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0条所指的行为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611(1) 向本州居民或经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公司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承保 (a) 在该签发或交付时实际在本州的本州居民的生命或人身,或 (b) 位于本州的财产或业务。
(2)CA 保险 Code § 1611(2) 招揽此类合同的申请。
(3)CA 保险 Code § 1611(3) 收取此类合同的保费、会员费、摊派金或其他对价。
(4)CA 保险 Code § 1611(4) 由此类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业务交易。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第1610条所认可的某些与保险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向加州居民或企业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承保州内居民的生命或财产,以及招揽这些保险合同的申请。它还涵盖了收取这些合同的款项以及与这些合同相关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本节解释了法律文件,即“法律文书送达”,应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从第12919节开始)所概述的方式进行送达。
如果你起诉一家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因为它们没有支付在加州签发的保单的索赔,并且在你要求后30天内它们仍未支付,法院可能会判给你律师费。如果它们拒绝支付的行为看起来是恶意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判给的费用不能超过你应得金额的12.5%,但也不能少于25美元。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那么它们的拒绝支付行为就会自动被视为不合理和恶意的。
本节规定了涉及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人的法律诉讼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遵循特定法律或受合同订立地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则本节不适用。保险人必须在加州设有法律送达代理人,或者合同中指定加州居民作为接受法律诉讼的代表。
如果根据此类合同被起诉,法院可以要求保险人提交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支付判决,除非他们能证明在美国其他州拥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或者他们是受认可的剩余线保险人,或者通过提供财务报告等文件证明其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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