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8.7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想要提供或销售保险,它必须首先满足特定要求并从专员那里获得执照。这种执照允许他们销售与租赁协议相关的特定类型保险。初始执照有效期为两年,具体起始日期取决于它是新执照还是续期执照。续期申请应在执照到期前提交,逾期续期将面临罚款。初次申请和续期申请均需缴纳294美元的申请费。此外,如果产生任何调查或执法费用,这些费用必须由获得执照的一方承担。

(a)CA 保险 Code § 1758.7(a) 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除非已遵守本条规定并已获得专员按照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否则不得提供或销售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758.7(b) 专员可以向已遵守本条规定的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颁发执照,授权该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代表任何获准在本州承保第1758.75节中规定的保险类型的保险公司,提供或销售与租赁协议相关并附带的该等保险类型。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7(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7(c)(1) 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根据第 (2) 款 (A) 项或 (B) 项(如适用)所述开始,并在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第二个后续年度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2)CA 保险 Code § 1758.7(c)(2) 每个自助仓储设施或自助仓储设施的特许经营商的执照有效期起始日期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758.7(c)(2)(A) 初次获得执照时,执照有效期从执照颁发之日开始。
(B)CA 保险 Code § 1758.7(c)(2)(B) 执照续期时,执照有效期从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
(3)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7(c)(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7(c)(3)(A) 在永久执照到期前不少于60天,专员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的电子送达方式,或邮寄方式,向专员记录中显示的最新电子邮件或邮寄地址,向被许可人送达或邮寄续期申请,以续期至相应的后续执照有效期。无论是否收到续期申请,被许可人都有责任续期。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规定是由于部门的笔误或疏忽造成的,专员可以接受逾期续期而不处以罚款。
(B)CA 保险 Code § 1758.7(c)(3)(A)(B) 执照续期申请应在到期日或之前提交。
(C)CA 保险 Code § 1758.7(c)(3)(A)(C) 已过期执照的续期申请可以在到期日之后以及直到下一个后续年度的相同月份和日期之前提交。在执照过期后提交续期申请的被许可人,除续期费外,还应收取续期费50%的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758.7(d) 根据本节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和续期申请时,应提交二百九十四美元 ($294) 的申请费。
(e)CA 保险 Code § 1758.7(e) 与任何执法行动或调查相关的费用应由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个人或组织支付。

Section § 1758.7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表和一份来自保险公司的证明。这份证明应确认该公司信任你销售与自助仓储租赁相关的特定类型保险,并且如果你获得批准,他们将支持你的申请。当你申请这种执照时,某些其他法律条款也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758.71(a) 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向专员提交以下文件:
(1)CA 保险 Code § 1758.71(a)(1) 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高级职员签署的、采用专员规定格式的书面执照申请。
(2)CA 保险 Code § 1758.71(a)(2) 将在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中被列名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声明保险公司已确认被列名的申请人值得信赖并有能力担任其代理人,仅限于提供或销售与自助仓储租赁协议相关联并附带的、第1758.75节中规定的保险类型,并且如果申请人获得专员颁发的执照,保险公司将任命申请人作为其代理人,负责提供或销售该等保险。该证明应由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按照专员规定的格式签署。
(b)CA 保险 Code § 1758.7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667、1668、1668.5、1669、1670、1738和1739节适用于根据本条文提出的任何执照申请或执照颁发。

Section § 175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自助仓储设施为其员工提供培训,内容包括他们可以销售的保险类型、道德销售行为以及必要的披露信息。培训材料必须在使用前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果有所更新,更改部分需突出显示。培训必须获得部门批准,否则该设施的执照可能会出现问题。员工必须年满18岁才能获得执照认可。此外,仓储设施必须保留所有持照员工的最新名单,并将其保留三年,以备审查。

