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50

Explanation

加州的保险公司必须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报告那些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人提出的索赔。如果索赔涉及超过1000美元的经济利益,例如人寿保险或残疾赔付,并且收款人拖欠儿童抚养费,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儿童抚养服务部。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医疗费用支付或紧急状态后的索赔。此外,保险公司可以扣留高达50%的残疾赔付用于支付逾期儿童抚养费,但这必须在通知儿童抚养服务部并收到留置权或扣缴令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在支付索赔后才收到通知,则无需采取行动。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兄弟互助会。法律鼓励保险公司与儿童抚养服务部自愿合作。

(a)CA 保险 Code § 13550(a) 保险公司应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识别同时是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义务人的索赔人,并将这些索赔人报告给儿童抚养服务部。
(b)CA 保险 Code § 13550(b) 如果索赔旨在为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义务人寻求经济利益,保险公司应识别并向儿童抚养服务部报告该索赔人。
(1)CA 保险 Code § 13550(b)(1) 人寿保险单、残疾收入保险单或年金项下的“经济利益”是指总额至少为一千美元 ($1,000) 的款项,其中个人作为以下任何一项的收款人或共同收款人获得支付:
(A)CA 保险 Code § 13550(b)(1)(A) 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单提出的索赔。
(B)CA 保险 Code § 13550(b)(1)(B) 人寿保险单或年金的现金退保价值的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3550(b)(1)(C) 向年金领取人支付的款项。
(D)CA 保险 Code § 13550(b)(1)(D) 残疾收入保险单的支付。
(E)CA 保险 Code § 13550(b)(1)(E) 以保险单或年金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为抵押的贷款,不包括用于支付保费的贷款。
(2)CA 保险 Code § 13550(b)(2) 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单项下的“经济利益”是指由获准在本州经营的保险公司签发的责任保险单或未投保或投保不足驾驶人保险单项下总额至少为一千美元 ($1,000) 的款项。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单项下的“经济利益”不包括用于替换或修理丢失或损坏财产的款项。
(c)CA 保险 Code § 13550(c) 尽管有 (b) 款规定,并且除 (h) 款规定外,具有以下任何经济利益的索赔人均不应被报告:
(1)CA 保险 Code § 13550(c)(1) 因加速死亡赔付而产生的款项。
(2)CA 保险 Code § 13550(c)(2) 指定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的福利索赔,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欠的实际医疗费用,且这些费用未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或报销;或在索赔人提供其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证明后支付的款项,如果该金额至少与保险赔付金额相同,但不包括任何已开具账单但未支付的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3550(c)(3) 根据提供以下任一保障的有限福利保险单支付的福利索赔:
(A)CA 保险 Code § 13550(c)(3)(A) 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或病症的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3550(c)(3)(B) 牙科或视力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3550(c)(3)(C) 住院津贴或其他固定赔偿保障。
(D)CA 保险 Code § 13550(c)(3)(D) 仅限意外事故保障。
(4)CA 保险 Code § 13550(c)(4) 因《政府法典》第 8558 节所定义的紧急状态而产生的福利索赔。
(5)CA 保险 Code § 13550(c)(5) 根据工伤赔偿保险单提出的福利索赔,但《家庭法典》第 17510 节和《劳动法典》第 138.5 节规定的除外。
(d)CA 保险 Code § 13550(d) 加州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保险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识别并向儿童抚养服务部报告索赔人:
(1)CA 保险 Code § 13550(d)(1) 向在加州居住或位于加州时签发的人寿保单或年金的所有者支付款项。
(2)CA 保险 Code § 13550(d)(2) 提出索赔的受益人居住或位于加州。
(e)CA 保险 Code § 13550(e) 对支付给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义务人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保险赔付的扣缴,应限于福利索赔的 50%。
(f)Copy CA 保险 Code § 13550(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3550(f)(1) 如果保险公司识别出索赔人是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义务人,并向儿童抚养服务部报告该索赔人,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任一文件,以确保支付逾期儿童抚养费:
(A)CA 保险 Code § 13550(f)(1)(A) 儿童抚养费留置权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3550(f)(1)(B) 收入扣缴令。
(2)CA 保险 Code § 13550(f)(2) 在收到儿童抚养服务部关于已报告的保险索赔应支付给有儿童抚养费拖欠的义务人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应遵守通知的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3550(f)(3) 尽管有 (2) 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支付索赔后才收到儿童抚养服务部关于已报告的保险索赔应支付给有儿童抚养费拖欠的义务人的通知,本节不要求保险公司遵守该通知。
(g)CA 保险 Code § 13550(g) 就本节而言,“保险公司”包括兄弟互助会。
(h)CA 保险 Code § 13550(h) 本节不禁止保险公司自愿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识别同时是拖欠逾期儿童抚养费的义务人的索赔人,并将这些索赔人报告给儿童抚养服务部。

