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国内保险公司在预留足够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以满足其最低法定资本要求后,将其剩余资产投资于某些特定项目。这些额外的投资,称为超额资金投资,必须遵守本条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在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任何省份或整个加拿大国家合法运营的公司的股票。

Section § 11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普通股的交易所交易看涨期权。他们只能通过交易所出售这些期权,并且仅限于他们拥有相关股票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卖出看涨期权,他们不能在未首先平仓该期权的情况下出售标的股票。保险公司仅限于通过交易所购买期权以平仓此类交易。

盈余资金投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用于普通股的交易所交易看涨期权的买卖。
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交易所出售交易所交易的看涨期权,并且仅限于其所拥有的股票。在未到期的书面看涨期权项下负有义务的普通股,除非保险公司首先进行平仓买入交易,否则不得出售。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出售任何其他期权。
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交易所购买交易所交易的看涨期权,并且仅用于平仓买入交易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购买任何其他期权。

Section § 119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拥有至少一亿美元资产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某些金融期权。他们可以买卖看涨期权,这是一种赋予购买附息政府债券权利的合约。然而,保险公司只能购买期权来平仓这些政府债券的交易。此外,他们只能出售其已拥有的债券的期权,并且除非是为了根据期权平仓交易,否则不能出售任何债券。

(a)CA 保险 Code § 1191.5(a)总价值不低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可根据 (b) 或 (c) 款,通过购买和出售附息证券的看涨期权进行超额资金投资。这些投资仅限于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在第 1180 条中规定的任何机构或部门发行的附息证券的期权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191.5(b)保险公司可根据本条购买看涨期权,其唯一目的是执行针对期权标的附息证券的平仓买入交易。保险公司不得根据本条购买任何其他期权。
(c)CA 保险 Code § 1191.5(c)保险公司可根据本条出售看涨期权,但仅限于其拥有的附息证券。保险公司不得出售其已售出的未到期书面看涨期权所标的附息证券,除非根据该看涨期权下的平仓买入交易进行。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某些类型的附息金融产品。简单来说,你可以投资由经批准的实体发行的债务,例如根据美国或加拿大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如果它们是公开交易的,则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实体。它还包括投资由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实体发行的债务,特别是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发行的债务。

此外,你还可以投资设备信托债务,这是一种与公共承运人使用的运输设备相关的金融工具。这些投资必须由经批准的公司发行或担保,以确保本金、利息或股息的偿还。

盈余资金可投资于:
(a)CA 保险 Code § 1192(a) 由非关联机构发行的附息债务,该机构如第1196.1条(f)款第(5)项所定义,根据任何州、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或由关联公司发行的、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公开交易的附息债务,该关联公司根据任何州、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或由根据《政府法典》第10篇(第91500条起)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设立的机构发行的附息债务,公司对其负有支付义务;或
(b)CA 保险 Code § 1192(b) 设备信托债务或凭证,或其他充分担保的工具,证明对一个或多个公共承运人已使用或将使用的运输设备拥有权益或留置权,以及收取该设备使用或购买的固定强制性付款的确定部分的权利,当该等债务、凭证或工具由(a)款中指定的公司发行,或由该公司无条件担保或承担本金、利息或股息以及固定强制性付款或其确定部分的支付。

Section § 1192.1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某些国际银行(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和类似债务。但是,这些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的2.5%,或其资本和盈余的2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这些限制是根据公司最近提交给专员的年度财务报告确定的。

盈余资金投资可用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非洲开发银行发行、承担或担保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的投资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21/2百分比,或该保险公司总资本和盈余的25%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本文规定的资产和盈余的百分比或美元价值应根据保险公司依法提交给专员的最近一份年度财务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

Section § 11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人可以以租赁权益(一种财产权益)为担保提供贷款的条件。对于主要由独户住宅改良的房产,贷款金额加上任何留置权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75%,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房产,此限额为租赁权益价值的66.67%。建筑贷款有类似的限制,但其价值计算中包含建筑成本。由某些美国机构完全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有特殊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必须定期偿还,以便在租赁期剩余时间的75%以内(包括续期选择权)完全还清贷款。本法律还明确了哪些情况不被视为租赁权益上的负担(例如某些税收留置权和权利)。

保险人可以以未设定负担的房地产租赁权益的第一留置权为担保进行贷款,如果:
(a)CA 保险 Code § 1192.2(a) 租赁权益所涉房地产主要由独户住宅改良,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金额加上对所贷款房地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不超过经评估确定的租赁权益用于贷款目的的公允市场价值的75%;或
(b)CA 保险 Code § 1192.2(b) 租赁权益所涉房地产并非主要由独户住宅改良,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金额加上对所贷款房地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不超过经评估确定的租赁权益用于贷款目的的公允市场价值的662/3%;或
(c)CA 保险 Code § 1192.2(c) 如果贷款是建筑贷款,则所贷款本金加上对该租赁权益所涉房地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超过:如果贷款是针对上述 (a) 项所述的财产和改良物,则为75%;如果不是针对上述 (a) 项所述的财产和改良物,则在任何时候均不超过经评估确定的租赁权益用于贷款目的的公允市场价值的662/3%,包括作为担保的其上改良物的实际成本;或
(d)CA 保险 Code § 1192.2(d) 贷款由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或经专员为本款目的批准的任何其他美国机构(作为房地产贷款保险或担保的发行人)完全担保或完全保险,或由其完全担保或完全保险的承诺所涵盖,无论担保或保险的收益是以现金还是以美国债务的形式支付;或
(e)CA 保险 Code § 1192.2(e) 贷款由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根据《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案》或其任何补充或修订的国会法案完全担保;或者,如果贷款的一部分获得担保,则贷款的未担保部分不超过经评估确定的租赁权益用于贷款目的的公允市场价值的75%。
(f)CA 保险 Code § 1192.2(f) 在 (a)、(b)、(c) 和 (e) 款所述的所有情况下,贷款必须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每年至少一次,金额足以在租赁权益剩余期限的四分之三内(包括贷款人可行使的续期选择权)完全摊销贷款。
如果房地产租赁权益仅受以下一项或多项限制,则在本节意义上不视为已设定负担:(a) 投资时未拖欠的税款和评估的留置权;(b) 投资时已拖欠但正在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进行争议的拖欠税款或评估的留置权,但已根据发行债券和票据的契约或其他方式提供了赔偿,以支付在此类争议最终裁决时可能被认定应付的任何金额;(c) 投资后拖欠的税款和评估的留置权;(d) 未偿付的矿产、石油或木材权利;(e) 地役权或通行权;(f) 下水道权利;(g) 墙体权利;(h) 建筑限制或其他限制性契约、使用条件或规定,或租金或利润归业主所有的分租。
就本节而言,通过任何延期付款计划融资的拖欠税款应被视为拖欠。

