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保险单,但不包括汽车保险和工人赔偿保险。它涵盖了最多四个居住单元的住宅不动产、非商业用途的个人财产,以及与商业活动无关的损害或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法律确保这些保单遵循既定准则,并且不能仅仅因为有未决索赔而拒绝续保,但与地震相关的索赔除外。旧保险法下的现有权利和救济不受影响。

(a)CA 保险 Code § 675(a) 除第676.8条和第679.6条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在本州境内或居民的保险风险,且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签发、生效或续保的保险单,但不包括汽车保险和工人赔偿保险,并承保以下任何偶发事件:
(1)CA 保险 Code § 675(a)(1) 主要用于住宅用途且不超过四个居住单元的不动产的损失或损害。
(2)CA 保险 Code § 675(a)(2) 居住在第(1)款所述特定不动产中的自然人对之具有可保利益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用于商业或工业企业经营的个人财产除外。
(3)CA 保险 Code § 675(a)(3) 自然人因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害或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主要承保因商业或工业企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的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5(b) 本章不得解释为修改或否定第1部第1分部第3章(自第330条起)的任何规定,也不得损害其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c)CA 保险 Code § 675(c) 自2000年1月1日起,保险人不得仅以保险单项下有未决索赔为由,拒绝续保(a)款规定的保险单。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2分部第1部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或第8.6章(自第10089.5条起)规定,因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保范围内的索赔。

Section § 6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如果您的房屋在住宅财产保险单下完全毁坏会发生什么。首先,如果您的房屋在保单续保时未能重建,保险公司必须调整您的承保范围和保费。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房屋受损而取消您的保单,如果您的损失是由于灾害造成的且并非您的过错,他们必须提供长达两年的续保。此外,地震保险的调整也适用特殊规定。

如果在宣布紧急状态后您位于火灾区域,保险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取消或拒绝续保您的保单,除非火灾部分是您的过错或财产变得不可保。这适用于火灾区域内或邻近火灾区域的房屋,具体由消防部门和紧急服务机构界定。

(a)CA 保险 Code § 675.1(a) 在受第675条约束的住宅财产保险单项下,主要受保结构发生全损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675.1(a)(1) 如果主要受保结构的重建在保单续保时尚未完成,保险人应在续保之前或续保时,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与被保险人协商可能需要或不需要的限额和承保范围后,调整限额和承保范围,签发附加保单,或在保单上附加批单,以反映被保险人损失风险的任何变化。保险人应调整收取的保费以反映承保范围的任何变化。
(2)CA 保险 Code § 675.1(a)(2) 在主要受保结构重建期间,保险人不得取消承保,但第676条(a)至(e)款(含)规定的原因除外。保险人不得仅以主要受保结构因全损而处于受损状态为由,根据该条(e)款决定取消保单。
(3)CA 保险 Code § 675.1(a)(3) 除第676条(a)至(e)款(含)规定的原因外,如果主要受保结构的全损是由《民法典》第1689.14条(b)款所定义的灾害引起的,且损失并非也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并且在与灾害相关的全损之后未发生与受保财产的物理或风险变化有关的损失,导致该财产变得不可保,则保险人应提供至少在接下来的两个年度续保期内(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承保期不少于24个月)的续保,并根据第(1)款续保。
(4)CA 保险 Code § 675.1(a)(4) 对于住宅地震保险单,加州地震局或任何保险人(包括第10089.5条(i)款所定义的参与保险人)可以推迟本条的首次实施,最迟至2005年10月1日。
(5)CA 保险 Code § 675.1(a)(5) 对于由加州地震局签发的住宅地震保险单,适用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675.1(a)(5)(A) 签发主要受保结构基础住宅财产保险单的参与保险人,应按照第(1)款的要求,与被保险人协商可能需要或不需要的限额和承保范围。
(B)CA 保险 Code § 675.1(a)(5)(B) 加州地震局应代替满足第(1)款的要求,制定程序和惯例,使其能够在法定和监管限制范围内,合理地满足消费者在维持适当地震保险承保方面的需求和利益,这些限制涉及该局可能签发的保单的保险承保类型和承保限额。
(b)Copy CA 保险 Code § 675.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675.1(b)(1) 在宣布紧急状态(如《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后一年内,保险人不得仅以受保结构位于发生过野火的区域为由,取消或拒绝续保位于火灾周边区域内或邻近火灾周边区域的任何邮政编码内的财产的住宅财产保险单。此禁令适用于在宣布紧急状态时生效的所有住宅财产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675.1(b)(2) 为本条目的,火灾周边区域应由林业和消防局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协商确定。该局应向专员提供描述火灾周边区域的数据,足以使专员确定哪些邮政编码位于火灾周边区域内或邻近火灾周边区域。专员随后应发布公告,告知保险人哪些邮政编码受本款约束。
(c)Copy CA 保险 Code § 675.1(c)
(b)Copy CA 保险 Code § 675.1(c)(b)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保险 Code § 675.1(c)(1) 如果发现记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不作为,显著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
(2)CA 保险 Code § 675.1(c)(2) 如果发生了与财产灾后损失状况无关的损失,这些损失共同导致该风险不符合续保条件。
(3)CA 保险 Code § 675.1(c)(3) 如果受保财产的物理或风险变化超出了结构和地表景观的灾害受损状况,导致该财产变得不可保。
(d)CA 保险 Code § 675.1(d) 为本条目的,“住宅财产保险单”具有第10087条(a)款所描述的含义。

