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保险监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关联方”是指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方受共同控制的个人或实体。“营业日”不包括周末和政府法定假日。“专员”指州保险专员。“控制”意味着拥有指导个人或实体管理和政策的权力,通常在拥有超过10%有表决权证券时推定存在。“企业风险”是指关联方的活动,如果未及时纠正,可能损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集团资本计算说明”和“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是NAIC关于财务评估的指导方针。“保险控股公司系统”包括至少有一个保险公司的关联实体。“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指在海外有重要业务并达到预定财务门槛的保险公司。其他术语如“人员”、“证券持有人”、“子公司”和“有表决权证券”也进行了定义以供澄清。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具有以下各自的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215(a) 特定人员的“关联方”或与特定人员“关联”的人员,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该特定人员受共同控制的人员。
(b)CA 保险 Code § 1215(b)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政府法典》中规定或指定为假日的任何其他日期之外的任何一天。
(c)CA 保险 Code § 1215(c) “专员”是指本州的保险专员以及由专员指定和授权的保险专员助理,其在被指定为保险专员期间行事。
(d)CA 保险 Code § 1215(d) 术语“控制”包括“控制中”、“受控于”和“受共同控制”等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某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商品或非管理服务商业合同以外的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除非该权力是由于该人员的官方职位或所担任的公司职务所致。如果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持有代表任何其他人员超过10%有表决权证券的代理权,则推定存在控制。此推定可通过证明根据第1215.4条(l)款提交关联关系免责声明后,事实上不存在控制来推翻。专员在向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可以确定事实上存在控制,即使没有此推定。
(e)CA 保险 Code § 1215(e) “企业风险”是指涉及保险公司一个或多个关联方的任何活动、情况、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如果未及时纠正,可能对保险公司或其整个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会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降至第1章第4.1条(自第739条起)和第739.5条规定的公司行动级别,或导致保险公司处于危险财务状况并允许专员根据第14条(自第1010条起)、第14.3条(自第1064.1条起)和第15.5条(自第1077条起)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
(f)CA 保险 Code § 1215(f) “集团资本计算说明”是指由NAIC采纳并根据NAIC采纳的程序由NAIC修订的集团资本计算说明。
(g)CA 保险 Code § 1215(g) “集团范围监管人”是指经专员根据第1215.75条(a)款确定或认可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有足够重要联系,并被授权从事和协调集团范围监管活动的保险官员。
(h)CA 保险 Code § 1215(h) “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方组成,其中一个或多个是保险公司。
(i)CA 保险 Code § 1215(i) “保险公司”应具有第826条中规定的含义,但不包括该条的(e)款和(f)款。
(j)CA 保险 Code § 1215(j)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是指包含根据第1215.4条注册的保险公司,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
(1)CA 保险 Code § 1215(j)(1) 作为保险控股公司系统一部分的保险公司在至少三个国家承保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215(j)(2) 在美国境外承保的总保费百分比至少占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总承保保费的10%。
(3)CA 保险 Code § 1215(j)(3) 根据三年滚动平均值,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总资产至少为五百亿美元($50,000,000,000)或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总承保保费至少为一百亿美元($10,000,000,000)。
(k)CA 保险 Code § 1215(k) “NAIC”是指全国保险专员协会。
(l)CA 保险 Code § 1215(l) “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是NAIC发布的一份文件,其中包括NAIC监管流动性压力测试的发展历史、适用于特定数据年份的范围标准,以及特定数据年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说明和报告模板。范围标准、说明和报告模板可由NAIC采纳并根据NAIC采纳的程序由NAIC修订。
(m)CA 保险 Code § 1215(m) “Person” is an individual, a corporation,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partnership, an association, a joint stock company, a business trust, an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or any similar entity,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acting in concert.
(n)CA 保险 Code § 1215(n) “Scope criteria,” as detailed in the NAIC Liquidity Stress Test Framework, are the designated exposure bases along with minimum magnitudes thereof for the specified data year, which are used to establish a preliminary list of insurers considered scoped into the NAIC Liquidity Stress Test Framework for that data year.
(o)CA 保险 Code § 1215(o) A “security hol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is the holder that owns any security of that person, including common stock, preferred stock, debt obligations, and any other security convertible into or evidencing the right to acquire any of the foregoing.
(p)CA 保险 Code § 1215(p) A “subsidiary” of a specified person is an affiliate controlled by that pers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rough one or more intermediaries.
(q)CA 保险 Code § 1215(q) “Voting security” shall include any security convertible into or evidencing a right to acquire a voting security.

Section § 12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注册的保险公司组建或收购子公司,但设定了某些限制。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投资,但需遵守特定的财务限制,例如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或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的50%。这些投资必须确保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对保险子公司的直接投资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公司必须管理这些投资,确保它们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能保持合理的盈余,经专员批准,可以进行更大额的投资。如果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必须在三年内出售相关投资,除非专员允许延长时限。

(a)CA 保险 Code § 1215.1(a) 任何国内保险公司,无论是单独行动还是与一个或多个个人合作,均可组建或收购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但须受本节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215.1(b) 除本章所有其他节允许的对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投资外,国内保险公司还可以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
(1)CA 保险 Code § 1215.1(b)(1) 投资于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及其他证券,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资产的10%或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的50%中的较小者。但是,在这些投资之后,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应与保险公司的未偿负债相比合理,并足以满足其财务需求。在计算这些投资金额时,应排除对保险子公司的投资,并应包括 (A) 在收购或组建子公司时支出的净资金或其他对价以及承担的义务总额,包括所有组织费用以及对子公司资本和盈余的贡献,无论是否以购买股本或发行其他证券的形式体现,以及 (B) 在收购或组建子公司后,为获取额外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及其他证券所支出的所有金额,以及对子公司资本或盈余的所有贡献。
“保险子公司”是指在美国境内组建并由受本条约束的报告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保险公司。就本款而言,“对保险子公司的投资”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215.1(A) 对保险子公司的任何直接投资。
(B)CA 保险 Code § 1215.1(B) 保险公司通过其任何子公司持有的对保险子公司的任何投资的按比例份额。这应通过将该子公司对保险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乘以保险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来计算。
(2)CA 保险 Code § 1215.1(2) 投资任何金额于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及其他证券,但每个子公司同意限制其对任何资产的投资,以使这些投资不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总投资金额超过 (1) 款或本章中适用于该保险公司的任何投资限制。就本款而言,“保险公司的总投资”应包括 (A)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的任何直接投资,以及 (B) 保险公司通过其任何子公司对某项资产的任何投资的按比例份额,这应通过将该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乘以保险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来计算。
(3)CA 保险 Code § 1215.1(3) 经专员批准,投资任何金额于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或其他证券,但在此项投资后,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应与保险公司的未偿负债相比合理,并足以满足其财务需求。
(c)CA 保险 Code § 1215.1(c) 根据 (b) 款进行的对子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债务凭证或其他证券的投资,既不受本条中适用于保险公司此类投资的任何其他授权、限制或禁止的限制,也不受其约束。
(d)CA 保险 Code § 1215.1(d) 根据 (b) 款进行的任何投资是否符合其适用要求,应在投资完成后立即确定,并考虑到届时所有先前债务凭证投资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所有先前股权证券投资在进行之日的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215.1(e) 如果保险公司停止控制一家子公司,它应自控制停止之日起三年内,或在专员可能规定的任何进一步时间内,处置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投资,除非在投资完成后任何时候,该投资已符合本部分任何其他节项下的投资要求。

