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境外保险人”定义为根据美国以外国家法律成立的保险公司。

本条中使用的“境外保险人”一词,指根据美国任何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的外国保险人。

Section § 1581

Explanation
外国保险公司(即来自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本州运营,除非其首先缴存所需的保证金并满足某些法律要求。某些保险公司或情况存在例外,特别是第1582条中提及的例外。

Section § 1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即在美国运营的境外保险公司)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其金额应与在美国从事类似业务的本国保险公司所需的最低资本金相等。保险专员可以允许该公司存入超出该金额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被视为该保险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但在计算所需保证金金额时,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其面值或市场价值。

该保证金的金额应等于获准经营的、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保单并从事该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所从事的同类保险业务的法人保险公司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金额,但专员可以接受超出该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视为存款保险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为计算保证金金额之目的,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其票面价值或市场价值。

Section § 15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运营时必须维持的保证金要求。首先,只要存在任何与保险相关的义务,该保证金就必须持续维持。其次,该保证金应由国内保险公司获准投资的证券组成。第三,该保证金是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保证金的补充,但与第1586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相关的除外。最后,该保证金可以由各种授权官员持有,或根据存款州法律的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以实现第1586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

第1581条所要求的保证金
(a)CA 保险 Code § 1583(a) 只要该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经营的任何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任何义务因任何目的而继续存在,该保证金就应持续维持;
(b)CA 保险 Code § 1583(b) 应由获准用于国内注册保险公司资产投资的证券组成;
(c)CA 保险 Code § 1583(c) 应是法律为第1586条中未明确规定的目的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保证金的补充;
(d)CA 保险 Code § 1583(d) 可存放在任何获准该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美国州的保险主管机构,或该州的审计员、主计长或总财务官处,或根据存款州法律的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以实现第1586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要求的金融存款存放在加州以外的地方,那么只有在提供一份证明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符合本规定而存在。这份证明必须由存款所在地的负责机构出具,详细说明存款中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其用途。这份证明必须每年以及在加州保险专员要求时提交给他们。

如果该存款未在本州如此维持,则只有在由存款所在州的适当主管机关签发、详细列明其构成证券及其用途的证明,至少每年一次以及在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时间提交给专员时,才应视为其根据本条规定存在。

Section § 1586

Explanation
当一家外国(境外)保险公司在美国存入一笔保证金时,这笔钱旨在保护并为所有持有该公司保单的人以及公司欠款的债权人提供保障。如果这笔保证金存放在加州,它将惠及美国境内的所有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如果存放在其他州,它仍然能为所有美国境内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可能也包括债权人,提供保障。

Section § 1587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交给专员的证券必须存入州财政部。这些证券应装在标有提供证券的保险公司名称的包裹中。

Section § 158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资产充足且财务稳定,它可以从其存入的证券中赚取利息。该公司也可以用价值和类型相似的其他证券替换这些证券。但是,未经公司书面命令,并经专员批准或法院授权,这些证券不能从州财政部取出。

只要存入保险人有偿付能力且存入证券根据本条规定充足,其可以收取存入证券的收益。其可以不时提取该等证券,但须存入本条规定的性质和价值的其他证券以替代将被提取的证券。但是,存入证券不得从州财政部提取,除非有存入保险人的书面指令,并经专员背书;如果该等背书被拒绝,则须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授权下进行。

Section § 1589

Explanation

当保险公司向保险专员存入证券时,专员会向其签发一份证书,列明所存证券的种类、数量和据其所知悉的价值。如果发生提取或替换,专员将签发一份性质类似的补充证书。

专员应预先收取七十二美元 ($72) 作为向每家保险公司签发本条规定的第一份证书的费用,并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作为签发证明所存证券的任何提取、替换或其他变更的每份附加证书或每份补充证书的费用。在这些情况下,在证券存款清单上加盖专员印章不收取其他或额外费用。本文规定的费用独立于第1章第11条(第939节起)规定的费用,且不累加。

Whenever a deposit is made with the commissioner, he or she shall issue to the depositing insurer a certificate under his or her official seal stating the items and amount of securities so deposited, and their value, to the best of his or her knowledge. In case of withdrawal and substitution, he or she shall issue a supplemental certificate of similar nature.
The commissioner shall require the payment of seventy-two dollars ($72), in advance, as a fee for issuing the first certificate provided for in this article to each insurer, and twenty-five dollars ($25) for each additional certificate or each supplemental certificate evidencing any withdrawal, substitution, or other change in the securities deposited. There shall be no other or additional fee for attaching the commissioner’s seal to a securities deposit schedule in those instances. The fees prescribed herein are separate from and not cumulative upon those prescribed by Article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39), Chapter 1.