Section § 67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1987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商业保险单的规则,涵盖与企业运营相关的各种风险。这些保单包括多种商业保险类型,例如综合险、责任险以及错误与遗漏险,专门针对商业环境中的财产损害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商业保险适用于企业、职业执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实体。然而,此定义不包括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工伤赔偿险、残疾险、某些汽车和财产险、海洋运输险、忠诚保证和担保险、剩余险、追溯评级保费的保险以及核保险。

(a)CA 保险 Code § 675.5(a) 除第675条规定的任何保险单外,本章适用于在本州签发或拟在本州交付,且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并生效或续保的商业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5.5(b) 在本条中,商业保险指商业综合险、商业财产险、商业责任险、商业特殊综合险、商业全面综合险、错误与遗漏责任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以及(d)款未包含的、涵盖以下任何偶发事件的其他保险:
(1)CA 保险 Code § 675.5(b)(1) 商业或工业企业使用或拥有的不动产的损失或损害。
(2)CA 保险 Code § 675.5(b)(2) 商业或工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动产的损失或损害,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除外。
(3)CA 保险 Code § 675.5(b)(3) 因商业或工业企业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任何人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法律责任。
(c)CA 保险 Code § 675.5(c) 在本条中,商业或工业企业一词包括营利性企业、职业执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
(d)CA 保险 Code § 675.5(d) 在本条中,商业保险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675.5(d)(1) 工伤赔偿保险。
(2)CA 保险 Code § 675.5(d)(2) 根据加州公平计划或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提供的保险。
(3)CA 保险 Code § 675.5(d)(3) 残疾保险。
(4)CA 保险 Code § 675.5(d)(4) 第660条涵盖的汽车保险和第675条涵盖的财产保险。
(5)CA 保险 Code § 675.5(d)(5) 海洋运输保险。
(6)CA 保险 Code § 675.5(d)(6) 忠诚保证保险和担保保险。
(7)CA 保险 Code § 675.5(d)(7) 剩余险,即第1760.1条(m)款所定义的未获准保险。
(8)CA 保险 Code § 675.5(d)(8) 再保险。
(9)CA 保险 Code § 675.5(d)(9) 除针对渎职、错误或遗漏的职业责任保险外,保费按追溯评级方式确定的任何保险。
(10)CA 保险 Code § 675.5(d)(10) 核责任保险。
(11)CA 保险 Code § 675.5(d)(11) 核财产保险。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加州的保险单一旦生效满60天,或者如果是续保单则从一开始,除非在保单生效后出现特定原因,否则不能取消。这些原因包括未支付保费、被保险人被判犯有增加风险的罪行、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信息、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财产发生物理变化导致其不可保。

根据第675条规定的保单生效满60天后,或者,如果保单是续保的,则立即生效,除非取消通知是基于保单生效日期之后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否则无效:
(a)CA 保险 Code § 676(a) 未支付保费,包括未支付任何额外保费,这些额外保费是根据保险人当前费率手册计算的,并因被保险财产的物理变化或其占用或使用方式的变化而合理。
(b)CA 保险 Code § 676(b) 记名被保险人被判犯有罪行,该罪行的一个必要要素是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的行为。
(c)CA 保险 Code § 676(c) 发现以下任一方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
(1)CA 保险 Code § 676(c)(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获取保险时。
(2)CA 保险 Code § 676(c)(2) 记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根据保单提出索赔时。
(d)CA 保险 Code § 676(d) 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或不作为,从而大幅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
(e)CA 保险 Code § 676(e) 被保险财产发生物理变化,导致该财产变得不可保。

Section § 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保单持有人在家中经营家庭日托就取消或拒绝续保房屋所有人保险。如果他们这样做,将面临处罚,除非出现特定问题,例如申请时撒谎、保单生效后风险发生变化、未支付保费,或者公司停止提供房屋所有人保险。如果你购买新房并从承保你上一套房屋的同一家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这将被视为续保。然而,房屋所有人保单不能涵盖在家中日托活动的责任,除非有特殊的附加条款或单独的保单,并且需要额外支付保费。

Section § 6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保险保单何时以及如何被取消或变更。保单生效60天后,除非有严重原因,如未支付保费、欺诈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不能被取消。如果保险公司想在保单期内更改费率或承保条款,必须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正当理由,例如因被保险人行为导致风险增加。法律还允许因被保险财产或活动的特定变更而增加保费,但同一集团内保险公司之间的转让期间除外。

