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对那些未获正式许可在该州开展业务,却试图通过虚假广告向州居民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管辖权。它的目的是保护加州居民,确保这些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法院被追究责任。它建立了一种向这些公司送达法律文件的方法,根据联邦法律加强了州政府监管保险的权力。该法律强调,应广义解释这些规定,以维护州的利益。

(a)CA 保险 Code § 1620.1(a) 本条的目的在于使本州专员和本州法院对以下保险公司拥有管辖权:未获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却在本州投放或发送任何旨在诱使本州居民从该等未获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虚假广告的保险公司。立法机关声明,本州公民从以前述方式在本州招揽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符合本州公民的利益,因此此类保险公司应受本条规定的约束。为促进此项州利益,立法机关在本条中规定了一种对该等保险公司进行替代送达传票的方法,并声明,通过此举,它行使其保护其居民的权力,并行使根据美国第79届国会第15号公法(第20章,第1届会议,S. 340)赋予本州的权力和特权,该公法声明保险业务及其中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受各州法律的约束;此类条款中规定的权力应作为本州现有权力的补充。
(b)CA 保险 Code § 1620.1(b) 本条的规定应作广义解释。

Section § 162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条款中使用的两个术语。首先,“不公平贸易惯例法”是一个从第79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框架。其次,“居民”指的是根据第19条和第30条定义的人,这解释了在此背景下谁符合居民的资格。

本条(自第1620.1条起)所用:
(a)CA 保险 Code § 1620.2(a) “不公平贸易惯例法”指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6.5条(自第790条起)。
(b)CA 保险 Code § 1620.2(b) “居民”指第19条所定义的、符合第30条含义的任何居民。

Section § 16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未经加州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向加州居民散布关于其财务状况、合同条款、利益或股息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此类行为被视为违反《不正当贸易行为法》。如果保险专员怀疑存在非法广告活动,他们必须通知该保险公司及其注册地州的保险主管机构。对于境外保险公司,其注册地州是指其首次进入美国或其在美国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州。

任何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本州居民制作、发布、散布或促使制作、发布、散布任何估价、说明、传单、小册子或信函,或促使在任何报纸、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或通过任何广播或电视台,向此类居民发布任何公告或声明,虚报其财务状况、已签发或将签发的任何合同条款、由此承诺的利益或优势,或将收到的股息或盈余份额,从而违反《不正当贸易行为法》。只要专员有理由相信任何此类保险公司正在从事非法广告活动,他有责任通过挂号信将此事实通知该保险公司及其注册地州的保险监管官员。就本条而言,境外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州应被视为其入境州或其在美国的主要办事处所在州。

Section § 162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被告知停止散布虚假信息后 (30) 天仍继续这样做,并且保险专员认为这符合公众利益,那么他们将对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这项行动将依据《不公平贸易惯例法》进行,尤其是在该公司正在加州销售保险或收取保费的情况下。

Section § 16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如何自动指定州保险专员作为其法定代表。这意味着专员可以像亲自送达一样,接收针对这些公司的法律通知和指控。这确保了外国保险公司遵守加州法律。

法律文件的送达涉及向保险专员办公室递交两份副本。其中一份副本随后通过挂号信寄送至保险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址。这构成了适当的法律通知。

此外,如果法律文件在10天内也通过邮件寄送给保险公司,那么也可以送达给在加州参与保险活动(如招揽或收取保费)的保险公司代表。

在针对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命令(如停止或禁止令)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该保险公司。这些送达规则不限制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a)CA 保险 Code § 1620.5(a) 任何未经授权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在本州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下列任何行为: (1) 向本州居民签发或交付保险合同, (2) 招揽此类合同的申请, (3) 收取此类合同的保费、会员费、评估费或其他对价, 或 (4) 任何其他保险业务交易,均等同于并应构成该保险公司指定保险专员及其继任者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可向其送达根据《不公平贸易惯例法》规定就第1620.3条所述虚假陈述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所有指控书、通知和合法程序文件,或在为追回其中规定的任何罚款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送达,任何此类行为均应视为其同意,即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的送达与在本州向该保险公司亲自送达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有效性。
(b)CA 保险 Code § 1620.5(b) 根据《不公平贸易惯例法》送达指控书和通知,应由保险部的任何副手或雇员向专员或其办公室的任何表面负责人递交并留下两份副本。任何法院在根据该法规定为收取任何罚款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中发出的程序文件的送达,应通过向专员或其办公室的任何表面负责人递交并留下两份副本进行。专员应立即安排将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的一份副本通过挂号信邮寄给被告,寄至其最后已知的总公司所在地,并应保留所有如此送达的指控书、通知和程序文件的记录。此类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的送达应视为有效,前提是它们已如此邮寄,并且被告的收据或挂号信邮局出具的收据(显示发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和地址),以及邮寄人证明符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在被告被要求出庭之日或之前,或在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就任何指控书或通知而言,提交给专员;就任何程序文件而言,提交给诉讼所在法院的书记官。
(c)CA 保险 Code § 1620.5(c) 在任何此类程序、诉讼或起诉中,指控书、通知和程序文件的送达,除本节 (b) 款规定的方式外,如果送达给本州内代表该保险公司从事以下行为的任何人,也应视为有效:
(1)CA 保险 Code § 1620.5(1) 招揽保险,或
(2)CA 保险 Code § 1620.5(2) 制作、签发或交付任何保险合同,或
(3)CA 保险 Code § 1620.5(3) 在本州收取或接受任何保险费;
并且在此后10天内,由专员或代表专员将此类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的副本通过挂号信寄送给被告,寄至被告最后已知的总公司所在地,并且被告的收据,或挂号信邮局出具的收据(显示发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和地址),以及邮寄人证明符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在被告被要求出庭之日或之前,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就任何指控书或通知而言,提交给专员;就任何程序文件而言,提交给诉讼所在法院的书记官。
(d)CA 保险 Code § 1620.5(d) 在提交合规宣誓书之日起30天届满之前,不得根据本节发出停止或禁止令或缺席判决。
(e)CA 保险 Code § 1620.5(e) 根据本条(从第1620.1节开始)规定送达程序文件和通知,应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送达方式的补充,且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或禁止以法律现在或将来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保险公司送达任何指控书、通知或程序文件的权利。

Section § 1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从第1620.1条开始的本条文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这不会影响条文的其余部分。即使某些部分无效,有效的部分仍然可以适用于个人或情况。实质上,这些条款是足够独立的,以至于一个部分的无效不会使其余部分作废。

如果本条文(从第1620.1条开始)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文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文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1620.7

Explanation
这一节说明,从第1620.1条开始的法律,统称为《未经授权保险人虚假广告程序法案》。这个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管理那些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防止它们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从第1620.1条开始)可引述为《未经授权保险人虚假广告程序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