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机构许可证的颁发
Section § 1703
Section § 17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必须先由保险公司正式任命,才能作为代理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任命通知,这份通知将正式确立代理人的权限。对于包括财产和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在内的各类代理人,如果他们要担任保险招揽员,这份通知是必需的。代理人必须同意这项任命,任命将一直有效,直到执照到期或被终止。
如果所有任命和背书都终止了,代理人的执照会变为非活跃状态,但不会被取消,可以通过提交新的任命或保证金来重新激活。此外,不完整的行动通知必须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支付相关费用。
多个经纪人-代理人可以任命同一个保险招揽员。他们必须就如何确定招揽员是为哪个经纪人-代理人工作达成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所有相关的经纪人-代理人将对招揽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1704.5
Section § 1705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或经纪代理人为申请保险执照的人提交任命通知的流程。通过这样做,他们实际上是在担保申请人声誉良好并符合获得执照的资格。这适用于人寿代理人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代理人。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商业实体的一部分,保险公司的担保也涵盖该组织和申请中列出的个人。此外,如果一个组织想要增加一名新成员来行使代理权力,该组织也必须担保该人员的能力和声誉,类似于保险公司为个人申请人所做的那样。
Section § 17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任命或其任命被终止,必须使用专员设定的特定表格提交通知。这必须在任命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完成。
Section § 1707.5
Section § 1707.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在五年内的报告要求。每年,他们必须报告各类保险经纪代理人和代理人执照的申请数量和已颁发执照数量,这些执照包括财产和意外伤害险、个人险、仅限汽车险、人寿险和健康险。此外,它还要求统计针对这些持证人的合理投诉数量。另外,在五年期满时,专员需要将这些统计数据与本法律生效前一年的数据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