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假装经营需要许可的业务。它还禁止个人虚假声称自己受雇于持有许可的人。

(a)CA 保险 Code § 14020(a) 任何人不得从事本章规范的业务,或以被许可人身份行事或自称行事,或声称自己是被许可人,除非该人已根据本章获得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4020(b) 任何人不得虚假声称其受雇于被许可人。

Section § 14021

Explanation

保险理算师不是私人调查员,但他们负责调查保险索赔。他们代表保险公司收集与各种问题(如犯罪、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相关的索赔信息。

他们还可以帮助寻找丢失或被盗的财产,了解一个人的行为或品格,并为法律诉讼获取证据。尽管本节定义了保险理算师的职责,但它仍然允许持牌独立保险理算师为其他实体履行职责。

本章所指的保险理算师是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21条所定义的私人调查员以外的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对价,从事业务或接受雇佣以提供、同意进行或进行任何调查,目的在于在代表保险公司调整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处理保险单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过程中获取信息,或从事招揽保险理算业务,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以下事项:
针对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或领土所实施或威胁实施的犯罪或不法行为;任何人的身份、习惯、行为、业务、职业、诚实、正直、可信度、知识、可靠性、效率、忠诚度、活动、行踪、下落、隶属关系、联系、交易、行为、声誉或品格;丢失或被盗财产的位置、处置或追回;火灾、诽谤、损失、事故或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伤害的原因或责任;或获取拟在任何法院、委员会、官员或调查委员会面前使用的证据。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绝不旨在限制经正式许可的独立保险理算师为任何其他实体履行独立保险理算师职责的能力。

Section § 14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免受某些保险法规的约束。它不适用于仅为一名雇主工作的雇员,但在紧急情况下,无执照的理赔员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同样豁免的还有履行公务的政府官员、信用评级公司、慈善组织、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在债务调查期间的催收机构、持牌保险专业人士、个人财产所有人、受特定司法管辖的银行、查阅公共记录的个人,以及受聘进行财产损害评估的专家。

本章不适用于:
(a)Copy CA 保险 Code § 1402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4022(a)(1) 仅由一名雇主独家且定期雇佣,且仅与该雇主事务相关,并存在雇主-雇员关系的人员,但第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4022(a)(2) 在《政府法典》第 8558 条所定义的已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由公职人员宣布的其他紧急情况之后,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人员或合格经理应要求其监督下的所有无执照理赔员,在无执照理赔员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理赔活动之日起不迟于 15 个日历日内,阅读并理解部门根据第 14046 条 (a) 款准备的最新通知和理赔员手册。
(3)CA 保险 Code § 14022(a)(3) 在执行本章时,部门无需调查某人是否根据第 (1) 款由一名雇主独家且定期雇佣。
(b)CA 保险 Code § 14022(b) 美利坚合众国、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c)CA 保险 Code § 14022(c) 专门从事获取和提供个人信用评级信息业务的人员。
(d)CA 保险 Code § 14022(d) 根据本州法律正式注册成立的慈善公益社团或协会,其组织和维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营利。
(e)CA 保险 Code § 14022(e) 履行律师职责的律师。
(f)CA 保险 Code § 14022(f) 持有执照的催收机构或其雇员在雇佣范围内行事,在进行与该机构业务相关的调查时,包括调查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的位置,如果与转让人债权人的合同是为了收取已欠或到期或声称已欠或到期的债权或其等价物。
(g)CA 保险 Code § 14022(g) 经州许可的获准保险公司、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履行与他们所办理的保险相关的职责时。
(h)CA 保险 Code § 14022(h) 根据附条件销售协议出售的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根据动产抵押条款的抵押权人。
(i)CA 保险 Code § 14022(i) 受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机构专员根据《金融法典》第 1 部分(第 99 条起)管辖的银行,或受美国货币监理署管辖的银行。
(j)CA 保险 Code § 14022(j) 专门从事从公共记录中获取个人或财产信息业务的人员。
(k)CA 保险 Code § 14022(k) 建筑承包商、工程师、技术专家或受保险公司或持牌理赔员聘请,对受保财产损害的程度、原因或来源提供专家或专业评估,但未以其他方式参与理赔过程的其他人。

