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机构综合定义
Section § 1625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行业中财产险和意外险持证人的角色和权限。财产险或意外险持证人可以担任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招揽人。如果某人持有财产经纪代理人执照,他们就可以处理与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相关的保险业务。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执照则允许持有人管理涵盖法律责任的保险,例如因死亡、受伤、残疾或对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索赔。
Section § 1625.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个人险持证人可以从事的业务。它允许个人办理各种类型的保险,例如汽车和房屋保险,包括休闲车辆、船只的保险,甚至洪水和地震保险。要获得此执照,申请人必须通过关于保险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考试。如果他们想升级为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他们需要填写表格,完成一些教育要求,并通过另一项考试。
该执照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并具体规定了执照年度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这些细节取决于执照最初的颁发日期。
Section § 1625.55
本节解释了成为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要求,该代理人可以根据加州法律处理汽车保险业务。获得此执照需要通过一项考试,内容涵盖相关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涉及的具体保险产品。与财产或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一样,申请人必须遵循相同的申请和续期流程。
申请时,需要支付处理文件(包括申请、续期和执照变更)的费用。如果现有的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希望成为财产、意外伤害或个人险代理人,他们必须使用特定表格提交申请,完成规定的教育,并通过额外的考试。
Section § 1625.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许可年度”的确定方式。当代理人首次获得执照时,该许可年度从执照签发之日开始。此后,每个新的许可年度都从首次执照签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许可年度在首次获得执照的次一公历年的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
Section § 1625.57
Section § 1626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持证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该执照允许个人担任保险代理人,帮助人们购买人寿、意外、健康或疾病方面的保险。主要有两种执照类型:“人寿”执照允许代理人提供涵盖人寿的保险,可能包括储蓄和年金,以及因意外导致的死亡或残疾福利。“意外和健康或疾病”执照涵盖疾病、受伤、意外死亡的保险,并可能包括残疾收入。此外,持有此类执照的人还可以办理24小时护理保险业务。
Section § 1627
许可证是从事保险业特定角色(如人寿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法律许可。如果许可证是颁发给公司的,那么许可证上列出的人员可以根据保险法律代表该公司行事。“许可证”一词也包括临时许可(便利证书)和永久许可证。然而,临时证书不赋予你永久权利——它只是一个短期许可,允许你开展保险业务。
Section § 1628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组织”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非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如果组织执照上提到了一个自然人,该人应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并且必须符合该组织所申请执照类型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