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算师法监管、许可和注册
Section § 14020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假装经营需要许可的业务。它还禁止个人虚假声称自己受雇于持有许可的人。
Section § 14021
保险理算师不是私人调查员,但他们负责调查保险索赔。他们代表保险公司收集与各种问题(如犯罪、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相关的索赔信息。
他们还可以帮助寻找丢失或被盗的财产,了解一个人的行为或品格,并为法律诉讼获取证据。尽管本节定义了保险理算师的职责,但它仍然允许持牌独立保险理算师为其他实体履行职责。
Section § 14022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免受某些保险法规的约束。它不适用于仅为一名雇主工作的雇员,但在紧急情况下,无执照的理赔员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同样豁免的还有履行公务的政府官员、信用评级公司、慈善组织、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在债务调查期间的催收机构、持牌保险专业人士、个人财产所有人、受特定司法管辖的银行、查阅公共记录的个人,以及受聘进行财产损害评估的专家。
Section § 14022.5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无执照理赔员可以在向专员注册并遵守特定规则的前提下,协助处理保险索赔。他们必须在有执照理赔员或授权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工作,并须在开始工作后的15天内完成注册。他们还需要证明自己理解灾害索赔理赔的规则。
注册意味着提供理赔员的详细信息以及他们何时开始工作。注册有效期为180天,但如果需要可以延长。部门不会核查理赔员是雇员还是承包商,并且此规定不适用于已由其他条款涵盖的某些理赔员。
Section § 14024
这项法律规定了申请营业执照的人需要满足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全名和营业地址、企业名称、他们希望经营的业务描述以及他们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他们必须列出所有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两张近期照片和指纹,以及一份证明他们具备必要经验的声明。专员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Section § 14025
在获得执照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他们必须年满18岁,没有犯下任何可能导致执照被拒的罪行,拥有两年处理保险索赔的经验,并符合专员设定的任何额外资格。
Section § 14026.5
本法律解释了当已获得许可或正在申请许可的人被发现违反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已经违反了可能导致其许可被暂停或吊销的规定,或者存在拒绝其申请的理由,专员可以选择向他们颁发限制性许可,而不是无限制许可。限制性许可附带专员设定的条件,并且不赋予持有人永久的权利。专员可以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吊销或暂停限制性许可。
如果举行听证,将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限制性许可必须遵循与无限制许可相同的续期和操作规则。这意味着限制性许可的持有人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和费用。
Section § 14028
在颁发执照之前,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某些事项,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是个人,他们必须没有实施过根据法律特定条款会使其失去获得执照资格的行为。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其经理和主要高级职员也必须没有这些不合格行为。此外,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公司领导层的一部分,他们都不应曾参与执照的拒绝或吊销。他们也不应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执行或协助执行任何需要执照的任务。
Section § 14028.5
Section § 14029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持牌企业都应由持牌人或合格经理运营。任何担任经理的人都需要证明其资格,可能通过考试,并证明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如果这些标准未被记录,经理就不能开始工作。如果合格经理离职或不再与企业有联系,企业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执照暂停,可以通过提交复效申请并任命新的合格经理来补救。经理还需要按照法律中另一个相关章节的规定续期其权限。
Section § 14031
Section § 14034
Section § 14035
如果您持有执照,那么当您更改地址,或者您的公司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有变动时,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您的主要营业地点可以是您的住家地址或商业地址,但必须设有永久性办公室。
新任高级职员或合伙人需要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如果专员发现,在某人成为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时,存在第14028节或第14028.5节所述的问题,他们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14037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始终对其雇员或代理人(包括经理和无证理赔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Section § 14038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从事调查工作的持证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应做”和“不应做”事项。他们可以向执法部门报告发现的任何犯罪行为,但向其他人披露此类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客户指示。禁止制作虚假报告,且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准确。他们不应使用徽章或声称与政府机构有任何关联。进入私人财产需要获得许可,并且他们不能参与某些法律程序,例如涉及留置权的索赔。所有业务必须以持证人名义进行,而非雇员名义。最后,从事汽车损坏评估的人员不应与修理厂有经济往来。
Section § 14039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理算师不得隐瞒其在处理任何与索赔相关的合同中的经济利益。他们不应撒谎或使用误导性信息来诱使他人与他们签订合同。此外,他们不得在任何从他们正在理赔的案件中获利的企业中拥有超过3%的经济利益,也不得从这些企业收取报酬。
Section § 14040
Section § 14042
如果您是被许可人,并且想要使用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您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专员不会批准可能让公众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企业混淆的名称。在使用虚构名称之前,您还必须满足《商业与职业法典》其他章节中提到的某些法律要求。如果您想使用一个以上的虚构名称,您需要获得批准,并为每个额外名称或名称变更支付 $25 的费用。如果您想将您的真实商业名称改为虚构名称,则需要支付 $29。
Section § 14043
这项法律要求每位执照持有人向专员提供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地址。这包括街道名称和门牌号,或者如果没有门牌号,则提供邮政信箱号码。专员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确认主要营业地点。
Section § 14044
Section § 14045
如果你是一名持牌企业主,你不能在主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业务,除非你已获得专员对分支机构的官方许可。你需要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以及为确保公众安全而制定的任何其他法规。此外,如果你关闭或搬迁分支机构,你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Section § 140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部每年向财产保险专业人士提供关于本州重要财产保险法律的重要通知,特别是在宣布紧急状态期间。持牌专业人士必须收到一本关于在野火等紧急情况下理赔的指南,这算作继续教育。
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相关通知。此外,非持牌理赔员必须在开始在加州工作后15天内理解这份通知和指南。
专员将在线提供这些资源,以便于访问。
Section § 14047
如果您因紧急状态而提出房屋保险索赔,并且您的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内多次更换理赔员,那么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书面更新、一个主要联系人以及直接联系他们的方式。
这个主要联系人将回答您关于索赔的问题,直到索赔解决或提交法院。如果您需要与上级沟通,您应该能够轻松联系到负责您索赔的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