区域内的所有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每个承运人应向每个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供该计划向个人或包含个人的协会提供和销售的已确定的健康福利计划设计。
(b)CA 保险 Code § 10901.2(b) 在以下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拒绝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针对福利计划设计的申请:
(1)CA 保险 Code § 10901.2(b)(1) 第10900条 (e) 款所定义的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0901.2(b)(2) 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及其将由承运人承保的受抚养人,在该计划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安排提供医疗服务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
(c)CA 保险 Code § 10901.2(c) 任何承运人、代理人或经纪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鼓励或指示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避免向承运人提交承保申请,原因包括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接受医疗服务、遗传信息、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残疾或地理位置,前提是该地理位置在承运人批准的服务区域内。
(d)CA 保险 Code § 10901.2(d) 任何承运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代理人或经纪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该合同、协议或安排规定或导致向销售健康福利计划设计的招揽人支付的报酬因个人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接受医疗服务、遗传信息、可保性证据(包括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残疾或地理位置而有所不同。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保费百分比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报酬的报酬安排,前提是该百分比不得因本款所列原因而有所不同。
(e)CA 保险 Code § 10901.2(e) 如果承运人与第三方管理人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以提供与向本州个人提供健康福利计划相关的行政、营销或其他服务,则该第三方管理人应受本章约束。

Section § 1090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健康保险公司(承运人)应如何确定并通知联邦合格个人其医疗计划保费。最初,公司有30天时间通知申请人其保费金额。这些保费不应超过特定限额,限额根据计划是否为优选提供者计划而异,并对60-64岁的人群有具体规定。保费也可以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这些规定最初设定于2014年失效,但在2020年重新生效。

从2014年到2020年,保费计算参考了前几年的费率,并涉及计算加州医疗福利交易平台确定的加州所有地区特定计划类型(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变化。

提交保费后,保险生效取决于付款何时收到。在保险生效的第一个月内,个人可以转投同一提供商的另一计划。

本节还指出,自2014年起,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个人“祖父条款”医疗计划,除非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可能恢复其更广泛的适用。其中包含了“祖父条款”医疗计划等术语的定义以及对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的引用。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a)(1) 在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交了医疗福利计划的完整申请表后,承运人应在30天内通知该个人其该医疗福利计划设计的实际保费。在任何情况下,针对第10785条(d)款中指明的任何医疗福利计划收取的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901.3(a)(1)(A) 对于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同一年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订阅者支付的平均保费。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订阅者支付的平均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901.3(a)(1)(B)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指明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同一年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该个人应有30天时间行使以报价保费费率购买保险的权利。
(2)CA 保险 Code § 10901.3(a)(2) 承运人可以根据家庭规模调整保费,但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901.3(a)(2)(A) 对于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同等规模家庭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费率的平均值。
(B)CA 保险 Code § 10901.3(a)(2)(B)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指明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向与该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同等规模家庭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
(3)CA 保险 Code § 10901.3(a)(3) 本款应于2014年1月1日停止生效。本款应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b)(1)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交了医疗福利计划的完整申请表后,承运人应在30天内通知该个人其该医疗福利计划设计的实际保费。在任何情况下,针对第10785条(d)款中指明的任何医疗福利计划收取的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901.3(b)(1)(A) 关于2014年提供的保险所收取的费率,为2013年该保险收取的费率乘以1.09。
(B)CA 保险 Code § 10901.3(b)(1)(B) 关于2015年及以后每年提供的保险所收取的费率,为前一年收取的费率乘以一加上交易平台提供的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系数。交易平台应通过将(ii)款减去(i)款,并将结果除以(i)款来确定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i)CA 保险 Code § 10901.3(b)(1)(B)(i) 适用年份前一年在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收取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注册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ii)CA 保险 Code § 10901.3(b)(1)(B)(ii) 适用年份在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将收取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注册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C)CA 保险 Code § 10901.3(b)(1)(C) 交易平台应不迟于交易平台个人保险费率最终确定后30天内确定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2)CA 保险 Code § 10901.3(b)(2) 就本款而言,“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医疗福利交易平台。
(3)CA 保险 Code § 10901.3(b)(3) 本款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并应于2020年1月1日停止生效。
(c)CA 保险 Code § 10901.3(c) 当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根据所报的保费费用提交保费付款,且该付款在该月的前15天内交付或邮戳(以较早者为准),则保险覆盖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如果该付款直到该月第15天之后才交付或邮戳,则保险覆盖应不迟于付款交付或邮戳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d)CA 保险 Code § 10901.3(d) 在健康福利计划生效日期后的前30天内,个人应有权选择更改为同一承保人提供的不同健康福利计划设计。如果个人在该月的前15天内通知计划更改,则新健康福利计划的保险覆盖应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已参保个人在该月第15天之后通知承保人更改,则健康福利计划的保险覆盖应不迟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3(e)(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非(2)款另有规定,本节仅适用于之前根据本节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发布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901.3(e)(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则(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失效,且本节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布、修订或续保的健康福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901.3(e)(3) 就本分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901.3(e)(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901.3(e)(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09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任何现有或预期的健康问题,拒绝为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或其受抚养人提供保险。此外,健康计划也不能因为任何类型的疾病、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限制或排除对这些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承保。