Section § 14022.5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无执照理赔员可以在向专员注册并遵守特定规则的前提下,协助处理保险索赔。他们必须在有执照理赔员或授权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工作,并须在开始工作后的15天内完成注册。他们还需要证明自己理解灾害索赔理赔的规则。

注册意味着提供理赔员的详细信息以及他们何时开始工作。注册有效期为180天,但如果需要可以延长。部门不会核查理赔员是雇员还是承包商,并且此规定不适用于已由其他条款涵盖的某些理赔员。

(a)CA 保险 Code § 14022.5(a) 在专员宣布紧急情况时,因紧急情况、灾难、灾害或其他类似事件引起的索赔,可在向专员注册后由无执照理赔员进行理赔,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4022.5(a)(1) 无执照理赔员所从事的工作须在有执照理赔员或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积极指导、控制、负责或管理之下。
(2)CA 保险 Code § 14022.5(a)(2) 持照人或保险公司须在无执照理赔员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索赔理赔活动之日起的15个日历日内,向专员注册该无执照理赔员。
(3)CA 保险 Code § 14022.5(a)(3) 无执照理赔员须向专员提交一份由专员指定格式或形式的证明,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证明该理赔员已阅读并理解部门根据第14046条(a)款规定编制的最新通知和灾害索赔理赔手册。
(b)CA 保险 Code § 14022.5(b) 本条所指的“注册”或“登记”是指,由监督有执照理赔员或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一份由专员指定格式或形式的通知,其中列明无执照理赔员的姓名,注明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持有的理赔员执照,或者,如果未持有执照,则提供专员指定的其他身份证明,说明其索赔理赔活动何时开始或已开始,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4022.5(c) 因紧急情况引起的索赔理赔活动的注册自注册函日期起180天内有效。在该期限届满前,专员可根据监督有执照理赔员或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的书面请求,酌情批准进一步的180天延期。
(d)CA 保险 Code § 14022.5(d) 除非有最新的证明文件在专员处备案,否则注册无效。
(e)CA 保险 Code § 14022.5(e) 在执行本章时,部门无需调查根据本条注册人员的雇佣或承包商身份。
(f)CA 保险 Code § 14022.5(f)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第14022条(a)款(1)项所述标准的无执照理赔员。

Section § 1402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根据本保险法章节获得执照,你需要填写专员提供的一份特定表格,并支付所需的申请费。

Section § 14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申请营业执照的人需要满足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全名和营业地址、企业名称、他们希望经营的业务描述以及他们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他们必须列出所有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两张近期照片和指纹,以及一份证明他们具备必要经验的声明。专员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申请书应经核实,并应包括:
(a)CA 保险 Code § 14024(a) 申请人的全名和营业地址。
(b)CA 保险 Code § 14024(b) 申请人拟开展业务所使用的名称。
(c)CA 保险 Code § 14024(c) 关于申请人拟从事业务的一般性质的声明。
(d)CA 保险 Code § 14024(d) 关于申请人希望获得资格的类别或分类的声明。
(e)CA 保险 Code § 14024(e) 如果申请人不是个人,则应提供其每位合伙人、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其经理的全名和居住地址。
(f)CA 保险 Code § 14024(f) 申请人两张近期照片(类型由专员规定),以及两套可分类的指纹。
(g)CA 保险 Code § 14024(g) 经核实的其经验资格声明。
(h)CA 保险 Code § 14024(h) 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证据、声明或文件。

Section § 14025

Explanation

在获得执照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他们必须年满18岁,没有犯下任何可能导致执照被拒的罪行,拥有两年处理保险索赔的经验,并符合专员设定的任何额外资格。

