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联合活动
Section § 795
Section § 795.1
本节定义了本条文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协会”是指为提供合作性残疾保险而成立的团体,可在拥有类似法律的州运营。“保险人”是指被允许在本州销售残疾保险的公司。“扩展健康保险”是指根据本条文规定的保单,涵盖医院、外科手术和医疗费用的保险。
Section § 795.2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合作,为65岁及以上的人及其配偶提供特殊的健康保险。这些保单旨在覆盖因事故或疾病产生的费用。保单可以由协会、受托人或类似机构签发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已有其他类似保险,这些保单可能会减少赔付,以避免过度赔偿。此外,一旦获得保险专员批准,这些保单必须在加州全境提供,并且除非未支付保费,或所有类似保单同时被取消,否则不能取消。
Section § 795.3
Section § 795.4
Section § 79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与保险相关的表格、保单和费率都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审批。任何新的或修改的保险表格,除非获得专员批准或在30天内未被专员否决,否则不得使用。专员可以拒绝不公平或具有误导性的表格,并且在决定费率是否相对于所提供的福利过高时,必须考虑索赔经验和费用趋势等多种因素。如果联邦或州政府推出医疗福利计划,现有保险的福利和费率必须进行调整,以避免重复。保险公司还需要向专员提交包含详细财务和运营数据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将公开。
专员也可以撤销已批准的表格,但必须发出通知并留出一定期限,之后撤销才生效。这项法律通过监督保险业务和避免过高费率,确保了透明度并保护了消费者。
Section § 795.6
本法律要求,依照本特定保险条款成立的任何团体,必须向州保险专员提交其协会文件、修订以及成员保险公司名单。他们还需要指定一名本地代理人代为接收法律文件。此外,该团体的名称以及延长健康保险的宣传材料不得误导或欺骗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