Section § 12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收购加州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实体的控制权所涉及的程序和规定。在任何人试图通过购买大量有表决权证券、合并或类似交易来取得控制权之前,他们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详细的声明。这份声明需要涵盖所有相关方的身份和背景、交易的财务细节、对保险公司进行任何重大变更的计划,以及与收购相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等信息。

专员必须批准该交易,确保其不会损害竞争、危及金融稳定或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可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有关于通知和参与者权利的规定。某些收购如果不会改变控制权或产生负债,可能会获得豁免。备案过程中涉及特定的费用和截止日期。

(a)CA 保险 Code § 1215.2(a) 任何人不得对以下对象发出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请求或邀请,或签订协议以证券交换或在公开市场收购:国内保险公司或控制国内保险公司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有表决权证券,或任何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如果该其他人并非主要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如果因此类交易的完成,该人将直接或间接取得该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且任何人不得签订协议与国内保险公司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控制权,除非在要约、购买、请求或邀请的副本首次发布、发送或提供给证券持有人,或协议或交易签订之时(视情况而定),该人已向专员提交并向该保险公司发送一份包含以下信息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条例规定为符合公共利益或保护保单持有人或股东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额外信息的声明:
(1)CA 保险 Code § 1215.2(a)(1) 将进行购买、交换、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的所有人员的背景和身份,以及代表其进行收购的所有人员的背景和身份。
(2)CA 保险 Code § 1215.2(a)(2) 用于或将用于进行购买或实施交换、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的资金或其他对价的来源和金额,以及如果部分资金或其他对价已或将为进行购买或实施交换、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而借入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则需说明该交易并列出相关方的名称。但是,如果资金来源是贷款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贷款,并且提交声明的人员提出请求,则贷款人的名称不应向公众披露。
(3)CA 保险 Code § 1215.2(a)(3) 这些人可能拥有的任何计划或提议,包括清算该保险公司、出售其资产或与任何人合并,或对其业务、公司结构或管理进行任何其他重大变更。
(4)CA 保险 Code § 1215.2(a)(4) 由每个人及其每个关联公司实益拥有的该保险公司或控制人的每类有表决权证券或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的数量,以及每个人及其每个关联公司有权取得实益所有权的该保险公司或控制人的每类有表决权证券或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的数量,并附上每个关联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5)CA 保险 Code § 1215.2(a)(5) 关于与任何人就该保险公司或控制人的任何证券达成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证券的转让、合资企业、贷款或期权安排、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贷款担保、损失担保或利润担保、损失或利润分配,或代理权的授予或保留,并列出签订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人员名称,并提供其详细信息。
所有由该人或代表该人发出的要约收购请求或邀请,或发出要约收购或请求或邀请收购该保险公司或控制人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广告,以及交换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证券或与该保险公司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控制权的协议副本,均应作为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给专员并发送给该保险公司,并应包含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条例规定的声明中包含的信息。在首次征集或请求之后,任何额外征集或请求要约收购的材料副本,以及协议的任何修订副本,均应包含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条例规定为符合公共利益或保护保单持有人或股东所必需或适当的信息,并应不迟于该材料副本首次发布、发送或提供给证券持有人或修订协议签订之时,提交给专员并发送给该保险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215.2(b) 如果根据 (a) 款规定需要提交报表的人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财团或其他团体,则专员可要求提供 (a) 款第 (1) 项至第 (5) 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1) 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2) 财团或团体的每个成员,以及 (3) 控制该合伙人或成员的每个人。如果本款第 (1)、(2) 或 (3) 项所指的人是公司,或者根据 (a) 款规定需要提交报表的人是公司,则专员可要求提供 (a) 款第 (1) 项至第 (5) 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该公司及其每位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10%以上实益所有权的每个人。
(c)CA 保险 Code § 1215.2(c) 如果 (a) 款所指的任何要约收购、要约请求或要约邀请,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证券或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协议,拟通过根据联邦《1933年证券法》(15 U.S.C. Sec. 77a et seq.) 提交注册声明的方式进行,或在根据联邦《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Sec. 78a et seq.) 或要求类似注册或披露的州法律要求披露类似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则根据 (a) 款规定需要提交报表的人可以将该注册声明提交给专员,以完全满足 (a) 款的要求。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2(d)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2(d)(a) 款所指的购买、交换、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在专员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专员应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日期或之前批准或不批准该交易:(a) 款要求的报表提交给专员后60天,或者,如果根据 (f) 款举行了听证会,则在根据 (f) 款举行的听证会结束后30天。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可以不批准该交易:
(1)CA 保险 Code § 1215.2(d)(1) 控制权变更后,(a) 款所指的国内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其目前获准经营的保险业务线的执照颁发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215.2(d)(2) 购买、交换、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将大幅减少本州保险业的竞争或在该行业中形成垄断。
(3)CA 保险 Code § 1215.2(d)(3) 收购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危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或损害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4)CA 保险 Code § 1215.2(d)(4) 收购人清算保险公司、出售其资产、与任何人合并,或对其业务或公司结构或管理进行任何其他重大变更的计划或提议,对保单持有人不公平和不合理。
(5)CA 保险 Code § 1215.2(d)(5) 将控制保险公司运营的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诚信表明,允许他们这样做不符合保单持有人或公众的利益。
(e)CA 保险 Code § 1215.2(e) 专员应要求支付五千六百四十二美元 ($5,642) 作为根据本条提交申请的费用,该金额应随申请一并提交。申请应采用NAIC规定的表格和格式。
(f)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2(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2(f)(1) 在 (a) 款要求的报表提交后,专员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举行听证会,专员应至少提前20天通知提交报表的人。提交报表的人应至少提前七天将公开听证会的通知送达保险公司以及专员可能指定的其他人。在听证会上,提交报表的人、保险公司、任何收到听证通知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人,均有权提交证据、盘问证人、提供口头和书面论证,并有权以目前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节(自第11500条起))允许的方式进行程序。所有证据开示程序应在公开听证会开始前不迟于三天结束。

