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统一清算法
Section § 1064.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公司监管和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保险人”,并描述了旨在解决保险公司财务不稳定问题的各种程序,如清算和重整。“住所州”是保险公司注册的主要州,而“辅助州”是参与相关程序的任何其他州。“互惠州”是指遵循类似法规并与本州就破产保险人达成协议的州。该条款进一步阐明了“一般资产”、“优先债权”、“特别存款债权”和“有担保债权”的构成,并概述了“接管人”的定义,即在程序期间被指定管理保险公司资产的人。本条款对于理解保险公司在财务困难时如何依法处理至关重要。
Section § 106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指定接管人的程序。法院必须指定保险专员作为接管人,来管理公司的资产。接管人将获得公司所有财产和记录的控制权,并负责根据法院的命令处理这些事务。
接管人有权经营、清算或重组公司的业务。他们还可以雇佣副手和员工协助工作,这些人员的工资将从公司资产中支付。接管人所做的一切都必须遵守法院的指示,旨在稳定或解决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
Section § 1064.3
本节解释了如何为不在加州注册但在本州拥有资产或债权人的保险公司指定辅助接管人。如果存在大量资产或债权,加州保险专员可以被指定为辅助接管人。如果至少有十名居民提出债权,他们也可以推动这项指定。
如果保险公司来自承认互惠安排的其他州(即互惠州),其主要接管人将自动获得对该公司在加州的资产、合同和记录的控制权,但如果指定了辅助接管人,则必须移交这些资产。辅助接管人负责处理本地资产,包括支付费用和清算债权。所有剩余资产将返还给主要接管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接管人提出请求,指定用于工人赔偿福利的资产必须返还给主要接管人,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其他本地债权。辅助接管人的职责与加州注册保险公司的接管人类似。
Section § 1064.4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家总部位于加州的保险公司面临影响其财务的法律问题(称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来自具有类似法律的其他州(互惠州)的人对该公司有索赔,他们可以在自己居住地或直接在加州提交这些索赔。但是,所有索赔都必须在加州程序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
如果这些其他州的索赔存在争议,索赔人可以选择在加州解决,或者如果存在辅助程序,则在他们自己州的法律程序中解决。如果索赔在其他州得到解决,并且他们给予加州接管人公平参与的机会,那么该决定在加州将具有约束力,包括索赔金额及其优先于其他索赔的权利。
Section § 1064.5
如果一家注册在其他州(互惠州)的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案件,加州的索赔人可以向本州的当地代表(辅助接管人)或该其他州的主要代表(住所地接管人)提交索赔。这些索赔必须在该公司注册地州的主案件中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如果索赔存在争议,加州居民可以选择在其他州的法院系统解决,或者,如果加州已启动当地案件,则在本州解决。如果选择在加州解决,索赔人必须在开庭日期前充分通知其他州的代表,并提供索赔的详细信息。其他州的代表可以提出异议并参与加州的程序。加州法院对索赔(包括任何特殊优先权)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064.6
本节涉及正在经历清算程序的保险公司,这本质上是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所采用的法律程序。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加州,并欠其他州居民的钱,那么这些居民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加州法律也对这类债权给予类似的优先权。无论公司资产位于何处,所有被欠款的人都将以相同的方式获得优先权。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与加州有互惠协议的另一个州,那么如果该州的法律也优先处理此类债权,加州居民将获得类似的优先权。
Section § 1064.7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并有人被指定管理其不良资产,那么对该公司拥有特别存款债权的人将对这些存款享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存款不足以覆盖他们的债权,他们可以从公司的一般资产中索赔。不过,他们的索赔将暂停,直到普通债权人或那些从其他特别存款中获得较少款项的债权人,获得与该特别存款支付比例相同的款项。
Section § 1064.8
如果你对一家陷入困境并已被指定接管人(一个管理其资产的人)的保险公司有担保债权(比如有抵押物),你有两种选择。你可以放弃你的担保物,并像其他所有被保险公司欠钱的人一样要求付款;或者使用你的抵押物来收回部分债权。如果存在任何不足,你可以像没有抵押物一样要求这笔钱。如果不足金额已在另一个案件中合法裁定,那么它是最终的。否则,它将在保险公司在其本州的“主案件”中确定。
Section § 1064.9
Section § 1064.11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法执行或无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法律的设计宗旨是,有效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各条款是相互独立的,即“可分割的”。
Section § 1064.12
统一保险人康复法旨在使采纳该法的各州之间的保险法律保持一致。如果本法与(特别是自第1010节起的)其他保险法律存在冲突,则本法优先,但没有冲突的部分不受影响。本法不适用于来自非互惠州的保险人,也不适用于其住所地州尚未为其指定接管人的互惠州保险人。此类保险人将继续受一般州法律管辖。此外,本法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
Section § 1064.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境(如清算、接管或行政监管)时,保险专员在费用和评估方面必须采取的行动。如果公司被清算,专员必须停止收取费用并取消所有未结账单。在接管或监管的情况下,专员可以选择暂停收取费用,未付金额可以保留,直到情况发生变化。此外,如果保险公司的状况需要将所有资金用于支付保单持有人,则可以暂停收取费用以保护他们。