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防治法》机动车盗窃和机动车保险欺诈报告
Section § 1874.1
Section § 1874.2
本节要求保险公司在被要求时,与政府机构分享有关机动车盗窃或保险欺诈的信息。他们必须提供相关的保单和索赔信息,这可以包括申请详情、支付记录和过去的索赔。如果保险公司怀疑存在欺诈行为或知道有此类未报告的行为,他们必须通知警方或相关机构并分享必要信息。
收到信息的政府机构可以将其传递给其他机构。如果怀疑存在欺诈,政府机构需要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 30 天时间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政府机构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提供此通知或信息的费用。
Section § 1874.3
Section § 1874.4
Section § 1874.6
保险公司必须向经批准的中央机构(如国家汽车盗窃局)报告被盗或报废的乘用车,包括具体的车辆信息。在支付盗窃损失赔款之前,他们还需要遵守核实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或他们报告的机构善意行事并尽力核实,他们就不会因损害赔偿而被起诉。
在此语境下,“私家乘用车”包括乘用车、旅行车、其他小型四轮车辆和摩托车。
Section § 1874.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每年支付一笔费用,每辆受保车辆最高0.50美元,用于资助打击有组织汽车保险欺诈的行动。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一个由地方检察官、加州欺诈部门和公路巡逻队参与的协调计划。
拨款会发放给地方检察官,用于打击有组织汽车保险欺诈,同时会考虑犯罪率和欺诈性索赔数量等因素。资金在地方检察官、欺诈部门和公路巡逻队之间分配,以支持调查员和起诉欺诈案件。地方检察官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这些拨款,持续资助取决于其表现。
欺诈部门每年报告拨款计划的结果。“有组织汽车欺诈活动”是指团伙合作实施与汽车保险索赔相关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