Section § 12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哪些行为被视为违规。首先,未按其他条款要求提交必要声明是违规行为。其次,在规定的60天期限内,未经专员批准,或在专员不批准后,试图收购或与国内保险公司合并,也属违规。

以下行为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a)CA 保险 Code § 1215.3(a) 未能提交第1215.2条(a)款所要求的声明。
(b)CA 保险 Code § 1215.3(b) 在第1215.2条(d)款提及的60天期限内,未经专员批准,或在专员不批准此类收购控制权或合并后,实施或试图实施对国内保险公司的收购、控制或合并。

Section § 121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属于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向专员注册,提供其财务状况、所有权以及与关联公司交易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每年更新注册并报告任何重大变更。

如果外国保险公司注册地的要求与此类似,则可能免于注册。已注册的保险公司需要报告股息并披露影响其财务状况的协议。本节还规定了年度风险报告,并要求遵守NAIC的集团资本计算要求,但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得豁免。

专员有权终止或合并注册,并可要求免于提交文件的保险公司提交特定信息。该法规强调遵守NAIC指南以及保险公司领导层在维护治理和控制程序方面的责任。

(a)CA 保险 Code § 1215.4(a) 在本州获准经营业务且属于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每一家保险公司,均应向专员注册,但受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标准约束的外国保险公司除外,如果这些要求和标准与本节所包含的要求和标准基本相似。根据第1215.14节的规定,这些外国保险公司的注册豁免不适用于本州内任何商业注册的保险公司。任何受本节规定约束的保险公司,应在本条生效之日起60天内或其受注册约束之日起15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进行注册,此后每年应在4月30日之前就上一日历年度进行注册,除非专员有充分理由延长注册时间。专员可以要求不受本节注册约束的控股公司体系提供保险公司向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提交的注册声明副本或其他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215.4(b) 每一家受注册约束的保险公司应按照NAIC规定的表格和格式向专员提交注册声明,其中应包含以下最新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215.4(b)(1) 保险公司以及任何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人员的资本结构、一般财务状况、所有权和管理情况。
(2)CA 保险 Code § 1215.4(b)(2) 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中每个成员的身份和关系。
(3)CA 保险 Code § 1215.4(b)(3)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在生效的以下协议、现存的关系以及当前未结或在上一日历年度内发生的交易:
(A)CA 保险 Code § 1215.4(b)(3)(A) 贷款、授信、投资,或保险公司购买、出售或交换关联公司的证券,或关联公司购买、出售或交换保险公司的证券。
(B)CA 保险 Code § 1215.4(b)(3)(B) 资产的购买、出售或交换。
(C)CA 保险 Code § 1215.4(b)(3)(C) 非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
(D)CA 保险 Code § 1215.4(b)(3)(D) 为关联公司利益提供的担保或承诺,导致保险公司资产面临实际或或有负债风险,但保险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保险合同除外。
(E)CA 保险 Code § 1215.4(b)(3)(E) 所有管理协议、服务合同和成本分摊安排。但是,如果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投保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或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在1943年之前已在使用,且未以任何方式修改付款、费用或费用豁免,或在1943年之后未进行其他实质性修改,则无需根据本节报告。
(F)CA 保险 Code § 1215.4(b)(3)(F) 再保险协议。
(G)CA 保险 Code § 1215.4(b)(3)(G) 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
(H)CA 保险 Code § 1215.4(b)(3)(H) 合并税务分配协议。
(4)CA 保险 Code § 1215.4(b)(4) 为向保险控股公司体系成员提供的贷款而质押保险公司股票,包括子公司或控制性关联公司的股票。
(5)CA 保险 Code § 1215.4(b)(5) 如果专员要求,保险公司应提供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内部或其自身的财务报表,包括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联邦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根据本款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专员提供最近向SEC提交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来满足该要求。
(6)CA 保险 Code § 1215.4(b)(6) 声明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且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高级管理层已批准、实施并持续维护和监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程序。
(7)CA 保险 Code § 1215.4(b)(7) NAIC采纳的注册表格中可能包含的其他事项,只要专员另有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215.4(c) 所有注册声明均应包含一份摘要,概述当前注册声明中与先前注册声明相比的所有变更项目。
(v)CA 保险 Code § 1215.4(c)(v) 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内的非保险公司不会对保险公司履行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能力构成重大财务风险。
(B)CA 保险 Code § 1215.4(c)(B) 如果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之前已至少提交过一次年度集团资本计算,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牵头州专员可以接受有限集团资本申报以代替集团资本计算:
(i)CA 保险 Code § 1215.4(c)(B)(i) 该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年度直接承保和非关联分入保费(包括国际直接和分入保费,但不包括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联邦洪水计划再保险的保费)少于十亿美元 ($1,000,000,000)。
(ii)CA 保险 Code § 1215.4(c)(B)(ii) 该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控股公司结构内没有住所地在美国或其任何属地之外的保险公司。
(iii)CA 保险 Code § 1215.4(c)(B)(iii) 该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结构内不包括受制于已确定的监管资本框架的银行、存款机构或其他金融实体。
(iv)CA 保险 Code § 1215.4(c)(B)(iv) 该保险控股公司体系证明以下两点:
(I)CA 保险 Code § 1215.4(c)(B)(iv)(I) 自上次提交年度集团资本计算以来,集团内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II) 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内的非保险公司不会对保险公司履行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能力构成重大财务风险。
(C)CA 保险 Code § 1215.4(c)(C) 如果保险控股公司之前已根据 (A) 或 (B) 分段符合豁免条件,则在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内的保险公司满足以下任何标准的情况下,牵头州 专员可以随时要求最终控制人提交一份按照NAIC集团资本计算说明完成的年度集团资本计算:
(i)CA 保险 Code § 1215.4(c)(C)(i) 保险公司处于第1章第4.1条(自第739节起)所述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行动级别事件中,或符合非美国保险公司的类似标准。
(ii)CA 保险 Code § 1215.4(c)(C)(ii) 保险公司符合《加州法规》第10篇第2598.2节所定义的被视为处于危险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的一项或多项标准。
(iii)CA 保险 Code § 1215.4(c)(C)(iii) 保险公司在其他方面表现出 问题保险公司的特质,由牵头州专员根据独特情况(包括承保业务的类型和数量、所有权和组织结构、联邦机构请求和国际监管机构请求)确定。
(D)CA 保险 Code § 1215.4(c)(D) 如果牵头州专员确定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不再符合本段项下免于提交集团资本计算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则该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应在下一个年度申报日期提交集团资本计算,除非牵头州专员基于已显示的合理理由批准延期。
(p)CA 保险 Code § 1215.4(p) 受制于注册并纳入NAIC流动性压力 测试框架范围的保险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应提交特定年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该申报应提交给按照NAIC采纳的《财务分析手册》中的程序确定的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牵头州专员。
(1)CA 保险 Code § 1215.4(p)(1) 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包括适用于特定数据年份的范围标准。这些范围标准由NAIC金融稳定工作组或其继任者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对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或用于衡量范围标准的数据年份的任何变更,应在这些变更被采纳的日历年之后的次年1月1日生效。满足范围标准至少一个门槛的保险公司,被视为已纳入该特定数据年份的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范围,除非牵头州专员经与NAIC金融稳定工作组或其继任者协商后,确定该保险公司不应纳入该数据年份的框架。同样,未达到范围标准至少一个门槛的保险公司,被视为已排除在该特定数据年份的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范围之外,除非牵头州专员经与NAIC金融稳定工作组或其继任者协商后,确定该保险公司应纳入该数据年份的NAIC流动性压力测试框架范围。