(a)CA 保险 Code § 1758.72(a) 每个自助仓储代理人应为其员工提供保险培训计划,该计划应符合以下最低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758.72(a)(1) 每位员工应接受关于第1758.75节中规定的、向潜在租户出售的保险类型的指导。
(2)CA 保险 Code § 1758.72(a)(2) 每位员工应接受关于道德销售实践的培训。
(3)CA 保险 Code § 1758.72(a)(3) 每位员工应接受关于根据第1758.76节 (b) 款向潜在租户披露事项的培训。
(b)CA 保险 Code § 1758.72(b) 自助仓储设施用于或代表其培训被认可人的培训材料,应在申请人根据本条申请执照时以及此后任何修改时提交给部门。对先前提交的培训材料的任何更改,应在持照人使用前30天,将更改部分突出显示后提交给部门。根据本款提交给部门的培训材料及其更改,除非部门另行通知公司,否则应视为公司获准使用。自助仓储设施未能提交培训材料或更改供部门审查,或使用未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培训材料,应构成拒绝执照申请、执照不予续期或暂停执照的理由,视情况而定。
(c)CA 保险 Code § 1758.72(c) 除非员工年满18岁或以上,否则不得被认可获得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
(d)CA 保险 Code § 1758.72(d) 自助仓储设施在根据第1758.71节提交其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申请时,应建立一份其自助仓储代理人执照所有被认可人的姓名清单。该清单应由自助仓储设施以专员规定的形式或可接受的格式维护,并每年更新。该清单应由自助仓储设施保留三年,并供专员审查和检查。

Section § 175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处理任务并代表自助仓储设施代理人进行商业活动。当这些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时,他们的行为被视为自助仓储设施代理人本人的行为。

Section § 1758.7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如果自助仓储设施或其代理人违反保险规定,专员可以采取的行动。如果发生违规,专员可以撤销或暂停执照,施加处罚,或限制该设施进行保险交易的能力。此外,任何未经许可销售与自助仓储租赁相关保险的人都可能被勒令停止。最后,影响持牌自助仓储设施的其他特定法律规定也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758.74(a) 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条任何规定,专员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保险 Code § 1758.74(a)(1) 经通知和听证后,撤销或暂停自助仓储设施的执照。
(2)CA 保险 Code § 1758.74(a)(2) 经通知和听证后,施加其他处罚,包括暂停在本条规定发生违规行为的特定自助仓储设施进行保险交易。
(3)CA 保险 Code § 1758.74(a)(3) 对自助仓储代理人及其员工的行为处以罚款和处罚。
(b)CA 保险 Code § 1758.74(b) 如果任何人或多人在与自助仓储租赁协议相关或附带的情况下销售保险,或在未获得本条要求执照的情况下自称或将某个组织宣称为自助仓储代理人,专员可根据第12921.8节发出停止令。
(c)CA 保险 Code § 1758.7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748.5节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获得执照的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人。

Section § 175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仅限于特定情况。他们可以销售或处理承保风险的保险单,例如在租赁期间存放或搬运物品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专员批准的、对仓储租赁协议有意义的任何额外保障。

Section § 1758.76

Explanation

在自助仓储设施销售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仓储代理人必须向租户提供书面材料,概述保险范围,解释如何提出索赔,并提供关于保险的任何其他必要细节。他们还必须包含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保险专员的消费者热线。

租户必须被告知(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通过清晰的标识),购买保险并非租赁仓储空间的强制条件。然而,租赁协议可能要求租户为其财产购买保险。值得注意的是,仓储设施提供的保险可能与租户现有的保单存在重复。此外,仓储设施的员工没有资格评估租户的保险需求。

如果租户决定购买保险,保险凭证必须在租赁协议上注明,并且保险必须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签发。