此外,关于因影响保险公司财务健康的风险而导致的变更的某些认定或决定,可以绕过常规行政程序,但它们涉及特定的费用和时间表。

(a)CA 保险 Code § 676.2(a) 本节仅适用于受第675.5节约束的商业保险保单。
(b)CA 保险 Code § 676.2(b) 保单生效超过60天后,或者如果保单是续保的,则立即生效,除非取消通知符合第677.2节的规定,并且是基于保单生效日期之后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否则取消通知无效:
(1)CA 保险 Code § 676.2(b)(1) 未支付保费,包括保险公司签发的先前保单到期且在当前保单期内涵盖相同风险的应付款项。
(2)CA 保险 Code § 676.2(b)(2) 经法院或行政法庭判决,被保险人违反了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且该法律的必要要素之一是实质性增加任何承保风险的行为。
(3)CA 保险 Code § 676.2(b)(3) 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
(A)CA 保险 Code § 676.2(b)(3)(A)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获取保险时。
(B)CA 保险 Code § 676.2(b)(3)(B)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根据保单提出索赔时。
(4)CA 保险 Code § 676.2(b)(4) 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或不作为,或违反任何规定安全标准的州法律或法规,且这些行为或不作为实质性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
(5)CA 保险 Code § 676.2(b)(5)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能执行被保险人同意作为保单签发条件或作为保险公司使用特定费率或评级计划的先决条件的合理损失控制要求,如果该未能执行实质性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
(6)CA 保险 Code § 676.2(b)(6) 专员认定,保险公司再保险(涵盖全部或部分风险)的损失或变更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完整性或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高级职员向专员提交的关于再保险损失或变更的伪证处罚声明,以及如果不允许取消保单,该损失或变更将威胁保险公司财务完整性或偿付能力的声明,应构成此项认定,除非专员在提交后30天内不予批准。此30天期限不得延长。
(7)CA 保险 Code § 676.2(b)(7) 专员认定,继续提供保单承保将使保险公司违反本州或其注册地的法律,或继续提供承保将威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8)CA 保险 Code § 676.2(b)(8)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商业或工业企业的活动或财产进行变更,导致实质性新增风险、实质性增加风险或实质性变更风险,除非新增、增加或变更的风险已包含在保单中。
(c)Copy CA 保险 Code § 676.2(c)
(1)Copy CA 保险 Code § 676.2(c)(1) 保单生效超过60天后,或者如果保单是续保的,则在续保时立即生效,在保单期内,除非在增加、减少或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将书面通知邮寄或送达至保单上所示邮寄地址的被保险人和备案代理人,否则基于保费的费率增加、限额减少或承保条件变更均不生效。如果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节(a)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通知应说明增加、减少或变更的生效日期和原因。
(2)CA 保险 Code § 676.2(c)(2) 增加、减少或变更除非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否则不生效:
(A)CA 保险 Code § 676.2(c)(2)(A) 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或不作为,或违反任何规定安全标准的州法律或法规,且这些行为或不作为实质性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或危险。
(B)CA 保险 Code § 676.2(c)(2)(B) 被保险人未能执行被保险人同意作为保单签发条件或作为保险公司使用特定费率或评级计划的先决条件的合理损失控制要求,如果该未能执行实质性增加了任何承保风险。
(C)CA 保险 Code § 676.2(c)(2)(C) 专员认定,保险公司再保险(涵盖保单所承保的全部或部分风险)的损失或变更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完整性或偿付能力,除非允许变更条款、条件或基于保费的费率。

Section § 676.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保险公司在获得由一群执业同行因专业服务问题提出的建议后,对牙医和医生采取名为“补救性承保”的措施。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被保险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并有至少30天的时间来陈述他们的理由。这些措施不受某些现有规则的约束,但专员仍可进行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其目的是支持专业同行评审,并确保保险承保范围能够保护公众。

Section § 6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健康保险公司修改持牌医疗保健机构所持保单的费率或承保条件。这些变更只能根据特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持牌医疗保健机构的代表。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任何此类变更生效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所有受影响的投保人。

第676.2条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在保单有效期内,承保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保单,其保费计算费率或承保条件,或两者兼有的变更,如果该变更系根据向保险人提供建议的医疗保健机构职业责任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而实施;但前提是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是根据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正式授权代表,并且在任何此类变更生效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所有受影响的被保险人。

Section § 6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商业保险单。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或期限少于一年的保单,它们被视为期限为一年。期限超过一年的保单则被视为多个一年期的保单。例外情况是,如果保单承保的风险在其期限内结束,或者被保险人要求更短的期限。

(a)CA 保险 Code § 676.5(a) 本节仅适用于受第675.5节管辖的商业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6.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仅就本章而言,没有固定到期日或期限少于一年的保单,应被视为期限为一年的保单;期限超过一年的保单,应被视为按连续的一年期限签发。
(c)CA 保险 Code § 676.5(c) 就本章而言,如果保单是为特定风险签发的且该风险不会持续超过保单期限,或者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期限少于一年的保单,则该保单应被视为期限少于一年。

Section § 676.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单:伞式责任险、超额责任险和超额财产险。

本法律定义了这些保险单,并规定了它们在生效超过60天或续保后何时可以被取消的规则。

取消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发生,例如承保条款变更、基础保险单被取消,或保险公司财务评级发生变化。

