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机构信用保险代理人
Section § 1758.9
如果您想在加州销售或推广信用保险,您必须持有适当的执照。这包括根据特定法规获得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执照,或者专门作为信用保险代理人或被背书人获得执照。
Section § 1758.91
如果你符合特定要求,你可以从专员那里获得信用保险代理人执照。这个执照允许你销售在另一条款中提到的、与贷款或信用延期相关的特定类型保险。你必须与一家获准在本州提供这些保险的保险公司合作。
Section § 1758.92
本节概述了获取和续期信用保险代理人执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保险公司确认其值得信赖的证明,并支付费用。续期通知会在执照到期前 60 天发出,续期是持照人的责任。逾期续期会产生罚款,但如果是由部门的文书错误造成的,罚款可能会被免除。此外,任何与执法或调查相关的费用均由执照持有人承担。
Section § 1758.93
这条法律规定了员工成为信用保险代理人执照被背书人的要求。首先,员工必须年满18岁。他们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并附上签署的宣誓书,确认他们已阅读必要的培训材料并了解他们将处理的信用保险产品。此外,还需要支付申请费和年度续期费,以支付处理成本。
在被背书人可以销售或提供信用保险之前,他们必须接受持牌机构的培训。该机构每年必须向部门提交培训材料,并告知部门其被背书人情况和合规状态。培训材料的任何更改都必须提前提交以供批准。如果机构未能使用经批准的培训材料,其执照可能会被拒绝、不予续期或暂停。此外,该机构还负责定期对其被背书人进行再培训。
Section § 1758.94
如果一家企业被许可为信用保险代理人,其每个营业地点都必须有一名经理,该经理需被列为该组织执照上的被背书人。这位经理负责培训和监督其他被背书人。
信用保险代理人的雇员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可以代表该代理人行事。他们的行为被视为信用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Section § 1758.95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牌信用保险代理人或被背书人违反任何规定,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或施加其他处罚。如果有人在没有必要执照的情况下销售与贷款相关的保险,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此外,第1748.5条下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持牌组织及其被背书人。
Section § 1758.96
这条加州法律解释了持牌信用保险代理人何时可以销售特定类型的保险。通常,他们可以销售与贷款或信贷相关的这些保险。但是,对于金额超过六万美元($60,000)、以房地产作抵押且还款期不超过10年的贷款,信用保险代理人不能凭其信用保险执照销售相关保险。对于此类较大额、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如果代理人的报酬取决于保险的销售,他们需要根据第1621节或第1622节获得更广泛的“保险代理人”或“人寿代理人”执照。
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销售的保险类型包括信用人寿保险、信用伤残保险、信用非自愿失业保险、信用财产保险、担保资产保护(GAP)保险,以及专员宣布适用的任何其他保险。
Section § 1758.97
本节概述了加州信用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他们必须向潜在购买者提供清晰的书面材料,总结保险条款、索赔流程以及法律要求的任何定价或承保详情。
代理人需要告知购买者,购买保险并非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并且该保险可能与现有个人保险重复。此外,除非获得特别许可,代理人不得评估购买者现有的保险。
购买者可以随时取消保险,如果在30天内取消,将获得全额退款。必须提供承保凭证,保险费用必须在任何金融协议中单独列出,并且保险必须由持牌机构签发的保单承保。
如果其他法律已要求提供类似信息,则这些要求可视为已满足,且合规声明不会使保险表格成为非标准形式。
Section § 1758.98
信用保险代理人在其执照授权下,有几项具体的事情是不能做的。他们不能销售保险,除非该保险是贷款或信用交易的一部分。他们也不能声称自己是持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专业人士。最后,他们不能向未经许可的人支付促成保险的报酬,但允许向被认可人支付某些激励款项。
Section § 1758.99
如果一个机构被许可为信用保险代理人,它必须在所有提供的宣传册、信息表和任何保险凭证上,清楚地显示其许可证号码和该部门的免费消费者热线。
Section § 1758.991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经许可的信用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保单文件的副本。这些副本可以是签发给购买者的个人保单,也可以是团体保单下的凭证。专员会将这些保单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758.992
本节解释了加州信用保险相关的关键术语。“投保”是指帮助债务人了解并申请信用保险保单。“债权人”包括出借资金或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信用保险代理人执照”允许代理人销售此类保单。
“信用保险”涵盖多种类型,例如与信用义务相关的人寿、伤残和失业保险。它通过在特定情况下(如失业或伤残)清偿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信用负债来保护债务人。
“信用人寿保险”和“信用伤残保险”是特定类型的保险,如果债务人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将用于偿还贷款。“信用财产保险”涵盖用作贷款抵押品的个人财产,但不包括车辆损坏保险。
“担保资产保护”(GAP)保险有助于弥补借款人在车辆被盗或全损时所欠车贷的差额,并可能提供额外资金用于更换车辆。GAP保险的排除条款包括某些经销商和贷款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