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6

Explanation

当有人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执照时,专员可以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额外文件,以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如果一切顺利,专员可以签发一种叫做“便利证书”的临时执照。一旦申请人通过了所有必要的考试,他们就可以获得永久执照。

依照本章第4条规定提交执照申请后,专员可以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文件、宣誓书和声明,以充分披露信息,从而协助专员确定执照的先决条件是否已满足。如果申请人向专员证明其已满足所有先决条件,且申请人符合资格,专员可以签发便利证书(certificate of convenience);在申请人满足任何适用的考试要求后,专员可以签发永久执照。

Section § 16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如果是合伙企业),或提供其社会安全号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是个人)。这些信息会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用于税务目的。如果不提供这些信息,申请人或持照人可能会面临处罚。

专员必须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享具体的执照详情,包括地址和执照状态等识别信息。为税务目的共享的信息不属于公共信息,必须保密,除非是履行与税务或执法相关的职责所需。本条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旨在帮助州政府管理税务义务。

(a)Copy CA 保险 Code § 1666.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666.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应在本章或第 6 章(自第 1760 条起)、第 7 章(自第 1800 条起)或第 8 章(自第 1831 条起)项下颁发或续签任何执照时,要求任何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如果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是合伙企业),或提供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的社会安全号(对于所有其他情况),但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666.5(a)(2) 如果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是根据本章申请或续签执照的个人,专员应要求其提供社会安全号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b)CA 保险 Code § 1666.5(b) 未能提供联邦识别号、社会安全号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应由专员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且,如果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19528 条 (b) 款 (1) 项通知后仍未能提供,应受到《税收和税法典》第 19528 条 (b) 款 (2) 项规定的处罚。
(c)Copy CA 保险 Code § 1666.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666.5(c)(1) 专员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向该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关于每一位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的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666.5(c)(1)(A) 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的姓名。
(B)CA 保险 Code § 1666.5(c)(1)(B) 备案地址。
(C)CA 保险 Code § 1666.5(c)(1)(C) 如果实体是合伙企业,则提供联邦雇主识别号;对于所有其他情况,则提供所有者姓名和社会安全号。
(D)CA 保险 Code § 1666.5(c)(1)(D) 执照类型。
(E)CA 保险 Code § 1666.5(c)(1)(E) 执照或续签的生效日期。
(F)CA 保险 Code § 1666.5(c)(1)(F) 执照的到期日期。
(G)CA 保险 Code § 1666.5(c)(1)(G) 如果已知,执照是有效还是无效。
(H)CA 保险 Code § 1666.5(c)(1)(H) 执照是新申请还是续签。
(2)CA 保险 Code § 1666.5(c)(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专员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向该委员会提供针对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个人的社会安全号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d)CA 保险 Code § 1666.5(d) 就本条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666.5(d)(1) “执照”包括证书、注册或任何其他从事本法典规范的保险业务所需的授权。
(2)CA 保险 Code § 1666.5(d)(2) “执照申请人”是指正在获取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以从事本法典规范的保险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公司除外。
(3)CA 保险 Code § 1666.5(d)(3) “持照人”是指通过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被授权从事本法典规范的保险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公司除外。
(e)CA 保险 Code § 1666.5(e) 根据本条要求提交的报告应以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并应符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666.5(f) 专员应在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本条要求的信息,但不迟于 1987 年 7 月 1 日。信息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时间提供。
(g)CA 保险 Code § 1666.5(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分部(自第 7920.000 条起)的规定,根据 (a) 款以及 (c) 款 (1) 项 (C) 目和 (c) 款 (2) 项提供的信息不应被视为公共记录,也不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h)CA 保险 Code § 1666.5(h) 专员的副手、代理人、职员、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前任官员或雇员或其他个人(以下简称“雇员”),在其受雇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已或曾接触到本条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公开该信息,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保险 Code § 1666.5(h)(1) 当信息转移对于接收机构履行其宪法或法定职责是必要的,且该使用与信息收集目的相符,并且该使用或转移已根据《民法典》第 1798.25 条进行记录时,本条不应阻止机构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公开该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666.5(h)(2) 关于从执法或监管机构转让的信息,或转让给其他执法或监管机构的信息,如果所请求信息的使用是请求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非法活动调查所需,或用于该机构的许可、认证或监管目的,并且条件是请求所需信息的执法或监管机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798.25条对该信息保密,则该使用是兼容的。
(3)CA 保险 Code § 1666.5(h)(3) 从专员处请求信息的执法或监管机构,应在请求时向专员说明该信息的预期用途。专员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将信息转让给该执法或监管机构,如果专员认定该信息将用于不当目的,则不得转让该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666.5(i)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利用社会安全账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联邦雇主识别号,以确定受州税法影响的人员身份,为此,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专门用于机构履行其宪法或法定职责。
(j)CA 保险 Code § 1666.5(j) 本节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67

