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或州机构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保单或拒绝续保。具体来说,除非是因为未支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必须在拒绝续保生效前45天或取消生效前60天通知被保险人。如果保险公司在保单到期前至少45天发出了包含新保费的续保通知,但客户没有支付保费,那么就不需要这个提前通知期。此外,对于那些在保单最初签发后通过批注或凭证添加的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无需发出取消或拒绝续保的通知。

Section § 6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保险公司在未事先通知保险专员的情况下,停止提供特定类型的商业责任保险。

此外,保险部门必须制定紧急法规来执行这项要求。这些紧急法规被认为是保护公共安全和福利所必需的,并将保持180天有效。除非另有规定,通知必须针对保险服务办公室定义的每一类保险进行。

(a)CA 保险 Code § 674.5(a) 任何保险公司未经事先通知专员,不得停止提供任何特定类别的商业责任保险。
(b)CA 保险 Code § 674.5(b)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实施本节的紧急法规,但就《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而言,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应被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所必需。这些法规应在180天内保持有效。除非法规规定通过其他分类或类别进行通知,否则根据本节的通知应针对保险服务办公室定义的每一类保险进行。

Section § 6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停止任何险种的保险服务之前,必须通知州保险专员。他们需要提前60天发出通知,才能退出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商业责任保险或其他特定险种,以避免让人们无险可保。如果保险公司计划停止续保某个特定险种中超过一半客户的保单,这将被视为“实质性退出”。专员可以进行调查,以确保公众仍能获得该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决定不退出,或者在之前停止某个险种后重新进入市场,也必须进行后续通知。

(a)CA 保险 Code § 674.6(a) 任何根据第674.5条或第675条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未经事先通知保险专员,不得停止提供任何特定险种。
(b)CA 保险 Code § 674.6(b) 除第674.9条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应在其打算完全或实质性退出以下险种之日前至少60天通知保险部:(1) 商业责任保险,(2) 第660条或第675条中定义的任何保险,当该保险通过单独的附加条款或批单为被保险人因某项活动获得报酬、津贴或任何形式的酬金而提供的保障,且仅限于该保障范围,(3) 第660条中定义的任何其他保险,或 (4) 签发给个人或多个个人,承保非商业或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的任何保险。收到通知后,专员可根据需要请求并审查额外信息,并调查市场状况,以确定该保险是否会因退出而导致在自愿保险市场中不易获得。
(c)CA 保险 Code § 674.6(c) 就本条而言,“实质性退出意图”指保险公司打算在其下一个续保期内,对该险种中超过50%的现有保单持有人不予续保。
(d)CA 保险 Code § 674.6(d) 专员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标准以实施本条。
(e)CA 保险 Code § 674.6(e) 任何已根据 (b) 款通知专员的保险公司应 (1) 如果保险公司实际上并未将该险种撤出市场,则应在退出通知中给出的日期后10天内通知专员,或 (2) 如果保险公司在退出后重新进入该险种,则应在重新进入后10天内通知专员。

Section § 674.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停止向长期医疗保健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及其相关医生提供责任保险单之前,必须提前90天发出通知。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专员报告关于这些机构和医生的责任保险单的详细信息,包括承保详情、索赔历史、财务数据和诉讼情况。这些信息必须为长期护理机构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分别收集和报告。此外,收集到的数据作为官方信息受到保护,但可用于报告和政策建议。

(a)CA 保险 Code § 674.9(a)  尽管有第674.6条(b)款的规定,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签发责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打算停止、撤回或实质性撤回向这些机构或医生提供责任保险单之日前至少90天通知部门。
(b)CA 保险 Code § 674.9(b) 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承保责任保险的每家保险公司,应在专员设定的日期(但每个日历年不超过一次)向专员报告其指定的关于这些机构或医生责任保险单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674.9(b)(1) 保险公司是否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承保,包括新保单和续保保单,以及其承保的保单类型。
(2)CA 保险 Code § 674.9(b)(2) 所承保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床位数。
(3)CA 保险 Code § 674.9(b)(3)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总额,包括已签发和已赚取的部分。
(4)CA 保险 Code § 674.9(b)(4) 收到的索赔总数,包括每项索赔的金额。
(5)CA 保险 Code § 674.9(b)(5) 已发生的索赔数量,以及在紧接的事故年度或报告年度为损失、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预留的金额。
(6)CA 保险 Code § 674.9(b)(6)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已结案并支付的索赔数量,就此支付的损失总金额(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以及就此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总额(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
(7)CA 保险 Code § 674.9(b)(7)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已支付的索赔金额,包括每项索赔的支付金额,应按索赔发生年份单独报告,并列明已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
(8)CA 保险 Code § 674.9(b)(8)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未支付结案的索赔数量(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以及就此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
(9)CA 保险 Code § 674.9(b)(9) 在紧接的日历年,年度报表中为已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告的未决索赔预留的损失、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金额。
(10)CA 保险 Code § 674.9(b)(10) 在紧接的日历年内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数量和类型。
(11)CA 保险 Code § 674.9(b)(11) 关于投资收益或损失的年度化信息,应与保险公司向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提供的报告信息保持一致。
(c)CA 保险 Code § 674.9(c) 为根据本条进行信息收集之目的,部门和专员应优先收集和整理来自保险公司关于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的信息,并且,在部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次要优先收集和整理关于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的信息。
(d)CA 保险 Code § 674.9(d) 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生收集的信息,应与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及其医生收集、维护、分析和报告的信息分开收集、维护、分析和报告。
(e)CA 保险 Code § 674.9(e) 在本条中,“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f)CA 保险 Code § 674.9(f) 在本条中,“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