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主审官”指行政听证办公室的执行官。
公共保险理算师法案非居民
Section § 15045
本条规定意味着,当非居民持证人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就如同他们已指定州的主审官员作为其法律代表。这很重要,因为这样可以通过该州官员向该持证人送达法律文件和纪律处分通知。
非居民持证人 主审官员 合法程序文件
Section § 15046
本节规定,当被许可人接受某些权利和特权时,他们也同意,如果按照本条描述的方式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件,这将与在加州亲自向他们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被许可人协议 法律送达 亲自送达
Section § 15047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地向持证人送达法律文件。这包括将指控书副本和抗辩通知书,连同每位持证人五美元的费用,送交给主审官或其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如果同时遵守了第 (15048) 条的规定,这种送达方式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法律文件送达 指控书送达 抗辩通知书
Section § 15048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被许可人受到指控,应如何通知他们。主审官员必须立即通过挂号信,将通知、指控书副本、答辩通知和一份声明寄送至被许可人最后已知的地址。此外,如果被许可人在州外被发现时,这些文件被亲自送达给他们,其效力与通过挂号信寄送相同。
该送达通知和指控书副本,连同答辩通知和答辩人声明书,应由主审官员立即通过挂号信寄送给被许可人,寄往专员提供的其最后已知地址。无论何时在本州以外发现被许可人,对其亲自送达该通知、指控书副本、答辩通知和答辩人声明书,应等同于上述邮寄。
指控通知 挂号信通知 亲自送达
Section § 15049
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有关保险事项的通知,您需要证明该通知已寄出并被收到。这需要由负责官员或授权员工提供一份宣誓书,并附上收件人签名的回执。这些文件将附在原始投诉书上。如果通知是在加州以外亲自送达的,则需要由该地区有资格送达法律文件的公职人员提供一份声明,确认已完成送达。这份证明也应附在原始投诉书上。
第15048条的合规证明,在通过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官员或其授权员工提供宣誓书,证明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附上美国邮政局带有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回执。该宣誓书或回执应附于提交给专员备案的原始指控书。在本州以外亲自送达的情况下,此类合规性可通过在发现被许可人的州或司法管辖区内有资格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传票的任何经正式任命的公职人员的回执来证明,该回执应显示已完成送达。该回执应附于提交给专员备案的原始指控书。
合规证明 邮寄送达 宣誓书
Section § 15050
这项法律规定了时间安排的规则,旨在确保保险被许可人在行政程序中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它要求被许可人在收到指控后至少有30天的时间提交辩护通知。此外,听证通知和宣誓书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发出,而交叉询问的请求则必须至少提前15天提出。
专员,或者如果程序在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面前审理,则该听证官,可以命令必要的延期或展期,并准予必要的时间延长,以使被许可人有合理的辩护机会。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人自指控送达之日起提交辩护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9条规定的听证通知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4条提及的宣誓书通知及副本,不得在听证日期前少于20天邮寄或送达;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4条提出交叉询问请求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保险被许可人权利 听证官 辩护通知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