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公司监管和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保险人”,并描述了旨在解决保险公司财务不稳定问题的各种程序,如清算和重整。“住所州”是保险公司注册的主要州,而“辅助州”是参与相关程序的任何其他州。“互惠州”是指遵循类似法规并与本州就破产保险人达成协议的州。该条款进一步阐明了“一般资产”、“优先债权”、“特别存款债权”和“有担保债权”的构成,并概述了“接管人”的定义,即在程序期间被指定管理保险公司资产的人。本条款对于理解保险公司在财务困难时如何依法处理至关重要。

为本法之目的:
(a)CA 保险 Code § 1064.1(a) “保险人”指受本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另一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同等官员)的保险监督管理、清算、重整、改组或保全管辖的任何人。
(b)CA 保险 Code § 1064.1(b) “破产程序”指为清算、重整、改组或保全保险人而对其启动的任何程序。
(c)CA 保险 Code § 1064.1(c) “外国”指不属于任何州的领土。
(d)CA 保险 Code § 1064.1(d) “住所州”指保险人注册成立或组建的州,或在外国注册成立或组建的保险人,指该保险人在获得在该州经营业务的授权后,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其在美国为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利益而信托持有和存款持有的资产数额最大的州;任何此类保险人均被视为在该州拥有住所。
(e)CA 保险 Code § 1064.1(e) “辅助州”指除住所州以外的任何州。
(f)CA 保险 Code § 1064.1(f) “互惠州”指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其实质和效力上本法的规定均有效,包括要求专员或同等保险监督官员担任破产保险人接管人的规定。“互惠州”还包括任何通过其专员或同等监督官员与本州专员签订了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书面协议的州,该协议规定:(1) 专员或同等监督官员必须担任破产保险人的接管人;(2) 破产保险人资产的所有权应自法院任命其为接管人的命令之日起归属于住所州接管人,且其应享有与第1064.3条(b)款规定相同的追回这些资产的权利;(3) 非住所州债权人可在辅助州接管人处提交并证明其债权;(4) 破产保险人住所州的法律应统一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债权优先权分配,但根据住所州法律设立的特别存款债权除外;(5) 应防止具有预先信息的债权人的优先权(包括扣押、扣押工资和留置权);以及 (6) 住所州接管人可在互惠州起诉,以追回其根据法律有权获得的破产保险人的任何资产。
(g)CA 保险 Code § 1064.1(g) “一般资产”指所有未为特定个人或有限类别或多类个人的担保或利益而特别抵押、质押、存放或以其他方式设定负担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形式;对于此类特别设定负担的财产,该术语包括所有此类财产或其收益中超出清偿所担保款项所需金额的部分。为美国所有保单持有人或所有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担保或利益而信托持有和存款持有的资产,应视为一般资产。
(h)CA 保险 Code § 1064.1(h) “优先债权”指根据某州法律,在保险人的一般资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任何债权。
(i)CA 保险 Code § 1064.1(i) “特别存款债权”指由为有限类别或多类个人的担保或利益而设立的存款所担保的任何债权,但不包括任何一般资产。
(j)CA 保险 Code § 1064.1(j) “有担保债权”指由抵押、信托契据、质押、保证金、托管或其他方式担保的任何债权,但不包括特别存款债权或针对一般资产的债权。该术语还包括在保险人住所州破产程序启动前四个月以上,因司法程序而成为特定资产留置权的债权。
(k)CA 保险 Code § 1064.1(k) “接管人”指根据上下文可能需要的接管人、清算人、重整人或保全人。

Section § 10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指定接管人的程序。法院必须指定保险专员作为接管人,来管理公司的资产。接管人将获得公司所有财产和记录的控制权,并负责根据法院的命令处理这些事务。

接管人有权经营、清算或重组公司的业务。他们还可以雇佣副手和员工协助工作,这些人员的工资将从公司资产中支付。接管人所做的一切都必须遵守法院的指示,旨在稳定或解决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