此外,在多种情况下无需发出不续保通知,例如同一集团内保险公司之间在条款不变的情况下转让或续保保单、短期保单延期、获得新保险,或已发出书面要约以变更条款续保。

(a)CA 保险 Code § 676.6(a) 本节适用于商业伞式责任保险单、商业超额责任保险单和商业超额财产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6.6(b) 在本节中:
(1)CA 保险 Code § 676.6(b)(1) “伞式责任保险单”指当其承保范围覆盖一份或多份基础责任保险单之上或特定金额的自留免赔额之上时,按每人、每次事故或每次索赔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676.6(b)(2) “超额责任保险单”指当其承保范围覆盖一份或多份基础责任保险单之上时,按每人、每次事故或每次索赔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保险单。超额责任保险单应包括承保范围覆盖伞式责任保险单之上的保险单。
(3)CA 保险 Code § 676.6(b)(3) “超额财产保险单”指当其承保范围覆盖一份或多份基础财产保险单之上或特定金额的自留免赔额之上时,按每次事故或每个地点提供财产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c)CA 保险 Code § 676.6(c) 在本节 (b) 款所定义的保险单生效超过60天后,或如果该保险单是续保的,则立即生效,任何取消通知均无效,除非其符合第677.2节的规定,基于第676.2节 (b) 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或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
(1)CA 保险 Code § 676.6(c)(1) 一份或多份基础保险单的限额、承保类型或范围,或除外责任发生重大变更。
(2)CA 保险 Code § 676.6(c)(2) 一份或多份基础保险单被取消或不续保,且这些保险单未在无中断的情况下被替换。
(3)CA 保险 Code § 676.6(c)(3) 承保一份或多份基础保险单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财务评级或等级,基于从公认的财务评级机构获得的评估而降低。
(d)CA 保险 Code § 676.6(d)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无需发出不续保通知:
(1)CA 保险 Code § 676.6(d)(1) 同一保险集团成员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单的转让或续保,且其条款或条件或保费计算费率未发生变化。
(2)CA 保险 Code § 676.6(d)(2) 保险单已延长90天或更短,如果 (c) 款要求的通知已在延长之前发出。
(3)CA 保险 Code § 676.6(d)(3) 记名被保险人已获得替代保险,或已在保险单终止后60天内书面同意获得该保险。
(4)CA 保险 Code § 676.6(d)(4) 保险单期限不超过60天,且在签发时已告知被保险人该保险单可能不会续保。
(5)CA 保险 Code § 676.6(d)(5) 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前60天内要求变更保险单的条款或条件或承保风险。
(6)CA 保险 Code § 676.6(d)(6) 保险公司已在 (c) 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要约,以变更的条款或条件或变更的保费费率续保该保险单。在此所用,“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降低、承保范围取消或免赔额增加。

Section § 6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某人从事寄养活动而拒绝、不接受或取消其房主或租户保险。寄养儿童在这些保单下的承保范围必须与亲生子女相同,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涉及车辆、飞机或船只的事故不在承保范围内。

此外,保险不能承保以下损失:应由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保险基金承保的索赔、与寄养相关的政府索赔、寄养儿童的感情疏远、性不当行为或不诚实行为。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违反此规定不予处罚。保险公司可以为这些规定未排除的寄养相关索赔提供特别批注或单独保单。

(a)CA 保险 Code § 676.7(a) 任何获准保险公司,凡获准签发并正在签发第122条所述的房主或租户保单,均不得(1)拒绝接受该保险申请或拒绝签发该保险,或(2)取消该保险,仅以申请人或保单持有人从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所定义的持牌寄养家庭或持牌小型家庭的寄养活动,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所定义的经批准的资源家庭的寄养活动为由。
(b)Copy CA 保险 Code § 676.7(b)
(a)Copy CA 保险 Code § 676.7(b)(a)款所述保单对寄养儿童的承保范围应与为亲生子女提供的承保范围相同。但是,除非保单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保单中不明确承保任何源于任何寄养父母拥有或运营,或租借给任何寄养父母的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水上交通工具的运营或使用所造成的身体伤害。
(c)CA 保险 Code § 676.7(c) 受本条约束的房主或租户保险单为以下任何损失提供责任承保,均违反公共政策:
(1)CA 保险 Code § 676.7(c)(1) 寄养儿童,或其父母、监护人或诉讼监护人的索赔,该索赔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7.1条设立的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类型,无论该索赔是否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7.4条规定的承保限额内。
(2)CA 保险 Code § 676.7(c)(2) 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公司,不对任何政府机构承担源于寄养关系和提供寄养服务所特有的事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3)CA 保险 Code § 676.7(c)(3) 寄养儿童的感情疏远。
(4)CA 保险 Code § 676.7(c)(4) 源于寄养父母意图导致或最终导致任何性行为的放荡、不道德或性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5)CA 保险 Code § 676.7(c)(5) 源于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d)CA 保险 Code § 676.7(d) 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违反本条不予处罚。
(e)CA 保险 Code § 676.7(e) 保险公司可以为房主或租户保单提供特别批注,承保(c)款未排除的与寄养相关的索赔。
(f)CA 保险 Code § 676.7(f)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单独保单承保(c)款排除的部分或全部与寄养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6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何时以及如何取消工人赔偿保险单。如果投保人未支付保费、未报告或不允许进行工资审计、违反安全规定、业务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在保单上作了重大虚假陈述,或不配合索赔调查,保险公司可以取消其保单。

取消前需要发出通知:对于未付款、审计问题、虚假陈述或不配合索赔调查的情况,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于违反安全指令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取消,则无需通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了问题,保险单将不会被取消。该法律还允许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调整保费费率,并将期限超过一年的保单视为每年续保。

