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日托机构经营者能够获得负担得起且稳定的责任保险。它还力求确保日托服务对居民来说是安全、可负担且广泛可用的。

Section § 186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保险法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专员”指的是本州的保险专员。“净直接保费”是指为责任保险收取的保费总额,减去退款和盈余存款,不包括再保险和海洋保险。“保险人”是指任何承诺赔偿他人因不确定事件造成的损失的人,包括某些类型的团体保险交易所。最后,“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人。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863(a) “专员”指本州的保险专员。
(b)CA 保险 Code § 1863(b) “净直接保费”指本州责任保险的毛直接保费,包括多险种保单和汽车保险保单的责任部分,减去退还保费和任何盈余保费存款。“净直接保费”不包括任何再保险保费或海洋保险保费。
(c)CA 保险 Code § 1863(c) “保险人”指任何承诺就因或有或未知事件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向他人提供赔偿的人,并应包括互助保险和相互保险交易所。
(d)CA 保险 Code § 1863(d) “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8或1596.79条获得许可的人员。

Section § 18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托儿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年向州专员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过去一年的运营情况。该报告必须包含与《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定义的家庭日托所和持牌托儿中心相关的保费、索赔、损失、保单和费用信息。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其在托儿责任保险领域的成本和利润的财务明细。

专员将提供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表格,这些表格应在报告到期日之前90天分发。

此外,法律支持保单持有人应能够分期支付保费的理念。这些报告中涉及个别索赔或保单的信息将予以保密,并且只会作为总体摘要的一部分进行共享。

(a)CA 保险 Code § 1864(a) 在本州从事托儿责任保险业务的每个保险公司,应专员要求,但每年不超过一次,采用专员规定的表格,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一个日历年度托儿责任索赔经验运营情况的报告。每份报告应分别列明以下信息,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8条所定义的家庭日托所,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6条所定义的持牌托儿中心:
(1)CA 保险 Code § 1864(a)(1) 已赚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864(a)(2) 已承保保费。
(3)CA 保险 Code § 1864(a)(3) 索赔数量。
(4)CA 保险 Code § 1864(a)(4) 报告期内新增索赔数量。
(5)CA 保险 Code § 1864(a)(5) 报告期内已结案索赔数量。
(6)CA 保险 Code § 1864(a)(6) 报告期末未决索赔数量。
(7)CA 保险 Code § 1864(a)(7) 已发生损失总额。
(8)CA 保险 Code § 1864(a)(8) 已发生损失总额占已赚保费的百分比。
(9)CA 保险 Code § 1864(a)(9) 报告期最后一天有效保单总数。
(10)CA 保险 Code § 1864(a)(10) 已取消保单总数。
(11)CA 保险 Code § 1864(a)(11) 未续保保单总数。
(12)CA 保险 Code § 1864(a)(12) 承保净盈亏。
(13)CA 保险 Code § 1864(a)(13) 佣金、其他获取成本、一般办公费用、税费、执照和规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单独分摊。本节要求的分摊应通过将公司托儿责任保险的已赚保费总额除以其已赚保费总额,并将确定的比率应用于公司根据第900条提交给专员的年度报表中报告的费用来完成。
(b)CA 保险 Code § 1864(b) 专员应在本节要求的报告到期日之前至少90天,制定并向保险公司发布报告表格。
(c)CA 保险 Code § 1864(c) 立法机关认为,允许承保托儿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取保费,符合本州保单持有人的公共利益。
(d)CA 保险 Code § 1864(d) 本节提供的关于特定索赔、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信息应予保密,且部门只能以非特定方式,作为索赔或保单汇总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