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适用于保险单,但汽车保险和工人赔偿保险除外,适用于在本州境内或居民的风险,这些保险单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签发并生效或续保,并承保以下任何一种意外情况:
(a)CA 保险 Code § 679.70(a) 主要用于住宅用途的不动产的损失或损害。
(b)CA 保险 Code § 679.70(b) 居住在(a)项所述特定不动产中的自然人对之具有可保权益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c)CA 保险 Code § 679.70(c) 自然人因造成人员或财产的损失、损害或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保险单,但不包括汽车保险和工人赔偿保险。它涵盖了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或续保的、承保三种主要风险的保单。
首先,它涵盖住宅不动产的损失或损害。其次,它涵盖居住在此类住宅物业中的个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第三,它包括对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个人提供责任保护。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特定类型的保险时,保险申请书或提供给保险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相关调查报告,不得包含或要求提供《民法典》特定条款中列出的某些特征信息。这些特征可能包括种族、宗教、性别等,旨在确保申请人的可保性不会基于这些个人特质进行评估。
这项法律禁止保险公司基于居住在房产上的人(如果他们不是房产所有人)的收入来源或是否收到政府住房援助而拒绝或取消房屋保险。
这些保险单的申请或报告中不得显示居民的收入来源或政府援助的任何详细信息。但是,如果建筑物是居住和商业两用,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商业租户的收入。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与上述受限制特征无关的其他承保因素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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