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保险欺诈是一个严重问题,影响着汽车保险、工伤赔偿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类型。保险欺诈导致保单持有人成本增加,推高保费,并造成不公平竞争。本法旨在增强保险专员和相关机构调查和预防此类欺诈活动的能力。

汽车保险欺诈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导致保费成本上升。工伤赔偿欺诈不仅增加了雇主的保单成本,还损害了人们对该制度的信任。欺诈性虚报工资的雇主会严重影响诚实的企业和纳税人。医疗保险欺诈也同样不必要地推高了医疗保健成本。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871(a) 保险业务涉及许多交易,这些交易可能存在滥用和非法活动的风险。州和地方层面有众多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和起诉欺诈活动。本章旨在充分利用专员和部门的专业知识,使其能够更有效地调查和发现保险欺诈,制止欺诈活动,并协助联邦、州、地方和行政执法机构起诉参与保险欺诈的人员,同时接受这些机构的协助。
(b)CA 保险 Code § 1871(b) 保险欺诈是汽车保单持有人面临的一个特殊问题;欺诈活动占所有汽车保险赔付的15%至20%。汽车保险欺诈是保险欺诈中最大且增长最快的部分,对汽车保险的高成本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在城市地区尤为突出。
(c)CA 保险 Code § 1871(c) 预防汽车保险欺诈将显著降低严重事故的发生率和汽车保险索赔支付额,从而相应地降低汽车保险保费。
(d)CA 保险 Code § 1871(d) 工伤赔偿欺诈通过导致工伤赔偿保险和自保的成本日益增高而损害雇主,并通过损害所有工伤赔偿索赔的公认合法性而损害雇员。
(e)CA 保险 Code § 1871(e) 预防工伤赔偿保险欺诈可以减少工伤赔偿索赔的数量和赔付额,从而相应地降低工伤赔偿成本。预防工伤赔偿保险欺诈将有助于恢复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信心和信任,并促进对在工作场所受伤的雇员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f)CA 保险 Code § 1871(f) 雇主为支付较低的工伤赔偿保费而欺诈性地少报工资或未能向其保险公司报告所有雇员的工资的行为,会导致显著的额外保费成本,并给诚实的雇主及其雇员带来不公平的负担。
(g)CA 保险 Code § 1871(g) 雇主欺诈性地未能按照《劳动法》第3700条的要求确保工伤赔偿支付的行为,损害雇员,对诚实的雇主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增加纳税人的成本。
(h)CA 保险 Code § 1871(h) 医疗保险欺诈是医疗保险保单持有人面临的一个特殊问题。尽管没有精确数字,但据信欺诈活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数十亿美元的额外医疗保健成本。医疗保健欺诈导致保费损失,并无谓地增加了医疗保健成本。

Section § 18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调查可能的欺诈索赔时,可以查阅依法应可查阅的公共记录。它强调,他们有权根据现有法规查阅这些记录,但并未提供超出当前法律范围的任何新查阅权利。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调查涉嫌欺诈索赔时,应有权查阅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节起)以及其项下的任何法规规定应公开供查阅的所有相关公共记录。本节重申了现有法律,并且立法机关无意授予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查阅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公共记录的权利。

Section § 18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某些与保险相关的表格上包含明确的警告。该警告告知人们,故意提供虚假或欺诈性信息以获取或更改保险范围,或提出索赔,是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这项规定必须在表格上显著标明,并以说明其为加州法律所要求的文字开头。

此要求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有单独的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871.2(a) 任何保险公司,就任何保险申请、合同或合同条款而言,向任何人印刷、复制或提供表格,而该人据此申请保单、寻求修改保险范围,或根据现有保单提供与影响保费或承保资格的承保标准相关的信息,或因事故、伤害、死亡或其他已通知或已申报的损失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该保险公司应促使在表格上以与其他内容相当的显著方式印刷或显示以下声明,不包括表格附带的附表或与表格分离的批注:“任何明知而提供虚假或欺诈性信息以获取或修改保险范围或提出损失赔付索赔的人,构成犯罪,并可能面临罚款和州立监狱监禁。”该声明应以以下文字开头:“为保护您的权益,加州法律要求本表格上必须出现以下内容”或含义相似的其他解释性文字。
(b)CA 保险 Code § 1871.2(b) 本节不适用于第620节所定义的再保险合同。

