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机构旅游保险代理人
Section § 1752
Section § 1753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旅行保险代理人和零售商的关键术语。“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是指获准销售旅行保险的人,这种保险涵盖行程取消、行李丢失或与旅行相关的事故等。但它不包括主要医疗计划或租车损害豁免。对于旅行零售商而言,“经营”是指各种活动,例如提供信息、转介问题、处理申请、收取保费以及与保险代理人共享投保人信息。“旅行零售商”是提供旅行服务的公司,包括代表持牌代理人提供购买旅行保险的选项。
Section § 1754
这项法律解释了持有有限业务旅行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企业如何销售旅行保险。这些代理人可以授权旅行社或零售商销售旅行保险。
首先,所有营销材料都应清楚标明代理人的信息。代理人必须维护一份销售保险的零售商的最新名单,要求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并确保定期进行保险类型和销售道德方面的培训。他们还必须提供所提供的旅行保险与客户现有保单之间的比较。
零售商必须告知客户,购买旅行保险并非购买旅行或其他服务的必要条件。
零售员工,除非持有执照,否则不能回答深入的保险问题。
代理人和零售商必须确保向客户明确提供特定的法律披露。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规定,州政府可以提出纠正措施,甚至吊销执照。代理人也对其零售商的行为负责。
Section § 1755
要在加州成为有限险种旅行保险代理人,您需要提交一份签署的申请,提供一份由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确认您值得信赖,支付一笔初始申请费,此后,每个执照期需支付 $2,064 的续期费。
法律中的某些其他条款,例如第 1667 和 1668 条,也适用于此过程。如果发生任何执法行动,相关费用将由持有执照的个人或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