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
Section § 93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维护风险管理系统并进行一项名为“自有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 (ORSA)”的评估的规则。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ORSA总结报告。这份报告帮助专员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践,但为了保护敏感和竞争性信息,报告将保密。法律强调,在任何情况下,该报告都不得公开,并且仅在协助专员履行职责的必要时才共享。
Section § 935.2
本节定义了与保险业的自有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相关的关键术语。“保险集团”包括控股公司系统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保险人”一词不包括美国政府实体或其属地。ORSA本身是对保险公司或集团的风险及其所需资本进行的保密评估。“ORSA指南手册”提供了进行ORSA的指导,并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更新。最后,“ORSA总结报告”是对ORSA的简短保密概述。
Section § 935.3
Section § 935.4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集团)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这种分析称为ORSA。此外,当其风险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必须进行这项分析。进行ORSA的流程应与《ORSA指引手册》中的指南保持一致。
Section § 935.5
这项加州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应专员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其风险管理实践的ORSA摘要报告。如果保险公司是某个保险集团的一部分,则此要求仅在专员是该集团的牵头州专员时适用。报告必须签署,确认保险公司遵循了所描述的风险管理流程,并且董事会已审阅该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提交来自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报告,如果其包含可比信息,并且在必要时已翻译成英文。
Section § 935.6
本节解释了保险人何时可以根据其保费金额免除某些要求。如果保险人及其所属保险集团的年度保费低于规定的门槛金额,则该保险人可以获得豁免。即使保险人符合豁免条件,根据其在保险集团内的具体情况,仍可能需要提交特定报告。
如果保险人未能达到基于保费的豁免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况,他们可以向专员申请豁免。专员还可以要求保险人在出现特定财务状况或风险时,维护风险管理框架并进行特定评估。
对于失去豁免资格的保险人,本节也规定了宽限期,以便他们有时间满足相关要求。
Section § 935.7
Section § 935.8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保险局对敏感保险监管文件(即ORSA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和共享控制。这些文件包含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受公众查阅、诉讼或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然而,保险专员在必要时可将其用于监管或法律行动。
专员可以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这些文件,前提是这些机构必须对其保密。这些协议必须详细说明信息如何受到保护,并确保任何共享数据仍由专员控制。文件在使用后不能存储在永久数据库中,如果有人请求披露保险公司的信息,必须通知保险公司。
共享信息不意味着监管权力的转移,披露此信息也不放弃特权或保密性。由NAIC等第三方控制的信息仍将保密,并受到保护,免受公众和法律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