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8.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您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执照,或者符合特定要求并从保险专员那里获得执照。

Section § 175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向符合所有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该执照允许持有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与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以及相关服务或配件相关的保险。

Section § 1758.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您需要向专员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一份来自保险公司确认您值得信赖的证明,以及292美元的申请费。此费用也适用于续期。

此外,法律中关于执照要求的某些条款也适用于此。如果发生任何与执照相关的执法行动或调查,持照人必须承担相关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758.62(a) 根据本条申请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须向专员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保险 Code § 1758.62(a)(1) 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高级职员签署的执照书面申请,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
(2)CA 保险 Code § 1758.62(a)(2) 由将在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中列名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声明保险公司已确认所列申请人值得信赖并有能力担任其仅限于此目的的保险代理人,并且如果专员签发所申请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保险公司将指定申请人作为其代理人,办理本条允许的各类保险业务。该证明须由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按照专员规定的格式签署。
(3)CA 保险 Code § 1758.62(a)(3) 申请费,以及此后每个执照期的续期费,均为二百九十二美元 ($292)。
(b)CA 保险 Code § 1758.6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第1667、1668、1668.5、1669、1670、1738和1739条中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执照申请或执照签发。
(c)CA 保险 Code § 1758.62(c) 与任何执法行动或调查相关的费用,须由根据本条获得执照的个人或组织支付。

Section § 1758.6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在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的商店工作的人可以提供这些电子产品的保险,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个人,被称为“被授权人”,必须年满18岁。商店还必须维护一份本州所有提供保险的地点清单,该清单必须每年更新,并应要求提供给监管机构。

商店负责培训其员工,内容包括所提供的保险类型、道德销售实践以及需要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这项培训必须由持牌保险经纪人制定,并在员工开始销售保险之前进行。员工还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再培训,或者在保险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再培训。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的被授权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该销售商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授权销售或提供保险产品:
(a)CA 保险 Code § 1758.63(a) 该被授权人年满18周岁或以上。
(b)CA 保险 Code § 1758.63(b) 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在根据第1758.62条提交其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申请时,还应建立一份本州所有提供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保单承保范围的地点清单。该清单应由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以专员规定的形式或可接受的格式进行维护,并应每年更新。该清单应由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维护,并应要求提供给专员进行审查和检查。
(c)CA 保险 Code § 1758.63(c) 根据本条获得执照的每个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在允许其被授权人提供或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应根据由持牌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制定的计划,为其被授权人提供培训。该培训应符合以下最低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758.63(c)(1) 每个被授权人应接受关于第1758.69条(e)款中规定的、销售给潜在客户的保险类型的指导。
(2)CA 保险 Code § 1758.63(c)(2) 每个被授权人应接受关于道德销售实践的培训。
(3)CA 保险 Code § 1758.63(c)(3) 每个被授权人应接受关于根据第1758.66条应向潜在客户提供的披露信息的培训。
(4)CA 保险 Code § 1758.63(c)(4) 每当所售保险产品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培训材料时,应进行被授权人的再培训,但对于每个被授权人,再培训的频率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

Section § 175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授权人(基本上是指由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授权的人)在该代理人的监督下处理保险事务。根据这项法律,被授权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将被视为是该代理人本人所为。

被授权人可以在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监督下,代表该代理人处理与其执照下的保险业务相关的事项。就本条而言,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被授权人在雇佣或代理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被视为该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Section § 175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时的后果。如果他们违反规定,专员在听证后可以吊销他们的执照、处以罚款或施加其他处罚。这还可能包括限制在发生违规行为的特定地点开展业务。如果任何人未经适当许可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专员可以立即命令他们停止。某些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法律获得许可的组织及其认可的个人。

