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防治法欺诈索赔局
Section § 1872
这项法律在该部门内设立了一个欺诈司,负责执行《刑法典》中与欺诈相关的特定条款,并监督具体的保险法规。
Section § 1872.2
Section § 1872.3
加州保险法第1872.3条赋予欺诈部门调查和处理涉嫌保险欺诈的权力。如果他们认为有人正在实施欺诈,他们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进行调查,并公布有关违规行为的信息。作为调查的一部分,他们可以传唤证人、收集证据并审查相关文件。如有必要,调查可以延伸到州外,并涉及这些州的官员。在调查进行期间,相关文件通常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以保护相关人员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然而,欺诈部门必须应要求与执法机构共享相关信息,并在调查期间与他们合作。
Section § 1872.4
如果加州保险公司在调查后怀疑存在保险欺诈,必须在60天内向州的欺诈部门报告详细情况。欺诈部门随后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将欺诈调查结果报告给相关方。如果未发现欺诈,则通知保险公司。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在索赔后来被发现并非欺诈性,或者在索赔金额达成一致且无欺诈嫌疑时,可以不报告。保险公司仍必须向地方执法机构报告可疑活动。执法机构在接到请求时必须与欺诈部门合作。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投保人参与欺诈,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投保人的保费不会因此受到惩罚。
Section § 1872.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或代理人,如果向执法部门、专业许可官员或法律中描述的其他人员提供关于涉嫌保险欺诈的信息或报告,只要他们没有恶意,就不能因诽谤(如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而被起诉。这种保护也适用于分享保险专员要求或相关法律章节中规定的信息时。
Section § 1872.6
本节阐明,本条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其他机构调查或起诉违法行为的能力。它还允许个人自由地与执法或许可机构分享有关违规行为的信息。此外,它确保部门或专员保留其调查和处理任何违规行为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1872.8
加州保险公司每年必须为每辆被保险车辆支付最高 ($1) 美元,以资助打击欺诈性索赔和有组织汽车盗窃的行动。这笔资金的大部分将用于地方检察官和州欺诈部门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加州公路巡逻队也获得资金用于盗窃预防和调查。资金根据人口分配,并要求地方检察官提交详细的使用报告。
如果地方检察官未能按时申请,他们将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欺诈部门的任务是积极调查欺诈行为并报告可疑的持证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汽车盗窃,例如车辆识别码(VIN)篡改或虚假索赔,是专门打击的目标。
Section § 1872.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欺诈司必须在专员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特定信息。报告应详细说明有多少案件被报告、驳回或起诉,以及原因。它还需要涵盖保险欺诈的估计经济影响,并提供减少欺诈的建议。此外,报告必须概述该司与各种机构和雇主合作打击欺诈的情况。该司应包括索赔趋势信息以及为减少欺诈行为所做的活动。最后,报告应说明资金在案件调查和起诉中的使用情况。
Section § 1872.4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如果怀疑或知道保险申请存在欺诈,必须在60天内使用电子表格向欺诈部门报告。他们不能匿名报告,并且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
如果保险申请提交后才怀疑存在欺诈,代理人或经纪人必须直接向保险公司的特别调查部门报告,并通过提供所有必要文件和信息来充分配合。
代理人和经纪人还必须在被要求提供信息时与相关部门合作。这项法律将“代理人或经纪人”定义为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但并非保险公司雇员的个人,并明确他们不被视为“核心反欺诈人员”。
Section § 1872.45
如果地方检察官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提起与保险欺诈相关的刑事控告,他们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保险公司并提供所有受害人的姓名。如果这些受害人因欺诈而导致保费上涨,保险公司必须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地方检察官还需要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受害人,并用受害人能理解的简单语言解释,机动车辆管理局不得将相关事故记录在受害人的驾驶记录中。
Section § 1872.51
这项法律保护代理人、经纪人和授权政府机构,如果他们提供或接收有关涉嫌保险欺诈的信息,只要他们当时是出于善意、没有恶意,并基于合理的了解行事,就不会被起诉。它还保留了这些当事方在普通法或成文法下享有的任何现有法律保护。
Section § 1872.81
这项法律要求本州的保险公司为每辆承保车辆支付一笔特别费用。从2014年7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保险公司每年为每辆车支付二十六美分,此后可能会进行调整。这笔费用的三分之二用于支持与监管汽车保险公司相关的消费者服务,例如处理理赔和投诉。其余部分用于改善消费者服务,例如处理电话咨询或分享保险费率信息。
这笔费用中的五美分可用于推广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保险公司和公众将获知这些计划,并提交详细的支出计划以供立法机关批准。保险专员必须每年报告与汽车保险相关的投诉统计数据、调查和执法行动,以及这项评估的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1872.8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工人赔偿欺诈。保险专员必须确保欺诈部门调查所有工人赔偿欺诈报告,并在持牌个人或保险公司涉嫌欺诈时通知相关机构。
为了更好地调查和起诉这些欺诈行为,法律规定了一项年度评估,由欺诈评估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决定征收多少资金,并主要将资金分配给欺诈部门和地方检察官,以加强反欺诈工作。地方检察官必须申请这些资金,详细说明其用途,并每年报告其工作成效。
如果地方检察官无法或不愿追查这些案件,资金可以转拨给其他有能力的县或总检察长。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调查和起诉工人赔偿欺诈,不得转入普通预算。必须定期向州长、立法机关和相关委员会报告这些资金如何用于打击欺诈。
Section § 1872.84
Section § 1872.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残疾保险公司每年必须支付一笔费用,每份保单承保人最高 20 美分,用于资助对健康保险欺诈的调查和起诉。这笔资金大部分用于支持地方检察官起诉欺诈行为,一小部分则用于加强保险部欺诈司的调查工作。
寻求这些资金的检察官必须提交详细的预算提案,并证明在起诉欺诈方面有潜在的成功。他们还必须报告案件结果和财务状况。与调查相关的一些信息是保密的,但其他文件,如报告和申请,是公开的。如果地方检察官未能有效调查或起诉,专员可以停止向该地区提供资金。最后,本节不适用于某些低成本保单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并且专员负责制定法规以执行本法律。
Section § 1872.8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该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专员支付一笔费用,最高不超过5,100美元。这笔费用专门用于支持欺诈部门的工作,其资金将存入保险基金。欺诈部门每年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与保险欺诈相关的各项活动。报告内容包括欺诈索赔的数量、调查和起诉的案件数量,以及定罪和赔偿等结果。此外,报告还会涵盖培训讲座、欺诈手段的最新趋势,以及治安官职位的人员配置情况。
Section § 1872.87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特定条款须支付专项评估费的保险公司,通过对相关保险单的保费征收附加费来收回这些成本。附加费可以加在保费上,也可以计入保险公司设定的费率中,但收回的金额在计算税费或佣金时,不计为保险保费。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发送给投保人的账单或保单声明中明确列出附加费金额。
Section § 1872.95
本节规定,加州医学委员会、脊骨神经科医师委员会和州律师协会必须指派员工,调查并报告其持证人可能涉及的与工人赔偿、机动车保险或残疾保险相关的欺诈活动。这些员工应在调查中与欺诈部门合作。
此外,每年3月1日之前,医学委员会和脊骨神经科医师委员会必须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保险委员会报告他们的欺诈调查活动。州律师协会则在4月30日之前将其纳入年度纪律报告。这些报告需要详细说明调查的案件数量、移交给执法部门的案件数量、案件结果以及任何相关信息,特别是包括涉嫌汽车保险欺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