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家未获准在加州正式经营业务的外国或外州保险公司,从事某些与保险相关的活动,例如向加州居民或企业招揽、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则视同该公司已指定州保险专员作为其法律代表。这意味着与这些保险合同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或程序,都可以送达给保险专员,就如同直接在加州向该公司送达一样。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第1610条所认可的某些与保险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向加州居民或企业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承保州内居民的生命或财产,以及招揽这些保险合同的申请。它还涵盖了收取这些合同的款项以及与这些合同相关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第1610条所指的行为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611(1) 向本州居民或经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公司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承保 (a) 在该签发或交付时实际在本州的本州居民的生命或人身,或 (b) 位于本州的财产或业务。
(2)CA 保险 Code § 1611(2) 招揽此类合同的申请。
(3)CA 保险 Code § 1611(3) 收取此类合同的保费、会员费、摊派金或其他对价。
(4)CA 保险 Code § 1611(4) 由此类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业务交易。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文件,即“法律文书送达”,应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从第12919节开始)所概述的方式进行送达。

此类法律文书送达可按照第3编第2章第1条(自第12919节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6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加州以外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境外公司)想在加州的一项法律诉讼中为自己辩护,它在提交任何法律文件之前必须做两件事中的一件:要么获得在加州作为保险公司运营的许可,要么根据法院的规定提交一笔保证金,以确保在判决对其不利时能够支付赔偿。

Section § 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被告需要更多时间遵守与法律文件送达相关的特定规则并准备辩护时,推迟案件。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必要的延期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1618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如果一家在加州未获正式认可(即“未获准许”)的州外或国际保险公司,未曾从事第1611条中列出的某些活动,它可以对法律通知提出异议。具体而言,如果该保险公司辩称其未曾实施任何使其受加州管辖权约束的行为(如前几节所述),它可以提交请求以取消法律命令或其送达方式。

Section § 1619

Explanation

如果你起诉一家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因为它们没有支付在加州签发的保单的索赔,并且在你要求后30天内它们仍未支付,法院可能会判给你律师费。如果它们拒绝支付的行为看起来是恶意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判给的费用不能超过你应得金额的12.5%,但也不能少于25美元。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那么它们的拒绝支付行为就会自动被视为不合理和恶意的。

在任何针对未获准许的外国或境外保险人,基于其在本州向本州居民或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公司签发或交付的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该保险人在诉讼开始前经要求30天后仍未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支付,且法院认为该拒绝是恶意且无合理理由的,法院可允许原告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并将该费用计入该诉讼中可能作出的任何判决。该费用不得超过法院或陪审团认定原告有权向保险人追偿金额的121/2百分之,但在任何情况下,该费用不得低于二十五美元($25)。保险人未能为任何此类诉讼进行辩护,应被视为初步证据,表明其未能支付是恶意且无合理理由的。

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涉及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人的法律诉讼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遵循特定法律或受合同订立地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则本节不适用。保险人必须在加州设有法律送达代理人,或者合同中指定加州居民作为接受法律诉讼的代表。

如果根据此类合同被起诉,法院可以要求保险人提交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支付判决,除非他们能证明在美国其他州拥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或者他们是受认可的剩余线保险人,或者通过提供财务报告等文件证明其财务状况良好。

(a)CA 保险 Code § 1620(a) 本条前述各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因根据第1760、1760.5、1763或1763.1条订立的保险合同,或如果合同受合同订立地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并符合该法律,而针对任何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人提起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第1610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除非保险人已在加利福尼亚州指定送达传票的代理人,或合同包含一项条款,指定本州居民或其一名成员为本州居民的任何公司作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可向其送达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的所有合法传票。
(b)CA 保险 Code § 1620(b) 因任何此类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法院可要求保险人提交保证金,金额足以确保支付可能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除非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620(b)(1) 保险人向法院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其在美国某个州以信托或其他方式持有资金或证券,足以并可用于满足任何此类最终判决,并且它将支付判决,而无需在证券或资金所在地提起诉讼。
(2)CA 保险 Code § 1620(b)(2) 在保险人就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提交任何诉状时,保险人是符合第1765.1条规定的合格剩余线保险人,除非向法院提交的事实使人对保险人目前是否有能力满足该诉讼、起诉或程序中的任何最终判决产生合理怀疑。应一方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应向法院和要求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保险人财务状况相关的文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最新的年度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副本,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第1765.2条(b)款所要求的信托协议的经认证副本以及信托中最新季度报表或资产清单的经核实副本。
(3)CA 保险 Code § 1620(b)(3) 对于根据第1760.5条签发的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已遵守本法典中允许分出保险人根据第922.4条或第922.5条在其财务报表中将该再保险计入贷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