(a)CA 保险 Code § 1758.65(a) 如果被许可人或被认可人违反本条文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专员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保险 Code § 1758.65(a)(1) 经通知和听证后,暂停或吊销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执照。
(2)CA 保险 Code § 1758.65(a)(2) 经通知和听证后,因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自身行为或其被认可人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3)CA 保险 Code § 1758.65(a)(3) 经通知和听证后,施加专员认为为实现本法典宗旨所必需和便利的其他处罚,包括暂停在发生违规行为的特定营业地点根据本条文办理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特权,对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处以罚款,以及暂停或吊销个别被认可人在供应商执照下行事的能力。
(b)CA 保险 Code § 1758.65(b) 如果任何人销售与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或相关配件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相关或附带的保险,或在未获得本条文要求执照的情况下,自称或将某个组织宣传为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或在未获得该执照的情况下,自称已根据第5章(自第1621条起)获得许可,专员可根据第12921.8条发出停止和终止令。
(c)CA 保险 Code § 1758.6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之相悖,第1748.5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文获得执照的组织以及该执照的任何被认可人。

Section § 1758.66

Explanation

如果你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除非你在销售时或销售后不久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能使用未经请求的电话推销。你必须向购买者提供书面信息,解释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身份、如何提出索赔,以及必要的费用、福利或限制披露。

你必须告知购买者,购买保险并非购买电子产品的强制要求,而且这些保单可能与他们现有的保险保障重复。保险代理人或销售团队必须明确表示,除非获得适当许可,否则他们无权评估购买者现有保险的充分性。购买者可以随时取消保险,并获得任何未用部分的退款。保险费用应在账单中清晰列出,如果保险与电子产品购买捆绑销售,则应明确说明。保险必须由获得许可的代理人通过授权保险公司以个人保单或团体保单的形式签发。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不得通过未经请求的电话或其他方式销售本条规定的保险,除非在销售时,或对于通过电话进行的销售或注册,在合理的时间之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758.66(a)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宣传册或其他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758.66(a)(1) 概述所提供保险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包括保险公司的身份。
(2)CA 保险 Code § 1758.66(a)(2) 描述索赔流程,包括报告索赔的免费电话号码。
(3)CA 保险 Code § 1758.66(a)(3) 披露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规定的关于这些保单的价格、利益、除外责任、条件或其他限制的任何额外信息。
(4)CA 保险 Code § 1758.66(a)(4) 提供被许可人或由向被许可人签发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保险公司任命的财产和意外险经纪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许可证号码,以及部门的免费消费者热线。
(b)CA 保险 Code § 1758.66(b)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或其被授权人应作出以下所有披露,这些披露应由购买者书面确认,或通过在签订合同的每个地点(例如购买者签署服务协议的柜台)张贴的清晰醒目的标志展示,或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购买者:
(1)CA 保险 Code § 1758.66(b)(1) 客户购买本条规定的保险并非购买便携式电子产品、配件或相关服务的必要条件。
(2)CA 保险 Code § 1758.66(b)(2)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单可能与涵盖购买者的其他保险单提供的保障重复。
(3)CA 保险 Code § 1758.66(b)(3)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被授权人无资格或无权评估购买者现有保险保障的充分性,除非该人已根据第3条(自第1631节起)获得许可。
(4)CA 保险 Code § 1758.66(b)(4) 客户可以随时取消保险。如果客户取消,任何未赚取保费将根据适用法律退还。
(c)CA 保险 Code § 1758.66(c) 保险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应提供给选择购买该保险的每个人。
(d)CA 保险 Code § 1758.66(d) 保险费用应在任何保险账单中单独列明。但是,如果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包含在便携式电子产品或相关服务的购买或租赁中,销售商应清晰醒目地向客户披露该保险已包含在便携式电子产品或相关服务的购买中。
(e)CA 保险 Code § 1758.66(e) 保险应根据向购买者签发的个人保单提供,或根据由经授权在本州经营适用种类或类型保险的保险公司向被许可为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组织签发的团体或主保单提供。

Section § 1758.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首先,他们只能在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或相关服务时附带提供保险。他们不能将自己描绘成持牌保险公司或经纪人。此外,他们不能主要根据有多少客户购买保险来支付被授权人报酬,但可以作为总报酬的一部分,向每位客户额外支付最高15美元。最后,除非获得适当认证,否则任何在加州未经授权提供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人都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并将面临处罚。

