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保单贷款
Section § 1230
这项法律为人寿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保单贷款利率制定了规则。它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签发的、包含可调整利率条款的新人寿保险单。目标是帮助加州居民从这些保单可能带来的更高收益中,获得更高的红利或更低的保费。
Section § 123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特定条目中使用的“公布的月平均值”一词。它指的是一个特定的金融衡量标准: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公布的穆迪公司债券收益率平均值-月度公司平均值。如果该平均值停止公布,立法机关将选择一个类似的衡量标准来替代它。
Section § 1232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个日期之后签发的保险单,必须允许保单持有人办理保单贷款,其利率要么固定在每年最高8%,要么是保险公司依法确定的可调整利率。
对于这些可调整利率,收取的利息不得超过两个月前公布的月平均值,或者用于计算现金价值的利率加上每年1%。
提供可调整利率的保险公司还必须制定书面政策,以确保保单持有人能够通过更高的分红、更低的保费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从这些利率中受益。
Section § 1234
本法律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但不得超过每三个月一次,设定保单的最高费率。如果费率每年需要上涨至少0.5%,则可以提高费率。同样,如果费率每年将降低至少0.5%,则必须降低费率。
Section § 1235
如果您拥有一份人寿保险保单并以此申请贷款,保险公司在您获得贷款时必须告知您初始利率。对于用于支付保费的贷款,保险公司应在发放贷款后尽快通知您利率,但除非利率发生变化,否则无需就额外的保费贷款进行通知。如果利率将要上调,他们必须提前很长时间通知您。最后,这些通知必须包含保险法典中其他指定条款的相关详细信息。
Section § 1236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单的贷款价值应等于其现金退保价值,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单而定。重要的是,人寿保险单不能仅仅因为利率变化而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终止。相反,保险公司必须在该年度内保持承保有效,就像没有利率变化一样。
Section § 1237
这项法律要求,第1232条和第1233条中的重要细节必须明确地包含在受这些条款影响的任何保险单中。
Section § 123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保险单中与保单贷款相关的不同术语。保单贷款的利率包括保单失效期间及失效后的利率。保单贷款也可以用于支付未缴保费。保单持有人是指保单所有人或指定支付保费的人。保单还包括兄弟互助会签发的证书以及允许保单贷款的年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