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指出,根据这套法律颁发的任何执照,将直接授予持有该执照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加州某些保险执照,您需要授权将您的财务记录分享给专员。这适用于您为他人持有的任何资金。该授权在您持有执照期间一直有效。

Section § 1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必须先由保险公司正式任命,才能作为代理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任命通知,这份通知将正式确立代理人的权限。对于包括财产和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在内的各类代理人,如果他们要担任保险招揽员,这份通知是必需的。代理人必须同意这项任命,任命将一直有效,直到执照到期或被终止。

如果所有任命和背书都终止了,代理人的执照会变为非活跃状态,但不会被取消,可以通过提交新的任命或保证金来重新激活。此外,不完整的行动通知必须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支付相关费用。

多个经纪人-代理人可以任命同一个保险招揽员。他们必须就如何确定招揽员是为哪个经纪人-代理人工作达成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所有相关的经纪人-代理人将对招揽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a)CA 保险 Code § 1704(a) 任何根据本章作为持证人行事的人,除非保险人已向专员提交由保险人签署的任命通知,任命该持证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否则不得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行事。每一位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或有限险汽车保险代理人,以保险招揽员身份行事时,应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签署一份通知,并代表其向专员提交,该通知任命并同意在本州内雇用该招揽员为雇员。在执照颁发之前以及之后只要执照仍然有效,其他保险人可以提交额外的任命通知。保险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或有限险汽车保险代理人(视情况而定)通过任命授予持证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权限,自任命通知签署之日起生效。该办理业务的权限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交易,并用于确定保险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或有限险汽车保险代理人对被任命持证人行为的责任。除非被任命的持证人已同意该备案,否则不得根据本款提交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有限险汽车保险代理人或旅行保险代理人的任命通知。根据本款进行的每项任命,其条款应持续有效直至:
(1)CA 保险 Code § 1704(a)(1) 提交任命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被取消或到期。
(2)CA 保险 Code § 1704(a)(2) 保险人或雇用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或被任命的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旅行保险代理人或保险招揽员提交终止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704(b) 在所有任命或在组织持证人执照上指定持证人的所有背书终止,以及(如果作为经纪人行事)根据第1662条要求提供的保证金被取消后,永久执照不应被取消,而应变为非活跃状态。它可以根据第1718条续期。在执照到期前的任何时间,可以通过根据本条、第1707条和第1751.3条提交新的任命,或根据第1662条提交新的保证金来重新激活。非活跃执照不得允许其持有人办理任何需要有效活跃执照的保险业务。
(c)CA 保险 Code § 1704(c) 在根据临时执照获得许可的人的所有任命终止后,该临时执照应被取消,并由其合法保管人交还给专员。
(d)CA 保险 Code § 1704(d) 根据本条任命保险招揽员的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如果是自然人,应持有作为此类经纪人-代理人的永久执照,或持有根据第1685条 (a) 款或 (b) 款颁发的临时执照。如果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是组织,则应持有永久执照。
(e)CA 保险 Code § 1704(e) 向部门提交不完整或有缺陷的行动通知,应要求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完整行动通知,并支付第1751条 (l) 款中规定的相关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704(f) 第二个或后续的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可以提交任命招揽员的任命通知。寻求任命招揽员的经纪人-代理人应与所有其他已与该保险招揽员有现有任命的财产经纪人-代理人及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签订协议。该协议应规定,当招揽员与不属于任何与其有任命关系的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的客户打交道时,经纪人-代理人将如何确定招揽员是代表哪个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工作的。如果协议未明确哪个或哪些经纪人-代理人对招揽员的行为负责,则在行为发生时与该招揽员有任命关系的所有财产经纪人-代理人及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应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1704.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持牌寿险代理人向其未获特别委任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建议书和申请。如果申请最终签发了保单,则该保险公司被视为已授权该代理人代表其行事。保险公司必须在14天内将代理人的委任通知保险专员。潜在投保人在保单签发前的付款必须通过支票或汇票等特定形式,且收款人须为保险公司。 但是,如果某保险公司要求其代理人只能代表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者要求代理人必须先向其提交风险,那么未获该公司委任的代理人就不能向该公司提交建议书或申请。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或经纪代理人为申请保险执照的人提交任命通知的流程。通过这样做,他们实际上是在担保申请人声誉良好并符合获得执照的资格。这适用于人寿代理人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代理人。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商业实体的一部分,保险公司的担保也涵盖该组织和申请中列出的个人。此外,如果一个组织想要增加一名新成员来行使代理权力,该组织也必须担保该人员的能力和声誉,类似于保险公司为个人申请人所做的那样。