Section § 13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保险公司、其董事、代理人、员工以及被保险人和经授权的报告机构提供保护。如果他们善意地根据儿童抚养服务部依照第13550条提供的最新儿童抚养信息发布信息、扣留款项或进行支付,他们就遵守了法律,并免受索赔人或其他方因该支付而提出的任何法律索赔或责任。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其董事、代理人和雇员、公司代其支付款项的被保险人,以及经保险人授权代其行事的核心报告机构及其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如果他们善意地依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根据儿童抚养服务部依照第13550条提供的最新信息扣留支付款项,或依照第13550条进行支付,则应遵守本条和任何适用的公平理赔法案,并应免除因该支付而对索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承担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13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本条款收集的数据仅严格用于查找拖欠逾期子女抚养费的人。如果数据显示索赔人与子女抚养债务人之间没有关联,则必须立即销毁该信息。处理这些数据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所有州和联邦隐私法律。保险公司提供给子女抚养服务部的任何数据都是机密的,且严格用于收取逾期子女抚养费。保险公司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目的,除非其属于子女抚养留置权或收入扣发令的一部分。但是,该部门可以共享非个人、汇总的数据。

(a)CA 保险 Code § 13552(a) 根据本条获得的资料仅可用于识别同时也是拖欠逾期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人的索赔人。如果子女抚养服务部未能根据本条获得的资料识别出与子女抚养义务人相关的义务人,子女抚养服务部不得保留该资料,并应立即销毁该资料。
(b)CA 保险 Code § 13552(b) 根据本条提供、试图提供或以任何方式获取资料的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以保护该资料的隐私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Article 6.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1) of Chapter 1 of Part 2 of Division 1)、1977年《信息实践法》(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98) of Title 1.8 of Part 4 of Division 3 of the Civil Code)以及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Public Law 104-191)。
(c)CA 保险 Code § 13552(c) 子女抚养服务部应将从保险公司收到的任何信息视为机密。该信息仅可用于或披露用于收取逾期子女抚养费的目的。
(d)CA 保险 Code § 13552(d) 子女抚养服务部向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提供的、用于识别同时也是义务人的索赔人的信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为识别和报告拖欠逾期子女抚养费的索赔人所必需。本款不适用于保险公司识别并报告索赔人后,从子女抚养服务部收到的子女抚养留置权或收入扣发令中包含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3552(e) 本节不禁止子女抚养服务部披露不透露个人身份信息的汇总数据。

Section § 13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支付索赔前,核查索赔人是否拖欠子女抚养费。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中央报告机构来处理这一流程。如果他们不使用此类机构,则必须在付款前手动核查子女抚养费债务。对于持续性支付,这项核查要求在首次支付前进行,之后每年进行一次,或者他们可以通知子女抚养服务部。如果中央报告机构发现索赔人拖欠子女抚养费,它必须通知子女抚养服务部,该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采取必要行动。

(a)CA 保险 Code § 13553(a)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中央报告机构来履行其识别和报告拖欠子女抚养费的索赔人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中央报告机构来自动化该流程,则保险公司应在支付索赔之前确定索赔人是否拖欠子女抚养费。
(b)CA 保险 Code § 13553(b) 对于涉及定期支付的索赔,在保险公司确定将支付福利后,保险公司应仅在首次支付之前以及此后每12个月确定索赔人是否拖欠子女抚养费,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向子女抚养服务部提供和解协议的副本。
(c)CA 保险 Code § 13553(c) 如果中央报告机构识别出同时也是债务人的索赔人,中央报告机构应通知子女抚养服务部,且子女抚养服务部应遵循第13550条(e)款的规定。

Section § 13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中央报告机构”是指一种第三方服务,它能自动识别索赔,或者提供互动查询索赔的功能。

就本条而言,“中央报告机构”指自动化索赔识别过程或提供交互式查询的第三方服务。

Section § 135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的各项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