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只要被保险的东西一遇到保险合同里涵盖的风险,保险公司就可以马上要求支付保费。

Section § 4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取消、退回或终止一份保险单,你可能会拿回部分或全部保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风险,你将拿回全部保费。如果你退保一份有期限的保单,你将收到未覆盖时间的保费部分,减去任何索赔。某些保险,如汽车险和房屋险,不能仅仅因为某个事件发生就要求全额支付保费,除非保单本身到期。任何收取取消费用的保单,必须在你购买或续保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你。这不适用于海上保险,也不适用于法律中另一特定条款提及的取消情况。

(a)CA 保险 Code § 481(a)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单被取消、拒绝、退保或撤销时获得其保费的退还,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481(a)(1) 如果保险人未曾承担任何损失风险,则退还全部保费。
(2)CA 保险 Code § 481(a)(2) 当保险是为确定期限订立的,且被保险人退保时,在从全部保费中扣除此前已根据保单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索赔后,退还与未到期时间相对应的保费比例。第482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已到期的时间。
(b)CA 保险 Code § 481(b) 任何个人机动车责任险或房屋所有人多险种保险合同,不得包含规定保单保费在任何意外事件发生时(保单本身到期除外)即应全部赚取的条款。本款不适用于保单费用或会员费。
(c)Copy CA 保险 Code § 48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481(c)(1) 任何包含非按比例退还保费条款的保险单,包括收取取消费用,应当书面披露该事实,包括将要收取的实际或最高费用或罚金,其可以保费百分比的形式说明。该披露应在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供,并在适用该保单条款的每次续保之前提供。就本款而言,提供第109条所定义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在消费者接受报价之前,随向消费者提供的保险报价一并提供披露,以代替在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供披露。如果保单条款允许(但不要求)保险人非按比例退还保费,且保险人按比例退还保费,则无需披露。
(2)CA 保险 Code § 481(c)(2) 如果通过电话提出申请,披露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或被保险人。
(3)CA 保险 Code § 481(c)(3) 披露可以根据第38.6条以电子方式进行,以代替邮寄。
(4)CA 保险 Code § 481(c)(4)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673条(g)款(2)项计算的取消。
(d)CA 保险 Code § 481(d) 本条不适用于远洋船舶保险单。就本条而言,“远洋船舶保险”是指船舶或工艺品及其货物、船舶建造商风险、船舶保护和赔偿,或根据第2编第1部第1章(自第1880条起)规定管辖的海上保险通常承保的其他风险的保险,并区别于内陆船舶保险单。
(e)Copy CA 保险 Code § 481(e)
(c)Copy CA 保险 Code § 481(e)(c)款的披露要求应具有前瞻性,且仅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保单。
(f)CA 保险 Code § 481(f) 如果提前取消的费用或罚金的披露已由任何其他法律要求,则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额外披露该费用或罚金。

Section § 4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临时或默示保险如何被取消或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取消了临时保单,例如有条件收据或暂保单,那么在他们通过邮件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天,该保单就会终止。但是,这种临时保险必须自签发之日起至少持续30天,除非按照规定提前取消。

