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剩余保险经纪人
Section § 1760
这项法律允许在特定州(住所州)的被保险个人或实体,向未在该州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未获准许的保险人)购买保险。他们可以这样做来防范各种风险。但是,这些个人或实体也必须支付税法中另一部分规定的特定税款。这项法律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760.1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某些保险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经认证的”和“经核实的”文件的含义,详细说明了它们必须如何签署、注明日期并证明为真实副本。它将“商业被保险人”定义为购买商业保险并符合特定财务标准的人,例如在过去一年中支付了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费并聘用合格的风险经理。该法律描述了“注册地管辖区”的含义,这与保险公司成立的地点有关,即使它不直接在加州开展业务。
它还定义了在此背景下的“保险公司”,即指未在加州正式获得许可但仍可在某些条件下运营的公司。该节还包括确定“本州”、“主要营业地”以及构成“合格风险经理”的标准,包括教育成就和经验要求。此外,它还涵盖了与多州风险相关的术语,以及某些财务门槛随时间调整以适应经济变化的过程。
Section § 1760.2
Section § 1760.5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某些保险可以不受通常限制的情况,这些限制通常涉及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再保险、海上和航空器保险,以及铁路财产保险等特定类型。“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负责处理这些特殊情况。这些经纪人必须遵守特定的执照、保证金和报告要求,但可以免除一些常规规定。保险专员可以要求经纪人提供关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并可能叫停与那些财务不稳定或缺乏诚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违反规定属于轻罪,专员有权撤销违规者的执照。最后,这些特殊险种的保费可以免除某些税费,并且在特定条件下,经纪人可以更自由地宣传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
Section § 1760.6
Section § 1761
在加利福尼亚州,通常情况下,您不能直接从州外(“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除非通过一种特殊的经纪人,即超额保险经纪人。这项规定有一些例外。
如果一家加州保险公司与一家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有附属关系,它们可以共享一些董事,但这些董事不能控制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决策。加州公司还可以为附属公司提供某些非管理性服务,例如IT支持和人力资源,但不能做出招聘或投资策略等重大决策。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不会通过其附属公司在加州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因为这会违反其他特定法律。
Section § 1762
Section § 1763
本节概述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向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安排保险的规则。主要规定是,只有当所需保险无法从本州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时,这些经纪人才能使用未获准许的保险人。他们必须首先在获准许的保险人中进行勤勉搜寻,如果最终选择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则需在60天内向保险专员提交详细报告。
对于商业被保险人,某些豁免适用,但经纪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本节还描述了使用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可能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况,例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低于获准许的保险人所提供费率的保费。此外,法律还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保险范围扩展以及报告保险安排细节的保密性指南。
Section § 1763.1
本条允许加州保险专员宣布某些类型的保险可以向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购买,前提是获许可的保险公司中没有合理或充足的市场,或者该保险是针对新的、创新产品。这一决定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作出,专员会维护一份此类可允许保险的清单,称为“出口清单”。该清单每年审查和更新,只有某些类型的保险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被列入或移除。重要的是,汽车责任险、住宅财产险以及加州公平计划承保的保险不能列入此清单。每年最多两次公开听证会的费用由一个剩余险咨询组织支付,并且专员不能在法律规定的移除程序之外宣布任何保险类型不允许出口。
Section § 1763.2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盈余线经纪人开展或接受来自其他持牌业务发起人的盈余线相关保险业务。经纪人也可以为这些发起人的服务支付报酬。
此外,它要求业务发起人仔细收集、准备并向盈余线经纪人发送所有关于保险交易或风险资格的必要信息。
Section § 1763.5
Section § 1764
Section § 1764.1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盈余线经纪人和未获准保险人在处理本州被保险人保险单时的要求。这些实体必须确保申请人签署一份特定的披露声明,告知他们其保险来自不受加州财务偿付能力法律监管的未获准保险人。该披露声明必须以粗体16磅字印刷,警告申请人此类保险人不属于加州的保险保障基金,并提供查询保险人许可状态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未完成此表格,他们可以按比例取消保单。
如果保险是急需的,并且在保险生效前未提供披露声明,申请人有五天时间取消。对于工业被保险人,适用一套单独的标准,并且除非签发了某些文件,否则这些保单不需要签字。此外,如果保险是紧急需要的且无法亲自签署,则接受电子传输。对于墨西哥保险人通过盈余线经纪人签发的、仅与墨西哥境内的财产或运营相关的保险,存在豁免。