Explanation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你申请执照且该申请将被拒绝,你有权获得听证会,以辩论为何应批准该申请。如果举行听证会,它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1668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拒绝执照申请,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某些资格。这可能发生在申请人不具备适当资格、授予执照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缺乏诚信或良好的商业声誉的情况下。其他原因包括申请人曾在申请中弄虚作假、参与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有犯罪记录。此外,如果申请人虚假陈述保险条款、违反法律,或实施了针对老年人或受抚养人的行为,申请也可能被拒绝。实质上,任何表明申请人打算滥用执照或有不良记录的迹象都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专员可以拒绝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申请,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668(a) 申请人未能适当具备资格,以履行持有其所申请执照的人的职责。
(b)CA 保险 Code § 1668(b) 授予该执照将违背公共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668(c) 申请人无意积极且真诚地与公众开展其所申请执照颁发后所允许的交易业务。
(d)CA 保险 Code § 1668(d) 申请人不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
(e)CA 保险 Code § 1668(e) 申请人缺乏诚信。
(f)CA 保险 Code § 1668(f) 申请人曾被许可机构拒绝颁发专业、职业或行业执照,或其专业、职业或行业执照曾被暂停或吊销,且理由应排除授予其所申请的执照。
(g)CA 保险 Code § 1668(g) 申请人申请执照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或阻止本州保险法律的实施或执行。
(h)CA 保险 Code § 1668(h) 申请人明知或故意在向专员提交的执照申请中,或在支持该申请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在专员或代表专员行事的其他人面前宣誓作证时作出虚假陈述。
(i)CA 保险 Code § 1668(i) 申请人曾从事欺诈性行为或活动,或曾以不诚实的方式经营任何业务。
(j)CA 保险 Code § 1668(j) 申请人在经营任何业务中表现出不称职或不可信,或通过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实施不法行为或惯例,使公众或与申请人打交道的人面临损失的危险。
(k)CA 保险 Code § 1668(k) 申请人明知故犯地虚假陈述保险单或合同的条款或效力。
(l)CA 保险 Code § 1668(l) 申请人未能履行本法典明确规定的职责,或实施了本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
(m)CA 保险 Code § 1668(m) 申请人曾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1)CA 保险 Code § 1668(m)(1) 重罪。
(2)CA 保险 Code § 1668(m)(2) 本法典或其他规范保险的法律规定的轻罪。
(3)CA 保险 Code § 1668(m)(3) 其必要要素之一是在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方面存在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的公共罪行。
(n)CA 保险 Code § 1668(n) 申请人曾协助或教唆他人实施构成暂停、吊销或拒绝向被协助或教唆者颁发本法典项下执照或证书的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
(o)CA 保险 Code § 1668(o) 申请人曾允许其雇佣的人违反本法典。
(p)CA 保险 Code § 1668(p) 申请人曾违反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而该业务只有在该执照授予的权限下才能合法进行。
(q)CA 保险 Code § 1668(q) 申请人曾根据第1749.5条(d)款向专员提交虚假或欺诈性证书。
(r)CA 保险 Code § 1668(r) 申请人曾在一项涉及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压迫、欺诈、恶意、挪用或侵占资金、虚假陈述或违反信托义务指控的民事诉讼中,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负有责任。
有罪判决、认罪答辩或有罪裁决,或不抗辩答辩,在本条含义内均被视为定罪。

