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险公司获准用于盈余资金投资的资产
Section § 1190
Section § 1191.1
本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普通股的交易所交易看涨期权。他们只能通过交易所出售这些期权,并且仅限于他们拥有相关股票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卖出看涨期权,他们不能在未首先平仓该期权的情况下出售标的股票。保险公司仅限于通过交易所购买期权以平仓此类交易。
Section § 1191.5
本节允许拥有至少一亿美元资产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某些金融期权。他们可以买卖看涨期权,这是一种赋予购买附息政府债券权利的合约。然而,保险公司只能购买期权来平仓这些政府债券的交易。此外,他们只能出售其已拥有的债券的期权,并且除非是为了根据期权平仓交易,否则不能出售任何债券。
Section § 1192
这项法律允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某些类型的附息金融产品。简单来说,你可以投资由经批准的实体发行的债务,例如根据美国或加拿大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如果它们是公开交易的,则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实体。它还包括投资由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实体发行的债务,特别是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发行的债务。
此外,你还可以投资设备信托债务,这是一种与公共承运人使用的运输设备相关的金融工具。这些投资必须由经批准的公司发行或担保,以确保本金、利息或股息的偿还。
Section § 1192.1
保险公司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某些国际银行(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和类似债务。但是,这些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的2.5%,或其资本和盈余的2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这些限制是根据公司最近提交给专员的年度财务报告确定的。
Section § 1192.2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人可以以租赁权益(一种财产权益)为担保提供贷款的条件。对于主要由独户住宅改良的房产,贷款金额加上任何留置权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75%,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房产,此限额为租赁权益价值的66.67%。建筑贷款有类似的限制,但其价值计算中包含建筑成本。由某些美国机构完全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有特殊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必须定期偿还,以便在租赁期剩余时间的75%以内(包括续期选择权)完全还清贷款。本法律还明确了哪些情况不被视为租赁权益上的负担(例如某些税收留置权和权利)。
Section § 1192.3
这条法律规定,资产至少达到2亿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特定类型的与设备相关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设备信托凭证、机械或设备,这些机械或设备将通过租赁或销售合同出租或出售,并且预期在至少五年内收回初始投资。
但是,未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这些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5%。此外,任何单项投资都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或其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1192.4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总部设在加州的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超过10%的资本和盈余投资于加拿大公司。然而,这项规定不限制法律中某些其他特定条款所赋予的投资权限。
Section § 1192.5
Section § 1192.6
这项法律规定,除经营抵押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某些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例如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债券。这些投资必须由对保险公司而言可接受的贷款作担保,并且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存在转售市场。如果保险公司将其拥有的这些贷款转让给一家公司,相关金融产品的价值不应仅仅因为该转让而改变。如果贷款被转让给保险公司的关联公司,它们应按其账面价值或当前市场价值孰低者估值。
Section § 1192.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国内保险公司,如果其认可资产价值至少达到1亿美元,可以投资某些参与凭证。这些凭证代表公司附息债务的一部分,并且在购买时必须存在转售市场。
法律还规定,该全部债务必须是保险公司根据另一项法律要求(即第1192条 (a) 款)被允许进行的投资类型。此外,对参与凭证的这项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4%,该比例根据其向保险专员提交的上一份年度报表确定。
Section § 119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境内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如果其认可资产至少达到1亿美元,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某些带息票据、债券或债务。这些投资可以投向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商业信托或合伙企业,或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设立的机构。
通常,这些投资必须是交易所交易的,即在特定股票市场上市并交易,除非保险专员事先批准。