Section § 1590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提交证券存管凭证,您必须预付44美元的费用。这是由专员规定的一项要求。

Section § 1591

Explanation

所有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的财务持有情况。这份报告应包括它们在美国境内,为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保障而存放在州政府官员处的所有资产。

这些资产根据存放地点和方式,分为“一般州存款”、“特殊州存款”和“信托资产”。报告还必须列出这些资产的应收利息,并列出与美国保单相关的所有负债和准备金。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入再保险赔付和某些保费扣除来减少其报告的负债。此外,它们还需要提供有关以美国保单为担保的保单贷款的信息。

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有必要执行本规定,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除遵守本法典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外,每一获准的外国保险人应在1941年之后的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由其规定的格式的报表,显示截至紧接该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的以下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591(a) 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为所有保单持有人,或所有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存放于任何州官员处的所有资产。此类存放的资产被指定为“一般州存款”。
(b)CA 保险 Code § 1591(b) 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除一般州存款外,为所有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存放于任何州官员处的所有资产,这些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位于存款州境内或美国境内,或属于某些类别的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无论是在存款州境内还是在美国境内。此类存放的资产被指定为“特殊州存款”。此类报表中允许的任何特殊州存款的价值不得超过其所担保的负债。
(c)CA 保险 Code § 1591(c) 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除一般州存款和特殊州存款外,由任何受托人持有,为所有保单持有人,或所有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的所有资产。此类持有的资产被指定为“信托资产”。
(d)CA 保险 Code § 1591(d) 该外国保险人的一般州存款、特殊州存款和信托资产在报表日期已累积的应收利息金额,如果该利息可由州或受托人收取。
(e)CA 保险 Code § 1591(e) 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签发、承担或产生的保单或义务所产生的所有准备金和其他负债。上述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被指定为“在美国境内的负债”。
为确定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的负债,可扣除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591(1) 从未支付损失的负债金额中,扣除其中包含的、可从获准在美国任何州经营业务的保险人处收回的再保险款项,但须遵守第922.2至922.4条(含)以及第922.6和922.8条中包含的相同限制。
(2)CA 保险 Code § 1591(2) 从未赚保费的负债金额中,首先,扣除其中包含的、该外国保险人根据其在美国签发的保单应从其代理人或保单持有人处收取的、在报表日期未逾期超过90天的保费的未赚部分;其次,在遵守第922.4条中包含的相同限制的前提下,扣除其中包含的、该外国保险人应从获准在美国任何州经营业务的其他保险人处收取的再保险保费的未赚部分。
(3)CA 保险 Code § 1591(3) 包含在此类负债中的、由遵守本条规定并将其再保险产生的所有准备金和负债纳入其要求报表的外国保险人,或在遵守第922.2至922.8条(含)中包含的相同限制的前提下,由获准在美国任何州经营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人,对全部或部分再保险风险的总负债和准备金的按比例部分,但超额损失和巨灾再保险的情况除外,在此类情况下,扣除应基于实际再保险保费和实际再保险条款。
(4)CA 保险 Code § 1591(4) 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的负债中,属于其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资产的负债,但(a)、(b)、(c)和(d)款所述资产除外,但此类扣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资产价值中适用于相关负债的部分。
(5)CA 保险 Code § 1591(5) 如果该外国保险人是人寿保险人,则扣除其向在美国境内的人寿或任何人的保单持有人,且仅以其签发或承担的任何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为担保所发放的任何贷款的未偿本金和利息金额。该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保险人要求为此类保单或年金合同维持的准备金金额。该金额被指定为“在美国境内的保单贷款”。
(f)CA 保险 Code § 1591(f) 专员认为为适用本条规定所必需的进一步信息。

Section § 1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提交一份经特定条款要求核实的声明。该声明需包含由美国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资产的详细信息和用途,并需一式四份提交至洛杉矶的部门办公室。专员会将副本分发至部门在洛杉矶、旧金山和萨克拉门托的其他办公室。

专员还可以在不同时间要求该保险公司提交包含相同信息的更新声明。

第1591条所要求的声明应按照第903条和第903.5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核实,并且应提交在美国持有该外国保险人信托资产的每位受托人的证明,载明信托资产的描述、金额及其持有目的。该声明应由该外国保险人一式四份提交至部门在洛杉矶的办公室。收到这四份副本后,专员应确保一份副本保存在部门在洛杉矶的办公室,一份副本保存在部门在旧金山湾区的办公室,以及一份副本保存在部门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
专员可在其他时间要求获准的外国保险人提交类似的声明,载明专员规定的另一日期下第1591条中规定的信息。

Section § 159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在美国的信托盈余”。它是指其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超出其在美国负债的金额。

Section § 1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运营的外国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财务储备,保险专员可以采取行动。最低储备金应至少等于其在美国销售的保险类型所要求的资本或现金资产。如果这些储备金不足,专员将要求该保险公司在60到90天内纠正。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做到,专员可以暂停其签发新保单的权利,甚至在必要时停止其运营。

每当专员认为,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的信托盈余少于本法典对其在美国经营的保险类别所要求的实缴资本或可用现金资产的最低金额时,他应确定该差额的数额,并向该外国保险公司发出书面要求,致函其在美国的律师或其美国经理人,要求其在该要求送达之日起不少于60天但不超过90天的时间内弥补该差额,具体时间由专员指定。在该差额存在期间,专员可以撤销或暂停该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命令其停止在美国签发新保单。
如果在该要求中指定的期限届满时,该外国保险公司未能弥补该差额,专员可以根据第1部第2部分第1章第14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行动,如同对一家其状况已对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造成危害的保险公司一样。

