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算师法许可证和证件的期满与续展
Section § 14090
这项法律解释说,任何执照、分公司证书或袖珍卡都会在首次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两年后过期。如果它们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则会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31日过期。要续期,持证人必须在过期前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续期后,专员将根据要求颁发续期凭证和新的袖珍卡。
Section § 14090.1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保险理算师执照,您需要每两年完成24小时的持续教育,其中必须包括3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您在续期执照时需向保险专员报告这些教育情况。但是,如果您的执照持有时间不足一年,或者您是非居民理算师并已满足您本州的规定,或者您同时持有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并已满足其特定的教育要求,那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您。
Section § 14090.2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更改执照的续展时间,以使整个流程更高效。如果进行了更改,他们必须公平地调整费用,确保没有人会比在旧制度下支付更多的钱。
Section § 14091
如果您的加州保险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过期了,您可以在一年内续期。要续期,您需要填写续期申请表,支付上次续期日期时应付的续期费,并支付任何滞纳金。续期在您完成最后一步(无论是提交表格还是支付费用)的日期正式生效。续期后,您的执照将一直有效,直到第 14090 条规定的下一个到期日。但是,续期执照并不能保护您免受因续期前所做行为而面临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14092
如果您的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被暂停,它仍然会过期,并且需要按照常规程序续期。但是,仅仅续期并不能让您在暂停解除之前重新开始工作。您不得从事需要该执照或证书的活动,或做任何其他违反暂停命令或判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