Section § 16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牌保险从业人员(如代理人)诱导客户为自己或其亲近的人提供某些经济利益,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这些利益包括要求客户共同签署贷款、进行投资、赠送礼物,或将持证人或其亲近的人指定为信托或保险单的受益人。

法律还涵盖了持证人拥有客户授权书,并利用该授权书为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以获取佣金的情况。但是,如果客户是持证人的家庭成员或注册同居伴侣,则本法律不适用。

除第1668条规定的理由外,以下行为应构成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永久性执照的理由:
(a)CA 保险 Code § 1668.1(a) 持证人直接或间接诱导客户共同签署或提供贷款、进行投资、赠与(包括遗赠),或通过生存者取得权向持证人或(e)款所列的任何人提供任何未来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668.1(b) 持证人直接或间接诱导客户根据任何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的条款,将持证人或(e)款所列的任何人指定为受益人,或指定为寿险保单或年金保单的所有人或受益人。
(c)CA 保险 Code § 1668.1(c) 持证人直接或间接诱导客户根据任何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的条款,将持证人,或持证人的注册同居伴侣,或与持证人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指定为受托人。但是,如果持证人同时在任何州获得律师执照,则持证人可以根据任何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的条款被指定为受托人,前提是持证人不是该信托的委托人的保险销售者。
(d)CA 保险 Code § 1668.1(d) 持证人拥有客户的授权书,已向客户出售或已使用授权书代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且持证人已因此获得佣金。
(e)CA 保险 Code § 1668.1(e) 如果持证人诱导客户将这些款项中的利益提供给以下人员,则(a)款和(b)款也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668.1(e)(1) 与持证人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668.1(e)(2) 持证人的朋友或业务熟人。
(3)CA 保险 Code § 1668.1(e)(3) 持证人的注册同居伴侣。
(f)CA 保险 Code § 1668.1(f) 本条不适用于客户属于以下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668.1(f)(1) 与持证人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668.1(f)(2) 持证人的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6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内部的“控制人”涉及某些不诚实或非法行为,保险专员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该组织的执照。这些行为包括:从事欺诈、商业不诚实、歪曲保险政策、违反明确的法律义务或禁止行为、被判犯有重罪、协助他人违反执照法律、雇佣违法人员、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经营需要执照的业务活动,或在涉及虐待老人或欺诈的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

“控制人”一词指的是能够指导组织管理和政策的人,通常拥有重要的投票权或影响力。如果一个人拥有超过10%的有表决权证券,则推定其拥有控制权,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

