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人寿与伤残保险分析师
Section § 18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免于遵守本章的规定。这包括加州的执业律师、通过了北美精算师协会准会员考试的人员、仅为银行工作且不收取额外报酬的银行雇员,以及某些处理人寿或残疾保险事务但不收取外部报酬的雇员。此外,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行事的投资顾问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832
Section § 1833
Section § 1834
Section § 1836
Section § 1837
如果申请人以前曾因不诚实、不良商业行为,或被判犯有涉及金钱或财产盗窃的罪行而失去或被拒绝发放执照,专员可以拒绝向其发放执照。此外,如果申请人违反了本法典中规定的规则,他们也可能被拒绝发放执照。
Section § 18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想根据第1836条(第 (g) 款除外)拒绝颁发执照,他们不能在未首先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这样做。申请人将收到关于此次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专员将拥有这些规则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184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申请人寿和残疾保险执照的人都必须通过一项考试。这项考试旨在确保申请人了解本州的人寿和残疾保险法律、保险合同的具体细节,并对人寿和残疾保险有全面的理解。
Section § 1841
Section § 1842
本节阐述了在加州获取或续期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执照的相关规定和费用。这些执照的申请时间和流程规定与人寿保险代理人基本相同,但保险公司无需参与申请过程。
费用包括申请或续期执照的283美元,以及参加资格考试的141美元。这些费用必须预先支付,并根据获得执照的人数、执照的有效期年限以及任何不足一年的执照期均按一年计算来确定。
Section § 1842.1
这项法规解释了哪些组织可以持有执照,以担任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组织可以持有这种执照,除非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禁止这样做。组织若要持有执照,必须指定某些人员,包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雇员,以及协会或公司的成员、高级职员或雇员。本章中提及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时,均包括被指定在组织执照上的个人。
Section § 1843
第1843条规定,第780、781、782和784条中的某些规定,以及从第790条和第1737条开始的特定条款,适用于根据保险法本章已持有或正在申请执照的人。简而言之,如果您涉足这一领域,就必须遵守这些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标准。
Section § 1844
Section § 1845
如果有人试图在不遵守第1844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的工作,他们就构成了公共妨害。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被法律制止,不能继续这些行为。
Section § 184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代理人如果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报酬,就不能再对与销售或管理保险合同相关的服务收取费用。如果代理人确实收取费用,则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协议必须声明保险信息和服务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免费获取。
书面协议必须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如果代理人还销售获得佣金的保险产品,则必须在协议中披露这一点。每份协议都必须在服务履行后至少保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