(a)CA 保险 Code § 676.8(a) 本节仅适用于工人赔偿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6.8(b) 保险单生效后,除非符合本节的通知要求,并且基于保险单生效日期之后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否则取消通知无效:
(1)CA 保险 Code § 676.8(b)(1) 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工人赔偿保险费。
(2)CA 保险 Code § 676.8(b)(2) 投保人未按保险单或保险人签发的先前保险单的条款要求报告工资单、允许保险人审计工资单,或未按保险单或先前保险单的条款要求支付因工资单审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保费。
(3)CA 保险 Code § 676.8(b)(3) 投保人实质性未能遵守联邦或州的安保指令,或保险人指定损失控制代表的书面建议。
(4)CA 保险 Code § 676.8(b)(4) 所有权发生实质性变更,或投保人的业务或运营发生任何变更,导致损失频率或严重程度的风险实质性增加,需要额外的或不同的分类进行保费计算,或涉及保险人再保险条约排除的活动。
(5)CA 保险 Code § 676.8(b)(5)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的重大虚假陈述。
(6)CA 保险 Code § 676.8(b)(6) 未能配合保险人调查索赔。
(c)CA 保险 Code § 676.8(c) 除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10天书面通知外,不得因 (b) 款第 (1)、(2)、(5) 或 (6) 项规定的条件取消保险单。除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30天书面通知外,不得因 (b) 款第 (3) 或 (4) 项规定的条件取消保险单,但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所有权或运营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取消并重新签发保险单,则无需通知。如果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应适用。如果投保人在规定时限内纠正了令保险人满意的情况,保险人不得取消该保险单。
(d)CA 保险 Code § 676.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根据法律、法规或专员命令要求或授权的,或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另行约定的保费费率变更。
(e)CA 保险 Code § 676.8(e) 任何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单,或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保险单,应被视为按连续的一年保险期签发。

Section § 6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不得歧视那些是或曾经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就拒绝、取消或更改保险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其他与家庭暴力无关的合法理由采取行动。关于某人家庭暴力经历的信息被视为个人隐私。

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得询问或使用有关家庭暴力的信息,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遵守法律或核实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索赔。

(a)CA 保险 Code § 676.9(a) 本条适用于第675节和第675.5节所涵盖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676.9(b) 任何签发受本条约束的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得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是、曾经是或可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为由,拒绝或拒绝接受申请、拒绝承保、拒绝续保、取消、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保单,或对相同承保范围收取不同费率。
(c)CA 保险 Code § 676.9(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基于未被本条或任何其他法案、法规或法律规则另行认定为无效的标准,采取(b)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如果保险公司的歧视行为不违反本条,而是基于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标准,则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是、曾经是或可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事实应不相关。
(d)CA 保险 Code § 676.9(d) 就本条而言,表明某人是、曾经是或可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信息,属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第6.6条(自第791节起)所指的个人信息。
(e)CA 保险 Code § 676.9(e) 任何签发受本条约束的保单的保险公司,以及受雇于或与签发受本条约束的保单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任何人员,均不得索取保险公司或该人员知道或理应知道与家庭暴力行为或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份有关的任何信息,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获取的此类信息,但以下有限目的除外:遵守法律义务、核实某人声称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张,或与家庭暴力受害者合作寻求家庭暴力保护,或协助治疗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医疗状况。本款不禁止保险公司询问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有关财产和意外伤害索赔的情况,即使该索赔与家庭暴力有关,也不禁止保险公司在评估和履行其根据保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时使用由此获得的信息,只要本条和其他适用法律允许。
(f)CA 保险 Code § 676.9(f) 在本条中,“家庭暴力”指《家庭法典》第6211节所定义的家庭暴力。

Section § 676.10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保护某些非营利组织和生殖健康服务机构,使其保险保单不会因仇恨犯罪或反生殖权利犯罪导致的索赔而被不公平地取消或不予续保。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在过去60个月内提出了此类索赔,就向这些组织收取过高保费或对其进行歧视。仇恨犯罪可能包括因受害者的种族、肤色、宗教和其他已识别特征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或财产损害,而反生殖权利犯罪则与影响生殖健康服务的违法行为有关。如果保险公司在此类索赔后取消或不续保,必须通知保险专员。违反本法律的行为被视为不公平做法。