在颁发执照申请之前,申请人或其经理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4025(a) 年满18周岁。
(b)CA 保险 Code § 14025(b) 未曾实施构成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80条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罪行。
(c)CA 保险 Code § 14025(c) 具有至少两年理赔经验或经专员认定的同等经验。
(d)CA 保险 Code § 14025(d) 符合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Section § 14026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其经理通过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来证明他们的能力。

Section § 140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已获得许可或正在申请许可的人被发现违反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已经违反了可能导致其许可被暂停或吊销的规定,或者存在拒绝其申请的理由,专员可以选择向他们颁发限制性许可,而不是无限制许可。限制性许可附带专员设定的条件,并且不赋予持有人永久的权利。专员可以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吊销或暂停限制性许可。

如果举行听证,将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限制性许可必须遵循与无限制许可相同的续期和操作规则。这意味着限制性许可的持有人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和费用。

凡根据本章已获得或曾获得许可的人,经专员认定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足以证明暂停或吊销该人所持许可的;或凡根据本章申请许可的人,且存在专员拒绝其申请的理由的,专员可在听证后,吊销其所持许可或拒绝其无限制许可的申请,并代之向该人颁发限制性许可。专员可对限制性许可的取得或许可持有人的行为施加任何合理的条件。限制性许可的持有人不享有其财产权,专员可无论是否经过听证或有无理由,暂停或吊销限制性许可。如果根据本条举行听证,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节起)的规定进行。限制性许可的持有人须遵守本法典的所有规定,且该许可应以与无限制许可在相同职能下保持有效和续期相同的方式、在相同时间、并受相同条件和费用约束。

Section § 14027

Explanation
支付申请费后,您有一次免费参加考试的机会。如果您第一次没有通过,每次想重考时都需要支付重考费。

Section § 14028

Explanation

在颁发执照之前,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某些事项,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是个人,他们必须没有实施过根据法律特定条款会使其失去获得执照资格的行为。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其经理和主要高级职员也必须没有这些不合格行为。此外,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公司领导层的一部分,他们都不应曾参与执照的拒绝或吊销。他们也不应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执行或协助执行任何需要执照的任务。

听证会后,除非申请能向专员作出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如为个人)未曾,或(如申请人并非个人)其经理以及每位高级职员和合伙人均未曾:
(a)CA 保险 Code § 14028(a) 实施任何构成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80条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罪行。
(b)CA 保险 Code § 14028(b) 根据本章被拒绝颁发执照或执照被吊销。
(c)CA 保险 Code § 14028(c) 曾是根据本章被拒绝颁发执照或执照被吊销的任何人的高级职员、合伙人或经理。
(d)CA 保险 Code § 14028(d) 在未持有执照的情况下实施,或协助和教唆实施本章要求持有执照才能进行的任何行为。
(e)CA 保险 Code § 14028(e) 实施任何构成根据第1668条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罪行。

Section § 140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从事了活动或犯下了罪行,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1669) 条的规定,这些活动或罪行足以拒绝颁发执照,那么专员可以无需举行听证会就拒绝其执照申请。

Section § 14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持牌企业都应由持牌人或合格经理运营。任何担任经理的人都需要证明其资格,可能通过考试,并证明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如果这些标准未被记录,经理就不能开始工作。如果合格经理离职或不再与企业有联系,企业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执照暂停,可以通过提交复效申请并任命新的合格经理来补救。经理还需要按照法律中另一个相关章节的规定续期其权限。