Section § 4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终止或保险范围减少时如何处理退款。对于房屋或汽车等个人险保单,任何未使用的保费必须在25个营业日内退还给投保人或其融资公司。对于其他保单,期限是80个营业日,但如果最终退款金额因审计问题或争议而无法确定,则会有例外。如果退款延迟,将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利息。保险公司最终负责退还保费,即使他们将保费支付给代理人或经纪人。如果代理人或经纪人未能将退款转交给投保人或提供抵销账目,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a)CA 保险 Code § 481.5(a) 凡个人险保单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保险范围减少,保险人应将因终止而产生的总未赚保费,或因保险范围减少而产生的未赚保费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根据第673条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费融资公司。总未赚保费应在保险人收到产生总未赚保费的事件通知,或收到保费融资公司发出的取消通知后25个营业日内支付。
(b)Copy CA 保险 Code § 481.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481.5(b)(1) 凡非个人险保单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保险范围减少,总未赚保费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根据第673条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费融资公司。如果保单不可审计,总未赚保费应在保险人收到产生总未赚保费的事件通知,或收到保费融资公司发出的取消通知后80个营业日内支付。如果保单可审计,总未赚保费应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人提供所有要求的审计信息后80个营业日内支付。
(2)CA 保险 Code § 481.5(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如果最终未赚保费金额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要求未能配合保险人进行保费审计而无法确定,或如果保费审计确定的未赚保费金额仍有争议,则保险人无需在80个营业日内支付未赚保费。
(c)CA 保险 Code § 481.5(c) 保险人可以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总未赚保费或净未赚保费,或向融资公司支付净未赚保费,但对于代理人或经纪人未能汇付给被保险人或保费融资公司的总未赚保费的任何部分,保险人仍应对被保险人或融资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d)CA 保险 Code § 481.5(d) 保险人未能在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任何未赚保费,应自未赚保费应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息。就本条而言,向被保险人或保费融资公司支付任何未赚保费,在将未赚保费预付邮资存入美国邮件,寄送至记名被保险人或保费融资公司最后已知地址,或根据 (g) 款第 (1) 项的转让协议寄送给代理人或经纪人时,即视为完成。
(e)CA 保险 Code § 481.5(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481.5(e)(1) “总未赚保费”指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中未赚取的部分,包括保险人分配给代理人或经纪人作为佣金的任何保费金额中未赚取的部分。
(2)CA 保险 Code § 481.5(e)(2) “净未赚保费”指总未赚保费减去未赚佣金。
(3)CA 保险 Code § 481.5(e)(3) “个人险保单”指为个人设计并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人保险和汽车保险。
(f)CA 保险 Code § 481.5(f) 本条规定的利息罚款不适用于处于接管或清算状态的任何保险人,该保险人也不因未能按照本条规定的期限汇付未赚保费而承担任何其他罚款。
(g)Copy CA 保险 Code § 481.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481.5(g)(1) 被保险人将其收取未赚保费的权利转让给代理人或经纪人,仅为第1735.5条规定的目的有效。
(2)CA 保险 Code § 481.5(g)(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根据第 (1) 项的转让协议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未赚保费25天或更长时间后通知保险人,代理人或经纪人未能向被保险人出具第1735.5条允许的抵销款项的账目,则保险人应在额外15天内,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未赚保费,或向被保险人提供代理人或经纪人根据第1735.5条允许的抵销款项的账目。
(3)CA 保险 Code § 481.5(g)(3) 凡保险人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保费融资公司支付净未赚保费而非总未赚保费时,保险人应同时通知代理人或经纪人未赚佣金的金额。

Section § 482

Explanation
如果你投保的风险真的发生了,并且你的保险公司在任何时间段内都承担了责任,那么除非第 (481) 条或你的保险单另有规定,否则你将无法收回为该特定风险支付的任何保费。

Section § 4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保险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拿回你的保费。

首先,如果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公司的欺诈或虚假陈述而可以被取消,你有权获得退款。

其次,如果合同因为你不知道且无法知道的事实而可以被取消,你也可以获得退款。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因为你的过失(只要不是欺诈)而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你也可以拿回保费。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保险费:
(a)CA 保险 Code § 483(a) 当合同因保险人的欺诈或虚假陈述而可撤销时。
(b)CA 保险 Code § 483(b) 当合同因被保险人无过错地不知其存在的事实而可撤销时。
(c)CA 保险 Code § 483(c) 当因被保险人除实际欺诈以外的任何过失,保险人未承担保单项下任何责任时。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单上写明保费已收到,这意味着保单是有效且生效的,即使保费实际上尚未支付。然而,如果你不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消保单,只要他们在保单中写明了这项权利。

保单中确认收到保费,就使保单具有约束力而言,是保费已支付的确定性证据。尽管有此确认,如果保单中为保险人保留了此类取消权,则保单仍可因未支付实际未支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保费而在法律另行允许的时间生效地被取消。

Section § 485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多家公司购买了保险,并且总保额超过了实际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你有权获得部分保费退款。退款金额应与你超出保险标的物价值的额外保额成比例。

Section § 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超额保险,即当购买的保险金额超过实际所需时发生。如果同时购买的多份保单导致超额保险,每家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其承保金额占总承保金额的比例退还一部分保费。

当超额保险由同时生效的保单造成时,保险人应按其各自保单承保金额的比例分摊应退还的保费。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多份保单导致保险金额过高(超额保险),那么只有那些因为有在先的保险而无需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才需要退还你一部分保费。他们退还的金额,取决于他们原本可能承担的责任因在先保单而减少了多少。

Section § 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某人在工作期间驾驶时收到的交通罚单而提高汽车保险费用,前提是司机提供书面声明,证明当时正在工作。但是,这项保护仅适用于驾驶雇主车辆的人员或被授权为公路承运人的人员。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交通定罪涉及严重罪行,例如杀人、袭击或特定的重大《车辆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提高保费。此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加州指定风险计划投保的人员。