(a)CA 保险 Code § 1064.2(a) 凡根据本州法律,在针对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指定接管人时,法院应指定保险专员为接管人。一经指定,法院应立即指示接管人接管保险公司的资产,并根据法院的命令对其进行管理。
(b)CA 保险 Code § 1064.2(b) 住所地接管人及其继任者,自其任命令之日起,依法取得保险公司所有财产、合同、诉权以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账簿和记录的所有权,并有权收回并占有这些资产;但互惠州的辅助接管人,就其各自州内资产而言,应享有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州内资产的辅助接管人的权利和权力。将任命接管人的命令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在要求备案或登记影响财产所有权文书的办公室备案或登记,应具有与正式备案或登记的契约、销售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相同的通知效力。住所地接管人应就其官方担保书对其占有或控制的所有资产的妥善管理负责。
(c)CA 保险 Code § 1064.2(c) 住所地接管人在接管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后,应服从法院的指示,并按照接管人可请求法院确立的程序,立即着手经营保险公司的业务,或采取本州法律授权的步骤,以清算、重整、改组或保全保险公司的事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他或她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副专员代其行事,并可以雇用其认为必要的职员和助理。特别副专员、职员或助理的报酬以及接管破产保险公司和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所有费用,应由接管人确定,并经法院批准,从保险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中支付。在其职责范围内,特别副专员应拥有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遵守对接管人就破产清算程序施加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106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为不在加州注册但在本州拥有资产或债权人的保险公司指定辅助接管人。如果存在大量资产或债权,加州保险专员可以被指定为辅助接管人。如果至少有十名居民提出债权,他们也可以推动这项指定。

如果保险公司来自承认互惠安排的其他州(即互惠州),其主要接管人将自动获得对该公司在加州的资产、合同和记录的控制权,但如果指定了辅助接管人,则必须移交这些资产。辅助接管人负责处理本地资产,包括支付费用和清算债权。所有剩余资产将返还给主要接管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接管人提出请求,指定用于工人赔偿福利的资产必须返还给主要接管人,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其他本地债权。辅助接管人的职责与加州注册保险公司的接管人类似。

(a)CA 保险 Code § 1064.3(a) 凡根据本州法律,需为非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指定辅助接管人时,法院应指定专员为辅助接管人。专员应在以下情况下提交申请请求指定:(1) 如果他或她发现该保险公司在本州拥有足够资产,或有足够数量的居住在本州并对该保险公司拥有债权的人,足以证明有必要指定辅助接管人;或 (2) 如果10名或以上居住在本州并对该保险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向专员提交申请,请求指定辅助接管人。
(b)CA 保险 Code § 1064.3(b) 注册于互惠州的保险公司的主要接管人,应依法取得该保险公司在本州的所有财产、合同、诉权以及所有账簿和记录的所有权,并且他或她应有权立即收回当地代理人所欠的余额,并取得该保险公司在本州发现的任何账簿和记录的占有权。他或她还有权收回该保险公司在本州的其他资产,但一旦在本州指定辅助接管人,则在辅助接管程序期间,辅助接管人应独有权收回该等其他资产。辅助接管人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从各自的担保物中清算在本州辅助程序中经证明并获准的特别存款债权和有担保债权,并支付程序的必要费用。所有剩余资产应及时移交给主要接管人。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辅助接管人及其副手在管理该等资产方面,应拥有与本州注册保险公司的接管人相同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职责。
(c)CA 保险 Code § 1064.3(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本州针对注册于互惠州的保险公司的任何辅助接管程序中,位于本州构成该保险公司根据该互惠州法律为工人赔偿裁决受益人的利益和保障而进行的任何存款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如果主要接管人提出请求,应及时返还给主要接管人,不扣除任何金额以满足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债权。

Section § 10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家总部位于加州的保险公司面临影响其财务的法律问题(称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来自具有类似法律的其他州(互惠州)的人对该公司有索赔,他们可以在自己居住地或直接在加州提交这些索赔。但是,所有索赔都必须在加州程序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

