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向通过旅行零售商销售旅行保险的组织颁发一种特殊的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即使这些组织不符合第 (1754) 条中列出的其他要求。

Section § 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旅行保险代理人和零售商的关键术语。“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是指获准销售旅行保险的人,这种保险涵盖行程取消、行李丢失或与旅行相关的事故等。但它不包括主要医疗计划或租车损害豁免。对于旅行零售商而言,“经营”是指各种活动,例如提供信息、转介问题、处理申请、收取保费以及与保险代理人共享投保人信息。“旅行零售商”是提供旅行服务的公司,包括代表持牌代理人提供购买旅行保险的选项。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753(a) “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指经许可经营旅行保险的保险公司指定人,旅行保险的定义见(b)款。
(b)CA 保险 Code § 1753(b) “经营”就本条而言,指旅行零售商从事的下列活动:
(1)CA 保险 Code § 1753(b)(1) 代表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向潜在或现有投保人提供和传播信息,包括宣传册、购买指南、承保范围说明和价格。
(2)CA 保险 Code § 1753(b)(2) 将潜在或现有投保人关于承保特点和利益的具体问题转介给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
(3)CA 保险 Code § 1753(b)(3) 应潜在或现有投保人的请求,传播和处理承保申请、承保选择表或其他类似表格。
(4)CA 保险 Code § 1753(b)(4) 代表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向潜在或现有投保人收取保费。
(5)CA 保险 Code § 1753(b)(5) 接收并记录投保人信息,以便与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共享。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53(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53(c)(1) “旅行保险”指针对计划旅行附带的个人风险提供的保险,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保险 Code § 1753(c)(1)(A) 旅行或活动中断或取消。
(B)CA 保险 Code § 1753(c)(1)(B) 行李或个人物品丢失。
(C)CA 保险 Code § 1753(c)(1)(C) 住宿或租赁车辆损坏。
(D)CA 保险 Code § 1753(c)(1)(D) 旅行期间发生的疾病、事故、残疾或死亡。
(2)CA 保险 Code § 1753(c)(2) 旅行保险不包括主要医疗计划,此类计划为旅行期六个月或更长的旅行者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例如,在海外工作的外籍人士或被部署的军事人员。
(3)CA 保险 Code § 1753(c)(3) 旅行保险不包括《民法典》第1939.01条(g)款所定义的损害豁免合同。“损害豁免”或“碰撞损害豁免”一词不得用于描述旅行保险承保范围,但保险合同可以另行提及《民法典》第1939.01条(a)款所定义的租赁公司提供的“损害豁免”或“碰撞损害豁免”。
(d)CA 保险 Code § 1753(d) “旅行零售商”指提供、安排或销售旅行服务的商业组织,并可代表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并在其指导下,向其客户提供和传播旅行保险服务。

Section § 1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持有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企业如何销售旅行保险。这些代理人可以授权旅行社或零售商销售旅行保险。

首先,所有营销材料都应清楚标明代理人的信息。代理人必须维护一份销售保险的零售商的最新名单,要求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并确保定期进行保险类型和销售道德方面的培训。他们还必须提供所提供的旅行保险与客户现有保单之间的比较。

零售商必须告知客户,购买旅行保险并非购买旅行或其他服务的必要条件。

零售员工,除非持有执照,否则不能回答深入的保险问题。

代理人和零售商必须确保向客户明确提供特定的法律披露。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规定,州政府可以提出纠正措施,甚至吊销执照。代理人也对其零售商的行为负责。

旅行保险的交易,在持有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的机构许可下进行,应遵守以下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754(a)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可授权旅行零售商代表其并根据其授权进行旅行保险交易,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754(a)(1)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应在旅行零售商分发给客户的营销材料和履行包裹中明确标明。营销材料和履行包裹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营业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执照号码,以及部门免费消费者热线的可用性。
(2)CA 保险 Code § 1754(a)(2)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应在获得执照时及之后,维护一份登记册,记录代表被许可人进行旅行保险交易的每个旅行零售商。该登记册应由被许可人每年维护和更新,其形式应由专员规定或可接受,并应包括旅行零售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以及指导或控制旅行零售商运营的负责人或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以及旅行零售商的联邦雇主识别号 (FEIN)。被许可人还应证明注册的旅行零售商遵守《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3节的规定。被许可人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交登记册以供审查和检查。
(3)CA 保险 Code § 1754(a)(3)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已指定其一名员工负责遵守本州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及其指定的负责员工应持有财产险、意外险、人寿险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险代理人执照,其范围应根据被许可人交易的保险类型,并符合本章的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754(a)(4)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根据第 (3) 款指定的员工,以及该机构的任何合伙人、成员、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均应遵守专员要求的背景调查要求。
(5)CA 保险 Code § 1754(a)(5)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已支付加州法律要求的所有适用执照费。
(6)CA 保险 Code § 1754(a)(6)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应尽其所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旅行零售商及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这包括要求旅行零售商的每位职责涉及旅行保险交易的员工接受培训。培训应在培训材料需要修改的重大变更发生时提供,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用于或代表其培训旅行零售商员工的培训材料,应在该旅行保险代理人根据本条申请执照时提交给部门,并在之后每次修改时提交。培训材料至少应包含所提供保险类型、道德销售实践以及向潜在保险客户披露信息的说明。对先前提交的培训材料的任何更改,应在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使用前30天,将更改部分突出显示后提交给部门。根据本款提交给部门的培训材料及其更改,除非部门另行通知,否则应视为已获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批准使用。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未能提交培训材料或更改以供部门审查,或使用未经批准或被否决的培训材料,将构成拒绝执照申请、不予续期执照、暂停执照或专员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的理由。
(7)CA 保险 Code § 1754(a)(7) 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或旅行零售商应在营销材料或履行包裹中向消费者提供实质上与以下内容相似的披露:
本计划提供的保险保障仅适用于受保旅程期间。您可能拥有其他来源的保障,提供类似福利,但根据您的其他保障,可能受到不同的限制。您可能希望将本保单的条款与您现有的人寿、健康、房屋和汽车保险保单进行比较。如果您对现有保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您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您需要提交一份签署的申请,提供一份由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确认您值得信赖,支付一笔初始申请费,此后,每个执照期需支付 $2,064 的续期费。

法律中的某些其他条款,例如第 1667 和 1668 条,也适用于此过程。如果发生任何执法行动,相关费用将由持有执照的个人或组织承担。

(a)CA 保险 Code § 1755(a) 申请本条规定的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向专员提交以下文件:
(1)CA 保险 Code § 1755(a)(1) 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一名高级职员签署的、采用专员规定格式的书面执照申请。
(2)CA 保险 Code § 1755(a)(2) 由将被列入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声明该保险公司已确认所列申请人值得信赖并有能力担任其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并且如果专员签发所申请的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该保险公司将任命该申请人担任其代理人。该证明应由保险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按照专员规定的格式签署。
(3)CA 保险 Code § 1755(a)(3) 一笔申请费,以及此后每个执照期两千零六十四美元 ($2,064) 的续期费。
(b)CA 保险 Code § 175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相反规定,第 1667、1668、1668.5、1669、1670、1738 和 1739 条中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执照申请或执照的签发。
(c)CA 保险 Code § 1755(c) 与任何执法行动相关的费用应由根据本条获得执照的个人或组织支付。

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关于保险公司如何委任或解雇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本特定条文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制定规则和条例,以帮助落实本条。

专员可以制定本条的实施规则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