(a)CA 保险 Code § 1668.5(a) 专员可以拒绝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申请,并可以根据第1738条的授权,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组织的永久执照,如果申请人或永久执照持有人是一个组织,并且该组织的控制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668.5(a)(1) 该控制人曾从事欺诈性行为或活动,或曾以不诚实的方式经营任何业务。
(2)CA 保险 Code § 1668.5(a)(2) 该控制人在经营任何业务时表现出不称职或不值得信任,或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实施了不法行为或做法,使公众或与该控制人打交道的人面临损失的危险。
(3)CA 保险 Code § 1668.5(a)(3) 该控制人曾故意歪曲保险单或合同的条款或效力。
(4)CA 保险 Code § 1668.5(a)(4) 该控制人未能履行本法典规定明确要求其履行的职责,或实施了本法典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
(5)CA 保险 Code § 1668.5(a)(5) 该控制人曾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A)CA 保险 Code § 1668.5(a)(5)(A) 重罪。
(B)CA 保险 Code § 1668.5(a)(5)(B) 本法典或其他规范保险的法律规定的轻罪。
(C)CA 保险 Code § 1668.5(a)(5)(C) 其必要构成要素之一是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时的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的公罪。
有罪判决、认罪或有罪裁决,或不抗辩之答辩,在本条含义内均视为定罪。
(6)CA 保险 Code § 1668.5(6) 该控制人曾协助或教唆他人实施某项行为或不作为,而该行为或不作为将构成暂停、吊销或拒绝向被协助或教唆的人根据本法典颁发的执照或证书的理由。
(7)CA 保险 Code § 1668.5(7) 该控制人曾允许其雇佣的人员违反本法典。
(8)CA 保险 Code § 1668.5(8) 该控制人曾违反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而该业务只能根据本章执照授予的权限合法进行。
(9)CA 保险 Code § 1668.5(9) 该控制人曾在涉及虐待老人或受抚养人、压迫、欺诈、恶意、挪用或侵占资金、虚假陈述或违反信托义务指控的民事诉讼中,被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负有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668.5(b) 在本条中,“控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组织管理和政策权力的人,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商品或非管理服务商业合同以外的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在组织中的正式职位或所担任的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果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持有代表组织超过10%有表决权的证券的代理权,则推定存在控制。此推定可以通过证明事实上不存在控制来反驳。专员在向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可以确定事实上存在控制,即使没有此推定。

Section § 1669

Explanation

如果申请人涉及某些问题,保险专员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拒绝其申请。这些问题包括被判犯有重罪或某些轻罪,在过去五年内曾因正当理由被拒绝过执照申请,或者在过去五年内曾因正当理由被暂停或吊销过已获得的执照。重要的是,认罪答辩或有罪裁定均视为定罪。但是,如果一项命令是基于未导致定罪的答辩发出的,那么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专员必须撤销该命令。

专员可以不经听证,拒绝申请,如果申请人有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a)Copy CA 保险 Code § 166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669(a)(1) 曾被判犯有重罪。
(2)CA 保险 Code § 1669(a)(2) 曾被判犯有本法典或规管保险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轻罪。
(3)CA 保险 Code § 1669(a)(3) 有罪判决、认罪或有罪裁定,或不抗辩答辩,在本款意义上均视为定罪。
(b)CA 保险 Code § 1669(b) 在待处理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曾因正当理由被许可机构拒绝过专业、职业或行业执照申请,且该理由应根据本章规定排除专员授予执照。
(c)CA 保险 Code § 1669(c) 在待处理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曾因正当理由被许可机构暂停或吊销过已颁发的专业、职业或行业执照,且该理由应根据本章规定排除专员授予执照。
如果专员根据一项答辩发出命令,而该答辩在任何时候均未导致定罪判决,则专员应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撤销该命令。

Section § 16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执照,他们有一年时间来完全符合条件并获得执照,或者被拒绝。这个时间从专员收到申请之日算起,或者从他们获得临时执照之日算起,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如果他们一年内没有满足这些条件,他们的申请会自动被驳回,但他们可以再次申请。不过,如果专员有充分理由,可以决定延长这个时间或者撤销驳回。

如果本章项下任何执照的申请人,自专员收到申请之日(无论申请是否完整)起一年内,或自向其颁发临时执照(如有)之日起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既未完全符合条件并永久获得该执照,也未被拒绝颁发该执照,则该申请将自动被驳回,但不影响重新提交该执照的申请,除非在问题陈述程序中,专员因正当理由决定撤销或暂缓驳回该申请。

Section § 167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申请执照,如果该组织和所有列在申请上的个人不符合必要的资格,专员可以拒绝该申请。不过,只有个人需要参加资格考试。如果申请上列有多人,并且至少有一人通过了考试,那么执照可以颁发,但会把未通过考试的人的名字从执照上删除。

专员可以驳回组织提交的申请,除非该组织和所有列名于其上的自然人均符合所申请执照的资格,但资格考试仅对自然人进行。如果申请中列名了多名自然人,并且其中至少一人(但并非所有人都)满足考试要求,专员可以颁发该执照,但从中删除未能满足考试要求的人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