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专门适用于提供责任保险、公共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交易所。但是,任何保险交易所都可以申请第1401条中提及的特殊证书。

Section § 1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当保险交易所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并维持必要的盈余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管理交易所的代理人在特定限制内向成员收取资金以弥补不足。如果代理人在保险专员命令其行动后30天内未能采取行动,专员可以介入收取资金。如果交易所需要被清算,专员还可以设定要收取的金额,以覆盖所有负债和清算费用。

凡受本条约束的交易所,不拥有足以清偿所有负债并维持所需盈余的认可资产时,代理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限制,为弥补不足所需的金额进行评估。如果代理人在专员命令其进行评估后30天内未能进行评估,专员可以进行评估。如果命令对该交易所进行清算,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限制,征收专员确定为清偿交易所所有负债(包括合理的清算费用)所必需的金额的评估。

Section § 139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您是保险交易所的订户,您必须支付为弥补损失所需的任何额外评估费用中的份额。这种义务适用于在您的保单结束后一年内收到通知,或者在保单结束后一年内,该交易所被置于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管理之下。

评估涵盖的是您收到评估通知之前的一年,或者该交易所被置于监管之下之前的一年。

除第1397、1398、1400和1401条另有规定外,受本条约束的每个交易所订户,应根据法律及其涵盖此类不足额评估的合同,承担支付并应支付其在此类评估中按比例分摊的部分 (a) 如果在其保单到期或取消后一年内,其收到律师或专员关于征收此类评估的通知,或 (b) 如果在此类到期或取消后一年内,已下达任命该交易所的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的命令。
评估所涵盖的期间应为紧接以下日期之前的一年期间 (a) 律师或专员通知征收此类评估意向的日期,或 (b) 下达任命该交易所的财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命令的日期,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3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每个投保人在发生资金短缺(即亏空)时应承担的分摊份额。这需要计算其保险保单在特定时期内已赚取的保费。该份额是根据总亏空与该时期内所有被分摊保单已赚保费总额的比例来确定的。保费的计算基于保单最初约定的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但保单续期时不会再次收取的费用除外。

Section § 139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本规定需要支付分摊金的会员,您必须全额支付,不得用您可能与保险公司存在的任何未赚取保费或待处理索赔来抵扣。

Section § 139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当需要征收摊款(即财务义务或费用)时,这些摊款将根据每个成员的责任份额,分摊给对此负责的成员。

本条规定的摊款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比例,向对此负有摊款责任的成员征收。

Section § 1396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想对保单持有人征收新的费用,它们必须首先通知保险专员。这些费用只有在专员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查并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Section § 1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律师征收的,还是保险专员在清算或其他情况下征收的任何费用或评估,都不能超过授权委托书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1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交易所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限制投保人的额外财务责任,即所谓的或有负债。但是,这项额外责任不能少于保单中提到的保费押金金额,并且必须至少等于该金额。

Section § 139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交易所的订户,除了您通常的保费之外,您还可以额外存入一笔钱。这笔额外的钱将作为您的盈余存款保管。

Section § 14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存入一笔额外存款,其金额等于您保险单中列明的年度保费总额,那么在您维持这笔盈余期间,您将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每个此类投保人,如果维持一份盈余存款,其金额等于并额外超出其保单中规定的当前年度保费总额,则在该盈余存款维持期间,无需承担摊派责任。

Section § 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种类型的保险交易所的资产多于负债,具体来说是达到类似保险公司所需最低资本的1.5倍,它们可以向保险专员申请一份证书。这份证书意味着,在证书有效期间,该交易所的投保人(或订户)无需为他们的保单承担额外的费用摊派。但是,如果专员认定其财务状况不再符合此要求,该证书将被撤销。证书撤销后,该交易所不能签发新保单,也不能在不增加批注(其中可能包含根据保险章节规定产生的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继续现有保单。

Section § 14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于获得特定证明,并使其投保人免除额外的财务责任。如果此类保险社在任何连续五年期间内,持续保持了三百万美元的资产盈余超过负债,它就可以申请一项免除摊派责任的命令。这意味着在命令最终生效后签发的保单,投保人将不再需要支付额外的摊派费用。申请此命令需要支付 (567) 美元的费用,并且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获得批准,该命令将解除某些法律义务,并修改任何可能暗示财务责任的保单条款。此外,那些维持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类似所需财务标准的保险社也可以申请此命令。

(a)CA 保险 Code § 1401.5(a) 当专员在公开听证会后发现,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在截至1964年12月31日或任何后续日历年最后一日的任何连续五年期间内,根据其提交或经专员调整的年度报表(视情况而定)所示,始终维持了认可资产超过所有负债的盈余至少三百万元 ($3,000,000) 时,专员可以作出命令,规定该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无需取得第 (1401) 条规定的证明,并且其投保人此后永久无需对该命令生效后任何时候签发或续保的保单承担摊派责任;或者,如果该互助保险社不希望成为免摊派的,可以签发再保险能力证明。为申请该命令,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应向专员提交一份专员规定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的申请费为五百六十七美元 ($567)。专员应在保险刊物上以及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和程度发出听证会通知。该命令受第 (12940) 条规定的约束,任何具有足够相关利益的人均有权根据该条提起任何允许的诉讼。
(b)CA 保险 Code § 1401.5(b) 当专员的命令生效后,任何获得该命令的本地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将不再受本章第 (1307) 条 (c) 款、第 (1374) 条 (b) 款以及第 (6) 条(自第 (1390) 条起)的约束或享有其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401.5(c) 当本州所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在法律上就所需最低盈余(包括准入、营业执照修订和偿付能力)的所有目的,均受与当时适用于股本保险公司相同的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标准管辖时,任何本地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可根据 (a) 款的规定获得 (a) 款所规定的命令,但须证明其已连续至少五年维持了适用于股本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要求,以替代 (a) 款规定的三百万元 ($3,000,000) 盈余。
(d)CA 保险 Code § 1401.5(d) 如果获得 (a) 款所规定命令的任何本地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的授权委托书或任何保单,包含直接或间接产生摊派责任的条款,无论是针对命令生效前还是生效后签发的保单,该授权委托书和所有此类保单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已修订,自命令生效之日起删除并废止所有此类摊派条款,无需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其投保人、其代理人或行使投保人权利的机构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1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交易所的所有资金和资源,包括来自订户的任何备用资金,都可以用来支付交易所所欠的任何债务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