Section § 12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监管注册保险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以确保这些交易公平、合理且透明。此类交易必须采用标准的会计实务,并保留清晰的记录以证明费用和收费的合理性。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计划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某些交易,例如超过特定财务门槛的销售或投资,则必须提前通知保险专员。如果这些交易不符合投保人的最佳利益,专员可以不予批准。法律还限制保险公司通过拆分交易来规避审查,并要求及时报告重大的投资或关联协议的修改。特别股息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专员。尽管存在共同管理,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保持其运营独立性。根据专员的决定,可能适用一些例外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215.5(a) 注册保险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须遵守以下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215.5(a)(1) 交易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NAIC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示范条例第19条的现行版本,但须遵守本条的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215.5(a)(2) 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或费用应合理。
(3)CA 保险 Code § 1215.5(a)(3) 发生的费用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持续应用的惯例保险会计实务分配给保险公司。
(4)CA 保险 Code § 1215.5(a)(4) 所有交易各方的账簿、账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以清晰准确地披露交易的确切性质和细节,包括支持各方收费或费用合理性所需的会计信息。
(5)CA 保险 Code § 1215.5(a)(5) 保险公司在向股东关联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或分配后的投保人盈余,应与其未偿负债保持合理关系,并足以满足其财务需求。
(b)CA 保险 Code § 1215.5(b) 涉及本地保险公司或第1215.14条所定义的商业住所地保险公司及其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中任何人的以下交易,包括根据本条规定先前备案的关联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只有在保险公司至少提前30天(或专员可能允许的更短期限)书面通知专员其意图,且专员在该期限内未予否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修订或修改的通知应包括变更原因以及对本地保险公司或商业住所地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对于先前备案协议的终止,应在终止后30天内向专员报告非正式通知,以确定所需的备案类型(如有)。专员应要求根据本款规定备案支付2823美元(2,823美元)的费用,且备案应采用NAIC规定的表格和格式。该款项应随备案文件一并提交。
(1)CA 保险 Code § 1215.5(b)(1) 销售、购买、交换、贷款、授信或投资,如果交易等于或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15.5(b)(1)(A) 对于非寿险公司,为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3%或投保人盈余的25%中较小者。
(B)CA 保险 Code § 1215.5(b)(1)(B) 对于寿险公司,为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3%。
(2)CA 保险 Code § 1215.5(b)(2) 向非关联方提供贷款或授信,如果存在协议或谅解,即交易所得款项将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向保险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提供贷款或授信、购买其资产或对其进行投资,且交易等于或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15.5(b)(2)(A) 对于非寿险公司,为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3%或投保人盈余的25%中较小者。
(B)CA 保险 Code § 1215.5(b)(2)(B) 对于寿险公司,为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3%。
(3)CA 保险 Code § 1215.5(b)(3) 再保险协议和共保协议及其修改,如果再保险保费或保险公司负债的变化,或未来三年内任何一年预计的再保险保费或保险公司负债的变化,等于或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投保人盈余的5%,包括那些可能要求将资产从保险公司转移给非关联方作为对价的协议,如果保险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存在协议或谅解,即部分资产将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关联方。
(4)CA 保险 Code § 1215.5(b)(4) 所有管理协议、服务合同、税收共享协议和成本分摊安排。但是,如果互助保险或交互保险交易所的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或授权书的形式在1943年前已在使用,且未以任何方式修改付款、费用或费用豁免,或在1943年后未进行其他实质性修改,则无需根据本条规定报告。在1943年前已在使用且未以任何方式修改付款、费用或费用豁免,或在1943年后未进行其他实质性修改的认购协议或授权书形式项下应付的款项或费用豁免或其他金额,不应受(a)款(2)项规定的监管。
(5)CA 保险 Code § 1215.5(b)(5) 境内或商业住所地保险人发起或作出的担保,但金额可量化的担保,除非其金额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针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的百分之十(10%)两者中的较小者,否则不受本款通知要求的约束。此外,所有金额不可量化的担保均受本款通知要求的约束。
(6)CA 保险 Code § 1215.5(b)(6) 衍生品交易或系列衍生品交易。向专员提交的书面文件应包括衍生品交易的类型、与保险人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关联公司、衍生品交易或系列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和理由、衍生品交易的最长到期日和经济影响,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根据本分项进行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第1211条的规定。
(7)CA 保险 Code § 1215.5(b)(7) 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投资控制保险人的人或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且该收购或投资的金额,连同其目前在这些投资中的持有量,超过保险人保单持有人盈余的百分之二点五(2.5%)。根据第1215.1条收购的子公司,或受本条规定约束的非子公司保险关联公司,或根据第1199条收购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投资,免除此要求。
(8)CA 保险 Code § 1215.5(b)(8) 法规规定的、专员认定可能对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重大交易。
(c)CA 保险 Code § 1215.5(c) 如果境内保险人与控股公司系统内的人员进行的交易是某项计划或系列交易的一部分,且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定门槛金额从而避免审查,则该保险人不得进行此类交易。如果专员认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进行了单独交易以规避审查,专员可根据第1215.11条行使其权力。
(d)CA 保险 Code § 1215.5(d) 专员在审查分项(b)下的交易时,应考虑这些交易是否符合分项(a)中规定的标准,以及它们是否可能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e)CA 保险 Code § 1215.5(e) 如果保险控股公司系统对任何一家公司的总投资超过该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百分之十(10%),则应在保险人对该公司进行任何投资后的30天内通知专员。
(f)CA 保险 Code § 1215.5(f) 就本条而言,在确定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盈余是否与其未偿负债合理且足以满足其财务需求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此:
(1)CA 保险 Code § 1215.5(f)(1) 保险人的规模,以其资产、股本和盈余、准备金、保费收入、有效保单以及其他适当标准衡量。
(2)CA 保险 Code § 1215.5(f)(2) 保险人业务在多个保险险种之间的多元化程度。
(3)CA 保险 Code § 1215.5(f)(3) 各业务线承保风险的数量和规模。
(4)CA 保险 Code § 1215.5(f)(4) 保险人承保风险的地理分散程度。
(5)CA 保险 Code § 1215.5(f)(5) 保险人再保险计划的性质和范围。
(6)CA 保险 Code § 1215.5(f)(6) 保险人投资组合的质量、多元化和流动性。
(7)CA 保险 Code § 1215.5(f)(7) 保险人投资组合规模的近期过去和预计未来趋势。
(8)CA 保险 Code § 1215.5(f)(8) 保险人盈余规模的近期过去和预计未来趋势,以及其他可比保险人维持的保单持有人盈余。
(9)CA 保险 Code § 1215.5(f)(9) 保险人准备金的充足性。
(10)CA 保险 Code § 1215.5(f)(10) 根据第1215.1条对子公司投资的质量和流动性。专员可根据其判断,在投资确有必要时,将这些投资视为不予认可的资产,以确定保单持有人盈余的充足性。
(11)CA 保险 Code § 1215.5(f)(11) 公司盈利的质量以及报告盈利中包含非经常性会计项目的程度。
(g)CA 保险 Code § 1215.5(g) 根据第1215.4条需注册的保险人,不得向其股东支付任何特别股息或进行任何其他特别分配,除非在专员收到股息或分配声明通知并批准支付后30天,或在30天内未予否决支付。
就本节而言,特别股息或分配是指任何股息或分配,连同在之前12个月内作出的其他股息或分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1) 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投保人盈余的10%;或 (2) 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则为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净收益;如果不是人寿保险公司,则为净收入。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宣布一项以专员批准为条件的特别股息或分配。该宣布不赋予股东任何权利,直到专员批准支付该股息或分配,或直到专员未在本款所指的30天期限内否决该支付。
(h)CA 保险 Code § 1215.5(h) 尽管任何个人控制一家国内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因此而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并且该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其独立的运营身份。但是,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国内保险公司根据符合 (a) 款标准的安排,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拥有或共享共同管理、合作或联合使用人员、财产或服务。
(i)CA 保险 Code § 1215.5(i)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专员豁免的任何保险公司、信息或交易。