(a)CA 保险 Code § 676.10(a) 本条适用于第675、675.5或676.5条所涵盖的保单,如果被保险人是美国法典第26卷第170条(b)款第(1)项(A)分项第(i)子项所述的宗教组织,美国法典第26卷第170条(b)款第(1)项(A)分项第(ii)子项所述的教育组织,或美国法典第26卷第170条(b)款第(1)项(A)分项第(vi)子项所述的、为宗教、慈善或教育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或《刑法典》第423.1条(h)款所定义的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或其行政办公室。
(b)CA 保险 Code § 676.10(b) 任何签发受本条约束的保单的保险公司均不得取消或拒绝续保该保单,任何保费均不得过高或不公平地歧视,仅以在过去60个月内,因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仇恨犯罪,或反生殖权利犯罪造成的损失而对保单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为由。
(c)CA 保险 Code § 676.10(c) 就本条而言,如果经执法机构认定,“仇恨犯罪”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保险 Code § 676.10(c)(1) 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故意伤害、恐吓、干涉、压迫或威胁任何其他人自由行使或享有本州宪法或法律或美国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因为该其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出身、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或者因为他或她认为该其他人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特征。但是,上述罪行不包括单独的言论,除非能够证明该言论本身威胁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实施暴力,并且被告具有实施该威胁的明显能力。
(2)CA 保险 Code § 676.10(c)(2) 故意污损、损坏或毁坏任何其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目的是恐吓或干涉该其他人自由行使或享有本州宪法或法律或美国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因为该其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出身、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或者因为他或她认为该其他人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特征。
(d)CA 保险 Code § 676.10(d) 就本条而言,如果经执法机构认定,“反生殖权利犯罪”应具有《刑法典》第13776条(a)款所规定的含义,并且还应包括违反《刑法典》第423.2条(e)款的行为,如果该犯罪导致受本条约束的保单项下的承保损失。
(e)CA 保险 Code § 676.10(e) 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因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仇恨犯罪或反生殖权利犯罪造成的索赔后,如果取消或拒绝续保受本条约束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报告该取消或不续保情况。
(f)CA 保险 Code § 676.10(f) 违反本条的行为应属于不公平行为,受第2部第1章第6.5条(从第790条开始)的约束。
(g)CA 保险 Code § 676.10(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根据未被本条或任何其他法案、法规或法律另行宣布无效的标准,采取(b)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67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提供房主或租户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申请人或投保人从事寄养家庭活动而拒绝其申请或取消保险。保单必须为寄养儿童提供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承保范围,但除非保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不自动包含因车辆造成的伤害的承保。

此外,这些保单不能包含对某些情况的责任承保,例如与寄养服务相关的损害、寄养儿童的感情疏远、导致性行为的不道德行为,或寄养父母的故意犯罪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前,违反本法律不予处罚。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特别批注或单独的保单,以承保标准保单条款通常不包含的某些寄养相关索赔。

(a)CA 保险 Code § 676.75(a) 任何获准签发并正在签发第122条所述的房主或租户保单的获准保险人,不得(1)拒绝接受该保险的申请或拒绝向申请人签发该保险,或(2)取消该保险,仅以申请人或投保人从事《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6条所定义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所的寄养家庭活动为由。
(b)Copy CA 保险 Code § 676.75(b)
(a)Copy CA 保险 Code § 676.75(b)(a)款所述保单项下针对寄养儿童的承保范围应与为亲生子女提供的承保范围相同。但是,除非保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保单中不应明确规定对因任何寄养父母拥有或运营,或租借给任何寄养父母的机动车辆、飞机或水上交通工具的运营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身体伤害提供承保。
(c)CA 保险 Code § 676.75(c) 受本条约束的房主或租户保险单为以下任何损失提供责任承保,均违反公共政策:
(1)CA 保险 Code § 676.75(c)(1) 根据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单,保险人不对任何政府机构因寄养关系和提供寄养服务所特有的事件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CA 保险 Code § 676.75(c)(2) 寄养儿童的感情疏远。
(3)CA 保险 Code § 676.75(c)(3) 因寄养父母旨在导致或最终导致任何性行为的放荡、不道德或性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4)CA 保险 Code § 676.75(c)(4) 因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故意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d)CA 保险 Code § 676.75(d)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对违反本条的行为不予处罚。
(e)CA 保险 Code § 676.75(e) 保险人可以为房主或租户保单提供特别批注,承保不被(c)款排除的与寄养相关的索赔。
(f)CA 保险 Code § 676.75(f) 保险人可以通过单独的保单,为被(c)款排除的部分或全部与寄养相关的索赔提供承保。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保险单可以被取消,但如果您的保险公司取消您的保单,他们必须向您发送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详细信息。该通知应邮寄到您保单上显示的地址,或者他们掌握的您最新的地址。此通知必须说明取消的原因,并提及所依据的先前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保险公司还必须告知您具体的理由,并分享导致该决定的任何个人信息,同时附上您的权利摘要。在2020年7月1日之后,他们必须通知您,如果您认为取消决定有误,您可以要求保险部门进行审查。他们应提供加州保险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供协助。

如果涉及留置权人,经其同意,他们可以通过各种电子方式获取通知副本。

(a)CA 保险 Code § 677(a) 所有取消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邮寄至保单所示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并应就第676条规定的时限后生效的保单,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677(a)(1) 依赖第676条中规定的哪项理由。
(2)CA 保险 Code § 677(a)(2) 根据第791.10条 (a) 和 (e) 款的要求,说明支持取消的具体信息,如果适用,支持这些理由的个人和特权信息的具体项目,以及相应的权利摘要。
(3)CA 保险 Code § 677(a)(3) 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一份通知,说明如果保单持有人认为保单被错误取消,保单持有人可以要求部门审查该事项。该通知应包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 www.insurance.ca.gov、部门的电话号码 1-800-927-HELP (4357),以及部门消费者服务部的邮寄地址 300 South Spring Street, Los Angeles, CA 90013。
(b)CA 保险 Code § 677(b) 就本条而言,如果经留置权人同意,通知的留置权人副本通过电子传输、传真或专人递送,则应视为已邮寄。

Section § 6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在取消保单时,必须如何通知投保人。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发送给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除非该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雇员。通知中必须包含取消生效日期和取消原因。通常,保险公司必须在取消前至少提前30天发出通知。但是,如果保单因未支付保费或欺诈而被取消,则只需提前10天通知。此外,如果取消需要专员批准,通知中必须说明这一点,并且至少提前30天发出。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第675.5条中明确规定的某些类型的保险保单。