Section § 1192.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资产至少达到2亿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特定类型的与设备相关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设备信托凭证、机械或设备,这些机械或设备将通过租赁或销售合同出租或出售,并且预期在至少五年内收回初始投资。

但是,未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这些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5%。此外,任何单项投资都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或其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人寿保险公司,其认可资产总计价值不低于两亿美元 ($200,000,000) 者,可进行超额资金投资于以下各项:
(a)CA 保险 Code § 1192.3(a) 任何设备信托的设备债务、证券或凭证,证明有权收取根据任何租赁合同或附条件销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款项。
(b)CA 保险 Code § 1192.3(b) 购买和拥有机械或设备,该机械或设备在购置后30天内已或将受制于销售或使用合同,根据该合同,合同付款可合理预期在财产的预期使用寿命(不得少于五年)内收回投资本金并提供收益。
除非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否则不得根据本节授权进行投资,如果进行该投资时,将导致该保险公司当时拥有的此类债务、证券、凭证、机械和设备的金额超过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五,该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的上一份年度报表确定。
对单件机械或设备的任何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一或保险公司实缴资本和未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Section § 11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总部设在加州的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超过10%的资本和盈余投资于加拿大公司。然而,这项规定不限制法律中某些其他特定条款所赋予的投资权限。

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超过10%的资本和盈余投资于依据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公司股票,但此限制不影响第1172、1199和1240条所赋予的权限。

Section § 11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各种存款和债务义务,只要这些账户有联邦保险。这包括不同类型的账户和存单,甚至是不受其他条款约束的那些,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等特定金融工具。

Section § 11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经营抵押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某些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例如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债券。这些投资必须由对保险公司而言可接受的贷款作担保,并且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存在转售市场。如果保险公司将其拥有的这些贷款转让给一家公司,相关金融产品的价值不应仅仅因为该转让而改变。如果贷款被转让给保险公司的关联公司,它们应按其账面价值或当前市场价值孰低者估值。

(a)CA 保险 Code § 1192.6(a) 除第119条所界定的获授权经营抵押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或抵押参与凭证、转付凭证、常规转付凭证、信托凭证或参与凭证,该投资由任何以不动产为担保的贷款作担保,或代表该贷款的不可分割权益,前提是该贷款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投资,或投资于此类贷款池,且贷款池中的每笔贷款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投资;并且在进行投资时存在转售市场。
(b)CA 保险 Code § 1192.6(b) 如果贷款或贷款池已由保险公司转让或出资给一家公司,且该公司的所有有表决权证券均由该保险公司拥有,那么由该贷款或贷款池作担保或代表其不可分割权益的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或抵押参与凭证、转付凭证、常规转付凭证、信托凭证或参与凭证,不得仅因该转让而重新估值。任何随后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公司的转让,应按账面价值或市场价值孰低者估值。

Section § 11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国内保险公司,如果其认可资产价值至少达到1亿美元,可以投资某些参与凭证。这些凭证代表公司附息债务的一部分,并且在购买时必须存在转售市场。

法律还规定,该全部债务必须是保险公司根据另一项法律要求(即第1192条 (a) 款)被允许进行的投资类型。此外,对参与凭证的这项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4%,该比例根据其向保险专员提交的上一份年度报表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192.7(a) 认可资产总值不低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对参与凭证进行超额资金投资,(1) 这些凭证代表公司发行的附息债务的不可分割权益,且 (2) 在投资时存在转售市场。
(b)CA 保险 Code § 1192.7(b) 除非该全部债务是保险公司根据第1192条 (a) 款有权购买的投资形式,否则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对参与凭证进行投资。
(c)CA 保险 Code § 1192.7(c) 如果在进行投资时,根据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的上一份年度报表确定,该投资将导致保险公司届时持有的本条所述参与凭证金额超过其认可资产的4%,则不得根据本条授权进行投资。

Section § 11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境内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如果其认可资产至少达到1亿美元,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某些带息票据、债券或债务。这些投资可以投向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商业信托或合伙企业,或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设立的机构。

通常,这些投资必须是交易所交易的,即在特定股票市场上市并交易,除非保险专员事先批准。

未经专员同意,人寿保险公司不得将超过其盈余10%的资金投资于这些资产。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批准投资非上市证券或超出投资限额,需要支付7,472美元的费用,并且专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本法规不改变法典中其他投资许可。

(a)CA 保险 Code § 1192.8(a) 拥有总价值不低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认可资产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由 (1) 根据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自治领、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任何经营性商业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或 (2)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政府法典第10篇(第91500条起))设立的机构发行的带息票据、债券或债务进行超额资金投资。票据、债券或债务的发行人应通过其自身或其支付代理人,就该等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直接向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人支付款项。
(b)CA 保险 Code § 1192.8(b) 除非获得专员的事先书面批准,否则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投资,除非该票据、债券或债务是交易所交易的。本款所称“交易所交易”,指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全国市场系统或根据美国法规受监管、监督或控制并经专员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c)CA 保险 Code § 1192.8(c) 未经专员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本条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盈余的10%。
(d)CA 保险 Code § 1192.8(d) 向专员提出的 (1) 根据 (b) 款批准投资非交易所交易票据、债券或债务的请求,或 (2) 同意超过 (c) 款规定的10%限制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带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支持数据和文件。专员应要求预先支付七千四百七十二美元 ($7,472) 的费用,以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每项请求。每项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专员在请求提交至专员办公室后,对于 (c) 款下的请求在60天内,或对于 (b) 款下的请求在20天内不予批准,否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e)CA 保险 Code § 1192.8(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增加或减少本法典其他条款中明确允许投资任何经营性商业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限。

Section § 1192.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保险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额外资金投资于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股份。该投资公司必须设在美国,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拥有大量资产。投资应主要投向经授权的投资,并至少有36个月的投资历史。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有高风险借款或大量使用衍生品的基金。此外,投资的费用比率必须在根据基金类型设定的特定限额内。

保险公司对单一基金的投资金额有限制,并且涉及大量外国投资的投资有额外的限制。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其目标一致,并可寻求指导以确保其投资安全合理。如果某项投资被认为有风险或不适当,保险专员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拒绝承认其信用。

