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758.1(a) 为签发由第2部第2分部第5章第5条(自第10506节起)授权的保单或合同提供规定之目的,专员可授权办理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业务,授予个人或在作为寿险代理人持牌的组织执照上载明的自然人,该组织由获准保险公司委任,且该保险公司须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其自身或注册一个独立账户或基金,或根据《1933年联邦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其变额保单或合同,并已遵守该要求。专员可授予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业务授权予非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且非加利福尼亚州持牌寿险代理人的人士,但该人士须在其居住州持有寿险和变额年金业务的双重授权。
(b)CA 保险 Code § 1758.1(b) 任何人不得在办理此类保单或合同时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除非该人士根据本条持有有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