持证人不得根据本条销售保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758.76(a) 自助仓储代理人向潜在租户提供宣传册或其他书面材料,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758.76(a)(1) 概述向租户提供的保险范围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包括保险公司的身份。
(2)CA 保险 Code § 1758.76(a)(2) 描述索赔流程,包括报告索赔的免费电话号码。
(3)CA 保险 Code § 1758.76(a)(3) 披露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规定的,关于第1758.75节中规定的保险类型的价格、利益、除外责任、条件或其他限制的任何额外信息。
(4)CA 保险 Code § 1758.76(a)(4) 提供持证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执照号码,以及部门免费消费者热线的可用性。
(b)CA 保险 Code § 1758.76(b) 自助仓储代理人向租户作出以下所有披露,这些披露应由租户书面确认,或通过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每个地点(例如租户签署租赁协议的柜台)张贴清晰醒目的标志进行展示:
(1)CA 保险 Code § 1758.76(b)(1) 租户购买该保险并非租赁仓储空间的必要条件。但是,持证人的员工可以告知租户,自助仓储设施的租赁协议可能包含要求租户为其在仓储单元内的财产提供保险的条款。
(2)CA 保险 Code § 1758.76(b)(2) 自助仓储代理人提供的保险单可能与租户的房屋保险单或另一来源已提供的保险范围重复。
(3)CA 保险 Code § 1758.76(b)(3) 自助仓储设施及其员工不具备评估购买者现有保险范围是否充分的资格或授权。
(c)CA 保险 Code § 1758.76(c) 如果租户选择购买保险,保险凭证应在租赁协议的正面注明或提供给租户。
(d)CA 保险 Code § 1758.76(d) 该保险根据由经授权在本州承保第1758.75节中规定的保险类型的保险公司向自助仓储代理人签发的个人、团体或主保单提供。

Section § 1758.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书面允许,持有保险销售执照的人无需将向租客收取的保险费与其他资金分开存放。但前提是,保险费用必须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列出。

被许可人无需将根据本条规定向购买保险的承租人收取的款项视为以信托身份收到的资金,但前提是,如果被许可人所代表的保险公司已书面规定,且保险费已逐项列明并作为租赁协议的一部分,则该资金无需与自助仓储代理人收到的资金分开。

Section § 1758.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自助仓储代理人不得销售保险,除非这是租赁仓储单元的一部分。他们也不能声称自己是持牌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

自助仓储代理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758.78(a) 除非与经授权的租赁协议同时进行且附带,否则不得提供销售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758.78(b) 不得宣传、声称或以其他方式将其自身或其员工描绘为持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

Section § 1758.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通过自助仓储设施或其特许经营商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保险保单副本。该保单随后必须向公众提供查阅。

Section § 1758.7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自助仓储设施相关的关键术语。

“自助仓储设施”是指向公众出租仓储空间的企业。

“仓储空间”可以是任何出租区域,例如房间或储物柜,用于临时存放个人物品或轻型商业货物。

“承租人”是指租赁此空间的人。

“租赁协议”是指规定使用仓储空间条款的合同。

最后,“自助仓储代理人”是指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获准代表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提供与这些租赁协议相关的保险。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758.791(a) “自助仓储设施”指从事向公众提供租赁或出租仓储空间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b)CA 保险 Code § 1758.791(b) “仓储空间”指为向公众临时存放个人物品或轻型商业货物而提供的房间、单元、储物柜或开放空间。
(c)CA 保险 Code § 1758.791(c) “承租人”指根据租赁协议条款从自助仓储公司获得仓储空间使用权的任何人。
(d)CA 保险 Code § 1758.791(d) “租赁协议”指任何书面协议,规定了自助仓储公司提供的仓储空间的使用条款和条件。
(e)CA 保险 Code § 1758.791(e) “自助仓储代理人”指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代表经授权在本州承保第1758.75节中规定的保险类型的保险公司,提供与租赁协议相关并附带的保险。

Section § 1758.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制定规则,以执行与自助仓储设施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则可能包括针对小型仓储设施的不同费用。制定这些规则的过程将通过将其视为紧急法规来加速,这意味着它们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专员应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条规定,其中可包括针对小型自助仓储设施的费用差异。这些规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制定,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规则的制定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与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