Section § 1871.3

Explanation
在处理被盗保险车辆的索赔前,保险公司必须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取一份索赔表。这份表格需要包含关于伪证罪的警告、车辆的详细描述、购买信息以及盗窃情况说明。被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驾驶执照号码,除非车辆由非个人所有或由金融机构投保。索赔表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签署方式可以是在理赔代表面前签署,也可以是提供公证签名。保险公司需要将结账支票、索赔表和警方报告保留三年。
(a)CA 保险 Code § 1871.3(a) 对于任何因被保险车辆被盗而产生的索赔,在索赔结清之前,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索取一份索赔表,该表除其他事项外,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871.3(a)(1) 警告,被保险人在已签署的索赔表上作出的虚假陈述将使被保险人面临伪证罪的处罚。
(2)CA 保险 Code § 1871.3(a)(2) 被保险车辆的详细描述,包括内部、外部和任何特殊设备。
(3)CA 保险 Code § 1871.3(a)(3) 被保险车辆的购买地点、购买日期和卖方姓名。
(4)CA 保险 Code § 1871.3(a)(4) 关于盗窃情况的详细说明。
(5)CA 保险 Code § 1871.3(a)(5) 被保险人当前的驾驶执照号码,但车辆由非自然人所有,或索赔人为金融机构且车辆根据向该金融机构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以保护作为该金融机构所作任何贷款抵押品的车辆的情况除外。金融机构应在其掌握信息的情况下,提供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已获得贷款的债务人当前的驾驶执照号码。
(b)CA 保险 Code § 1871.3(b) 为遵守 (a) 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保险 Code § 1871.3(b)(1) 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理赔员或其他索赔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索赔表,该代表应核实签署索赔表的被保险人的驾驶执照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871.3(b)(2) 提交一份附有公证签名的索赔表。
(c)CA 保险 Code § 1871.3(c) 索赔表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
(d)CA 保险 Code § 1871.3(d) 保险人应至少保留以下文件三年:
(1)CA 保险 Code § 1871.3(d)(1) 所有用于结清汽车盗窃索赔的结账支票,或其电子副本。
(2)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3(d)(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3(d)(2)(a) 款规定的原始索赔表,或其电子副本。
(3)CA 保险 Code § 1871.3(d)(3) 车辆盗窃报警记录的清晰副本,或其电子副本。

Section § 18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获取或拒绝工伤赔偿或“重返工作计划”的福利而撒谎或作虚假陈述是违法的。这包括在索赔、支持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或试图阻止他人提出或追究索赔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监禁、巨额罚款,并必须对所获取的任何服务进行赔偿。如果某人曾根据特定的相关法律被判重罪,每项前科将额外增加监禁时间。该法律还允许在相关情况下适用其他刑法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871.4(a) 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保险 Code § 1871.4(a)(1) 故意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或欺诈性的重要陈述或重要声明,以获取或拒绝《劳工法典》第3207条所定义的任何赔偿。
(2)CA 保险 Code § 1871.4(a)(2) 提交或促使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的书面或口头重要陈述,以支持或反对赔偿申请,目的在于获取或拒绝《劳工法典》第3207条所定义的任何赔偿。
(3)CA 保险 Code § 1871.4(a)(3) 明知而协助、教唆、串谋或唆使他人从事本条规定的非法行为。
(4)CA 保险 Code § 1871.4(a)(4) 故意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或欺诈性陈述,内容涉及福利资格,意图阻止受伤工人申请福利或提出索赔。
就本款而言,“陈述”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受伤证明、服务账单、服务付款、医院或医生记录、X光片、检测结果、《劳工法典》第4620条所定义的医疗法律费用、其他损失、伤害或费用证据,或付款。
(5)CA 保险 Code § 1871.4(5) 故意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或欺诈性的重要陈述或重要声明,以获取或拒绝《劳工法典》第139.48条设立的“重返工作计划”中提供的任何福利或报销。
(6)CA 保险 Code § 1871.4(6) 故意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或欺诈性的重要陈述或重要声明,以阻止雇主申请《劳工法典》第139.48条设立的“重返工作计划”中提供的任何福利或报销。
(b)CA 保险 Code § 1871.4(b)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或处以不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或欺诈价值两倍(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应责令赔偿,包括对所获取或提供的任何医疗评估或治疗服务的赔偿。法院应确定赔偿金额以及应向其支付赔偿的人员。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员,法院可酌情收取调查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871.4(c) 违反(a)款规定且曾有该款、原第556条、原第1871.1条或《刑法典》第548条或第550条重罪前科的人员,除(b)款规定的刑罚外,每项前科应加判两年。
任何可导致对某人加重处罚的事实,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无陪审团审理而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d)CA 保险 Code § 1871.4(d) 本条不得解释为排除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某项交易的任何其他刑法规定的适用性。

