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任何州或外国试图仅仅因为加州保险公司想在那里开展业务,就将其法律适用于这些公司的非保险关联公司,这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司法管辖区对与加州保险公司相关的关联公司施加不必要的监管。如果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被适用,加州保险专员可以拒绝这些州或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加州获得新的经营许可,但不会停止续签现有许可。

“关联公司”被定义为通过各种联系,控制加州保险公司或受其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任何美国州或任何外国的法律或裁决,如果其试图对境内保险公司的非保险关联公司行使管辖权,或授权对其进行监管或监督,且此类尝试仅基于该境内保险公司申请或持有在该州或外国开展业务的营业执照,无论此类尝试是通过注册、披露、报告、检查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施加于该保险公司或其非保险关联公司的手段,均应被视为不合理的法律。一旦发现该州或外国已将此类不合理的法律适用于境内保险公司或其非保险关联公司,专员可以拒绝向此后向其申请在本州开展业务许可的、根据该州或外国法律组建的保险公司授予初始营业执照,但不得拒绝现有营业执照的续期。
在本节中,“关联公司”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该境内保险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个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