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为保险单保费提供融资并希望取消这些保单的贷款人的规则。如果贷款人因未偿还贷款而被被保险人授予取消保单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a) 贷款人只能根据保单的书面规定进行取消。他们必须在取消前至少五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通知保险代理人。

(b) 工业贷款公司必须提前1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在代表被保险人取消保单之前通知保险代理人。

(c) 如果保单被取消,保险人必须根据法律和合同义务通知任何政府机构、抵押权人或其他相关方。保险公司在取消后必须将任何未到期保费退还给贷款人。

(d) 如果保单在贷款人请求下恢复,保险人必须在15天内通知所有相关方。

本法律仅适用于1974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不影响保险人因其他原因直接取消保单的情况。

(a)CA 保险 Code § 673(a) 就本条而言,“行使取消权”指正式选择行使被保险人取消任何保险单的权利的行为,依照并受该保单条款的约束,当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签署)将其行使该权利的权利转让或让与给已向保险人垫付保单保费的贷款人时。该转让或让与可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文件进行。该转让或让与可以(但并非必须)附带一份取消时应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未到期保费的让与。
(b)CA 保险 Code § 673(b) 任何贷款人均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费支付贷款协议而违约,从而行使取消已融资保险单的权利,除非依照本条规定。
(c)CA 保险 Code § 673(c) 贷款人应将行使取消权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寄至保费支付贷款协议上所示地址或其最后已知地址,指定该通知邮寄日期后五天或更长时间作为取消的生效日期。任何保险人均可书面送达贷款人,一般性或特别性地放弃接收此类通知的权利。如果贷款人知道,该通知的副本可邮寄给备案代理人,但未这样做不影响本条授予的任何权利。本款不适用于工业贷款公司。
(d)CA 保险 Code § 673(d) 工业贷款公司在根据《金融法典》第18608条向被保险人发出其取消意向的10天通知时,应向保费融资协议上注明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提供该通知的副本。10天期限届满后,工业贷款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通过向保险人邮寄书面取消通知来取消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应被取消,如同取消通知是由被保险人提交的,但无需退还保险合同。工业贷款公司还应将一份取消通知(载明融资保险合同的取消生效日期)邮寄给被保险人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并邮寄给保费融资协议上注明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就本款而言,“保费融资协议”一词应具有《金融法典》第18564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保险 Code § 673(e) 除非被保险人已纠正所有违约行为,否则贷款人应在(c)款所述通知中指定的取消生效日期后的五天内,将一份载有取消生效日期确认的书面权利行使通知邮寄给保险人。除(f)款和(g)款另有规定外,取消应在书面权利行使通知中指定的确认日期对已融资保险单生效,且无需退还保险单。本款不适用于工业贷款公司。
(f)CA 保险 Code § 673(f) 所有规定已融资保险单除非通知政府机构、抵押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否则不得取消的法定、监管和合同限制,均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取消。保险人应在收到贷款人根据(e)款规定发出的载有取消日期确认的书面取消权行使通知,或收到工业贷款公司根据(d)款发出的书面取消通知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或之前,代表其自身或被保险人向任何政府机构、抵押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发出规定的通知,并且,就该通知而言,仅针对本款中提及的那些人确定取消的生效日期,同时考虑到完成取消所需的通知天数。
(g)CA 保险 Code § 673(g) 无论何时,当此类已融资保险单因任何原因被任何一方取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