Section § 1595

Explanation
当获准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在美国存放资产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安全时,它们必须使用经保险专员认可的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这些资产必须留在美国境内。如果信托已经设立但未完全符合州法律规定,则需要经保险专员批准后进行修订。任何已设立或新设立的信托的变更,未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均无效。如果现有信托的受托人是自然人,且受托人人数少于三人,则必须由一家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取代他们。保险专员可以批准他认为不会损害本州公民利益的信托契约变更。

Section § 1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即境外保险人)设立信托契约,以便其在美国的资产能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会单独持有这些资产,以保护美国的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信托契约必须遵循一些规定:例如,它应处理新受托人的任命(如果需要),确保资产始终留在美国,并明确基金收入的分配方式。此外,未经许可不得提取资产,但支付债务、法定存款、资产替换或根据官方命令的情况除外。

为实现本条目的宗旨,任何已获准或正在申请获准的外国保险人特此授权订立并执行信托契约,根据该契约,外国获准保险人的任何资产将由受托人作为信托资产持有,其含义符合第1591条 (c) 款的规定。该信托契约应:
(a)CA 保险 Code § 1596(a) 将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授予受托人及其合法任命的继任者,为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保单持有人,或所有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而设立信托;
(b)CA 保险 Code § 1596(b) 规定在因死亡、辞职或任何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经专员批准后更换新受托人;
(c)CA 保险 Code § 1596(c) 要求信托资产应始终作为独立于所有其他资产的信托基金保存在美国境内,并且受托人应持续保持足以识别该基金的记录;
(d)CA 保险 Code § 1596(d) 规定经专员满意且与本条目的宗旨不冲突的条件,据此,该基金的任何或所有收入、收益、股息或利息累积可支付给该外国保险人的美国经理;
(e)CA 保险 Code § 1596(e) 除根据 (d) 款规定外,禁止未经专员书面批准从该基金中提取任何信托资产,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为在任何州进行法律要求的一般州存款之目的。
2. 为支付该外国保险人对美国境内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以及为在任何州进行法律要求的特别州存款之目的,如果此类支付和存款不会使该外国保险人在美国的信托盈余低于第1594条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该事实已由该保险人或其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的美国经理向受托人证明。
3. 为替换法律允许且价值至少等于将被提取的资产之目的,根据该外国保险人的美国经理或助理美国经理或其在美国的其他代表的具体书面指示,当其经正式授权并根据先前由其董事会给予或委托的一般或具体书面授权行事时,但本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4. 为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将此类资产转移给官方财产管理人、重整人或清算人之目的。
5. 对于根据加拿大自治领或其任何省份法律组建的外国人寿保险人,本条适用于该外国保险人的美国经理或助理美国经理或其在美国的其他代表的规定,应视为指该保险人在该自治领或其省份主要营业地的总裁、副总裁、秘书或司库,当其为此目的正式授权时。

Section § 15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以指定代表(即代名人)的名义持有信托资产,前提是法律允许这样做。即使使用指定代表,受托人仍被视为拥有这些资产的法律所有权。

Section § 15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获准在美国某州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其位于另一州的信托资产。如果信托协议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就任命或替换受托人、提取资产或修订信托契约(只要不损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等事项,获得该州保险监管官员的书面批准,则此书面批准即视为符合加州第1595条和第1596条的其他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来自加拿大并符合某些存款要求,则适用类似规定。公司随后必须将这些批准和变更告知加州保险专员。

关于在另一州(在该州,获准的外国保险人被授权经营保险业务)受托人的任命或替换,关于在该州持有的信托资产的提取(第1596条规定的提取除外),以及关于不影响受益人权益或担保的此类信托契约的修订,根据信托契约中要求该州负责监督保险的官员书面批准的任何条款所作的书面批准,应视为符合第1595条和第1596条的任何适用批准要求。如果根据加拿大自治领或其任何省份的法律组建的外国保险人在另一州持有信托资产,并且根据信托契约,在该保险人被授权经营保险业务且此前和此后持续维持至少等于第1582条所要求存款金额的一般州存款的任何州,负责监督保险的官员要求书面批准,则该官员关于根据该契约任命或替换受托人、关于提取此类信托资产(第1596条规定的提取除外)以及关于不影响受益人权益或担保的此类信托契约修订的书面批准,也应视为符合第1595条和第1596条的任何适用批准要求。该外国保险人应向专员提供本条授权的批准证明,并书面通知专员此类任命或替换、此类提取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此类修订的文本。

Section § 1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检查在加州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信托资产。专员还可以要求提交一份详细说明这些信托资产的报告。如果受托人未能遵守,可能导致该外国保险公司失去在加州经营的许可证,或面临法律诉讼。

专员可根据第736条不时检查任何获准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的信托资产,并可不时要求持有获准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向专员提交一份其可能规定的形式的声明,以证明该等信托资产及其金额。该受托人拒绝或怠忽遵守该要求,应成为撤销该外国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理由,或根据第1部第2章第14条的规定对其提起诉讼的理由。

Section § 1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在备案每份受托人证书时,必须预先支付29美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