未经专员同意,人寿保险公司不得将超过其盈余10%的资金投资于这些资产。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批准投资非上市证券或超出投资限额,需要支付7,472美元的费用,并且专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本法规不改变法典中其他投资许可。
Section § 1192.9
本节允许加州保险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额外资金投资于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股份。该投资公司必须设在美国,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拥有大量资产。投资应主要投向经授权的投资,并至少有36个月的投资历史。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有高风险借款或大量使用衍生品的基金。此外,投资的费用比率必须在根据基金类型设定的特定限额内。
保险公司对单一基金的投资金额有限制,并且涉及大量外国投资的投资有额外的限制。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其目标一致,并可寻求指导以确保其投资安全合理。如果某项投资被认为有风险或不适当,保险专员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拒绝承认其信用。
Section § 1192.10
本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某些金融证券。这些投资可以是对由另一家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池享有收款权的证券。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持有这些资产的商业实体不能是独资企业,并且其存在目的必须仅限于管理这些资产及相关活动。其次,资产池必须由带息债务或其他基于支付的义务组成。第三,这些投资必须是高质量的,获得认可评级机构的最高评级。最后,此类投资不应超过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的10%。此外,这些投资不受通常适用于另一条款(c)款项下的某些其他限制。
Section § 1192.95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资池和现金管理池进行超额资金投资的规则。要符合条件,这些投资池必须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是关联保险公司或其养老金/利润分享计划。投资池必须设在美国,并签订银行托管协议以保护参与者的权利。投资池应拥有同等类别的份额,平等参与股息分配。参与者可以随时无罚金赎回份额,投资池资产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包括投资于政府支持或高评级的公司债务。
管理费需要专员批准,投资池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资产的有限百分比投资于投资池。所有交易和份额价值必须准确报告,且除某些合法安排外,借款大多被禁止。专员有权审查和强制执行合规性,并可收取审查费。
Section § 1193
这项法律解释了盈余资金如何投资于某些类型的债券,特别是针对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它规定,如果债券符合某些法律标准,就可以投资于永久道路部门或任何州的区域发行的债券。
这些债券必须是储蓄银行的合格投资,或者被认证为合格投资,或者法律规定其适合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某些投资基金。法律还允许,如果债券尚未被认定为合法投资,可以通过法律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或经专员书面批准,并在调查后进行投资。
Section § 1194
Section § 1194.5
这项法律允许将超额资金投资于各种类型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包括由美国、某些联邦机构、波多黎各及其机构和下属单位、任何美国州或市县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是不同形式的,例如纸质凭证或电子记录。
Section § 1194.6
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债券或类似的债务工具。如果发行方是外国公司,并且满足所列条件,保险公司就可以投资这些金融产品。这些条件包括:由一家美国公司百分之百拥有和控制;由该国内公司提供支付担保;以及经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评估,允许这些债券按摊余成本入账。
对于投资非美元计价工具的寿险公司,还有一个额外步骤:它们必须与一家合格银行签订合同,将支付款项兑换成美元,以确保货币稳定。合格银行是指受联邦政府承保或属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且拥有可观净资产的银行。
Section § 1194.7
Section § 1194.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国内保险公司将其额外资金投资于用于商业或住宅收入的房地产。但是,这不包括主要用于农业或采矿的房地产。资产至少达到25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而资产在1000万至2500万美元之间的小型保险公司需要获得批准才能投资12个月。此类房地产投资总额不应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并且单笔投资上限为其资产的1%或其资本的10%,以较高者为准。
资产至少达到1亿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涉及房地产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或信托,但这些投资必须保持在10%的资产限额内。如果这些投资可能超过特定百分比,则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该法律旨在确保投资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覆盖任何相关的抵押贷款,除非另有许可。
Section § 1194.9
Section § 1194.8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公司投资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但该房产必须没有可能降低留置权价值的条件,例如止赎风险。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市场价值的80%,但在某些住宅情况下,如果还款条款适当,可以达到90%。房产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实质性改良物或能够产生收入,特别是用于农业或住房的房产。某些预期的留置权和权利,如税收留置权或矿产权利,不计为产权负担。