Section § 1871.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工人赔偿欺诈罪,他们将不能获得或保留任何赔偿金。此规定适用于该赔偿金与他们的欺诈行为有关的情况。

Section § 1871.6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刑法典》第781条中涉及刑事起诉的规定,也适用于涉及违反与保险欺诈相关的第1871.4条的案件。这只是重申现有法律,并且不限制第781条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Section § 18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雇用人员为保险或工伤赔偿索赔招揽客户是违法的。违反本法律者将面临5,000至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外加最高达任何欺诈性索赔金额三倍的罚金。地方检察官、保险专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代表州提起法律诉讼。法律允许法院采取进一步补救措施,以阻止资金滥用或保护公众。

提起诉讼的人可以获得追回资金的一部分,并且参与这些诉讼的员工享有免受雇主报复的保护。然而,任何索赔必须在特定时限内提出,通常不得晚于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八年。如果同一行为同时存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将暂停,直至刑事案件解决。法律通过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当事人的参与来鼓励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此外,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并独立知晓其违规行为,他们可以提起诉讼,除非相关细节已在公共论坛中披露。

(a)CA 保险 Code § 1871.7(a) 明知故犯地雇用掮客、拉客者、引诱者或其他人员,以招揽客户或患者根据《劳动法》第4部分(自第3200条起)提供或获取服务或福利,或招揽客户或患者根据保险合同提供或获取服务或福利,或作为针对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司的索赔依据,均属非法。
(b)CA 保险 Code § 1871.7(b) 任何违反本条或《刑法典》第549、550或551条任何规定的人,除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承担不低于五千美元($5,000)且不高于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外加不超过每项赔偿金索赔金额三倍的评估费,该赔偿金索赔如《劳动法》第3207条所定义或根据保险合同。法院有权授予其他衡平法救济,包括临时禁令救济,以防止非法所得的转移、隐藏或散失,或保护公众。本款规定的罚款应针对被告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每项欺诈性索赔进行评估,而非针对每次违规行为。
(c)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c)
(b)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c)(b)款中规定的罚款旨在补救而非惩罚,不应排除,也不应被同一行为的刑事起诉所排除。如果法院在考虑追缴非法所得、赔偿、补偿州政府的调查和起诉费用以及减轻因欺诈导致的保险费率上涨的社会成本等目标后,认定此类罚款将具有惩罚性并会排除或被刑事起诉所排除,则法院应适当减少该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871.7(d) 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根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在专员提起该诉讼之前,专员应将所获得的证据提交给适当的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可能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选择不追究此事,则专员可继续诉讼。
(e)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e)(1) 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保险公司,均可为该个人和加利福尼亚州就违反本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应以州的名义提起。只有在法院和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无论哪一方参与)书面同意驳回的情况下,该诉讼才能被驳回。
(2)CA 保险 Code § 1871.7(e)(2) 诉状副本以及该个人所掌握的几乎所有重要证据和信息的书面披露应送达地方检察官和专员。诉状应秘密提交,自送达地方检察官和专员之日起至少60天内保持密封,并且在法院命令之前不得送达被告。当地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在收到诉状和重要证据及信息后60天内选择介入并继续诉讼。如果一个以上的政府实体选择介入,地方检察官应优先。
(3)CA 保险 Code § 1871.7(e)(3) 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根据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延长根据(2)款诉状保持密封的时限。这些请求可由宣誓书或其他秘密提交的文件支持。被告无需回应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诉状,直到诉状解封并送达被告20天后。
(4)CA 保险 Code § 1871.7(e)(4) 在60天期限或根据(3)款获得的任何延期届满之前,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应选择:
(A)CA 保险 Code § 1871.7(e)(4)(A) 继续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应由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871.7(e)(4)(B) 通知法院其拒绝接管诉讼,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人有权进行诉讼。
(5)CA 保险 Code § 1871.7(e)(5) 当个人或政府机构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时,除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介入或提起基于待决诉讼所依据事实的相关诉讼,除非该诉讼获得另一部法规或普通法的授权。
(f)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1)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继续进行诉讼,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应负有起诉该诉讼的主要责任,且不受提起诉讼之人的行为约束。该人有权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但须遵守第 (2) 款规定的限制。
(2)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2)(A) 即使提起诉讼之人提出异议,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已通知该人动议的提交,且法院已给予该人就该动议进行听证的机会,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撤销诉讼。
(B)CA 保险 Code § 1871.7(f)(2)(A)(B) 即使提起诉讼之人提出异议,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拟议的和解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平、充分和合理的,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听证会可以秘密进行。
(C)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证明,提起诉讼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限制的参与会干扰或不当地拖延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对案件的起诉,或者会重复、不相关或出于骚扰目的,法院可以酌情限制该人的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 限制该人可以传唤的证人数量。
(i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i) 限制这些证人作证的时间长度。
(ii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ii) 限制该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iv)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v) 以其他方式限制该人参与诉讼。
(D)CA 保险 Code § 1871.7(f)(2)(A)(D) 如果被告证明,提起诉讼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限制的参与是为了骚扰目的,或者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不必要的开支,法院可以限制该人参与诉讼。
(3)CA 保险 Code § 1871.7(f)(3)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选择不继续进行诉讼,则提起诉讼之人有权进行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提出要求,应向地方检察官或专员送达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副本,并应向其提供所有证词笔录副本,费用由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承担。当某人进行诉讼时,法院在不限制提起诉讼之人的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仍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在稍后介入。
(4)CA 保险 Code § 1871.7(f)(4) 如果在任何时候,针对同一被告的实质相同行为,同时存在根据本节提起的民事处罚和衡平救济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无论是由政府还是私人提起),则民事诉讼应暂停,直至刑事诉讼在审判法院层面结案。暂停不应妨碍法院在诉讼待决期间授予或执行临时衡平救济。无论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证明,提起诉讼之人的某些证据开示行为会干扰执法或政府机构对源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调查或起诉,法院可以暂停证据开示,期限不超过180天。暂停请求的听证会应秘密进行。如果机构进一步秘密证明其已合理勤勉地进行刑事或民事调查或程序,并且民事诉讼中任何拟议的证据开示将干扰正在进行的刑事或民事调查或程序,法院可以延长180天的期限。
(5)CA 保险 Code § 1871.7(f)(5) 尽管有(e)款规定,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选择通过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用的任何替代补救措施来追究其主张。
(g)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g)(1) (A) (i) 如果地方检察官继续进行某人根据(e)款提起的诉讼,则该人应根据(B)项的规定,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至少30%但不超过40%,具体取决于该人对诉讼的起诉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程度。