任何保险公司在签发或续保私人乘用车保险单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因在受雇期间为获取报酬驾驶机动车而犯下的交通违规行为被定罪为由,提高该保单的保费,但前提是,对于该定罪,该雇员或申请人已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由该雇员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书面声明,声明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在当时受雇期间为获取报酬驾驶机动车。本条仅适用于其具体职责包括驾驶雇主机动车的人员,或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授权以其名义作为公路承运人运营,并且是用于公路承运人运营的机动车的注册车主或租赁经营者的人员。
本条不适用于因以下任何一项而被定罪的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
(a)CA 保险 Code § 488(a) 在受雇期间为获取报酬驾驶机动车而导致的杀人或袭击。
(b)CA 保险 Code § 488(b) 在受雇期间为获取报酬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车辆法》以下任何条款或条款细分:
(1)CA 保险 Code § 488(b)(1) 第14601条 (a) 款。
(2)CA 保险 Code § 488(b)(2) 第14601.1条 (a) 款。
(3)CA 保险 Code § 488(b)(3) 第14601.2条 (a) 款。
(4)CA 保险 Code § 488(b)(4) 第20001条或第20002条。
(5)CA 保险 Code § 488(b)(5) 第20008条 (a) 款。
(6)CA 保险 Code § 488(b)(6) 第23103条、第23104条、第23105条、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
(c)CA 保险 Code § 488(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2部第3编第1章第4条(自第11620条起)规定的加州指定风险计划投保的人员。

Section § 48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某些公共安全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事故而提高他们的汽车保险费。这包括和平官员、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消防员、联邦官员和海关代理人。如果这些人员在工作期间驾驶应急车辆或任何雇主提供的车辆,或者出于工作目的驾驶自己的汽车,保险公司不得因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事故而提高他们的保费。

(a)CA 保险 Code § 488.5(a) 保险公司不得在签发或续保私人汽车保险单时,针对和平官员、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或消防员驾驶私人乘用机动车的情况,以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在驾驶《车辆法典》第165条 (a) 款或 (f) 款,或第165条 (b) 款 (1) 项或 (2) 项所定义的授权应急车辆,或任何雇主租赁车辆或雇主租用车辆,在其受雇期间履行职责时卷入事故,或在雇主要求或指示下,驾驶其私人乘用机动车履行职责时卷入事故为由,提高该保单的保费。
(b)CA 保险 Code § 488.5(b) 保险公司不得在签发或续保私人汽车保险单时,针对联邦官员或联邦海关代理人驾驶私人机动车的情况,以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在驾驶公务车辆,在其受雇期间履行职责时卷入事故为由,提高该保单的保费。
(c)CA 保险 Code § 488.5(c) 在本节中:
(1)CA 保险 Code § 488.5(c)(1) “和平官员”指《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从第830条开始)中定义的每一个人。
(2)CA 保险 Code § 488.5(c)(2) “保单”应具有《第660条 (a)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489

Explanation

当保险公司签发新保单时,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通知,解释其保费可能因事故或交通违规而增加的方式。在保单续保前至少20天,保险公司必须告知被保险人,他们有权了解因这些事件导致的任何保费上涨。

该法律还曾要求保险公司在1977年3月1日告知保单持有人,其费率计划如何因事故或违规行为影响保费。这项具体要求已于1978年3月1日失效。

(a)CA 保险 Code § 489(a) 根据第660条所述保险单签发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记名被保险人送达一份通知,解释保险人的费率计划如何规定基于《车辆法典》第13103条和第13105条所指的事故或定罪而增加保费的方式。
每一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本条所涵盖的保单续保前不少于20天,应当告知记名被保险人,其有权在提出请求时,获知因被保险人或机动车任何驾驶员参与任何事故或根据《车辆法典》第13103条和第13105条所指的定罪,而向记名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增加。
(b)CA 保险 Code § 489(b) 每一保险人应当在1977年3月1日之后,作为第663条所要求首次要约的一部分,向所有在1977年3月1日根据第660条所述保险单的记名被保险人送达一份通知,解释保险人的费率计划如何规定基于《车辆法典》第13103条和第13105条所指的事故或定罪而增加保费的方式。本款规定将于1978年3月1日失效。

Section § 49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汽车保险,并且发生了一起不是您的过错的事故,您的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次事故而提高您的保费。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有过错,尽管事故报告另有说明,他们也必须在做出决定前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