尽管有第1100条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的定义,投资于投资公司的股份,如果满足 (b) 和 (c) 款的要求。根据本条进行的投资,如果不再满足 (b) 或 (c) 款的要求,不得作为超额资金投资保留。任何境内保险公司均不得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投资于其超过33.33%的投资是不符合 (b) 款第 (4) 项规定的外国投资的任何投资公司的股份。
(a)CA 保险 Code § 1192.9(a) 本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中使用的以下术语:
(1)CA 保险 Code § 1192.9(a)(1) 共同基金是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第5(a)(1)条(15 U.S.C. Sec. 80(a)-5(a)(1))定义的开放式管理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192.9(a)(2) 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第5(a)(1)条定义的开放式管理公司,或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第4(2)条(15 U.S.C. Sec. 80a-4(2))定义的单位投资信托,且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注册,并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豁免令条款,使其有资格成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3)CA 保险 Code § 1192.9(a)(3) 基金是本条授权作为超额资金投资的任何投资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192.9(b) 该投资公司应:
(1)CA 保险 Code § 1192.9(b)(1)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其报告。
(2)CA 保险 Code § 1192.9(b)(2) 在美国注册成立。
(3)CA 保险 Code § 1192.9(b)(3) 资产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或与总资产超过十亿美元 ($1,000,000,000) 的其他投资公司关联。
(4)CA 保险 Code § 1192.9(b)(4) 其至少66.67%的投资应是根据第3条(自第1170条起)和第4条(自第1190条起)授权的投资,但基金的任何资产金额可以由外国投资组成,如果其总投资的50%以上由外国投资组成,则保险公司对该基金的投资应遵守 (c) 款第 (1) 项第 (C) 分项的规定,尽管本条或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
(5)CA 保险 Code § 1192.9(b)(5) 至少有36个月的活跃投资历史。
(6)CA 保险 Code § 1192.9(b)(6) 发行已缴足且不可评估的股份,不附带优先认购权、转换权或交换权。
(7)CA 保险 Code § 1192.9(b)(7) 向保险公司或根据第1104.9条指定的保险公司保管人、次级保管人或存管机构发行其股份,或由经美国授权可作为该投资公司的过户和股息支付代理的银行、信托公司或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持有其股份,但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第1104.9条不适用于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或投资。
(8)CA 保险 Code § 1192.9(b)(8) 对同一类别或系列的每股提供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使同一类别或系列的每股有权投票,并平等参与投资公司宣布的股息和分配以及投资公司清算时的可分配净资产。
(9)CA 保险 Code § 1192.9(b)(9) 如果是共同基金,应赋予股东要求投资公司赎回所有股份的权利。
(10)CA 保险 Code § 1192.9(b)(10) 如果是交易所交易基金,其所有股份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192.9(b)(10)(A) 根据《1933年联邦证券法》注册。
(B)CA 保险 Code § 1192.9(b)(10)(B) 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其价格由金融业监管局批准的全国性自动化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确定。
(11)CA 保险 Code § 1192.9(b)(11) 不得有授权以下任何事项的投资政策:
(A)CA 保险 Code § 1192.9(b)(11)(A) 借款超过其总资产的331/3%。
(B)CA 保险 Code § 1192.9(b)(11)(B) 其未偿衍生工具的名义总价值超过其总资产的10%。
(C)CA 保险 Code § 1192.9(b)(11)(C) 投资于商品或直接拥有房地产。
(12)CA 保险 Code § 1192.9(b)(12) 其费用比率不得超过其平均每日净资产价值的以下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192.9(b)(12)(A)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100个基点。
(B)CA 保险 Code § 1192.9(b)(12)(B) 对于债券基金,200个基点。
(C)CA 保险 Code § 1192.9(b)(12)(C) 对于股票或混合型股票/债券基金,300个基点。
(c)CA 保险 Code § 1192.9(c) 保险公司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192.9(c)(1) 任何时候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或持有超过以下限额的超额基金投资:
(A)CA 保险 Code § 1192.9(c)(1)(A) 根据其最新年度报表报告的认可资产金额,超过以下任何一项:
(i)CA 保险 Code § 1192.9(c)(1)(A)(i) 投资于单一投资公司百分之三,或投资于关联投资公司集团百分之七。
(ii)CA 保险 Code § 1192.9(c)(1)(A)(ii) 投资于本条授权的所有投资百分之二十五。
(B)CA 保险 Code § 1192.9(c)(1)(B) 根据其最新年度报表报告的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的百分之一百,投资于本条授权的所有投资。
(C)CA 保险 Code § 1192.9(c)(1)(C) 对于投资于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资产为外国投资的基金,这些外国投资应为第1240条所定义的外国投资,并应根据适用情况,为了第1241条(a)款和(b)款规定的限制目的,被视为外国投资、以外币计价的投资,或两者兼有。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根据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投资于任何此类基金。
(D)CA 保险 Code § 1192.9(c)(1)(D) 投资于任何单一投资公司,超过该投资公司总净资产价值的百分之十。
(2)CA 保险 Code § 1192.9(c)(2) 根据第1200条和第1201条作出明确认定,即某投资公司已声明的投资政策适合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
(d)CA 保险 Code § 1192.9(d) 除了本法典规定的对于违反本条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专员可以在给予保险公司通知和听证机会后,拒绝在提交给专员的任何财务报表中认可投资于某投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使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条规定,如果他或她发现该投资不稳健或具有风险。
认定投资不稳健或具有风险的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认定:
(1)CA 保险 Code § 1192.9(1) 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或次级顾问缺乏足够的投资经验以提供可靠的投资建议;或缺乏良好的职业品格或在对其拥有管辖权的任何证券许可机构中缺乏良好的信誉。
(2)CA 保险 Code § 1192.9(2) 投资公司的投资组合周转率相对于其投资目标过高。
(3)CA 保险 Code § 1192.9(3) 投资公司的年度投资管理费,或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产生的其他费用或收费,与类似投资公司相关的收费或费用相比不合理。
(4)CA 保险 Code § 1192.9(4) 投资公司未能实质性地复制其声明的投资政策所依据的任何证券指数。

Section § 119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某些金融证券。这些投资可以是对由另一家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池享有收款权的证券。但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持有这些资产的商业实体不能是独资企业,并且其存在目的必须仅限于管理这些资产及相关活动。其次,资产池必须由带息债务或其他基于支付的义务组成。第三,这些投资必须是高质量的,获得认可评级机构的最高评级。最后,此类投资不应超过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的10%。此外,这些投资不受通常适用于另一条款(c)款项下的某些其他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192.10(a) 超额资金投资可用于证明对非关联商业实体持有的金融资产池拥有不可分割权益、收取款项的权利或主要从该资产池分配中支付的证券,但第1192.6条授权的除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2.10(a)(1) 该商业实体不是独资企业,且其设立目的仅为收购特定类型的金融资产,发行代表对这些资产拥有不可分割权益或收取现金流权利的证券,并从事相关活动。
(2)CA 保险 Code § 1192.10(a)(2) 资产池仅由带息债务或其他代表从资产中收取款项权利的合同义务组成。
(3)CA 保险 Code § 1192.10(a)(3) 该投资至少由一家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评为三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且属于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证券估值办公室设立的两个最高类别之一。
(b)CA 保险 Code § 1192.10(b) 根据本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投资,如果由于该投资的生效,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持有的投资总额将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0%。
(c)CA 保险 Code § 1192.10(c) 本条授权的投资不受第1196条(c)款的约束。