如果这些其他州的索赔存在争议,索赔人可以选择在加州解决,或者如果存在辅助程序,则在他们自己州的法律程序中解决。如果索赔在其他州得到解决,并且他们给予加州接管人公平参与的机会,那么该决定在加州将具有约束力,包括索赔金额及其优先于其他索赔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1064.4(a) 在本州针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居住在互惠州的索赔人可以向其各自州的辅助接管人(如有)或向主要接管人提交索赔。所有索赔应在主要破产清算程序中确定的索赔提交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
(b)CA 保险 Code § 1064.4(b) 居住在互惠州的索赔人的有争议索赔可以 (1) 依照法律规定在本州得到证明,或者 (2) 如果已在这些互惠州启动辅助程序,则在这些程序中得到证明。如果索赔人选择在辅助程序中证明其索赔,并且已按照第1064.5条关于本州辅助程序的规定,向本州的主要接管人提供了索赔通知以及出庭和听证的机会,则辅助州法院对该索赔的最终批准应在本州被接受为对其金额具有决定性,并且对其在辅助州内的专项存款或其他担保的优先权(如有)也应被接受为具有决定性。

Section § 1064.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注册在其他州(互惠州)的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案件,加州的索赔人可以向本州的当地代表(辅助接管人)或该其他州的主要代表(住所地接管人)提交索赔。这些索赔必须在该公司注册地州的主案件中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如果索赔存在争议,加州居民可以选择在其他州的法院系统解决,或者,如果加州已启动当地案件,则在本州解决。如果选择在加州解决,索赔人必须在开庭日期前充分通知其他州的代表,并提供索赔的详细信息。其他州的代表可以提出异议并参与加州的程序。加州法院对索赔(包括任何特殊优先权)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a)CA 保险 Code § 1064.5(a) 在互惠州针对住所地在该州的保险公司进行的资不抵债程序中,居住在本州的该保险公司的索赔人可以向本州任命的辅助接管人(如有)或住所地接管人提交索赔。所有此类索赔应在住所地资不抵债程序中规定的索赔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
(b)CA 保险 Code § 1064.5(b) 属于居住在本州的索赔人的争议索赔可以 (1) 按照住所地州的法律在该州得到证明,或者 (2) 如果本州已启动辅助程序,则在该程序中得到证明。如果任何此类索赔人选择在本州证明其索赔,他或她应按照本州法律规定的方式向辅助接管人提交其索赔,以证明针对住所地在本州的保险公司的索赔,并且他或她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40天,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方式,书面通知住所地州的接管人。该通知应包含索赔金额、索赔所依据的事实以及主张的优先权(如有)的简明陈述。如果住所地接管人在发出通知后30天内,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方式,书面通知辅助接管人和索赔人其打算对该索赔提出异议,他或她有权在本州涉及该索赔裁决的任何程序中出庭或委派代表。本州法院对索赔的最终批准应被视为对其金额具有决定性,并且(如有)对本州境内的特别存款或其他担保的优先权也应被视为具有决定性。

Section § 1064.6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正在经历清算程序的保险公司,这本质上是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所采用的法律程序。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加州,并欠其他州居民的钱,那么这些居民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加州法律也对这类债权给予类似的优先权。无论公司资产位于何处,所有被欠款的人都将以相同的方式获得优先权。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与加州有互惠协议的另一个州,那么如果该州的法律也优先处理此类债权,加州居民将获得类似的优先权。

(a)CA 保险 Code § 1064.6(a) 在针对在本州设有住所的保险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欠辅助州居民的债权应为优先债权,如果根据本州法律,类似债权享有优先权。所有此类债权,无论欠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应从一般资产中获得同等支付优先权,无论此类资产位于何处。
(b)CA 保险 Code § 1064.6(b) 在针对在互惠州设有住所的保险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欠本州居民的债权应享有优先权,如果根据该州法律,类似债权享有优先权。

Section § 1064.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并有人被指定管理其不良资产,那么对该公司拥有特别存款债权的人将对这些存款享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存款不足以覆盖他们的债权,他们可以从公司的一般资产中索赔。不过,他们的索赔将暂停,直到普通债权人或那些从其他特别存款中获得较少款项的债权人,获得与该特别存款支付比例相同的款项。

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被指定接管人的保险公司,其特别存款债权的持有人应根据管辖此类存款设立和维持的规定,对其各自的特别存款享有优先权。如果任何此类存款存在不足,导致由此担保的债权未能完全清偿,则债权人可以分享一般资产;但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此种分享应予推迟,直至普通债权人以及从其各自特别存款中获得较低百分比的其他特别存款债权人,已按从该特别存款中支付的百分比获得其债权的同等百分比支付。