Section § 1764.2
加州的剩余线经纪人不得声称已从一家未获准保险人获得保险承保,或向客户暗示存在此类承保,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获得该未获准保险人(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在正常业务流程中收到保险已落实的确认;或者该未获准保险人已实际签发保险单并交付给被保险人。
Section § 1764.3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负责安排非美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根据特定建议行事并签发保单,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保单交给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如果他们无法及时完成,他们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显示保险已生效的副本,或一份证明承保范围的文件,特别是当保险公司位于美国境外时。
Section § 1764.4
当有人承担保险单的责任时,他们需要清楚地表明谁参与承担风险,以及他们是共同承担还是单独承担。如果涉及多方,文件应详细说明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
Section § 1764.5
Section § 1764.7
Section § 1765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和续期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流程。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如果他们诚信且有能力,将获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执照,直至指定的到期日。需要提供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证金,以确保遵守法律,除非经纪人仅为持照组织工作。持有这些执照的组织必须向专员告知负责保险交易的人员情况,并为人员变动支付费用。与非获准保险人相关的员工每五年需要接受两小时的培训,课程由相关咨询组织监督。执照续期遵循特定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执照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
Section § 1765.1
本法律规定了与未获准保险人办理保险承保的规则。剩余线经纪人不得为加州被保险人使用未获准保险人,除非该保险人设在墨西哥且承保范围仅限于在墨西哥境内的车辆、飞机或船只责任,或者该保险人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拥有适当的执照和充足的资本,通常为 4500 万美元,除非有例外情况。此外,非美国保险人必须在全国保险专员协会 (NAIC) 列名才能被视为合格。如果保险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专员可以不经通知撤销其资格。在严格条件下,例如财务评估和风险办理要求,保险人可以在有限基础上使用。
专员制定费用以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则。
Section § 1765.2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与未获准保险人安排保险业务的条件。这尤其适用于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墨西哥,且保险涵盖在墨西哥境内使用机动车、船只或飞机的情况。对于未获准保险人,必须满足特定的财务和运营要求,例如保持最低资本和盈余金额、持有信托基金以及提供全面的财务文件。
该法律还要求这些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并有及时理赔的记录。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遵守特定的运营标准。加州专员有权评估和批准保险公司,维护一份获批盈余线保险公司名单,并移除任何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公司。
Section § 1765.3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作为盈余线经纪人运营的执照要求。具体来说,执照可以颁发给个人或企业,但如果公司经营多个办公室,每个办公室都必须有一名持照人员负责合规和职责。这些人员必须符合执照要求。
对于申请执照的公司,它们必须披露持有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详细信息。这些职位或股权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向专员报告,地址变动除外。
Section § 1765.4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盈余线经纪人,你需要通过已经拥有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和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来证明你有能力,这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必要的考试。如果你住在加州以外,你可以通过在你所在州拥有类似的执照来证明你的能力。
Section § 1765.5
如果你根据本章申请执照,并且在专员收到申请后一年内,该申请既未获批准也未被拒绝,那么你的申请将自动被驳回。但是,你可以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
Section § 1766
Section § 1767
这项法律要求超额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始终善意地在加州或其获得执照的州维持一个办公室。如果他们有多个办公室,他们必须选择一个作为其主要办公室,并告知保险专员这一选择。他们还必须向专员更新其所有办公室的地址以及任何地址变更。
Section § 1768
这项法律要求居民和非居民盈余线经纪人,必须妥善保存他们与加州本地被保险人以及未获准保险公司之间所有交易的详细记录。
这些记录必须包括:证明被保险人是加州本地居民、商业或工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本法典规定的证明、保单是仅覆盖加州还是多个州,以及将保费分配到不同州所需的所有数据。保险专员有权更改或豁免这些要求,相关通知将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Section § 1769