(a)CA 保险 Code § 677.2(a) 本节仅适用于第675.5条所涵盖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677.2(b) 取消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交付或邮寄给备案代理人(前提是该备案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雇员),以及邮寄给保单上所示邮寄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如果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则《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应适用。
取消通知应包括取消的生效日期和取消原因。
(c)CA 保险 Code § 677.2(c) 取消通知应在取消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发出,但因未支付保费或欺诈而取消的情况除外,此类通知应在取消生效日期前不少于10天发出。根据第676.2条 (d) 款发出的、在专员作出裁定之前的拟议取消通知,如果其在取消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发出,并且声明取消仅在专员批准后方可生效,则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d)CA 保险 Code § 677.2(d)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676.2条进行的取消。

Section § 6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取消保险单的规则。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取消一份保单,他们必须在取消生效前至少20天通知保单持有人。但是,如果取消是由于未支付保费或欺诈,通知必须至少提前10天发出。如果通知通过邮件寄送,则特定的邮寄程序也适用。

根据第675条涵盖的保单的取消通知,应当在取消生效日期前至少20个日历日送达,但因未支付保费或欺诈而取消的情况下,该通知应当在取消生效日期前至少10个日历日发出。如果通知通过邮件寄送,《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将适用。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到期前至少45天向投保人发送续保要约或不续保通知。如果是不续保,通知必须说明原因、提供查询联系方式,以及消费者联系州保险部门的选项。如果这些通知未按规定发出,保单将以不变的条款和条件继续有效一段额外的时间。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保单,不续保通知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包括提前75天通知的规定。此外,还提供了关于寻找房屋保险的资源以及在难以获得承保时应如何处理的信息。该保单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并详细说明了如何将FAIR计划作为获得基本财产承保的最后选择。对于FAIR计划未提供的全面承保,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保单。

(a)Copy CA 保险 Code § 678(a)
(1)Copy CA 保险 Code § 678(a)(1) 至少在保单到期前45天,保险公司应向指定被保险人送达或邮寄至保单所示地址,以下任一文件:
(A)CA 保险 Code § 678(a)(1)(A) 保单续保要约,以要约中规定的保费支付为条件,并说明以下各项:
(i)CA 保险 Code § 678(a)(1)(A)(i) 任何限额的减少或承保范围的取消。该限额的减少或承保范围的取消应明确续保要约中减少的具体限额或取消的承保范围。取消先前承保的火灾风险的承保范围应受第10103.6条 (b) 款的约束。
(ii)CA 保险 Code § 678(a)(1)(A)(ii) 保险公司处理消费者咨询或投诉的代表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应以与续保要约其他文本一致的字体大小显著显示。
(B)CA 保险 Code § 678(a)(1)(B) 保单不续保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678(a)(1)(B)(i) 不续保的具体原因。
(ii)CA 保险 Code § 678(a)(1)(B)(ii) 保险公司处理消费者咨询或投诉的代表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应以与不续保通知其他文本一致的字体大小显著显示。
(iii)CA 保险 Code § 678(a)(1)(B)(iii) 截至2020年7月1日,一份简要声明,表明如果消费者已联系保险公司讨论不续保事宜但仍不满意,消费者可要求部门审查该事项。该声明应包含部门内负责回应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单位的电话号码。
(iv)CA 保险 Code § 678(a)(1)(B)(iv) 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一份声明,表明如果消费者已联系保险公司讨论不续保事宜但仍不满意,消费者可要求部门审查该事项。该声明应包含部门的互联网网站www.insurance.ca.gov、部门的电话号码(800) 927-HELP (4357),以及部门消费者服务部门的邮寄地址:300 S. Spring Street, Los Angeles, CA 90013。
(2)CA 保险 Code § 678(a)(2)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如果要约或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应适用。
(b)CA 保险 Code § 678(b)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本条要求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续保要约或不续保通知,现有保单,其条款和条件不变,应自续保要约或不续保通知送达或邮寄给指定被保险人之日起45天内保持有效。保险公司应随保单或续保/不续保通知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一份说明此情况的通知。
(c)CA 保险 Code § 678(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对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保单的不续保通知,适用以下时间表:
(1)CA 保险 Code § 678(c)(1) 至少在保单到期前75天,保险公司应向指定被保险人送达不续保通知或将其邮寄至保单所示地址。该通知应包含 (a) 款 (1) 项 (B) 目中包含的信息。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如果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应适用。
(2)CA 保险 Code § 678(c)(2)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 (1) 项的要求,在保单到期前至少75天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不续保通知,现有保单,其条款和条件不变,应自不续保通知送达或邮寄给指定被保险人之日起75天内保持有效。保险公司应随不续保通知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一份说明此情况的通知。
(d)CA 保险 Code § 678(d) 期限不足一年的保单应视为期限为一年的保单。期限超过一年或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保单,应视为连续的一年保单期或期限。
(e)CA 保险 Code § 678(e) 对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的不续保通知,应附带以下通知:

Section § 6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商业保险单不续保或有条件续保的通知规则。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期满前60至120天内发出书面不续保通知,说明不续保的原因或列出费率上涨等变更。如果他们错过此期限,保单将以不变的条款继续有效60天。

