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3502(a) 根据第13500条被永久停职或取消资格的人,可随时提出恢复资格申请,且申请人可由专员酌情给予听证机会。但是,除非且直到申请人因已证明的正当理由获得专员恢复资格,否则该停职或取消资格应继续有效。
(b)CA 保险 Code § 13502(b) 任何根据第13501条被停职的人,经适当申请后,如果适用第13501条规定的所有理由随后通过撤销定罪或终止停职或吊销而被消除,则应由专员恢复资格。任何根据第13501条被停职的人,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提出的恢复资格申请可随时提交,且申请人应获得就此事项进行听证的机会。但是,除非且直到申请人因已证明的正当理由获得专员恢复资格,否则该停职应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