(a)CA 保险 Code § 14029(a) 每个被许可人的业务应在被许可人(如果其合格)或已取得被许可人经理资格的人员(如果被许可人不合格)的积极指导、控制、负责或管理下运营。
(b)CA 保险 Code § 14029(b) 任何人在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之前,不得担任被许可人的经理:
(1)CA 保险 Code § 14029(b)(1) 如果专员要求,通过书面或口头考试,或两者结合,证明其资格。
(2)CA 保险 Code § 14029(b)(2) 向专员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其具备第14025条规定的资格,且第14028条或第14028.5条所述的任何事实不适用于其本人。
(c)CA 保险 Code § 14029(c) 如果已按本条规定取得资格的经理因任何原因不再与获发执照的被许可人有联系,被许可人应在停止联系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如果已发出通知,则执照应在专员规则确定的合理时间内保持有效,以待按照本章规定对另一名经理进行资格认定。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30天内通知专员,其执照将可能被暂停或吊销,并且只有在提交复效申请、支付复效费(如果应付)以及按照本条规定对经理进行资格认定后才能复效。
(d)CA 保险 Code § 14029(d) 每位经理应通过满足第8条(从第14090条开始)的要求来续期其权限。

Section § 14030

Explanation
如果用于获取营业执照的个人资质不再与该业务相关联,该业务可以暂时继续运营。具体的运营时长和条件将由专员通过特定规定来决定。

Section § 14031

Explanation
当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某人是否应该获得执照,或者评估执照持有者经理的资格时,该听证会必须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负责此事的专员将拥有这些规则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4032

Explanation
保险执照的设计和具体细节由专员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4条规定的规则来决定。

Section § 1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必须醒目地展示在执照持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执照应始终张贴在持照人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Section § 14034

Explanation
执照发放后,会免费发一张袖珍卡,证明执照已获批准。这张卡会发给个人,或者与执照相关的经理、高级职员和合伙人等。如果持卡人与执照持有人解除关系,他们必须把卡交还,执照持有人也必须在五天内把卡寄给相关部门注销。

Section § 140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执照,那么当您更改地址,或者您的公司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有变动时,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您的主要营业地点可以是您的住家地址或商业地址,但必须设有永久性办公室。

新任高级职员或合伙人需要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如果专员发现,在某人成为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时,存在第14028节或第14028.5节所述的问题,他们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

持证人应在此类变更后30天内,将其地址的任何变更以及该持证人的高级职员或合伙人的任何变更通知部门。主要营业地点可以是住家地址或商业地址,但应是持证人设有永久办事处的地点。
所有新任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应提交专员规定的申请表格。如果专员确定,在该人成为持证人的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时,第14028节或第14028.5节中规定的任何事实存在于该人身上,则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14036

Explanation
根据这套具体的保险法规颁发的执照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14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始终对其雇员或代理人(包括经理和无证理赔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持证人应始终对其每位雇员或代理人(包括持证人的经理以及持证人根据第14022.5条注册的任何无证理赔员)在业务中的良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14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从事调查工作的持证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应做”和“不应做”事项。他们可以向执法部门报告发现的任何犯罪行为,但向其他人披露此类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客户指示。禁止制作虚假报告,且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准确。他们不应使用徽章或声称与政府机构有任何关联。进入私人财产需要获得许可,并且他们不能参与某些法律程序,例如涉及留置权的索赔。所有业务必须以持证人名义进行,而非雇员名义。最后,从事汽车损坏评估的人员不应与修理厂有经济往来。