Section § 1192.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资池和现金管理池进行超额资金投资的规则。要符合条件,这些投资池必须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是关联保险公司或其养老金/利润分享计划。投资池必须设在美国,并签订银行托管协议以保护参与者的权利。投资池应拥有同等类别的份额,平等参与股息分配。参与者可以随时无罚金赎回份额,投资池资产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包括投资于政府支持或高评级的公司债务。

管理费需要专员批准,投资池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资产的有限百分比投资于投资池。所有交易和份额价值必须准确报告,且除某些合法安排外,借款大多被禁止。专员有权审查和强制执行合规性,并可收取审查费。

(a)CA 保险 Code § 1192.95(a) 尽管有第1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投资池和现金管理池进行超额资金投资。这些投资池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192.95(a)(1) 投资池的所有参与者在第1215条(a)款的含义内应彼此关联,且均应为保险公司,或为参与者或关联公司的养老金计划或利润分享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192.95(a)(2) 这些投资池应为注册地在美国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商业信托,其所有资产应根据第1104.9条持有,并应以投资池的名义或代表投资池在一个或多个账户中进行维护。投资池资产应根据银行托管协议持有,该协议应声明并承认每个参与者的索赔和权利,承认投资池资产仅为每个参与者的利益而持有,与其投资池投资总额成比例,并声明这些投资不得与托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普通资产混同。投资池管理人应为第826条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或根据1940年联邦投资法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商业实体。经理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负有的信托义务,等同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的义务。此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限制。
(3)CA 保险 Code § 1192.95(a)(3) 任何管理费均须经专员否决。直接因获取或出售资产而产生的成本,例如佣金、交易费或托管费,不属于管理费,只要这些费用是基于直接成本报销的,投资池就可以向参与者收取。所有成本应按每个参与者在投资池中的权益比例分配。
(4)CA 保险 Code § 1192.95(a)(4) 投资池的所有份额应为同一类别,享有同等权利、优先权和特权。每份份额应按每个参与者权益的比例,平等参与投资池在清算时宣布的股息和分配。发行时,这些份额应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且不应具有优先认购权、转换权或交换权。
(5)CA 保险 Code § 1192.95(a)(5) 每个参与者有权要求投资池在任何营业日按需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无需支付罚金或评估费。
(6)CA 保险 Code § 1192.95(a)(6) 现金管理池的所有资产应为参与保险公司可以合法单独获取的资产,且应为:(A) 由美国、其领土和属地、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各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机构和工具发行或代表其发行的债务义务,包括工业发展义务,期限不超过一年;(B) 公司债务义务,但参与者或参与者的任何关联公司发行、承担、担保或承保的债务义务除外,期限不超过一年,且经全国保险专员协会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一或二;或 (C) 由联邦政府机构或工具承保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账户、存款或义务。
(7)CA 保险 Code § 1192.95(a)(7) 投资池的所有资产应为:(A) 根据第1191条授权的投资,但参与者或参与者的任何关联公司发行、承担、担保或承保的股票除外;(B) 由联邦政府机构或工具承保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账户、存款或义务;或 (C) 根据第1192条授权的投资,但参与者或参与者的任何关联公司发行、承担、担保或承保的证券或票据除外,或根据第1194.5条或第1241条授权的投资。
(8)CA 保险 Code § 1192.95(a)(8) 投资池的资产应符合国内注册保险公司的要求并获准投资,根据第3条(自第1170条起)或本条规定。
(9)CA 保险 Code § 1192.95(a)(9) 任何投资池均不得投资购买或贷款超过任何一家公司股本总面值的30%或超过任何一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股数的30%。
(10)CA 保险 Code § 1192.95(a)(10) 就第1215.4条(d)款或第1215.5条(b)款而言,投资池与其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不应被视为重大交易。投资池的投资活动以及投资池与参与者之间的交易应在第1215.4条要求的年度注册声明中,并根据第1215.5条规定予以报告。
(11)CA 保险 Code § 1192.95(a)(11) 参与投资池应遵守书面联营协议,该协议应经参与者的董事会批准,并应规定 (A) 联营池的底层资产不得与联营池管理方或任何其他人的普通资产混同;(B) 每个参与者必须拥有联营池底层资产的不可分割权益;(C) 投资池的底层资产仅为每个参与者的利益而持有;以及 (D) 联营池管理方应将投资池的记录提供给专员查阅。联营协议还应明确参与者持有何种类型的份额,以证明其在联营池资产中的受益权益。在签署联营协议之前,参与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收到独立外部律师的书面意见后方可批准该协议,该意见应解释参与者宣布破产对保险公司在投资池中的份额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12)CA 保险 Code § 1192.95(a)(12) 任何参与保险公司不得将超过其认可资产10%的资金投资于单一联营池,或将超过其认可资产25%的资金投资于所有联营池的总和。
(13)CA 保险 Code § 1192.95(a)(13) 每个参与者在联营池资产中的按比例份额应被视为该参与者的直接持有,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法典的投资要求,并应在要求的季度和年度报告中如此报告。根据《公司法》第2.6篇(自第17701.01条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联营池,应使其投资符合本段以及第1200条和第1201条的要求。
(14)CA 保险 Code § 1192.95(a)(14) 联营池管理方应编制并保存详细的会计记录,载明 (A) 反映每个参与者在投资池中按比例投资的现金收入和支出;(B) 投资池所有底层资产的完整描述,包括金额、利率和到期日(如有),以及其他适当的名称;以及 (C) 其他每日记录,以便专员和参与者核实每个参与者在联营池中的投资。
(15)CA 保险 Code § 1192.95(a)(15) 联营池不得借入或借出资产,除非是对于联营池的保险公司参与者而言合法的证券借贷安排。
(b)CA 保险 Code § 1192.95(b) 在本条中,“份额”指股票、参与单位、权益凭证或联营池中受益所有权的其他凭证,无论是由文书证明还是由联营池维护的账簿记录证明。
(c)CA 保险 Code § 1192.95(c) 专员有权审查任何联营协议,并否决任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协议。专员有权审查任何联营池的运作,并命令其遵守本条规定。专员有权将任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联营池投资不作为认可资产。专员可以对任何联营池征收费用,以收回根据本条进行审查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盈余资金如何投资于某些类型的债券,特别是针对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它规定,如果债券符合某些法律标准,就可以投资于永久道路部门或任何州的区域发行的债券。

