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875.8(a) 特此设立纵火信息报告系统,以允许保险公司、执法机构、火灾调查机构和地方检察官将纵火案件信息存入司法部内的共同数据库。州消防局长应监督纵火信息报告系统的设立、运行和维护。司法部应与州消防局长协商实施纵火信息报告系统。
(b)CA 保险 Code § 1875.8(b) 该数据库的宗旨是识别个体索赔人的利用模式,以及从事纵火犯罪的个人、团体或企业的作案手法,并防止通过纵火实施保险欺诈。
(c)CA 保险 Code § 1875.8(c)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的信息应通过调制解调器提供给执法机构、火灾调查机构、地方检察官和保险公司,用于调查和起诉纵火及与纵火相关的保险欺诈,或评估与火灾相关的保险索赔的有效性和支付情况。州消防局长应制定关于信息访问和使用的规则,以及信息可以被访问和更正的情况。
(d)CA 保险 Code § 1875.8(d) 根据本节获取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任何公共记录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经授权的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或经保险公司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代理人,凡收到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需要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得将该信息公开。
(e)CA 保险 Code § 1875.8(e) 根据本节提交给州消防局长关于活跃案件的信息应予保密。
(f)CA 保险 Code § 1875.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局方积累和公开发布统计数据,如果该数据不透露具体索赔人、受害方、律师、医生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