Section § 12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检查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评估影响它们的风险。专员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报告,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法律合规性。这项权力只有在常规检查不足或投保人利益面临风险时才会使用。此外,专员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这些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检查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215.6(a) 受本节所含限制的约束,并且除了专员根据本部分第1章第4条(自第730节起)所拥有的与保险公司检查相关的权力之外,专员还应有权检查根据第1215.4节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确定该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由最终控制方、或保险控股公司系统内的任何实体或实体组合、或以合并基础计算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所带来的企业风险。专员还可以命令根据第1215.4节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记录、账簿或其他信息或文件,包括一份关于由最终控制方、或保险控股公司系统内的任何实体或实体组合、或以合并基础计算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给该保险公司带来的企业风险的报告,以确定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行为的合法性。
(b)CA 保险 Code § 1215.6(b) 专员仅在根据本部分第1章第4条(自第730节起)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不足或该保险公司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时,方可行使其根据 (a) 款的权力。
(c)CA 保险 Code § 1215.6(c) 专员可以聘请律师、精算师、会计师和不属于专员工作人员的其他专家,费用由注册保险公司承担,以合理协助根据本节 (a) 款进行的检查。任何如此聘请的人员应受专员的指导和控制,并纯粹以咨询身份行事。
(d)CA 保险 Code § 1215.6(d) 根据 (a) 款提供记录、账簿和文件以供检查的每个注册保险公司,应根据第736节承担并支付该检查的费用。

Section § 12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专员权力,使其能够参与针对属于国际保险控股体系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联席会议。这种参与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法规。专员可以启动监管联席会议,明确其成员和职责,协调其活动,并制定危机管理计划。

专员还可以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以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战略、财务状况、风险和治理情况。这种合作可以是临时的或永久的,并会签订合作协议。然而,专员保留对本地监管的全部权力。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专员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这些费用必须与本州保险业务的监管直接相关。

(a)CA 保险 Code § 1215.7(a) 对于根据第1215.4条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并根据(c)款的规定,专员还应有权参与针对任何具有国际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内的本地保险公司的监管联席会议,以确定该保险公司是否遵守本条规定。专员在监管联席会议方面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215.7(a)(1) 启动设立监管联席会议。
(2)CA 保险 Code § 1215.7(a)(2) 明确其他监管机构在监管联席会议中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方式。
(3)CA 保险 Code § 1215.7(a)(3) 明确监管联席会议的职能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作用,包括设立集团范围的监管机构。
(4)CA 保险 Code § 1215.7(a)(4) 协调监管联席会议的持续活动,包括规划会议、监管活动和信息共享流程。
(5)CA 保险 Code § 1215.7(a)(5) 制定危机管理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215.7(b) 为了评估业务战略、财务状况、法律和监管地位、风险敞口、风险管理和治理流程,并作为根据第1215.6条对个别保险公司进行审查的一部分,专员可以与负责监管该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监管机构(包括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监管联席会议。监管联席会议可以作为负责监管该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沟通与合作的临时或永久性论坛召开。专员可以根据第1215.8条(b)款签订协议,为专员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监管联席会议的活动提供基础。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将专员在其管辖范围内监管或监督该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权力下放给监管联席会议。
(c)CA 保险 Code § 1215.7(c) 根据第1215.4条注册并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应负责并应根据第736条的规定,支付专员根据本条参与监管联席会议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差旅费,但仅限于与本州保险公司业务监管合理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2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在保险检查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某些信息和文件保持机密,并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除非认定公共利益需要披露,否则这些信息和文件不能通过公共记录、传票或私人诉讼获取。