这些债券必须是储蓄银行的合格投资,或者被认证为合格投资,或者法律规定其适合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某些投资基金。法律还允许,如果债券尚未被认定为合法投资,可以通过法律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或经专员书面批准,并在调查后进行投资。

盈余资金投资可用于任何永久道路部门的债券,或任何州的任何区域的债券,当此类债券是本州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时,或已根据《水法典》第 (10) 部分被认证为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时,或当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法规或法律规定此类债券应享有与任何市政当局发行的债券相同的效力、价值或用途时,或此类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债券应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所有信托基金、州学校基金或任何可投资于本州城市、县、市县、学区或市政当局债券的资金的合法投资时,或当此类债券已由现在或将来依法授权进行此类调查并给予此类批准的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调查并批准,且该法律规定经此类批准后,所述债券是保险公司的合法投资时,或经专员书面批准作为保险公司资金的合法投资时。专员在决定是否批准任何不符合合法投资资格的债券作为合法投资时,应根据任何保险公司的请求,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进行第 (1175) 条规定的调查和认定。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盈余资金投资于加州地方政府为地方改善项目发行的债券。但是,进行此类投资时,支付或贷出的金额不能超过该房产(无论是否有改良物)市场价值的50%,而该债券是以该房产作为第一留置权担保的。

Section § 1194.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将多余的钱(盈余资金)投资到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发行的债券中。

Section § 1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超额资金投资于各种类型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包括由美国、某些联邦机构、波多黎各及其机构和下属单位、任何美国州或市县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是不同形式的,例如纸质凭证或电子记录。

超额资金投资可以投资于由美国、联邦机构或根据联邦法规授权发行债务义务的实体发行的任何债务义务;波多黎各联邦、其机构和政治分区;任何州、其机构或政治分区,或由任何市、县或市县,或由该市、县或市县的任何部门或委员会发行的债务义务,无论是无记名、记名还是账面形式。

Section § 1194.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债券或类似的债务工具。如果发行方是外国公司,并且满足所列条件,保险公司就可以投资这些金融产品。这些条件包括:由一家美国公司百分之百拥有和控制;由该国内公司提供支付担保;以及经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评估,允许这些债券按摊余成本入账。

对于投资非美元计价工具的寿险公司,还有一个额外步骤:它们必须与一家合格银行签订合同,将支付款项兑换成美元,以确保货币稳定。合格银行是指受联邦政府承保或属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且拥有可观净资产的银行。

(a)CA 保险 Code § 1194.6(a) 盈余资金投资可由保险公司投资于以美元支付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且由根据外国政府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4.6(a)(1) 该公司的所有股份由一家国内公司拥有并最终控制。
(2)CA 保险 Code § 1194.6(a)(2) 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全部支付由该国内公司担保。
(3)CA 保险 Code § 1194.6(a)(3) 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经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评估,为可按摊余成本列账的债券。
(b)CA 保险 Code § 1194.6(b) 盈余资金投资可由寿险公司投资于以非美元货币支付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且由根据外国政府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4.6(b)(1) 该公司的所有股份由一家国内公司拥有并最终控制。
(2)CA 保险 Code § 1194.6(b)(2) 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全部支付由该国内公司担保。
(3)CA 保险 Code § 1194.6(b)(3) 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经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评估,为可按摊余成本列账的债券。
(4)CA 保险 Code § 1194.6(b)(4) 寿险公司应在购买前或购买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一家合格银行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银行同意在投资的整个到期期限内,将非美元计价投资所支付的款项兑换成美元,兑换汇率应接近购买时的现行汇率。就本款而言,“合格银行”是指其账户由联邦政府机构或部门承保的银行,或属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银行,且根据其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等于或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的银行。
(c)CA 保险 Code § 1194.6(c) 本节所称“国内”指根据任何州、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

Section § 1194.7

Explanation
加州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股票来投资其多余的资金。这项投资使保险公司成为该银行的成员。成为成员后,保险公司可以从该银行借款,并使用其抵押品作为这些贷款的担保。

Section § 11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国内保险公司将其额外资金投资于用于商业或住宅收入的房地产。但是,这不包括主要用于农业或采矿的房地产。资产至少达到25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而资产在1000万至2500万美元之间的小型保险公司需要获得批准才能投资12个月。此类房地产投资总额不应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并且单笔投资上限为其资产的1%或其资本的10%,以较高者为准。

资产至少达到1亿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涉及房地产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或信托,但这些投资必须保持在10%的资产限额内。如果这些投资可能超过特定百分比,则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该法律旨在确保投资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覆盖任何相关的抵押贷款,除非另有许可。

(a)CA 保险 Code § 1194.8(a) 盈余资金投资可由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于房地产及其租赁,以及为商业或住宅目的在房地产上进行的改良,作为产生收入的投资。短语“商业或住宅目的”不应包括主要用于或估价为农业、园艺、农场、牧场或矿产的房地产或租赁。任何此类投资可由认可资产总价值不低于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获准保险公司进行。
国内保险公司,除人寿、产权、抵押和抵押担保保险公司外,如果其认可资产总价值低于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但不低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经专员事先批准,也可在12个月内进行此类投资。根据本节规定获得的房地产和租赁以及在其上进行的改良,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0%。根据本节获得的房地产和租赁应在根据第1194.86节 (a) 至 (h) 款(含)规定获准获得的房地产和租赁之外。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投资时将导致保险公司拥有的房地产及其租赁(除第1194.86节 (a)、(b) 和 (f) 款所述种类和目的的房地产外)金额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0%,则不得根据本节授权进行投资。根据本节授权对单一地块房地产或单一租赁权(包括其上改良)进行的任何投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或保险公司实缴资本和未分配盈余总额的1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根据本节规定可购买的租赁期限,在购买之日不得少于24年。本条规定的资产百分比或美元价值以及实缴资本和未分配盈余,应根据保险公司截至上一个12月31日编制并已依法提交给专员的最近一份年度财务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
(b)CA 保险 Code § 1194.8(b) 在计算国内保险公司持有的房地产价值以符合资产标准或资产百分比标准时,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公司拥有的房地产的净资产权益与该财产上的产权负担和留置权金额相加,保险公司可能因止赎或其他实现留置权价值的行动而对任何差额承担责任。“净资产权益”在本节中指账面价值减去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价值。
(c)CA 保险 Code § 1194.8(c) 尽管有 (a) 款或第1100节的规定,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可将盈余资金投资于公开交易有限合伙企业、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其绝大部分资产为商业或住宅目的的房地产或其租赁或其上改良的信托受益权益份额,作为产生收入的投资。“商业或住宅目的”不包括主要用于或估价为农业、园艺、农场、牧场或矿产的房地产或租赁。本款授权的任何投资可由认可资产总价值不低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进行。
根据本款获得的投资应在根据第1194.86节 (a) 至 (h) 款(含)授权获得的投资之外。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投资时将导致人寿保险公司在普通合伙企业或非公开交易信托中拥有的总权益金额超过人寿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3%,则不得根据本款授权进行投资。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投资时将导致人寿保险公司在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受益权益份额中拥有的权益金额超过人寿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0%,则不得进行投资。
根据本分节规定对单一合伙企业或单一信托的受益权益份额进行的投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或人寿保险公司实缴资本和未分配盈余总额的1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本文规定的资产以及实缴资本和未分配盈余的百分比或美元价值,应根据人寿保险公司截至上一个12月31日编制并已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提交给保险专员的上一份年度财务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
就本 分节而言,“公开交易”指在受美国法规监管、监督或控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的证券,或在纳斯达克系统上市的证券。
(d)CA 保险 Code § 1194.8(d) 根据分节 (a) 和 (c) 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0%,并应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摊销任何抵押贷款,除非事先获得保险专员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19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决定,某保险公司有必要出售其拥有的特定不动产,则该公司必须在专员设定的时间内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119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公司投资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但该房产必须没有可能降低留置权价值的条件,例如止赎风险。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市场价值的80%,但在某些住宅情况下,如果还款条款适当,可以达到90%。房产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实质性改良物或能够产生收入,特别是用于农业或住房的房产。某些预期的留置权和权利,如税收留置权或矿产权利,不计为产权负担。