(a)CA 保险 Code § 14038(a)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经理,可以向任何执法人员或地方检察官,或其代表,披露其可能获得的关于任何刑事犯罪的任何信息,但他或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其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法律要求他或她这样做,或根据获取该信息的雇主或客户的指示。
(b)CA 保险 Code § 14038(b)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经理或雇员,不得故意向为其获取信息的雇主或客户制作任何虚假报告。
(c)CA 保险 Code § 14038(c) 任何书面报告,除非由持证人、合格经理或其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提交,否则不得提交给客户,且提交报告的人员应勤勉尽责地核实报告中的事实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d)CA 保险 Code § 14038(d)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经理或雇员,不得在其持证业务的官方活动中使用徽章。
(e)CA 保险 Code § 14038(e)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经理或雇员,不得使用头衔、穿着制服、使用徽章、使用身份证件或发表任何声明,意图给人造成其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州政府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有任何关联的印象。
(f)CA 保险 Code § 14038(f)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经理或雇员,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不得进入任何私人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
(g)CA 保险 Code § 14038(g) 任何持证人不得作为受让人当事方出庭参与涉及请求和交付、动产返还或其他占有诉讼、动产抵押品赎回权取消诉讼、技工留置权、材料供应商留置权或任何其他留置权的任何程序。
(h)CA 保险 Code § 14038(h) 任何持证人不得允许其雇员或代理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提供报告或向客户开具账单,或以任何方式从事本章要求持证的业务。持证人的所有业务均应以持证人的名义并在其控制下进行。
(i)CA 保险 Code § 14038(i) 任何作为独立汽车损坏评估师或理算师,或作为汽车保险理赔员、评估师或代表的持证人,不得从汽车修理厂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指收取任何佣金或小费、维修费用折扣、免费维修、受雇于修理厂,或在本州汽车修理厂拥有超过3%的直接所有权。

Section § 14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理算师不得隐瞒其在处理任何与索赔相关的合同中的经济利益。他们不应撒谎或使用误导性信息来诱使他人与他们签订合同。此外,他们不得在任何从他们正在理赔的案件中获利的企业中拥有超过3%的经济利益,也不得从这些企业收取报酬。

任何持有保险理算师执照的人员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4039(a) 未能在其为理赔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之前,披露其在该合同或协议中的全部经济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4039(b) 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来招揽理赔合同或协议。
(c)CA 保险 Code § 14039(c) 向任何与他/她有合同或协议进行理赔的案件相关的打捞、修理或其他公司索取或接受报酬,或在该公司中拥有超过3%的经济利益。

Section § 1404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一家持牌公司担任特定职务,例如经理或雇员,您佩戴的任何徽章或帽徽都必须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此外,这些徽章必须显示公司名称和唯一的员工编号,以便识别。

Section § 14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保存一份关于其员工的记录,记录内容要根据专员具体要求的信息来定。

Section § 140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被许可人,并且想要使用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您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专员不会批准可能让公众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企业混淆的名称。在使用虚构名称之前,您还必须满足《商业与职业法典》其他章节中提到的某些法律要求。如果您想使用一个以上的虚构名称,您需要获得批准,并为每个额外名称或名称变更支付 $25 的费用。如果您想将您的真实商业名称改为虚构名称,则需要支付 $29。

被许可人除非并直到获得专员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以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经营业务。
专员不得授权使用与公职人员或机构的名称过于相似,或与另一被许可人使用的名称过于相似,以致公众可能因此混淆或误导的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
该授权应要求,作为使用任何虚构名称的先决条件,被许可人遵守本法典第 (1724.5) 条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 编第 (3) 部分第 (5) 章(自第 (17900) 条起)。
希望以一个以上虚构商业名称经营其业务的被许可人,应以本条规定的方式获得专员对每个名称使用的授权。
被许可人应为每次授权使用额外虚构商业名称以及每次虚构商业名称使用变更支付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如果原始许可证是以非虚构名称颁发的,并且请求授权将许可证以虚构商业名称重新颁发,则被许可人应为该授权支付二十九美元 ($29) 的费用。

Section § 14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位执照持有人向专员提供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地址。这包括街道名称和门牌号,或者如果没有门牌号,则提供邮政信箱号码。专员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确认主要营业地点。

每位持证人应向专员提交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地址,包括街道名称和号码,或者,如果营业地点所在的街道没有编号,则为邮政信箱号码。专员可以要求提交其他信息,以识别该主要营业地点。

Section § 14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证专业人士发布的广告,都必须包含他们的姓名、地址和执照号码,且必须与专员记录中的信息完全一致。专员有权界定根据这些规定何为“广告”。