保险公司,或雇佣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通过根据第1704节代表原始执照申请人提交任命通知,且该申请人当时未根据本章或第6章(自第1760节起)或第7章(自第1800节起)获得执照的,应被视为已通过该行为声明:
(a)CA 保险 Code § 1705(a) 申请人声誉良好。
(b)CA 保险 Code § 1705(b) 申请人符合所申请执照的资格。
保险公司、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通过代表原始执照申请人提交任命通知,以担任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或保险招揽员,如果申请人因任何原因在根据第8条(自第1685节起)进行考试前不会获得临时证书的,应被视为已声明申请人已在所申请执照授权交易的保险类别中拥有经验或接受过指导,或将在执照颁发后30天内获得必要的指导。
如果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提交任命的保险公司应被视为已作出本节(a)和(b)款所列的声明,针对该商业组织以及申请中列明为行使所申请执照代理权力的每个自然人。保险公司应被视为仅就最初将列入该组织执照的自然人作出前一段中的声明。
凡是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被许可为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提交申请以在该执照中增加一名自然人以行使代理权力时,该商业组织应被视为已就该自然人作出本节所列的适当声明,如同保险公司代表原始执照申请人提交任命通知时所要求的那样。

Section § 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任命或其任命被终止,必须使用专员设定的特定表格提交通知。这必须在任命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完成。

除非第1704.5条另有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每份任命通知或任命终止通知,应在任命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使用专员规定的表格提交。

Section § 1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任命或终止通知的信息被记录在官方记录中后,销毁这些通知的纸质副本。此后,专员的记录登记可以作为在法院或行政诉讼中的可靠证据,从而无需提供实际文件。

Section § 17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在五年内的报告要求。每年,他们必须报告各类保险经纪代理人和代理人执照的申请数量和已颁发执照数量,这些执照包括财产和意外伤害险、个人险、仅限汽车险、人寿险和健康险。此外,它还要求统计针对这些持证人的合理投诉数量。另外,在五年期满时,专员需要将这些统计数据与本法律生效前一年的数据进行比较。

作为第12922条所要求报告的一部分,在本条生效日期后的五年内,专员应提供截至12月31日的上一个日历年度的以下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707.7(a) 提交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财产经纪代理人执照、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个人险经纪代理人执照、有限险种仅限汽车代理人执照、人寿代理人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的申请总数。
(b)CA 保险 Code § 1707.7(b) 获颁财产和意外伤害执照、财产经纪代理人执照、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个人险执照、有限险种汽车执照、人寿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执照的持证人总数。
(c)CA 保险 Code § 1707.7(c) 同时持有人寿代理人执照和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的持证人总数。
(d)CA 保险 Code § 1707.7(d) 针对(b)款中列举的持证人的合理投诉总数,每年一次,持续五年。
(e)CA 保险 Code § 1707.7(e) 在仅限汽车代理人、人寿代理人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颁发五年期满时,本条所要求数据的累计汇总,并与本条设立前一年颁发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代理人以及人寿代理人执照的情况进行比较。

Section § 1707.5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1991年12月1日之前申请了财产险、意外险或人寿保险执照考试,你可以根据1991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获得执照。保险部门可能会要求你签署一份宣誓声明,声明你符合这些资格,如果声明不实将面临伪证罪处罚。他们还会公布这些考试何时何地举行,并且考试必须在本法律颁布后90天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