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由抵押或其他第一留置权担保的票据或债券,该抵押或其他第一留置权以符合分节 (e) 标准的无产权负担不动产为标的,前提是该有担保债务符合分节 (a) 和 (b) 的条件,具体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194.81(a) 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留置权被取消、从属化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干扰的条件、重入权或没收权。
(b)CA 保险 Code § 1194.81(b) 该有担保债务符合以下段落 (1)、(2)、(3) 或 (4) 的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4.81(b)(1) 所借出的本金或如此担保的全部票据或债券发行额,加上对所抵押财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及其在投资之日作为担保的改良物的市场价值的80%。
(2)CA 保险 Code § 1194.81(b)(2) 如果贷款由符合第二部分第六章2A(自第12640.01条起)规定的获准抵押担保保险公司承保,则贷款的未担保部分,加上对所抵押财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及其在投资之日作为担保的改良物的市场价值的80%。
(3)CA 保险 Code § 1194.81(b)(3) 如果贷款是为不动产上的建筑贷款而发放,或票据或债券是为此目的而发行,则所借出的本金,或如此发行的全部未偿票据或债券,加上对所抵押财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及其作为担保的实际改良成本的市场价值的80%。
(4)CA 保险 Code § 1194.81(b)(4) 如果贷款由主要用于住宅建筑(或多栋建筑,为本段目的包括公寓单元)的第一抵押或其他第一留置权担保,该住宅建筑设计供不超过四个家庭居住,且贷款条款规定每月偿还本金和利息足以在贷款评估中估计的建筑物剩余使用寿命内(或40年,以较短者为准)全额偿还贷款,并且所借出的本金或如此担保的全部票据或债券发行额,加上对所抵押财产征收的任何公共债券、评估或税款的留置权金额,不得超过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的90%,或该不动产及其在投资之日作为担保的改良物的市场价值的90%。
(c)CA 保险 Code § 1194.81(c) 如果不动产仅受以下一项或多项限制,则在本节含义内不视为有产权负担:
(1)CA 保险 Code § 1194.81(c)(1) 在投资时未逾期的税款和评估的留置权。
(2)CA 保险 Code § 1194.81(c)(2) 在投资时逾期的税款或评估的留置权,如果正在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进行争议,并且已根据发行债券和票据的契约或其他方式提供了赔偿,以支付在该争议最终裁决后可能被认定为应付的任何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194.81(c)(3) 在投资后逾期的税款和评估的留置权。
(4)CA 保险 Code § 1194.81(c)(4) 未偿的矿产、石油或木材权利。
(5)CA 保险 Code § 1194.81(c)(5) 地役权或通行权。
(6)CA 保险 Code § 1194.81(c)(6) 下水道权利。
(7)CA 保险 Code § 1194.81(c)(7) 墙壁权利。
(8)CA 保险 Code § 1194.81(c)(8) 建筑限制或其他限制性契约、使用条件或规定,或租金或利润归业主所有的租赁。
(d)CA 保险 Code § 1194.81(d) 就本节而言,通过任何延期付款计划融资的逾期税款应被视为逾期。
(e)CA 保险 Code § 1194.81(e) 只有符合以下段落 (1)、(2) 或 (3) 标准的不动产才能担保根据本节符合投资条件的票据或债券:
(1)CA 保险 Code § 1194.81(e)(1) 不动产上存在与财产总价值相比具有实质性价值的改良物。
(2)CA 保险 Code § 1194.81(e)(2) 不动产上没有改良物,但因符合分节 (b) 段落 (3) 标准的有担保债务而借出的资金用于在不动产上建造改良物,且在不动产上建造的改良物的价值始终与保险公司预支并由借款人或代表借款人提取的建筑贷款资金金额相比具有实质性。
(3)CA 保险 Code § 1194.81(e)(3) 不动产上没有改良物,但该财产是创收的,且主要用作农业、园艺、农场或牧场财产。

Section § 119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由房地产上的第二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票据或债券。如果第一抵押符合特定要求,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拥有第一和第二留置权,且总价值不超过特定比率;或者,第二留置权可以是符合详细条件的“全包式”或“包揽式”抵押。这些条件包括对现有留置权的限制,确保借款人的债务涵盖已发放的贷款和之前的留置权,抵押的正确记录和保险,以及接收违约或出售通知。保险公司对此类贷款的投资额度会根据其资产或资本盈余设定上限。

