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4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它的正式名称,叫做《机动车盗窃和机动车保险欺诈报告法案》。

Section § 187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保险欺诈调查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哪些机构可被视为“授权政府机构”,例如机动车辆管理局或警察局。“相关”信息是指任何有助于调查的信息。这些机构要求的信息被视为重要。“保险人”指任何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公司,而“机动车辆”则根据《车辆法典》进行定义。

Section § 1874.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保险公司在被要求时,与政府机构分享有关机动车盗窃或保险欺诈的信息。他们必须提供相关的保单和索赔信息,这可以包括申请详情、支付记录和过去的索赔。如果保险公司怀疑存在欺诈行为或知道有此类未报告的行为,他们必须通知警方或相关机构并分享必要信息。

收到信息的政府机构可以将其传递给其他机构。如果怀疑存在欺诈,政府机构需要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 30 天时间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政府机构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提供此通知或信息的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874.2(a) 经授权政府机构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后,保险公司或经该保险公司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代理人,应当向提出请求的授权政府机构披露保险公司可能拥有的、被该授权政府机构认为与任何特定的机动车盗窃或机动车保险欺诈有关的任何或所有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874.2(a)(1) 与正在调查的机动车盗窃或机动车保险欺诈相关的保险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单申请。
(2)CA 保险 Code § 1874.2(a)(2) 可获得的保单保费支付记录。
(3)CA 保险 Code § 1874.2(a)(3) 被保险人提出的既往索赔记录。
(4)CA 保险 Code § 1874.2(a)(4) 与机动车盗窃或机动车保险欺诈调查相关的信息,包括任何人的陈述、损失证明和损失通知。
(b)Copy CA 保险 Code § 1874.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4.2(b)(1) 当保险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知道某人的身份,且有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与机动车盗窃或机动车保险索赔相关的犯罪或欺诈行为,或知道该犯罪或欺诈行为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尚未报告给授权政府机构时,则为了通知和调查的目的,保险公司或经保险公司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代理人,应当通知当地警察局、治安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并可将该知识或合理信念通知任何其他授权政府机构,并根据 (a) 款提供任何额外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874.2(b)(2) 当保险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向当地警察局、治安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发出通知时,就本章而言,应被视为已向所有授权政府机构发出充分通知。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保险公司根据第 1872.4 条承担的义务。
(3)CA 保险 Code § 1874.2(b)(3) 本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废除或损害根据 (a) 款产生的权利或权力。
(c)CA 保险 Code § 1874.2(c) 根据 (a) 款或 (b) 款获得信息的授权政府机构,可以向任何其他授权政府机构披露或提供该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874.2(d) 当授权政府机构有理由相信已发生与机动车盗窃或机动车保险索赔相关的欺诈行为时,应书面通知受影响的保险公司。该机构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 30 天)提供此通知。当该机构确定正在进行的调查不会受到损害时,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披露更具体的信息。该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与提供本条规定的通知或信息成本相等的费用。
(e)CA 保险 Code § 1874.2(e) 保险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向授权机构提供信息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但不得超过义务产生之日起 30 天。

Section § 18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信息不属于公共记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公司、其代理人或政府机构不得将其公开供公众查阅。此外,此类信息受到保护,在法律诉讼中不能被传唤。但是,如果法院在通知所有相关方并举行听证会后,认定公共利益或正在进行的调查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则可以推翻此项保护并允许披露该信息。

Section § 18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其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政府机构或雇员,只要他们没有欺诈或恶意行为,就不会因分享或获取与欺诈调查相关的信息而被起诉。这种保护不影响他们根据普通法或法规已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豁免。

Section § 1874.6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必须向经批准的中央机构(如国家汽车盗窃局)报告被盗或报废的乘用车,包括具体的车辆信息。在支付盗窃损失赔款之前,他们还需要遵守核实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或他们报告的机构善意行事并尽力核实,他们就不会因损害赔偿而被起诉。