承保人不得基于任何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实际或预期健康状况,排除原本有权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人。任何健康福利计划均不得基于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限制或排除对特定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承保。

Section § 109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阻止健康保险提供商提供新的健康计划或接受新的申请,如果他们财务状况不够稳定,无法向其成员提供承诺的服务。在采取此行动之前,专员必须证明,接受更多申请人将对该提供商造成财务损害。如果提供商被发现财务不稳定,他们就不能提供新的计划或接受申请,直到专员确认他们的财务状况有所改善。

(a)CA 保险 Code § 10901.7(a) 专员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提供健康福利计划或停止接受任何个人的申请,如果专员认定该计划承运人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生存能力、组织和行政管理能力,以确保向其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901.7(b) 专员的认定应基于一项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专员的一项证明,即接受一份或多份申请将使该承运人处于财务受损状态。
(c)CA 保险 Code § 10901.7(c) 根据本章规定已停止提供承保或接受申请的承运人,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承保或接受申请,直到专员认定该承运人已不再处于财务受损状态。

Section § 109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符合条件的个人的医疗福利计划是可续保的,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未支付保费、实施欺诈、保险承运人停止服务、撤回特定计划设计,或影响市场的相关联邦法律发生变化。

如果承运人打算停止提供新计划,他们必须发出通知,并且必须等待 180 天才能取消现有合同。如果承运人停止销售新计划,他们三年内不能提供新计划。自 2014 年 1 月起,这主要适用于“祖父条款”计划,除非联邦法律发生变化。

提供给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的所有医疗福利计划,就该个人及其受抚养人而言,应由已参保个人选择续保,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901.8(a) 未支付所需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901.8(b) 由已参保个人实施欺诈或虚假陈述。
(c)CA 保险 Code § 10901.8(c) 承运人停止为本州的个人医疗福利计划合同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901.8(c)(1) 停止本州新的或现有个人医疗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已提供给专员和合同持有人。
(2)CA 保险 Code § 10901.8(c)(2) 受本章约束的个人医疗福利计划合同,在根据第 (1) 款要求发出通知之日起 180 天内不得取消;对于承运人仍有效的业务,任何停止销售新个人医疗福利计划合同的承运人,就根据本章开展的业务而言,应继续受本条的管辖。
(3)CA 保险 Code § 10901.8(c)(3) 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停止在本州承保新个人业务的承运人,自向专员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应被禁止在本州销售新的个人医疗福利计划合同。
(d)CA 保险 Code § 10901.8(d) 当承运人从个人市场撤回一项医疗福利计划设计时,但承运人须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其向新个人业务提供的所有医疗计划福利设计,且新医疗福利计划的保费须符合第 10901.9 节规定的续保增长要求。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8(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8(e)(1)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且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仅适用于之前根据本节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医疗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901.8(e)(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 5000A 节(由《平价医疗法案》第 1501 节增补)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91 节(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则第 (1) 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失效,且本节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医疗福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901.8(e)(3) 就本分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0901.8(e)(3)(A) “祖父条款”医疗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 1251 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901.8(e)(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联邦《2010 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0901.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自2001年1月1日起,如何为特定个人计算和设定医疗福利计划的保费上限。它专门针对符合联邦资格的个人,根据年龄和地理区域等多种标准设定最高保费费率。

自2014年起,该法律每年根据特定保险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变化来调整保费费率。这些调整与加州医疗福利交易平台的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挂钩。

该法规还包括关于保费每年可增加多少的规定,并明确保费调整频率不得超过每12个月一次。自2014年1月1日起,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既有医疗计划,除非联邦医疗保健强制规定被修改或废除,否则将改变这些规则在加州的适用性。

