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殡葬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则。这些合同必须包含某些条款,以确保对被保险人清晰和公平。
首先,在支付三个月保费后,投保人有至少30天的宽限期来支付后续保费,保险公司可能会收取利息,但有上限。在此宽限期内,保单仍然有效,但如果发生索赔,未付保费及利息可能会从赔付金额中扣除。
其次,保单通常在生效两年后不可争议,但自杀、未支付保费或与战时军事服务相关的事件除外。
第三,保单、申请书和任何附加条款构成完整的合同,不得通过引用方式纳入其他内容。
第四,被保险人的陈述被视为说明,除非证明存在欺诈。第五,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误报,赔付金额将根据该保费在正确年龄下所能购买的金额来确定。
第六,保险公司在向殡仪总监支付殡葬服务费用前,必须核实服务和费用。如果未能及时提供证明,则有具体的支付规则。
第七,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改保单中指定的殡仪总监。最后,如果除了合同中规定的保费外,还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则必须清楚地标明。
尽管本法典或其他任何规定有任何相反之处,除非殡葬保险合同实质上包含以下条款,否则不得在本州就任何人的生命签发或交付殡葬保险合同:
(1)CA 保险 Code § 10244(1) 一项条款规定,在支付了三个月的保费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不少于3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支付任何后续保费,但保险人可以选择对保费支付前经过的宽限天数收取不超过每年6%的利息;在该宽限期内,保单应继续完全有效。但如果保单在该期间内成为索赔,则未付保费及其利息可从根据保单支付的结算金额中扣除。
(2)CA 保险 Code § 10244(2) 一项条款规定,保单自签发之日或任何复效之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提出异议,但自杀、未支付保费或违反保单中与战时军事或海军服务相关的条件除外。
(3)CA 保险 Code § 10244(3) 一项条款规定,保单、其申请书以及附加于保单的任何附加条款,应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此类申请书的副本应在保单签发时批注或附于保单。任何复效申请书,即使未附于合同,也应是该合同的一部分。此类保单不得通过引用或其他方式,将任何组织的章程、规章或规则纳入其中。任何保险人或社团,包括根据本法典第二部分第二章第10节运作的任何社团,凡根据要求此类纳入的任何法律运作,均不得在本州签发或交付殡葬保险合同。
(4)CA 保险 Code § 10244(4) 一项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其保单申请书或复效申请书中作出的所有陈述,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应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
(5)CA 保险 Code § 10244(5) 一项条款规定,如果保单或其申请书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误报,则根据保单应支付的金额应为该保费在正确年龄下所能购买的金额。
(6)CA 保险 Code § 10244(6) 一项条款规定,在保险人向保单中指定的任何殡仪承办人或殡仪总监支付该保单的收益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殡葬服务或相关杂项费用之前,保险人应要求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和费用已提供的证明;如果未能提供服务和费用已提供的证明,且在向保险人提出此类付款要求后30天内,以及无论如何不迟于被保险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则保险人应将该保险收益支付给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产,或支付给除该殡仪承办人或殡仪总监之外的任何因已为被保险人承担费用或提供殡葬服务而根据保险人判断有权公平获得全部或部分收益的人,支付金额以所承担的费用或所提供的服务为限。
(7)CA 保险 Code § 10244(7) 一项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其有生之年任何时候有权更改保单中指定的殡仪总监(如果已指定)。
(8)CA 保险 Code § 10244(8) 如果签发任何此类殡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根据其运营所依据的法律或其章程或特许状中的规定,购买此类合同的任何人可能需要支付合同中规定保费之外的额外评估费、保费或催缴款项,则该事实应在申请书和签发时的合同中显著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