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防治法保险理赔分析局
Section § 1875.10
这项法律认识到,保险业容易受到欺诈和非法活动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成本增加。它支持利用保险索赔分析局,通过分析索赔数据中的模式来帮助识别和预防欺诈。这些机构通过收集和共享潜在欺诈性索赔的信息,为公众、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和保险公司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该法律强调在保险业和保险专员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高效共享涉嫌欺诈的数据。这种合作旨在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开支。立法机关鼓励通过将现有数据来源许可为索赔分析局来加以利用。
Section § 1875.11
如果保险理赔分析机构想在加州运营,它必须首先向专员申请并获得许可。
这种机构是一个在其成员之间收集和共享理赔数据的组织,旨在帮助预防和控制保险欺诈。
Section § 1875.12
本节规定了在加州许可一个组织作为保险理赔分析机构的要求。
要获得资格,该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质或已完成必要的公司备案,拥有与理赔分析相关的经验,拥有足够多的成员基础,并以电脑格式保存记录。
申请人必须提交各种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成员名单和技术能力证明。该组织还必须允许任何持牌保险公司加入,并免费向保险公司提供用于提交数据的软件。
数据必须免费提供给州执法机构,但本法规不赋予非成员任何成员资格权利。
Section § 1875.13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保险理赔分析局提出申请并符合资格,保险专员就必须向其颁发执照,以处理特定类型的保险索赔。这些索赔类型包括:与汽车人身伤害相关的索赔(涵盖责任险、无保险驾驶人险和医疗支付险)、汽车物质损失、汽车盗窃、与特定风险相关的火灾和财产损失、一般人身伤害责任、残疾、人寿保险以及工伤赔偿。
Section § 1875.14
本法律概述了保险理赔分析局的职责。其主要任务包括:收集和整理成员提供的保险理赔数据;分享信息以帮助阻止保险欺诈;提供培训以支持对欺诈行为的调查;并免费向州保险专员提供所有相关数据,以协助预防和起诉欺诈行为。
Section § 1875.15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保险理赔分析机构制定关于理赔数据报告的规则,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保险专员可以要求设立新的理赔类别,以帮助预防欺诈。
每个保险公司成员必须报告每项理赔的具体细节,包括理赔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如果知晓)社会安全号码,以及事故的日期和详细信息。如果适用,还必须报告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财产维修供应商、律师以及涉事车辆的信息。
Section § 1875.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授权机构根据本条收到信息,他们必须保密,不能公开,除非是法律案件或保险报告需要。
这些信息不能成为任何公共记录的一部分,也不能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进行共享。
Section § 1875.17
每年5月1日前,加州的保险理赔分析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
Section § 1875.18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机构获取与人身伤害、医疗支付或无保险驾驶人索赔相关的保险信息,只要事件发生在本州。即使没有怀疑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保险索赔分析机构可以向执法部门提供这些信息,并享有与处理个人信息者类似的豁免保护。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严格限于调查和起诉汽车保险欺诈,并且请求必须尊重个人隐私。
专员负责制定关于如何访问、使用以及在必要时更正这些信息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