Section § 1064.8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一家陷入困境并已被指定接管人(一个管理其资产的人)的保险公司有担保债权(比如有抵押物),你有两种选择。你可以放弃你的担保物,并像其他所有被保险公司欠钱的人一样要求付款;或者使用你的抵押物来收回部分债权。如果存在任何不足,你可以像没有抵押物一样要求这笔钱。如果不足金额已在另一个案件中合法裁定,那么它是最终的。否则,它将在保险公司在其本州的“主案件”中确定。

针对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已被指定接管人的保险公司,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可以放弃其担保物并以普通债权人身份申报其债权,或者债权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来清偿。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差额,该差额应被视为针对保险公司一般资产的债权,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享有同等地位。如果差额数额已在本条规定的辅助程序中通过裁定确定,或者已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住所地接管人已收到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的程序中裁定,则该数额应具有决定性;否则,该数额应在住所地州的破产程序中确定。

Section § 1064.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正在经历财务困境,并且正在通过法院程序处理此事,你不能在加州法院发起或继续扣押其财产、扣押其工资或强制执行判决等法律行动。此外,如果你在这些程序开始前的四个月内或之后,试图通过此类行动获得对该公司的债权担保,那么你的债权将被处理该公司财务问题的法院宣告无效。

Section § 1064.1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其他州设有住所,该州的负责官员(即接管人)可以根据加州法律,来到加州追讨他们有权获得的这家保险公司的资产。

Section § 1064.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法执行或无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法律的设计宗旨是,有效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各条款是相互独立的,即“可分割的”。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1064.12

Explanation

统一保险人康复法旨在使采纳该法的各州之间的保险法律保持一致。如果本法与(特别是自第1010节起的)其他保险法律存在冲突,则本法优先,但没有冲突的部分不受影响。本法不适用于来自非互惠州的保险人,也不适用于其住所地州尚未为其指定接管人的互惠州保险人。此类保险人将继续受一般州法律管辖。此外,本法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

(a)CA 保险 Code § 1064.12(a) 本条可被称为“统一保险人康复法”。
(b)CA 保险 Code § 1064.12(b) 统一保险人康复法应被解释和理解为旨在实现其普遍目的,即统一采纳该法的各州的法律。在其适用条款与第14条(自第1010节起)冲突时,本条的规定应优先。第14条(自第1010节起)中与本条不冲突的规定不受其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64.12(c) 本条不适用于在非互惠州注册的保险人,以及在互惠州为其指定住所地接管人之前在该互惠州注册的任何保险人。所有此类保险人应受第14条(自第1010节起)管辖。如果在互惠州指定了住所地接管人,而同时根据第14条(自第1010节起)正在进行接管程序,则根据该条指定的接管人此后应根据第1064.3节作为辅助接管人行事。
(d)CA 保险 Code § 1064.12(d) 本条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

Section § 106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境(如清算、接管或行政监管)时,保险专员在费用和评估方面必须采取的行动。如果公司被清算,专员必须停止收取费用并取消所有未结账单。在接管或监管的情况下,专员可以选择暂停收取费用,未付金额可以保留,直到情况发生变化。此外,如果保险公司的状况需要将所有资金用于支付保单持有人,则可以暂停收取费用以保护他们。

(a)CA 保险 Code § 1064.13(a) 收到清算通知后,专员应停止根据本法典对标的公司征收、开具账单或收取费用和评估。
(b)CA 保险 Code § 1064.13(b) 收到接管或行政监管通知后,专员可以停止根据本法典对标的公司征收、开具账单或收取费用。在该命令解除之日后,专员可以再次对标的公司征收、开具账单或收取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64.13(c) 收到清算通知后,在该通知日期之前根据本法典产生的所有未结发票、账单或评估均应取消。
(d)CA 保险 Code § 1064.13(d) 发布接管或行政监管通知后,在接管或行政监管日期之前对标的公司征收的未付金额可以暂停,并保持未支付状态,直至接管或行政监管终止。根据本法典第12995条产生的滞纳金不应征收。
(e)CA 保险 Code § 1064.13(e) 如果确定保险公司处于第1011条所列的任何情况,并且确定所有可用资金都需要用于支付保单持有人,则专员可以暂停征收费用或评估,直至保险公司的状况改善到支付费用或评估不会损害保单持有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