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可随时申请注销任何允许该持证人从事本章规定的任何职能的执照。持证人可通过向专员递交书面通知来完成该注销。
生产机构许可终止
Section § 1711
当一个组织不再有资格持有保险执照时,通常是由于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的解散,或合伙企业成员的变更等事件。
然而,对于合伙企业,如果其在成员变更后继续存续,则可以暂时使用旧执照运营。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提交申请登记变更、支付必要费用、至少有一名原合伙人继续经营业务,以及申请由普通合伙人签署。
就本章而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组织在以下情况下不再是有资格持有执照的实体:
(a)CA 保险 Code § 1711(a) 合伙企业解散或合伙企业成员发生任何变更时。
(b)CA 保险 Code § 1711(b) 协会终止时。
(c)CA 保险 Code § 1711(c) 公司解散时。
但是,如果本章许可的合伙企业成员发生变更,则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使用颁发给前任合伙企业的执照办理保险业务,直至专员对本条规定的申请采取行动,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711(1) 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在30天内提交专员规定的表格申请登记成员变更,并支付法定费用,如果作为保险经纪人,则提供第5条(自第1662节起)规定的保证金。
(2)CA 保险 Code § 1711(2) 至少有一名行使前任合伙企业代理或经纪权力的人员继续行使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的代理或经纪权力。
(3)CA 保险 Code § 1711(3) 登记申请由普通合伙人签署。
保险执照资格 组织解散 合伙企业成员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