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加州指定一名本地代理人,代表公司接收法律文件。在这些保险公司获得在本州经营的许可证之前,这项指定是必需的。被指定的代理人必须容易找到,并在营业时间可供联系,以接收通知或传票等文件。只要保险公司被授权在加州经营业务,就必须持续遵守这一要求。

专员应要求每家外国保险人,作为获得并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先决条件,在专员办公室提交并维持一份指定诉讼送达代理人的书面文件。所指定的代理人可以是居住在本州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任何公司高级职员。该书面文件应足够详细地说明代理人的姓名及其在本州的营业地点,以便执法人员或送达传票人员能够轻易找到他或她。每家受本条约束的获准经营保险人,在其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期间,应持续维持指定一名在营业时间内合理可供送达文书、通知、损失证明、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代理人。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如果为外国保险公司工作的代表(代理人)想辞去代理人职务,他们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签署的辞职信。一旦提交,该代理人就不再代表公司,专员会通知公司该辞职事宜。

如果代理人死亡、辞职或迁出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公司必须迅速使用特定表格委任一名新代理人并支付费用。这项新委任会自动取消任何之前的委任。

按照本条规定由外国保险人指定的一名代理人,可以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书面辞职声明,辞去该代理人职务,该声明应由代理人签署,且其签署应由代理人正式确认。此后,该代理人以该身份行事的权限即告终止,专员应立即通过邮件向该保险人(寄往其记录所示的总部地址)发出该辞职的书面通知。如果按照本条规定由外国公司委任的代理人死亡、辞职或将其住所迁出加利福尼亚州,该保险人应立即向专员提交一份新代理人的委任书(使用专员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并支付相关备案费,且该备案应被视为撤销任何先前的代理人指定。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讨论了保险公司指定送达传票代理人相关的费用。它规定,当保险公司首次申请获准并将其代理人委任作为其初始申请的一部分提交时,无需支付费用。然而,一旦获准,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每次提交此类委任书或协议时,都必须支付72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涉及保险公司的法律程序中,将通知、损失证明或传票等法律文件送达给保险代理人。一旦这些文件送达给代理人,就确立了对保险公司本身的法律管辖权。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依照第1600条选定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总代理人。这意味着他们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代表,负责在加州接收法律文件。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同意,如果它们停止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业务,或者在加州没有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州保险专员可以代表它们接收法律文件。这项协议是它们获准在加州经营之前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如果它们在现行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提交了类似的协议,只要该协议仍然有效,它将继续有效。

每一外国保险人,作为获准经营的进一步先决条件并作为对该条件的对价,应当向专员提交一份协议或约定书,由该保险人的适当授权机构签署,其形式和内容如下:
“(填写保险人名称)特此约定并同意,鉴于加利福尼亚州允许其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如果其在任何时候离开本州,停止在本州经营业务,或在本州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则在任何可以向该代理人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专员送达,且向专员的送达应具有与向保险人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外国保险人,在本法典生效日期之前,已向专员提交了一份向其送达的协议,根据当时有效的《政治法典》第 (616) 条的规定,该提交即为符合本条规定,只要该协议仍然有效。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特定协议或约定中列出的某些条件下,您可以正式向保险专员送达文件或通知。执行此操作的程序必须遵循保险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规则,该规则可在第三编第二章第1条(自第12919节起)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