根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授权,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758.67(a) 除非与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其配件或相关服务的业务同时进行并附带于该业务,否则不得提供销售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758.67(b) 不得广告、声称或以其他方式将其自身或其被授权人描绘为持牌保险公司或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经纪人-代理人。
(c)CA 保险 Code § 1758.67(c) 不得主要根据在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下选择保险的客户数量向任何被授权人支付报酬。但是,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向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被授权人支付报酬,该报酬是其在代理人执照下从事活动所获得的总体报酬的附带部分。该附带报酬不得超过每位购买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客户十五美元 ($15)。
(d)CA 保险 Code § 1758.67(d) 除非根据第700条为相应类别颁发的授权证书合法从事保险业务,否则在本州境内或从本州提供、且符合第1758.69条规定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定义的合同项下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应被视为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并应受第700条 (b) 款和第12921.8条的约束。

Section § 1758.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通过经许可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个人保单或团体保单的副本。专员随后将这些保单向公众提供。这确保了与便携式电子产品相关的保险单条款的透明度和公众可查阅性。

Section § 1758.6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相关的关键术语。“被授权人”是指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中未持有执照的雇员或代表。“投保”是指协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此类保险。经营此类保险的“许可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便携式电子产品”包括手机、GPS 设备和相机等个人电池供电设备,但不包括电信基础设施。“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涵盖因丢失、盗窃或损坏导致的设备维修或更换,但不包括保修或房屋所有者保单。本节还概述了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并将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定义为销售或租赁此类小工具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758.69(a) “被授权人”指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的无执照雇员或授权代表。
(b)CA 保险 Code § 1758.69(b) “投保”指根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向消费者招揽或接受投保或申请的过程,包括告知消费者保险范围的可用性、准备和交付保险凭证或拟议保险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消费者就是否选择购买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做出知情决定。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c)(1) “许可期”指根据第 (2) 款 (A) 项或 (B) 项(如适用)所述开始的两年期间,并于初始许可颁发月份的第二个后续年度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2)CA 保险 Code § 1758.69(c)(2) 每个人的许可期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758.69(c)(2)(A) 首次许可时,许可期应自许可颁发之日起计算。
(B)CA 保险 Code § 1758.69(c)(2)(B) 对于后续许可,许可期应自初始许可颁发月份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3)CA 保险 Code § 1758.69(c)(3) 许可应在许可期届满日或之前续期。
(d)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d)(1) “便携式电子产品”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保险 Code § 1758.69(d)(1)(A) 个人、独立、易于携带、电池供电的电子通信、观看、收听、录音、游戏、计算或全球定位设备,包括手机或卫星电话、寻呼机、个人全球定位卫星单元、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音频收听、视频观看或录制设备、数码相机、摄像机、便携式游戏系统、扩展坞、自动应答设备、其配件以及与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758.69(d)(1)(B) 任何其他经专员批准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2)CA 保险 Code § 1758.69(d)(2) “便携式电子产品”不包括电信交换设备、传输线、蜂窝基站收发设备,或电信公司用于向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的其他设备和系统。
(e)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58.69(e)(1)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指为便携式电子产品的维修或更换提供保障的合同,以应对以下一项或多项损失原因:丢失、盗窃、机械故障、功能失常、损坏或其他适用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758.69(e)(2)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758.69(e)(2)(A) 受《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3 编第 20 章第 4.5 条(自第 9855 节起)管辖的服务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758.69(e)(2)(B) 涵盖销售商或制造商在保修期内义务的保险单。
(C)CA 保险 Code § 1758.69(e)(2)(C) 房屋所有者、租户、私人乘用车、商业多险种或类似保单。
(f)CA 保险 Code § 1758.69(f)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指为个人或组织颁发的、用于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投保和销售的代理人执照。
(g)CA 保险 Code § 1758.69(g) “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向客户销售、转售、招揽或租赁便携式电子产品、其配件及相关服务的任何人。

Section § 1758.66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销售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代理人可以负责开具账单和收取保费。通常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这些钱就不必单独存放。但是,所有收取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费都被视为信托资金,这意味着销售商有责任代表保险公司妥善保管这些钱。代理人也可以因为管理这些收款服务而获得报酬。

