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657(a) 任何获准承保并获许可签发《车辆法典》第16450条所定义机动车责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或任何持牌保险代理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拒绝接受此类保险单的申请或拒绝签发此类保险单时,如果申请人在该拒绝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拒绝接受申请或签发保险单的代理人或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解释请求,则该拒绝的代理人或拒绝的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申请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解释其采取此行动所依据的理由。该声明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
(b)CA 保险 Code § 657(b)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均犯有轻罪,每次违反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c)CA 保险 Code § 657(c) 保险专员、任何保险公司、其授权代表、其代理人、其雇员,或任何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此类拒绝理由的信息的公司、个人或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得对其提起任何性质的诉讼,无论是因为他们在拒绝接受申请或签发保险单的任何书面理由通知中,或在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沟通中,说明此类行动的理由或提供相关信息,还是因为在与此相关的任何听证会中作出的陈述或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