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发出不续保通知,例如同一保险集团内部转让保单且条款不变、被保险人获得新保险,或保单期限非常短。本法律还允许根据某些保单要求进行有条件续保。本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678.1(a) 本节仅适用于受第675.5节和第676.6节约束的商业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678.1(b) 不续保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送达或邮寄给备案代理人以及保单上所示邮寄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如果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则《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节(a)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应适用。
(c)CA 保险 Code § 678.1(c) 如果保险人打算不续保该保单,或将续保条件设定为降低限额、取消承保范围、增加免赔额,或保费计算费率增加超过25%,则保险人应在保单期满前至少60天但不超过120天发出不续保通知,并说明不续保的理由。
(d)CA 保险 Code § 678.1(d) 如果保险人未能按照(c)款要求及时发出通知,该保险单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之日起60天内继续有效,其条款或条件不变。
(e)CA 保险 Code § 678.1(e) 对于第676.6节(b)款中定义的保单,除了(c)款中规定的有条件续保依据外,保险人还可以根据与基础保单或多份保单相关的要求设定续保条件。如果在(1)保单到期日,或(2)此类通知邮寄或送达后30天(以后者为准)时,这些要求仍未满足,则该有条件续保通知应被视为有效的不续保通知,但前提是保险人已向首位记名被保险人和备案代理人发出书面确认,说明条件未满足且保险责任已在到期保单所示的到期日终止。
(f)CA 保险 Code § 678.1(f)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无需发出不续保通知。
(1)CA 保险 Code § 678.1(f)(1) 在同一保险集团成员保险人之间转让或续保保单,且其条款或条件或保费计算费率未发生变化。
(2)CA 保险 Code § 678.1(f)(2) 保单已延期90天或更短,且(c)款要求的通知已在延期前发出。
(3)CA 保险 Code § 678.1(f)(3) 记名被保险人已获得替代保险,或已在保单终止后60天内书面同意获得该保险。
(4)CA 保险 Code § 678.1(f)(4) 保单期限不超过60天,且在签发时已告知被保险人该保单可能不予续保。
(5)CA 保险 Code § 678.1(f)(5) 记名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前60天内要求变更保单的条款或条件或承保风险。
(6)CA 保险 Code § 678.1(f)(6) 保险人已在(c)款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要约,以变更的条款或条件或变更的保费费率续保该保单。本文中,“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限额、取消承保范围或增加免赔额。
(g)CA 保险 Code § 678.1(g)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在保单期满前120天以上发出不续保通知的规定不适用。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表通知这些提供者不续保。

Section § 678.5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一份在1990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保险单,它不能仅仅因为腐蚀性土壤条件而被取消或拒绝续保,只要该保单已经排除了对这些情况的承保。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其雇员以及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使其免于因其就保险单取消所作的陈述而被起诉。但是,如果此类陈述是恶意且不真诚地作出的,则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该保护涵盖书面和口头沟通,以及在涉及保单取消的法院诉讼或调查中作出的陈述。

Section § 6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取消保单或不续保,他们只需证明已将通知邮寄到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地址。这种邮寄行为即被视为已依法通知投保人的充分证明。

Section § 679.6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专员对某些类型保险作出豁免的权力。如果专员发现遵循常规规定会使获得保险变得更困难或成本大幅增加,他们可以允许该保险由与未获准保险公司合作的盈余线经纪人管理。

Section § 679.7

Explanation

如果保单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提出请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份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和损失历史报告,报告范围为当前保单期或最长三年,以较短者为准。

如果保单被取消、不续保、保险评级显著下降,或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境,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报告。

此规定主要适用于商业保险,但不包括专业责任保险。对于那些通过自动化系统已能定期获取索赔信息的保单持有人,此规定不适用。

损失历史报告包括索赔日期、已发生损失和已支付损失等详细信息。

(a)CA 保险 Code § 679.7(a) 收到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授权的备案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书面请求后,保险人应向请求方提供一份保费和损失历史报告,报告范围为该账户的存续期或截至当前保单期开始之日止的三年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外加当前有效保单期内的损失经验,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保险 Code § 679.7(a)(1) 保单被取消或不续保。
(2)CA 保险 Code § 679.7(a)(2) 保单持有人在现有保单续保日期前60天内请求该信息。
(3)CA 保险 Code § 679.7(a)(3) 保单持有人当前保险人的评级被全国认可的保险评级服务机构下调至低于“安全”或“良好”的财务评级,或下调至将对保单持有人开展业务运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评级。
(4)CA 保险 Code § 679.7(a)(4) 保单持有人当前保险人根据第 1011 条被部门接管,或根据第 1065.1 和 1065.2 条被命令停止承保业务。
保费和损失历史报告,以及当前保单期的损失经验信息,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b)CA 保险 Code § 679.7(b) 本节仅适用于受第 675.5 和 676.6 条约束的商业保险保单,但专业责任保险除外。
(c)CA 保险 Code § 679.7(c) 本节不适用于通过自动化或其他方式由保险人直接、持续提供索赔信息的保单持有人。
(d)CA 保险 Code § 679.7(d) 就本节而言,损失历史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按索赔日期和总发生及已付损失详细列出的单个索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