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费用可由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持证人开具账单并收取。如果持证人所代表的保险公司已书面同意,资金无需与便携式电子产品销售商因销售或租赁便携式电子产品或相关服务或配件而收到的资金分开存放,则持证人无需将这些资金存入独立账户。销售商从客户处收到的所有用于购买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的资金,应被视为销售商以受托人身份为保险公司利益而持有的信托资金。持证人可因开具账单和收款服务而获得报酬。

Section § 1758.68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终止或更改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的规则。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可以是这些产品的持牌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在终止保单或更改条款前必须提前30天通知,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更快终止——例如欺诈行为或客户停止支付保费。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可以无需通知立即终止。如果投保人终止保险,他们需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所有客户。所有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发送到正确的地址,并且发送证明应保存三年。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758.681(a) 在本节中,“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指根据第1758.69节(f)款规定获得许可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
(b)CA 保险 Code § 1758.681(b) 保险公司仅在向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及已投保客户提供至少30个日历日的书面通知后,方可终止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其条款和条件。
(c)CA 保险 Code § 1758.681(c) 如果保险公司更改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保险公司应向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提供修订后的保单或批单,并向每位已投保客户提供修订后的证书、批单、更新的小册子或其他证明,表明条款和条件已发生变更以及这些变更的摘要。
(d)CA 保险 Code § 1758.681(d) 尽管有(b)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因发现在获取保险或提交保单项下索赔时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提前15个日历日通知终止已投保客户在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下的投保。
(e)CA 保险 Code § 1758.681(e) 尽管有(b)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无需事先通知立即终止已投保客户在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下的投保:
(1)CA 保险 Code § 1758.681(e)(1) 因未支付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758.681(e)(2) 如果已投保客户停止与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保持有效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758.681(e)(3) 如果已投保客户耗尽(如有)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条款下的累计责任限额,且保险公司在限额耗尽后30个日历日内向已投保客户发出终止通知。但是,如果未在30个日历日内发出通知,则投保将继续有效,尽管有累计责任限额,直至保险公司向已投保客户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
(f)CA 保险 Code § 1758.681(f) 如果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由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终止,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应向每位已投保客户邮寄或递送书面通知,告知已投保客户保单的终止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该书面通知应由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至少在终止前30天邮寄或递送给已投保客户。但是,如果未在30个日历日内发出通知,则投保将继续有效,直至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向已投保客户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或直至新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生效。
(g)CA 保险 Code § 1758.681(g) 凡根据本节要求就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单发出通知或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本节要求的通知期限内发出。通知和函件应发送至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为该目的指定的邮寄地址,并发送至保险公司或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处备案的受影响已投保客户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保险公司或便携式电子产品供应商投保人应在发出该通知或函件后,将该通知或函件已发出的证明保存不少于三年。

Section § 1758.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关于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销售的规定不会凌驾于或干涉任何其他相关法律。其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法规仍然有效并可适用。

Section § 1758.6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续期。它要求续期申请通常应在执照到期前至少60天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发送,但即使持证人未收到此通知,续期仍是其责任。

持证人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续期,如果能在下一个年度的同月同日之前提交,也可以逾期续期。但是,如果逾期续期并非由于文书错误或疏忽,则将收取相当于常规续期费用一半的罚款。

(a)CA 保险 Code § 1758.692(a) 在永久执照到期前不少于60天,专员可以使用电子递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的电子递送方式,递送,或邮寄,至专员记录中显示的最新电子邮件或邮寄地址,向持证人递交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在相应后续执照期的续期申请。无论是否收到续期通知,续期都是持证人的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758.692(b) 专员可以接受逾期续期而免除罚款,但前提是持证人未能遵守规定是由于文书错误或疏忽。
(c)CA 保险 Code § 1758.692(c) 执照续期申请可在到期日或之前提交。已过期执照的续期申请可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直至下一个年度的同月同日。
(d)CA 保险 Code § 1758.692(d) 专员应对便携式电子产品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任何续期征收相当于续期费用一半的罚款,对于在执照到期日之后提交的任何续期。

Section § 1758.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只有在专员根据2002年或之后的预算确定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其要求时才会生效。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通信设备的供应商可以申请许可,但专员不会立即对这些申请采取行动。如果专员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收到50份或更少的申请,则意味着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且这些规则将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