Section § 1194.82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由房地产上的第二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票据或债券。如果第一抵押符合特定要求,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拥有第一和第二留置权,且总价值不超过特定比率;或者,第二留置权可以是符合详细条件的“全包式”或“包揽式”抵押。这些条件包括对现有留置权的限制,确保借款人的债务涵盖已发放的贷款和之前的留置权,抵押的正确记录和保险,以及接收违约或出售通知。保险公司对此类贷款的投资额度会根据其资产或资本盈余设定上限。
Section § 1194.85
如果加州的一家境内保险公司申请进行某些类型的投资,它们必须承担该部门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申请时所产生的费用。这笔费用不会超过748美元。
Section § 1194.86
加州获准的法人保险公司只能出于特定原因购买、持有或出售房地产。这些原因包括拥有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建筑物、业务运营所需的物业,或为担保贷款或债务而获得的房地产。它们还可以购买因信托契据销售或判决而出售的物业,或用于清偿债务的房地产。保险公司可以拥有通过赠与或遗赠获得的房地产,或作为其所拥有房地产出售对价的一部分而获得的房地产,前提是此类交易不会增加其在该房地产中的投资。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它们可以获取为保护或增值其拥有的其他不动产或动产所需的或有利的房地产。最后,它们可以投资房地产及其改良物,只要符合第1194.8节或第1210节的规定、条件和限制。
Section § 1194.8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介入,如果保险公司在其账簿上以虚高价值持有不动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准备金以抵销过高的账面价值,或者降低账面价值以符合市场价值。
如果不动产已被持有超过五年,且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所描述的,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了合理的出售要约,或者可以出售而不会造成财务困难,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售该不动产。为了做出这些决定,专员可以要求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不满意,可以自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进行自己的评估。忽视这些命令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失去其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1194.88
Section § 1194.95
Section § 1195
本节规定,只有当投资的债务支付利息、收益或股息时,才允许进行此类投资。如果保险公司在取得债务时,该债务没有拖欠付款,并且近期也没有拖欠付款的风险,那么该债务就被视为附息债务。这项规定不改变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191条所提及的任何投资权力。
Section § 1196
Section § 1196.1
这项法律限制了加州本地保险公司可以持有的中等和较低评级债务的金额。基本上,如果保险公司想购买这类债务,它们持有的这类债务总额不能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0%。还有更严格的限制:评级为四、五或六的债务不能超过认可资产的10%,对评级为五和六的债务也有具体的上限。保险公司不能将其认可资产的1%以上投资于来自单一机构的债务,对于某些评级较低的债务,限制甚至更严格。
然而,如果它们需要保护一项旧的投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能超过其资产的0.5%。此外,因重组而获得的任何债务均可豁免,并且保险公司无需出售在本规定生效前合法购买的任何债务。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于这类债务的金额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其董事会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投资计划,其中包含多元化标准。法律还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例如什么是中等和较低评级债务,以及什么是认可资产。
Section § 1197
Section § 119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如何将超额资金投资于公司股票。它限制了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超出其负债和准备金的资产的10%。此外,任何投资如果超过所有者超出其负债和准备金的资产的25%,则不应保留,除非获得专员批准,专员可认定此类超额为违规行为。然而,根据另一特定条款(第 1199 条)允许的投资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
Section § 1199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位于加州的保险公司对单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的30%。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多投资,例如购买经州政府授权的其他保险公司的股票,或投资于从事保险费融资业务的公司。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管理房地产、提供数据处理或担任保险相关任务行政代理人的公司更多股票。
Section § 1200
在用盈余资金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获得投资者的董事或指定委员会的批准。此项批准应记录在投资者的档案中。如果委员会授权了该投资,他们需要在下次会议上向董事报告。
Section § 1201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在批准一项投资时必须记录的内容。它要求记录投资已进行的事实、投资金额以及哪些董事投票赞成。此外,还应详细说明所涉及的任何证券或抵押品的性质和价值。如果该投资是一笔贷款,则还必须记录借款人姓名、利率和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