专员可以在其他监管机构和组织书面同意保密的情况下,与它们共享这些信息。具体的集团资本计算和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受到特别保护。保险公司不能将这些计算结果用于公开广告,但可以反驳关于它们的虚假陈述。

本法律还禁止专员的监管权力被委托,并维护共享信息的机密性,即使是在专员与其他实体之间共享的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215.8(a) 专员或任何其他人在根据第1215.4、1215.5、1215.6、1215.7或1215.75条进行的检查或调查过程中获得或披露的所有信息、文件及其副本,以及根据第1215.4、1215.5、1215.6、1215.7或1215.75条报告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均被认定为专有信息并包含商业秘密,应予保密,不受专员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的限制,不受传票约束,且如果从专员处获得,则不受专员的调查取证或在私人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未经相关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专员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公开此信息,但可向其他州的保险部门披露,除非专员在给予受影响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认定公开该信息符合投保人、股东或公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专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全部或部分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215.8(a)(1) 就根据第1215.4条第(n)款和第(o)款向部门报告和提供的信息而言,专员应保守集团资本计算、计算中产生的集团资本比率以及从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或美国集团范围监管机构监管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收到的任何集团资本信息的机密。
(2)CA 保险 Code § 1215.8(a)(2) 就根据第1215.4条第(p)款向部门报告和提供的信息而言,专员应保守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支持性披露以及从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非美国集团范围监管机构监管的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收到的任何流动性压力测试信息的机密。
(b)CA 保险 Code § 1215.8(b) 为协助专员履行职责,专员:
(1)CA 保险 Code § 1215.8(b)(1) 经请求,可能被要求与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NAIC、专员指定的第三方顾问以及州、联邦和国际执法机构(包括第1215.7条所述的任何监管委员会成员)共享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包括受第(a)款约束的保密和特权文件、材料或信息,包括专有和商业秘密文件和材料,前提是接收方书面同意维护文件、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保密性和特权状态,并已书面核实其维护保密性的法律授权。
(2)CA 保险 Code § 1215.8(b)(2) 尽管有第(1)款规定,仅可与具有与第(a)款实质相似的法规或规章并已书面同意不披露信息的州专员共享根据第1215.4条第(m)款报告的保密和特权文件、材料或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215.8(b)(3) 可从NAIC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外国或国内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和执法官员处接收文件、材料或信息,包括其他保密和特权文件、材料或信息,包括专有和商业秘密信息,并应将收到时附有通知或理解其根据文件、材料或信息来源司法管辖区法律属于保密或特权性质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信息予以保密或作为特权处理。
(4)CA 保险 Code § 1215.8(b)(4) 可与NAIC和专员指定的第三方顾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该协议应符合本款规定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3)CA 保险 Code § 1215.8(b)(3) 如果关于保险人或保险人集团的集团资本计算、由此产生的集团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或流动性压力测试支持性披露的重大虚假陈述,或将任何金额与保险人或保险人集团的集团资本计算、由此产生的集团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或流动性压力测试支持性披露进行不当比较的陈述,在书面出版物中发布,并且保险人能够向专员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陈述的虚假性或不当性,则尽管有第 (2) 款规定,保险人仍可在书面出版物中发布公告,但该公告的唯一目的必须是反驳该重大虚假陈述。

Section § 1215.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制定并执行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规则、规章和命令。他们必须先发出通知,并允许任何相关人员发表意见。

专员在通知并给予所有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后,可以发布为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规则、规章和命令。

Section § 1215.10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怀疑某保险公司或其代表正在违反保险法律或规定,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这些行为。专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当地法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并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公众的利益。

此外,任何违反这些规定获得的股份,不得在股东大会上用于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如果认为股份获取不当,专员或保险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这些股份的投票,或宣布已用这些股份投出的任何票无效。

(a)CA 保险 Code § 1215.10(a) 凡专员认为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已实施或即将实施违反本条或专员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的行为,专员可向该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或若该保险公司在本州无此类办事处,则向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或旧金山市县高等法院申请命令,禁止该保险公司或其该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违反或继续违反本条或任何该等规则、规章或命令,并申请案件性质以及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股东或公众利益可能要求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b)CA 保险 Code § 1215.10(b) 任何作为收购协议或安排标的,或违反本条规定或专员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而获得或即将获得的证券,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也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且任何需要规定比例股份投票的股东行动,可视为该等证券未发行且未流通而采取。若保险公司或专员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的任何证券已或即将违反本条规定或专员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而获得,保险公司或专员可向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或旧金山市县高等法院,或向保险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衡平法救济,以禁止任何该等证券的投票,或使该等证券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已投的任何票无效。

Section § 1215.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高管未能及时提交所需文件或违反特定法规的处罚。公司错过截止日期将面临逾期费。明知故犯或允许未报告或未经授权交易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每次必须支付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会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过去的违规记录。

如果符合公众或投保人的利益,专员可以命令停止或撤销未经批准的交易。故意违规者将面临刑事指控,保险公司最高可罚款一万美元,个人最高可罚款三千美元并可能被监禁,特别是在欺诈案件中。为欺骗专员而做出的误导性陈述也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

(a)CA 保险 Code § 1215.11(a) 任何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提交本条文所要求的声明、报告或批准申请的,应承担第924条规定的逾期提交费。
(b)CA 保险 Code § 1215.11(b) 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每位董事或高级职员,凡明知故犯、参与或同意,或明知故犯地允许保险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从事未根据第1215.4和1215.5条正确报告或提交的交易或投资,或违反本条文的交易或投资,经专员通知和听证后,应以其个人身份支付每次违规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民事没收金。在确定民事没收金的金额时,专员应考虑没收金与违规严重程度的适当性、过去的违规记录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c)CA 保险 Code § 1215.11(c) 只要专员认为任何受本条文约束的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已从事任何受第1215.5条约束且如果曾申请批准则不会获得批准的交易或签订任何合同,专员可命令该保险公司立即停止该交易或合同下的任何进一步活动。经通知和听证后,如果此举符合投保人、债权人或公众的最佳利益,专员还可命令保险公司作废任何合同并恢复原状。
(d)CA 保险 Code § 1215.11(d) 只要专员认为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已故意违反本条文,专员可促使在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提起刑事诉讼,或如果该保险公司在该州没有此类办事处,则由总检察长对该保险公司或其负责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起诉讼。任何故意违反本条文的保险公司,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任何故意违反本条文的个人,应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或,如果此类故意违规涉及蓄意欺诈专员,则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监禁,或并处。
(e)CA 保险 Code § 1215.11(e) 只要专员认为任何人已违反第1215.4条,导致关联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系统无法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企业风险,该违规行为可作为不批准股息或分配的独立依据,或根据第1章第14条 (自第1010条开始) 将保险公司置于监管令之下。
(f)CA 保险 Code § 1215.11(f) 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凡故意且明知故犯地签署、制作或促使制作任何实质性虚假声明、报告或备案,意图在专员履行本条文规定的职责时欺骗专员的,一旦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或,如果本款的故意违规涉及蓄意欺诈专员,则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监禁,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任何施加的罚款应由该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以其个人身份支付。

