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人未经授权保险人虚假广告程序法案
Section § 162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对那些未获正式许可在该州开展业务,却试图通过虚假广告向州居民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管辖权。它的目的是保护加州居民,确保这些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法院被追究责任。它建立了一种向这些公司送达法律文件的方法,根据联邦法律加强了州政府监管保险的权力。该法律强调,应广义解释这些规定,以维护州的利益。
Section § 1620.2
本节定义了特定条款中使用的两个术语。首先,“不公平贸易惯例法”是一个从第79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框架。其次,“居民”指的是根据第19条和第30条定义的人,这解释了在此背景下谁符合居民的资格。
Section § 1620.3
本法律禁止任何未经加州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向加州居民散布关于其财务状况、合同条款、利益或股息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此类行为被视为违反《不正当贸易行为法》。如果保险专员怀疑存在非法广告活动,他们必须通知该保险公司及其注册地州的保险主管机构。对于境外保险公司,其注册地州是指其首次进入美国或其在美国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州。
Section § 1620.4
Section § 162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如何自动指定州保险专员作为其法定代表。这意味着专员可以像亲自送达一样,接收针对这些公司的法律通知和指控。这确保了外国保险公司遵守加州法律。
法律文件的送达涉及向保险专员办公室递交两份副本。其中一份副本随后通过挂号信寄送至保险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址。这构成了适当的法律通知。
此外,如果法律文件在10天内也通过邮件寄送给保险公司,那么也可以送达给在加州参与保险活动(如招揽或收取保费)的保险公司代表。
在针对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命令(如停止或禁止令)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该保险公司。这些送达规则不限制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