(a)CA 保险 Code § 1194.82(a)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由第二抵押或第二留置权(包括全包式或包揽式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票据或债券,但该不动产仅受符合第1194.81条规定的第一抵押或留置权负担,并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4.82(a)(1) 保险公司也拥有由先前第一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票据或债券,且两笔贷款的总价值不超过第1194.81条规定的贷款与市场价值比率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194.82(a)(2) 该票据或债券由符合(b)款规定要求的“全包式”或“包揽式”留置权或抵押担保,但由此产生的贷款总价值不得超过第1194.81条规定的贷款与市场价值比率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194.82(b)  “包揽式”和“全包式”留置权或抵押是指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笔贷款,以不动产上的抵押或留置权为担保,但该不动产不包括含有一至四单元住宅的物业或将要建造一至四单元住宅的物业,且该不动产已受第一抵押或留置权负担,并且该贷款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94.82(b)(1) 该不动产上没有超过一个预先存在的抵押或留置权。
(2)CA 保险 Code § 1194.82(b)(2) 借款人根据该贷款对保险公司的总债务金额不低于保险公司因该贷款而支付的金额与由预先存在的留置权或抵押担保的债务未偿余额之和。
(3)CA 保险 Code § 1194.82(b)(3) 证明借款人根据该贷款对保险公司的债务由留置权或抵押担保的文件已记录在案,且该留置权已根据产权保险单投保,保额不低于借款人根据该贷款对保险公司的总债务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194.82(b)(4) 保险公司 (A) 根据《民法典》第2924b条,在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提交一份经正式确认的请求,要求获取任何预先存在的留置权项下的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的副本,或 (B) 以其他方式与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员安排,以便在记录任何与预先存在的留置权担保的债务相关的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时获得通知,或 (C) 根据适用法律有权接收预先存在的留置权的违约、出售和止赎通知。
(5)CA 保险 Code § 1194.82(b)(5) 保险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单一包揽式或全包式贷款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1%或保险公司实收资本和未分配盈余总额的10%中的较大者。

Section § 1194.8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家境内保险公司申请进行某些类型的投资,它们必须承担该部门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申请时所产生的费用。这笔费用不会超过748美元。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家境内保险公司已请求专员批准进行第1194.8条 (a) 款或 (c) 款中规定的投资,则该保险公司应向该部门报销其在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该请求时所产生的所有实际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七百四十八美元 ($748)。

Section § 1194.86

Explanation

加州获准的法人保险公司只能出于特定原因购买、持有或出售房地产。这些原因包括拥有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建筑物、业务运营所需的物业,或为担保贷款或债务而获得的房地产。它们还可以购买因信托契据销售或判决而出售的物业,或用于清偿债务的房地产。保险公司可以拥有通过赠与或遗赠获得的房地产,或作为其所拥有房地产出售对价的一部分而获得的房地产,前提是此类交易不会增加其在该房地产中的投资。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它们可以获取为保护或增值其拥有的其他不动产或动产所需的或有利的房地产。最后,它们可以投资房地产及其改良物,只要符合第1194.8节或第1210节的规定、条件和限制。

Every admitted incorporated insurer may purchase, hold, or convey real estate only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and in the following manner:
(a)CA 保险 Code § 1194.86(a) The building in which it has its principal office and the land upon which that building stands.
(b)CA 保险 Code § 1194.86(b) Real estate requisite for its accommodation in the convenient transaction of its business.
(c)CA 保险 Code § 1194.86(c) Real estate acquired by it, or by any person for it, to secure the payment of loans previously contracted or for moneys due.
(d)CA 保险 Code § 1194.86(d) Real estate purchased at sales upon deeds of trust or upon judgments or decrees obtained for those loans or debts.
(e)CA 保险 Code § 1194.86(e) Real estate conveyed to it in satisfaction of debts previously contract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alings.
(f)CA 保险 Code § 1194.86(f) Real estate acquired by gift or devise.
(g)CA 保险 Code § 1194.86(g)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part payment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sale of real property owned by it, if each such transaction shall not effect an increase in its investment in such real property.
(h)CA 保险 Code § 1194.86(h) Upon the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Insurance Commissioner, real estate requisite or desir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r enhancement of the value of other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wned by the insurers.
(i)CA 保险 Code § 1194.86(i) Real estate and improvements thereon which domestic insurers are permitted to invest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an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Section 1194.8 or Section 1210.

Section § 119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介入,如果保险公司在其账簿上以虚高价值持有不动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准备金以抵销过高的账面价值,或者降低账面价值以符合市场价值。

如果不动产已被持有超过五年,且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所描述的,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了合理的出售要约,或者可以出售而不会造成财务困难,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售该不动产。为了做出这些决定,专员可以要求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不满意,可以自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进行自己的评估。忽视这些命令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失去其经营许可证。

经听证后,如果专员确信某保险公司在其账簿上列示的任何一宗或多宗不动产的价值超出其合理市场价值,他或她可以命令该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194.87(a) 设立充足的应急准备金以抵销该宗或多宗不动产的账面价值,或
(b)CA 保险 Code § 1194.87(b) 将该宗或多宗不动产的账面价值相应降低。
对于不属于第1194.86条(a)、(b)、(h)或(i)款所描述性质且已被保险公司持有超过五年的不动产,如果经听证后,专员确信:专员可以命令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内处置该不动产:
(1)CA 保险 Code § 1194.87(1) 保险公司已拒绝了出售该不动产的合理要约,或
(2)CA 保险 Code § 1194.87(2) 处置该不动产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当困难。
为了使其能够确定是否根据本条发布命令,如果专员不满意保险公司应其要求提供的评估报告,他或她可以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未遵守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1194.88

Explanation
获得房地产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来维护或提升该房产的价值。他们可以通过维修、改造、翻新、拆除,或者购买家具及其他物品来改善该房产。

Section § 1194.9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将其额外资金投资于用于其业务的高成本计算机或数据处理系统。但该系统的原始成本必须至少为25万美元。此外,这项投资应在四年内完全摊销。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只有当投资的债务支付利息、收益或股息时,才允许进行此类投资。如果保险公司在取得债务时,该债务没有拖欠付款,并且近期也没有拖欠付款的风险,那么该债务就被视为附息债务。这项规定不改变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191条所提及的任何投资权力。

本条不授权投资于任何债务,除非该债务是附息、附收益或派发股息的。
在本条的含义内,如果债务在保险公司取得之日未拖欠利息或收益支付,且在该日没有此类拖欠迫在眉睫,则该债务被视为附息或附收益。
然而,本条所载内容均不限制或影响本法典第1191条所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投资盈余资金时,只能投资于被认为是安全稳健的股票或债券。此外,如果购买证券,其价格不应高于其当前市场价值。如果是贷款情况,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时抵押品市场价值的85%。

Section § 1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加州本地保险公司可以持有的中等和较低评级债务的金额。基本上,如果保险公司想购买这类债务,它们持有的这类债务总额不能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0%。还有更严格的限制:评级为四、五或六的债务不能超过认可资产的10%,对评级为五和六的债务也有具体的上限。保险公司不能将其认可资产的1%以上投资于来自单一机构的债务,对于某些评级较低的债务,限制甚至更严格。

然而,如果它们需要保护一项旧的投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能超过其资产的0.5%。此外,因重组而获得的任何债务均可豁免,并且保险公司无需出售在本规定生效前合法购买的任何债务。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于这类债务的金额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其董事会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投资计划,其中包含多元化标准。法律还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例如什么是中等和较低评级债务,以及什么是认可资产。