Section § 121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一家国内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介入。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脆弱,可能面临破产,或者如果继续经营业务可能损害与该公司相关的人员,专员就可以接管该公司并管理其运营。

每当专员认为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且该行为严重损害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以至于威胁其破产或使其继续经营业务对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股东或公众造成危害时,专员可按照本部分第1章第14条(自第1010节起)的规定行事,接管该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并经营其业务。

Section § 12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保险专员权力,如果保险公司有损害投保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专员可以暂停、吊销或不续期该保险公司的执照。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专员必须通知该保险公司并给予其解释的机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期限将根据专员认为保护投保人或公众所需的时长来决定。

凡专员认为任何人已违反本条规定,且该行为导致保险公司继续运营将损害投保人或公众利益时,专员可在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暂停、吊销或拒绝续期该保险公司在本州的执照或经营许可,期限由其根据保护投保人或公众的需要而确定。

Section § 121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外国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商业注册”的。如果一家外国保险公司在过去三年中,在加利福尼亚州承保的平均直接保费多于其在本国州承保的保费,并且这些加利福尼亚州的保费占其在美国总保费的至少33%,则获得此地位。

如果这些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大量资产,足以确保加利福尼亚州保单持有人没有风险,保险专员有权免除它们遵守某些规定。然而,即使被视为商业注册,保险公司仍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

(a)CA 保险 Code § 1215.14(a) 仅就本条而言,每一外国保险人,但第2部第6章第1节第2条(始于第12350节)所述的保险人除外,凡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并且在其此前三个财政年度合计期间,或如果其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经营业务的时间不足三年,则在该较短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承保的平均直接保费多于其在同一期间在其注册地州承保的直接保费,且这些承保的直接保费占其在该三年或较短期间内在美国各地承保的直接保费总额的33%或以上(根据其最近三份年度报表所报告的),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商业注册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215.14(b) 专员可免除根据(a)款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商业注册保险人遵守本条规定,如果他或她认定该保险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实际拥有足够大量的资产及其所有权凭证,或认定这些资产与其加利福尼亚州保单持有人负债的比例足够大,足以证明不存在保险人的经营或业务行为可能对加利福尼亚州保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合理危险。专员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免除根据(a)款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商业注册保险人遵守本条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215.14(c) 本节不免除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外国保险人,包括商业注册保险人,遵守本条中可能适用于该保险人的任何其他节的规定。

Section § 121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屋保护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某些交易发生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那么某些规则不适用于这些交易。这些交易可能包括投资、合并或控制权收购。此外,从1980年1月1日开始,属于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房屋保护公司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进行注册。

(a)CA 保险 Code § 1215.15(a)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参与房屋保护公司对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或其任何债务或证券工具、控制权的实现或试图实现收购、或房屋保护公司的清算或合并、或房屋保护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的任何重大交易的任何一方或实体,如果该投资、实现、尝试或交易发生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
(b)CA 保险 Code § 1215.15(b) 第1215.4节所要求的注册应首先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属于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的房屋保护公司。

Section § 1215.16

Explanation
本条文的意思是,加利福尼亚州任何现行法律,如果与本条文的规定相冲突,将被本条文的规定所取代,仅限于本条文所涉及的特定事项。

Section § 121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者不能适用于某些情况或人群,它不会影响本条文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仍然可以独立使用。这一原则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如果一部分失效,其余部分仍然可以成立。

Section § 121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或重整的情况。具体来说,它允许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追回保险公司在程序开始前一年内支付的某些款项,例如过高的股息、奖金或大幅加薪。但是,这些款项只有在支付时并非合法合理,或者追回这些款项对于支付保险公司的债务是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被追回。

在支付款项时控制该保险公司的公司或个人负有责任,最高可达他们收到的金额。如果负有责任的人无法支付,其控制公司或关联公司也可能需要弥补不足。款项只能在超出保险公司其他可用资产的情况下,为弥补其债务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追回。

(a)CA 保险 Code § 1215.18(a) 如果已对一家国内保险公司发出清算或重整令,根据该命令任命的接管人有权代表该保险公司追回 (1) 任何母公司、控股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人或关联公司,追回保险公司就其股本支付的、除同类股票分配以外的分配款项,或 (2) 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向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支付的任何形式的奖金、终止和解金或特别一次性薪资调整款项,但前提是根据 (1) 或 (2) 作出的分配或支付是在提交清算、财产保全或重整申请(视情况而定)之前的一年内进行的,并受 (b)、(c) 和 (d) 款的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215.18(b) 如果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证明,在支付时该分配是合法且合理的,并且保险公司不知道也无法合理地知道该分配可能会不利地影响保险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则该分配不可追回。
(c)CA 保险 Code § 1215.18(c) 在分配款项支付时曾是母公司、控股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保险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人,应就其根据 (a) 款收到的分配款项或支付款项承担责任,最高不超过其收到的金额。在分配款项宣布时以其他方式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人,应就其如果立即支付本应收到的分配款项承担责任,最高不超过该金额。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分配款项负有责任,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215.18(d) 根据本条可追回的最高金额应为,超出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所有其他可用资产,用于支付受损或破产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以及偿付任何担保基金所需的金额。
(e)CA 保险 Code § 1215.18(e) 如果根据 (c) 款负有责任的任何人破产或未能支付根据该款应由其支付的款项,则在分配款项支付时曾是其母公司、控股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它的人,应对从该母公司、控股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它的人追回的金额中产生的任何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1215.75

Explanation

本加州保险法条款解释了专员如何成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这是一个主要的监管角色,负责监督这些复杂的集团如何管理跨境风险。如果集团的主要保险业务在加州,专员通常会承担这一角色;但如果其他州或国家的监管体系符合加州标准,专员也可以承认其监管机构。该法律详细说明了专员或其他官员可以担任监管人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基于总部所在地和主要业务发生地等因素。

