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险公司重大交易披露
Section § 11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国内保险公司向保险专员报告重大变动,例如资产收购、处置以及再保险协议的变更,前提是这些变动尚未提交审查。这些报告必须在交易发生当月结束后15天内提交。
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部门和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副本。这些报告是保密的,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公开,除非保险专员在通知保险公司后,认为为了保单持有人、股东或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公开。
Section § 1186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何时必须报告某些重大的财务举动。如果一项交易是不寻常的、非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并且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则被视为值得注意的(或“重大”)交易。这些交易包括购买、出售、租赁或转让资产。对于此类交易,有一份8项详细披露清单,例如交易日期、资产描述以及任何收益或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单独报告这些交易,除非它们有影响其财务和运营的特殊协议。如果其业务大部分属于更大集团的共享协议,并且未纳入这些协议的保费低于一定金额,则它们可能免于单独报告。
Section § 1187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报告其再保险协议的变更,例如不续保、取消或修订。它明确指出,只有重大变更才需要报告,重大变更的定义是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变更,除非这些变更影响的直接保费或法定准备金少于百分之十。
即使变更是由其他方发起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如生效日期、目的以及任何替代的再保险公司。这些报告通常应为每家保险公司单独提交,除非它们属于具有特殊财务安排的集团。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共保安排之外的业务量极少,则可能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