(a)CA 保险 Code § 1196.1(a) 任何本地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收购任何机构的任何中等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务,如果在此类收购生效后,该本地保险公司当时持有的所有中等评级和较低评级债务的总额将超过其认可资产的20%,但前提是:(1) 其认可资产中由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四、五或六的债务不得超过10%;(2) 其认可资产中由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五或六的债务不得超过3%;以及 (3) 其认可资产中由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六的债务不得超过1%。达到或超过任何一个类别的限额不应阻止保险公司收购受特定和多类别限额约束的其他类别的债务。
(b)CA 保险 Code § 1196.1(b) 任何本地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认可资产的累计超过1%投资于由任何单一机构发行、担保或承保的中等评级债务,也不得将其认可资产的累计超过0.5%投资于由任何单一机构发行、担保或承保的较低评级债务。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本地保险公司投资于由任何单一机构发行、担保或承保的任何中等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务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
(c)CA 保险 Code § 1196.1(c) 尽管有 (a) 款或 (b) 款的规定,如果收购某机构的债务是为了保护先前对该机构债务所做的投资,则本地保险公司可以收购该机构的债务,即使该保险公司已持有该机构的一项或多项债务;但所有此类收购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0.5%。
(d)CA 保险 Code § 1196.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1) 不得禁止本地保险公司因已持有的中等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务重组而收购债务;或 (2) 不得要求本地保险公司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合法收购的任何债务。
(e)CA 保险 Code § 1196.1(e) 任何本地保险公司,如果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投资超过其认可资产2%的中等评级和较低评级债务,其董事会应采纳一份书面计划,用于进行该项投资。该计划除了关于所投资证券质量的指导方针外,还应包含多元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行业期限、流动性和地理位置的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196.1(f)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196.1(f)(1) “中等评级债务”指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三的债务。
(2)CA 保险 Code § 1196.1(f)(2) “较低评级债务”指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证券估值办公室评级为四、五或六的债务。
(3)CA 保险 Code § 1196.1(f)(3) “认可资产”指最近一个已结束的年度报表年最后一天显示的金额,按照专员规定的方式计算。
(4)CA 保险 Code § 1196.1(f)(4) “中等评级和较低评级债务总额”指债务的法定报表总价值。
(5)CA 保险 Code § 1196.1(f)(5) “机构”指 (A) 根据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商业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或 (B) 根据《加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政府法典第10篇,第91500节起)设立的机构。

Section § 1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它不应该向任何单一的借款人或公司投资过多。具体来说,这些投资不能超过该公司资本的10%或其认可资产的1%中的较大者。此外,如果借款人有附属公司,根据这项规定,它们都被视为一个借款人。

Section § 11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如何将超额资金投资于公司股票。它限制了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超出其负债和准备金的资产的10%。此外,任何投资如果超过所有者超出其负债和准备金的资产的25%,则不应保留,除非获得专员批准,专员可认定此类超额为违规行为。然而,根据另一特定条款(第 1199 条)允许的投资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

超额资金投资不得用于购买或贷款抵押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本,其金额不得超过投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超出其负债和法定准备金部分百分之十。
任何此类投资超出其所有者认可资产超出其负债和法定准备金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超额部分,也不得保留。专员可认定保留该超出百分之二十五的超额部分违反本条规定,其 含义和适用范围均受第 1202 条所有规定的约束。
根据第 1199 条允许的投资,不受本条禁止或限制其保留。

Section § 11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位于加州的保险公司对单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的30%。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多投资,例如购买经州政府授权的其他保险公司的股票,或投资于从事保险费融资业务的公司。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管理房地产、提供数据处理或担任保险相关任务行政代理人的公司更多股票。

任何国内注册的火灾、人寿或海洋保险公司,不得将超额资金投资于购买或贷款超过任何一家公司股本面值或已发行股份总数30%的股票,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199(a) 购买另一家获准经营的国内保险公司的股票;或
(b)CA 保险 Code § 1199(b) 经专员事先授权,购买依据任何其他州、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任何其他保险公司的股票,该等公司受该州、自治领或省份的保险专员或类似官员监管,且其投资实质上符合本法典对类似国内保险公司施加的投资要求和限制;但任何此类国内保险公司将其资本和盈余总计超过50%投资于依据本州或其他州、加拿大自治领或加拿大自治领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保险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199(c) 购买依据本州法律组建的、专门从事保险费融资业务以及所有附带事项,且仅从事此类业务和事项的任何公司的股票。
(d)CA 保险 Code § 1199(d) 该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任何公司的已发行和流通股的全部或任何百分比:
(1)CA 保险 Code § 1199(d)(1) 向投资公司或独立账户提供投资咨询、管理或销售服务的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199(d)(2) 房地产持有、开发、管理或租赁公司。
(3)CA 保险 Code § 1199(d)(3) 数据处理或计算机服务公司。
(4)CA 保险 Code § 1199(d)(4) 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80a-1节及后续)定义的投资公司。
(5)CA 保险 Code § 1199(d)(5) 作为履行保险相关职能的政府机构或私人健康和福利计划的行政代理人的公司。

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在用盈余资金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获得投资者的董事或指定委员会的批准。此项批准应记录在投资者的档案中。如果委员会授权了该投资,他们需要在下次会议上向董事报告。

超额资金投资除非经投资者的董事或由其负责监督或进行此类投资的委员会授权或批准,否则不得进行。此类授权或批准应载入投资者的记录或会议纪要中,并且,如果由该委员会授权,则应在其下次会议上向董事提交报告。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在批准一项投资时必须记录的内容。它要求记录投资已进行的事实、投资金额以及哪些董事投票赞成。此外,还应详细说明所涉及的任何证券或抵押品的性质和价值。如果该投资是一笔贷款,则还必须记录借款人姓名、利率和还款日期。

批准记录应显示:
(a)CA 保险 Code § 1201(a) 进行该项投资的事实。
(b)CA 保险 Code § 1201(b) 该项投资的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201(c) 投票批准该项投资的每位董事的姓名。
(d)CA 保险 Code § 1201(d) 所购买或作为抵押品的证券的金额、性质和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201(e) 如果该项投资是贷款,则应显示借款人姓名、贷款利率及其到期日。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专员在有人违反规定进行某些投资时,命令其处置这些投资。如果接到命令,这些投资将不计入显示所有者财务状况的报告中,也无法用来判断所有者是富裕还是破产。专员也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某人出售多余的投资资金。

专员可酌情并在听证后,以书面命令要求处置任何违反本条规定所作的投资。在根据该命令处置之前,该投资不得计入本法典任何规定所要求的、旨在显示其所有者财务状况的任何报表中,也不得在衡量其所有者的财务状况以确定该所有者是否资不抵债或有偿付能力时计入价值。专员亦可因正当理由要求处置任何超额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