Section § 18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在发放临时伤残福利支票时,必须同时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的通知给受伤工人。该通知警告工人,在兑现支票之前,他们必须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报告在领取这些福利期间所获得的任何收入。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包括入狱、罚款和丧失福利。

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应在支付临时伤残福利的支票上或随支票向受伤工人提供以下英文和西班牙文通知:
警告:您必须在兑现此支票之前,向您的雇主或保险公司报告您在此支票所涵盖期间因工作而获得的任何收入。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您可能违反法律,处罚可能包括入狱或监禁、罚款以及丧失福利。
ADVERTENCIA: Es necesario que usted le avise a su patrón o a su compañía de seguro todo dinero que usted ha ganado por trabajar, durante el tiempo cubierto por éste cheque, y antes de cambiar éste cheque. Si usted no sigue estos reglamentos, Usted puede estar en violación de la ley y el castigo podría ser cárcel o prisión, una multa, y pérdida de beneficios.

Section § 18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网上公布因某些与工人赔偿保险相关的违规行为而被定罪者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案件详情、所在地、定罪日期、罪行描述、诈骗金额以及惩罚细节。这些信息将在网站上保留五年,除非定罪被撤销或消除。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工人赔偿保险、服务或福利,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第19条定义被判违反本条、第11760或11880条、劳工法典第3700.5条或刑法典第487或550条的每个人的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871.9(a) 案件的姓名、案号、县或法院以及其他识别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871.9(b) 被告的全名。
(c)CA 保险 Code § 1871.9(c) 被告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地址所在的市和县。
(d)CA 保险 Code § 1871.9(d) 定罪日期。
(e)CA 保险 Code § 1871.9(e) 罪行描述。
(f)CA 保险 Code § 1871.9(f) 被指控诈骗的金额。
(g)CA 保险 Code § 1871.9(g) 所施加惩罚的描述,包括任何监禁刑期的长度和任何罚款的金额。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公布的信息应在部门网站上保留,自定罪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该人书面通知部门该定罪已被撤销或消除。

Section § 187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为了获取或更改保险单而撒谎或作虚假陈述是违法的。如果您违反此法律,可能会被罚款最高一万美元,监禁最高一年,或两者并罚。

为了获取或修改部门监管的任何险种下的保险单,制作或促使制作明知虚假或欺诈性的重要陈述或重要声明,均属非法。违反本条规定属于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