当保险专员要求时,盈余线经纪人必须提供一份无法提供所需全部保险金额的获准保险公司名单。
Section § 1770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必要时检查剩余险经纪人的账簿和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经纪人遵守相关章节规定的规则。经纪人必须允许专员全面查阅其记录以供检查。
Section § 1772
Section § 1773
加州的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使用印刷品、电子媒体或直邮等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他们可以描述通过未获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则。首先,该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特定法规的授权。其次,在广告中,保险公司的名称不能与其任何产品挂钩。第三,广告必须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或产品是否未获许可,并且使用的字体大小应与所示的任何联系方式一样大。最后,广告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广告中可以提及该集团的名称。然而,经纪人的广告不能包含有关未获准保险公司保费或费率的信息。
Section § 1774
这项法律要求盈余线经纪人和本州被保险人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详细说明他们过去一年办理的保险业务。这包括总保费、州内和多州风险的保费明细,以及专员可以在网上公布对这些要求的任何修改。法律将“已办理业务”解释为经纪人或被保险人直接进行的所有保险活动,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哪位经纪人应为税务目的报告保单。
法律还为交易定义了“发票日期”,并规定了分期保费应如何报告的条件。由于《多德-弗兰克法案》,法律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20日期间生效的保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这些特定规则仅适用于2012年10月18日之前。
Section § 1775.1
Section § 1775.3
Section § 177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如何就其总保费缴纳税款。他们必须每月支付总保费的3%,减去任何退回的保费。如果退回保费超过总保费,他们当月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但必须报告超额部分。如果经纪人收购了另一家经纪人的业务,他们的纳税义务将合并计算。已支付的款项可以抵扣其年度税款。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或抵扣。逾期付款将产生10%的罚款和利息,而欺诈行为将导致25%的罚款。专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付款截止日期延长10天,但需支付额外利息。
Section § 1775.5
这项法律要求超额保险经纪人每年3月1日前,对其保险费缴纳3%的税款,但排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例如超级基金和解中用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修复的混合有限风险产品。如果他们的退还保费超过了总保费,他们可以将超额部分结转到下一年,或者申请退款。税款计算包括单次交易中所有非准入保险的保费,但在某些条件下,不包括加州以外业务的保费。
如果逾期付款,将处以10%的罚款并加收利息,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延期。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将额外加收25%的罚款。法律还定义了“混合有限风险产品”、“风险融资”等术语,以阐明它们在此语境中的用法。
Section § 1775.6
Section § 1775.7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税基金中的资金如何分配。它规定,所收取的资金首先用于支付保险税法允许的任何退款。剩余的资金随后根据主计长的指示转移到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1775.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盈余线经纪人根据前几年的税额,通过电子资金转账(EFT)方式缴纳某些税款。从1994年开始,欠税超过5万美元的经纪人需要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从1995年起,门槛降至2万美元。只要资金在转账发起后的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内被州政府收到,付款就被视为在转账发起时完成。如果耗时更长,完成日期则以资金实际结算日为准。
如果经纪人被要求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但未这样做,他们将面临相当于应缴税款10%的罚款。但是,如果经纪人能证明未能通过电子资金转账付款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他们可以免除罚款。经纪人必须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详细声明,以申请免除罚款。
Section § 1775.9
如果保险专员发现盈余线经纪人报告的税款少于应缴金额,经纪人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来证明他们应缴金额较少。如果他们在60天内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专员将向州平衡委员会建议进行额外税款评估。
《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条款适用于盈余线经纪人,除非它们与本章的规定冲突,在此情况下,本章优先适用。
Section § 1776
本法律涉及加州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即未在该州获得执照的保险公司)合作的盈余线经纪人。如果这些经纪人未能报告此类保险或试图逃税,他们将面临罚款和轻罪指控。经纪人接受非法安排的保险款项是违法的,并且只有持牌经纪人才能处理此类保险。此外,经纪人只能与其他持牌代理人或经纪人合作。州政府可以因违规行为吊销经纪人的执照。重要的是,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并不意味着这些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