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748.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748.5(a)(1) “生产机构”指根据第5章(自第1621条起)、第5A章(自第1759条起)、第6章(自第1760条起)、第7章(自第18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83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CA 保险 Code § 1748.5(a)(2) “相关人员”指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可能参与生产机构业务的任何个人,或被许可为生产商的任何个人。
(3)CA 保险 Code § 1748.5(a)(3) “保险公司”指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以及被允许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保险公司,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不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或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营业地点经营,则该相关人员必须直接管理、指导或经营加利福尼亚州的保险业务,方可适用本节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748.5(b)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以下所有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经营,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b)(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b)(1)(A) 相关人员在保险业务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已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或
(B)CA 保险 Code § 1748.5(b)(1)(A)(B) 相关人员从事欺诈,或涉及不诚实行为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面临财务或其他损害;并且
(2)CA 保险 Code § 1748.5(b)(2) 相关人员的行为或做法表明其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关人员。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c)(1) 如果专员根据 (b) 款向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且专员:(A) 发现未能立即发布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合理预期对任何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B) 向该相关人员和生产机构送达暂停令的书面通知;并且 (C) 发现所有必要因素均已具备,这将允许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根据 (b) 款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则专员应立即发布命令,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业务,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
(2)CA 保险 Code § 1748.5(c)(2) 根据本款 (1) 项发布的任何暂停令,应在专员驳回根据 (b) 款或本款 (1) 项送达的通知中所载指控之日、专员根据 (b) 款发布的命令生效之日,或法院根据 (d) 款发布命令中止执行之日之前有效。
(d)CA 保险 Code § 1748.5(d) 在相关人员收到根据 (c) 款发出的暂停令后10天内,该人员可以向生产机构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中止该命令,直至根据 (b) 款进行的程序完成,法院应有权发布中止暂停的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法院在单方面基础上发布中止令。
(e)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e)(1)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项情况,专员应立即发布命令,暂停相关人员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经营,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A) 相关人员已被大陪审团发出的起诉书,或由美国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有权起诉犯罪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发出的信息、控告或类似诉状指控犯有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该罪行的一个必要要素涉及在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方面的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并且 (B) 未能立即发布该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
如果刑事诉讼除定罪判决外终止,则根据本款第 (1) 项发出的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
(2)CA 保险 Code § 1748.5(2)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项情况,专员可以立即发出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A) 该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曾被判犯有可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其必要要素之一是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时的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以及 (B) 未能立即发出该命令会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
(3)CA 保险 Code § 1748.5(3) 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其必要要素之一涉及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时的欺诈行为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相关人员未被判犯有该罪行,这一事实不应妨碍专员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就该相关人员发出命令。
(f)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f)(1) 根据 (c) 款或 (e) 款发出命令后 30 天内,收到命令的相关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操作:(A) 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专员应在收到相关人员的书面请求后,将 30 天期限额外延长 30 天,前提是该请求在命令发出后 30 天内提交给专员。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人员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听证结束后 30 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否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或 (B)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85 条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应根据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2)CA 保险 Code § 1748.5(f)(2) 根据 (c) 款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受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的影响。
(g)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g)(1) 任何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人员,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专员不应批准该申请,除非专员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在成为相关人员时,将遵守本法典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典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748.5(g)(2) 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受该相关人员未能根据第 (1) 项向专员申请的影响。
(h)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h)(1) 任何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在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事先同意,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A) 担任任何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相关人员;或 (B) 直接或间接投票任何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股份或其他证券。
(2)CA 保险 Code § 1748.5(h)(2)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任何相关人员违反了本款第 (1) 项,专员可以命令该相关人员向专员支付民事罚款,该罚款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金额由专员指定;但民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持续的每日一千美元 ($1,000)。
在确定根据本项应向专员支付的民事罚款金额时,专员应考虑被指控的相关人员的财务资源和诚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该人员过往违规行为的历史以及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其他因素。
(3)CA 保险 Code § 1748.5(3)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任何生产机构明知而协助和教唆了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分条款的第 (1) 款,或第 728 条的细分条款 (h),专员可以命令该生产机构向专员支付其可能指定的民事罚款;但民事罚款金额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在持续违规的情况下,每次违规持续的每一天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在最终处置前继续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或其他员工福利,不应被视为协助和教唆相关人员。
在确定根据本款应向专员支付的民事罚款金额时,专员应考虑被指控的相关人员的财务资源和诚信、违规的严重性、该人员过往违规的历史,以及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其他因素。
(i)CA 保险 Code § 1748.5(i)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条要求的任何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748.5(i)(1) 经相关人员选择,所有听证会应为闭门和非公开的,且听证记录不得公开,除非听证会产生对相关人员不利的最终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748.5(i)(2) 如果相关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85 条寻求司法审查,法院应根据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3)CA 保险 Code § 1748.5(i)(3) 当根据细分条款 (c) 或 (e) 已向其发出命令的相关人员根据细分条款 (f) 的第 (1) 款的子段 (A) 向专员申请听证时,行政听证办公室应优先安排听证会,并尽早进行,且一旦听证会开始,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延期超过三个工作日。
(4)CA 保险 Code § 1748.5(i)(4) 如果行政听证办公室无法在细分条款 (f) 的第 (1) 款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会开始,且相关人员不放弃其在 15 天内开始听证的权利,听证会可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主持;听证会应在开始后 45 天内完成,除非相关人员要求额外时间。如果听证会未在 45 天内完成,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行政法法官安排其他听证会不应被视为本款所指的充分理由。
(j)CA 保险 Code § 1748.5(j)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被解释为创建私人诉讼理由,以针对违规的相关人员、保险公司或协助和教唆相关人员的生产机构,无论其依据是本条所确立的标准,还是专员根据本条作出的调查结果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