在此语境下,“私家乘用车”包括乘用车、旅行车、其他小型四轮车辆和摩托车。

每家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专员颁布的法规,向国家汽车盗窃局或经专员批准的从事汽车损失预防的类似中央机构报告涉及盗窃和报废全损的承保私家乘用车,包括车辆识别号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在支付盗窃全损赔款之前,保险公司应按照专员采纳的法规遵守核实程序。
任何保险公司、国家汽车盗窃局或经专员批准的从事汽车损失预防的类似中央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或个人根据本条规定,善意行事,无恶意,并在合理努力获取事实后,合理相信所采取的行动有已知事实支持时,在民事诉讼中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条中,“私家乘用车”指私家乘用车或旅行车类型的机动车,任何其他载重能力为1,500磅或以下的四轮车辆,或摩托车。

Section § 18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每年支付一笔费用,每辆受保车辆最高0.50美元,用于资助打击有组织汽车保险欺诈的行动。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一个由地方检察官、加州欺诈部门和公路巡逻队参与的协调计划。

拨款会发放给地方检察官,用于打击有组织汽车保险欺诈,同时会考虑犯罪率和欺诈性索赔数量等因素。资金在地方检察官、欺诈部门和公路巡逻队之间分配,以支持调查员和起诉欺诈案件。地方检察官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这些拨款,持续资助取决于其表现。

欺诈部门每年报告拨款计划的结果。“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是指团伙合作实施与汽车保险索赔相关的欺诈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874.8(a) 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支付年度专项评估费,该费用由专员确定,金额不超过其在本州签发的每份保单承保的每辆车五十美分 ($0.50),以资助欺诈部门和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拦截计划。
(b)Copy CA 保险 Code § 1874.8(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4.8(b)(1) 根据本条规定分配给地方检察官的资金中,专员应在任何时候资助三至十项拨款,用于旨在成功起诉和消除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的协调计划。这些拨款只能授予地方检察官。
(2)CA 保险 Code § 1874.8(b)(2) 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款向地方检察官授予拨款时,专员应考虑表明该地方检察官所在县存在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县的一般犯罪活动水平、人口密度、汽车保险索赔频率、涉嫌欺诈性索赔的数量以及先前和当前的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证据。资金优先权应给予那些有可能对减少由保险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经纪人、被保险人及其他人实施的有组织汽车保险欺诈活动,并减少保险公司因该欺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产生最大影响的拨款申请。
(3)CA 保险 Code § 1874.8(b)(3) 根据本款获得拨款的所有参与者应协调其工作,并在此方面与欺诈部门、其他参与机构以及所有相关保险公司合作。
(c)CA 保险 Code § 1874.8(c) 根据本条收取的资金中,经立法机关拨款后,42.5%应分配给地方检察官,42.5%应分配给欺诈部门,15%应分配给加州公路巡逻队。根据本条分配给欺诈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的资金,应用于资助欺诈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的调查员,使其与获得拨款的地方检察官合作。欺诈部门应将指派与受助人合作的调查员身份告知每位受助人。根据适用拨款的条款和条件,每位受助人应向欺诈部门提供其根据本条进行的调查所产生的信息。本条不禁止将欺诈部门发现的任何案件移交给任何适当的检察实体。
(d)CA 保险 Code § 1874.8(d) 根据本条授予的拨款应基于一份申请,期限为三年,并在适用情况下,应遵守第1872.8条 (b) 款的规定,但拨款根据人口分配的要求除外。拨款的持续资助应取决于受助人的成功表现,由专员进行年度审查确定。根据本条对拨款资金的任何重新分配,只能出于正当理由。加州公路巡逻队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仅供参考,说明其根据本条的资金支出情况,格式应与本条要求受助人提交的格式相同。
(e)CA 保险 Code § 1874.8(e) 两名或两名以上地方检察官可根据本条提交联合拨款申请。
(f)CA 保险 Code § 1874.8(f) 欺诈部门应向州长、立法机关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对保险拥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报告本条设立的拨款计划的结果,包括根据第12922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分配给加州公路巡逻队的资金。
(g)CA 保险 Code § 1874.8(g) 就本条而言,“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协助教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共同行动,从事第1872.8条 (f) 款所定义的经济性汽车盗窃,或以涉及汽车保险索赔的方式违反以下任何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874.8(g)(1)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或第6152条。
(2)CA 保险 Code § 1874.8(g)(2) 第750条。
(3)CA 保险 Code § 1874.8(g)(3) 《刑法典》第549条、第550条或第5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