Section § 14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持牌企业主,你不能在主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业务,除非你已获得专员对分支机构的官方许可。你需要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以及为确保公众安全而制定的任何其他法规。此外,如果你关闭或搬迁分支机构,你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被许可人不得在专员记录中所示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业务,除非其在遵守本章规定以及专员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为保护公众所需的额外要求后,已获得该地点的分支机构证书。被许可人应在关闭或变更分支机构地点后1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Section § 14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部每年向财产保险专业人士提供关于本州重要财产保险法律的重要通知,特别是在宣布紧急状态期间。持牌专业人士必须收到一本关于在野火等紧急情况下理赔的指南,这算作继续教育。

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相关通知。此外,非持牌理赔员必须在开始在加州工作后15天内理解这份通知和指南。

专员将在线提供这些资源,以便于访问。

(a)Copy CA 保险 Code § 1404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4046(a)(1) 部门应每年准备并送达一份通知给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以及在本州获准经营的每家保险公司,该通知描述了与财产保险保单相关的最重要的加州法律,包括与《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由公职人员宣布的其他紧急情况相关的法律。
(2)CA 保险 Code § 14046(a)(2) 部门应准备并送达给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一本在加州进行理赔的指南,其中包含与评估由紧急情况、灾难、灾害或其他类似事件(包括野火)造成的损失相关的信息。该指南应等同于或相当于被许可人一小时的继续教育。
(b)CA 保险 Code § 14046(b) 对于因《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由公职人员宣布的其他紧急情况而产生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项下的索赔,保险公司应不迟于收到索赔通知之日起15个日历日,向索赔人提供分节(a)的第(1)款所描述的最新通知的副本。
(c)CA 保险 Code § 14046(c) 在《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宣布的紧急状态或由公职人员宣布的其他紧急情况之后,监督持牌理赔员应要求其根据第14022.5条分节(b)向部门注册的任何非持牌理赔员以及根据第14022条分节(a)免于本章规定的任何非持牌理赔员,不迟于该非持牌理赔员在加州开始理赔活动之日起15个日历日,阅读并理解分节(a)的第(1)款所描述的最新通知以及分节(a)的第(2)款所描述的最新指南。
(d)CA 保险 Code § 14046(d) 专员应通过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专用页面,提供分节(a)的第(1)款所描述的通知、分节(a)的第(2)款所描述的指南以及根据第14022.5条分节(a)的第(3)款所要求的认证流程。

Section § 14047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紧急状态而提出房屋保险索赔,并且您的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内多次更换理赔员,那么他们必须向您提供书面更新、一个主要联系人以及直接联系他们的方式。

这个主要联系人将回答您关于索赔的问题,直到索赔解决或提交法院。如果您需要与上级沟通,您应该能够轻松联系到负责您索赔的经理。

(a)CA 保险 Code § 14047(a) 针对根据《政府法典》第8558条(b)款定义为紧急状态而产生的住宅财产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如果在六个月内,保险公司指派第三位或后续的第一方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理赔员主要负责某项索赔,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状态报告,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主要联系人,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一种或多种与该主要联系人直接沟通的方式。
(b)CA 保险 Code § 14047(b) 主要联系人应随时回应被保险人就住宅财产保险索赔提出的询问。其他理赔人员、供应商或专业人士,包括文职人员和呼叫中心人员,可以处理被保险人索赔的某些部分。一旦指定,主要联系人应继续负责被保险人的索赔,直至保险公司确定该住宅财产索赔已结案或已提起诉讼。
(c)CA 保险 Code § 14047(c) 保险公司应确保主要联系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将该被保险人转介给对该主要联系人具有管辖权的适当主管。此流程应通过转介给对理赔处理具有权限的一级或二级经理来完成。
(d)CA 保险 Code § 14047(d)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4047(d)(1) “住宅财产保险单”具有与第10087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保险 Code § 14047(d)(2) “主要联系人”是指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成员受雇的第一方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理赔员或团队,他们了解该索赔及其当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