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双重保险,即当同一个人就同一事物或利益从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单时。

双重保险是指同一个人就同一标的和同一利益分别由多家保险人承保的情况。

Section § 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存在重复保险(即多份保险单承保同一损失)时,保险公司如何分担责任。

对于火灾保险,所有保险公司对损失平均分摊,不论每份保单何时生效。

对于海上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日期的顺序承担全损责任,除非保单在同一日期生效。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平均分摊。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这不改变其他公司必须支付的金额。

对于部分损失或共同海损,承保同一海上利益的所有保险公司平均分摊费用。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a)CA 保险 Code § 591(a) 在火灾保险中,各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不论各保单的日期如何。
(b)CA 保险 Code § 591(b) 在海上保险中,对于全损(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在保单并非同时生效的情况下,各保险人的责任按照各保单的日期顺序确定。第二份或其他后续保单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超出同一利益所有先前保单的金额。如果两份或多份保单日期相同,则视为同时生效,且同时生效保单的各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任何保险人的破产不影响其他保险人的按比例责任。
同一海上利益的所有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部分损失或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