(a)CA 保险 Code § 10901.9(a) 自200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提供、交付、修订或续保的医疗福利计划的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901.9(a)(1) 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的新业务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901.9(a)(1)(A)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确定的通过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支付的平均保费。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支付的平均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901.9(a)(1)(B)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确定的不通过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向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
(2)CA 保险 Code § 10901.9(a)(2) 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的现有业务保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901.9(a)(2)(A)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确定的通过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支付的平均保费。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支付的平均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901.9(a)(2)(B)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确定的不通过优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医疗福利计划,保费不得超过向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但是,对于年龄在60至64岁(含)之间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保费不得超过向与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59岁个人收取的标准保费的170%。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保费应适用于现有业务,以续保时间或2001年7月1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3)CA 保险 Code § 10901.9(a)(3) 本款于2014年1月1日停止实施。本款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9(b)(1) 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提供、交付、修订或续保的医疗福利计划的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901.9(b)(1)(A) 对于2014年提供的承保所收取的费率,应为2013年该承保所收取费率的1.09倍。
(B)CA 保险 Code § 10901.9(b)(1)(B) 对于2015年及以后每年提供的承保所收取的费率,应为前一年所收取费率乘以一加上交易平台提供的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交易平台应通过将(i)款从(ii)款中减去并将结果除以(i)款来确定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i)CA 保险 Code § 10901.9(b)(1)(B)(i) 在适用年份之前一年,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参保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ii)CA 保险 Code § 10901.9(b)(1)(B)(ii) 在适用年份,所有19个评级区域中第二低成本白银计划的平均保费,其中每个区域的保费根据该区域在交易平台个人总参保人数中的相对份额(根据交易平台可获得的最新数据)进行加权。
(C)CA 保险 Code § 10901.9(b)(1)(C) 交易所应在适用年份的个人保险费率最终确定后30天内,确定全州平均保费的百分比变化。
(2)CA 保险 Code § 10901.9(b)(2) 就本小节而言,“交易所”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3)CA 保险 Code § 10901.9(b)(3) 本小节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c)CA 保险 Code § 10901.9(c) 适用于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的保费涨幅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1)CA 保险 Code § 10901.9(c)(1)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规定的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健康福利计划,其保费涨幅不得超过与该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参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平均涨幅。
(2)CA 保险 Code § 10901.9(c)(2) 对于《第10785条(d)款》中规定的不通过优选提供者安排提供服务的健康福利计划,其保费涨幅不得超过与该联邦合格特定个人同龄并居住在同一地理区域的非联邦合格特定个人所支付保费的涨幅。合格个人的保费修改频率不得超过每12个月一次。
(3)CA 保险 Code § 10901.9(c)(3) 对于承运人已停止提供的合同,联邦合格特定个人选择购买的新合同的第一个评级期的保费不得高于先前评级期适用于已停止合同的保费。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9(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1.9(d)(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仅适用于先前根据本条向联邦合格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901.9(d)(2) 如果《内部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第300gg-91条)第2791条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第(1)款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失效,且本条应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或修订的健康福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901.9(d)(3) 就本小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901.9(d)(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具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B)CA 保险 Code § 10901.9(d)(3)(B) “平价医疗法案”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0902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必须对所有符合联邦规定资格的人一视同仁。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做到公平和一致。

保险公司对于所有申请承保的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应当一致地收取保费。

Section § 1090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向个人销售健康福利计划,他们必须在其销售和宣传材料中清楚地披露所有合同细节。这意味着在销售完成之前,必须公开透明地说明计划包含的内容。

Section § 109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提供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除非他们已经向个人提供此类计划。

Section § 10902.3

Explanation

本保险法条要求健康保险承运人在续订或修订健康福利计划,或提供新计划之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专员。该通知必须确认符合特定法规。如果专员不批准、暂停或推迟某项计划,他们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在更改保费之前,承运人必须以类似方式提交更改。本条主要适用于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但如果某些联邦法律发生变化,也可能适用于更多计划。

(a)CA 保险 Code § 10902.3(a) 在续订或修订受本章约束的健康福利计划合同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或在首次提供受本章约束的健康福利计划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承运人应按照第10717条规定的针对小型雇主的方式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应包括一份证明承运人符合第10901.3条(a)款和第10901.9条规定的声明。专员根据第10717条规定采取的任何不批准、暂停或推迟计划使用承运人健康福利计划设计的行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该健康福利计划不符合本章要求的原因。
(b)CA 保险 Code § 10902.3(b) 在对保费进行任何更改之前,承运人应按照第10717条规定的针对小型雇主的方式提交一份修订案,并应包括一份证明承运人符合第10901.3条(a)款和第10901.9条规定的声明。对先前根据(a)款向专员提交的健康福利计划进行的所有其他更改,应按照第10717条规定的针对小型雇主的方式作为修订案提交。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2.3(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902.3(c)(1)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仅适用于先前根据本条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签发的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902.3(c)(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tion 300gg-91)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第(1)款自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失效,本条将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健康福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902.3(c)(3)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902.3(c)(3)(A) “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902.3(c)(3)(B)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09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制定为实现某章节目标所需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紧急规章快速制定,并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截至2001年底,这些规章被视为对保护公众福祉和安全至关重要,并由专员负责执行。

专员可以发布为执行本章宗旨所必需的规章。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作为紧急规章通过。截至2001年12月31日,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这些规章应由专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