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任何执照、分公司证书或袖珍卡都会在首次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两年后过期。如果它们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则会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31日过期。要续期,持证人必须在过期前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续期后,专员将根据要求颁发续期凭证和新的袖珍卡。

根据本章颁发的每份执照、分公司证书和袖珍卡,应在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两年后的当天到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执照,应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31日到期。要续期未过期的执照或证书,持证人应在执照或证书原定到期日或之前,按照专员规定的表格申请续期,并支付本章规定的续期费用。续期后,专员可能规定的执照或证书续期凭证,以及第 (14034) 条所述人员的续期袖珍卡,应颁发给持证人。

Section § 1409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保险理算师执照,您需要每两年完成24小时的持续教育,其中必须包括3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您在续期执照时需向保险专员报告这些教育情况。但是,如果您的执照持有时间不足一年,或者您是非居民理算师并已满足您本州的规定,或者您同时持有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并已满足其特定的教育要求,那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您。

(a)CA 保险 Code § 14090.1(a) 持有保险理算师执照且不属于 (b) 款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个人,应当圆满完成至少24小时的持续教育课程,其中3小时须为职业道德课程,这些课程须与保险理算师执照的职责和责任相关,并结合其执照续期周期,每两年向保险专员报告。
(b)CA 保险 Code § 14090.1(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形:
(1)CA 保险 Code § 14090.1(b)(1) 在适用的持续教育两年期结束前未持照满一年的被许可人。
(2)CA 保险 Code § 14090.1(b)(2) 持有非居民保险理算师执照且已满足其指定居民州的持续教育要求的被许可人。
(3)CA 保险 Code § 14090.1(b)(3) 根据第1625节同时持有保险理算师执照和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且已满足第1749.3节规定的持续教育要求的个人。

Section § 140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更改执照的续展时间,以使整个流程更高效。如果进行了更改,他们必须公平地调整费用,确保没有人会比在旧制度下支付更多的钱。

尽管有第14090条规定,专员可以为根据本章颁发的所有执照设立许可期限和续展日期,以便分散续展工作,从而实现人员和设备最有效和最经济的使用。在此类情况下,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应当对费用进行按比例分摊或其他调整,以确保任何人都无需支付超出其在许可期限或续展日期未作变更情况下本应支付的费用。

Section § 1409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加州保险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过期了,您可以在一年内续期。要续期,您需要填写续期申请表,支付上次续期日期时应付的续期费,并支付任何滞纳金。续期在您完成最后一步(无论是提交表格还是支付费用)的日期正式生效。续期后,您的执照将一直有效,直到第 14090 条规定的下一个到期日。但是,续期执照并不能保护您免受因续期前所做行为而面临的纪律处分。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已过期的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可在其过期后一年内随时续期,通过提交专员规定的续期申请表,并支付上次常规续期日期时生效的续期费。持照人作为续期的先决条件,还应支付本章规定的滞纳金。根据本条进行的续期,应在申请提交之日、续期费支付之日或(如有)滞纳金支付之日生效,以最晚发生者为准。如果如此续期,该执照或证书应持续有效至续期生效日之后根据第 14090 条规定的下一个日期,届时如果未再次续期,则将过期。
执照或证书的续期不应禁止对在续期生效日期之前所犯行为提起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1409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被暂停,它仍然会过期,并且需要按照常规程序续期。但是,仅仅续期并不能让您在暂停解除之前重新开始工作。您不得从事需要该执照或证书的活动,或做任何其他违反暂停命令或判决的事情。

暂停的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仍会到期,并应按照本条规定续期,但执照的续期不赋予持照人在执照仍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之前从事获准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其他违反暂停执照的命令或判决的活动或行为的权利;分支机构证书的续期不赋予持证人在证书仍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之前在颁发证书的地点从事获准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其他违反暂停证书的命令或判决的活动或行为的权利。

Section § 14093

Explanation
如果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被吊销,它最终仍会到期,并且不能自动续期。相反,要在到期后重新获得它,持有人必须支付一笔恢复费,这笔费用与执照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续期费相同,再加上在执照被吊销时应付的任何滞纳金。

Section § 14094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已过期一年以上,您将无法续期或恢复它,并且必须重新开始申请流程。这同样适用于在1958年10月1日之前过期但未在1961年10月1日之前重新生效的执照。

要获得新执照,您需要遵守所有与首次申请相同的规定。

执照或分支机构证书在其到期后一年内未续期的,此后不得续期、恢复、重新生效或重新签发;在1958年10月1日之前到期且未在1961年10月1日之前重新生效的执照,不得续期、恢复、重新生效或重新签发。
执照或证书的持有人只能在遵守本章所有有关原始执照或证书签发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新的执照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