专员必须与国内和国际的其他监管机构合作,为该集团指定一个主要监管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集团最大的保险公司所在地以及其执行办公室的所在地。如果发生变化,例如集团在加州的业务增加,专员的角色可能会被重新评估。

一旦被指定为集团范围监管人,专员可以评估集团内部的风险,要求提供详细信息,并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以确保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监督。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明确与保险集团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角色。如果存在相互承认和合作,专员还被授权与非NAI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合作。受本法规约束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专员与这些监管任务相关的费用。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7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5.75(a)(1) 专员有权根据本节担任任何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但是,当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时,专员可以承认另一监管官员为集团范围监管人:
(A)CA 保险 Code § 1215.75(a)(1)(A) 在美国没有实质性保险业务。
(B)CA 保险 Code § 1215.75(a)(1)(B) 在美国有实质性保险业务,但不在本州。
(C)CA 保险 Code § 1215.75(a)(1)(C) 在美国和本州有实质性保险业务,但专员已根据 (b) 和 (f) 款中列出的因素确定其他监管官员是适当的集团范围监管人。
(2)CA 保险 Code § 1215.75(a)(2) 不符合国际活跃保险集团资格的保险控股公司体系可以请求专员根据本节就集团范围监管人作出决定或承认。
(b)CA 保险 Code § 1215.75(b) 专员应与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合作,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确定一个单一的集团范围监管人。专员可以确定其本人是主要保险业务集中在本州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适当集团范围监管人。但是,专员可以承认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官员是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适当集团范围监管人。专员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或承认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保险 Code § 1215.75(b)(1)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内持有该集团最大份额的已承保保费、资产或负债的保险公司的注册地。
(2)CA 保险 Code § 1215.75(b)(2)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中最高层级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的注册地。
(3)CA 保险 Code § 1215.75(b)(3)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执行办公室或最大运营办公室的所在地。
(4)CA 保险 Code § 1215.75(b)(4) 其他监管官员是否正在或寻求在一个监管体系下担任集团范围监管人,且专员认定该体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5.75(b)(4)(A) 与本州法律规定的监管体系基本相似。
(B)CA 保险 Code § 1215.75(b)(4)(B) 在提供集团范围监管、企业风险分析以及与其他监管官员合作方面,其他方面是充分的。
(5)CA 保险 Code § 1215.75(b)(5) 正在或寻求担任集团范围监管人的其他监管官员是否向专员提供合理的对等承认和合作。
但是,根据本节被确定为集团范围监管人的专员可以决定承认另一监管人担任集团范围监管人。对集团范围监管人的承认应在考虑了第 (1) 至 (5) 款所列因素后作出,并应与参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监管的其他监管官员合作并经其承认,以及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协商后作出。
(c)CA 保险 Code § 1215.7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另一监管官员担任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时,专员应承认该监管官员为集团范围监管人。但是,如果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1)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持有该集团最大份额的保费、资产或负债,或 (2) 本州成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保险控股公司体系中最高层级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则专员应根据 (b) 款对该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适当集团范围监管人作出决定或承认。
(d)CA 保险 Code § 1215.75(d) 根据第 (1215.6) 条,专员有权向根据第 (1215.4) 条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收集所有必要信息,以确定专员是否可担任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或者专员是否可认可另一监管官员担任集团范围监管人。在发布一项决定,认定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受专员的集团范围监管之前,专员应通知根据第 (1215.4) 条注册的保险公司以及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内的最终控制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应有至少 (30) 天时间向专员提供与待定决定相关的额外信息。专员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专员已确定受其集团范围监管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身份。
(e)CA 保险 Code § 1215.75(e) 如果专员是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专员有权从事以下任何集团范围监管活动:
(1)CA 保险 Code § 1215.75(e)(1) 评估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内部的企业风险,以确保以下两点:
(A)CA 保险 Code § 1215.75(e)(1)(A) 从事保险业务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的重大财务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由管理层识别。
(B)CA 保险 Code § 1215.75(e)(1)(B) 合理有效的缓解措施已到位。
(2)CA 保险 Code § 1215.75(e)(2) 向受专员监管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任何成员索取评估企业风险所需且适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的以下任何方面的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215.75(e)(2)(A) 治理、风险评估和管理。
(B)CA 保险 Code § 1215.75(e)(2)(B) 资本充足性。
(C)CA 保险 Code § 1215.75(e)(2)(C) 重大公司间交易。
(3)CA 保险 Code § 1215.75(e)(3) 协调并,通过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监管官员的授权,强制制定和实施合理措施,旨在确保国际活跃保险集团能够及时识别和缓解对从事保险业务的该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的企业风险。
(4)CA 保险 Code § 1215.75(e)(4) 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内部成员的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沟通,并通过第 (1215.7) 条规定的监管联席会议或其他方式,分享受第 (1215.8) 条保密规定约束的相关信息。
(5)CA 保险 Code § 1215.75(e)(5) 与根据第 (1215.4) 条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任何成员以及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的其他州、联邦和国际监管机构签订协议或获取文件,提供专员作为集团范围监管人角色的依据或以其他方式澄清其角色,包括解决与其他监管官员争议的条款。这些协议或文件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证明任何非在本州注册或成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系统内的个人在本州开展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受本州管辖。
(6)CA 保险 Code § 1215.75(e)(6) 专员认为必要的其他集团范围监管活动,与上述权限和目的相符。
(f)CA 保险 Code § 1215.75(f) 如果专员认可来自非NAIC认可司法管辖区的另一监管官员是集团范围监管人,则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专员有权通过监管联席会议或其他方式,合理配合该集团范围监管人进行的集团范围监管:
(1)CA 保险 Code § 1215.75(f)(1) 专员的合作符合本州法律。
(2)CA 保险 Code § 1215.75(f)(2) 被认可为集团范围监管人的监管官员,在适用时,也应认可并配合专员作为其他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集团范围监管人的活动。当这种认可和合作不具有合理互惠性时,专员有权拒绝认可和合作。
(g)CA 保险 Code § 1215.75(g) 专员有权与根据第1215.4条注册的任何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以及针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成员的其他州、联邦或国际监管机构签订协议或从其获取文件,这些协议或文件为监管官员担任集团范围监管人提供了依据,或以其他方式阐明了其职责。
(h)CA 保险 Code § 1215.75(h) 受本条约束的注册保险公司应承担并支付专员参与本条管理工作的合理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精算师和任何其他专业人员的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